美国CME期货结算业务介绍——股指期货结算业务系列研究报告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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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CME期货结算业务介绍
——股指期货结算业务系列研究报告之二
股指期货结算业务研究小组 田雅静
一、CME结算业务简介
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CME) 成立于1898年,2002年12月3日,在美国纽约证交所上市,成为美国第一家上市的金融交易所。
CME实行内部清算,但随着CME国际化的发展,其清算机构的内置与清算业务的统一化形成了鲜明对比。CME先后与SIMEX(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OCC(美国期权结算公司)、NYCC(纽约清算公司)、LCH(伦敦结算公司)、LIFFE(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建立双边或多边跨市场结算联盟,不同交易所间实行“交叉保证金”进行结算。2003年11月,美国另一家大型期货交易所——芝加哥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 CBOT)加入CME,使CME内部结算机构的统一结算色彩进一步增强,也使CME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期货期权结算机构,CBOT和CME的结算业务加起来占了全美期货市场的85%。
CME的交易产品涉及利率、股指、外汇、商品和新兴产品五大类,合约类型主要是期货和期货期权,CBOT的交易产品主要是农产品、贵重金属和金融期货与期货期权,两个交易所均采取公开喊价和电子交易并行的交易方式。
二、结算保证体系
CME实施分层次的结算保证体系,即分结算所-结算会员-客户三个层次进行结算保证。
结算会员对其所代理的客户的全部交易保证履约;结算所对全部结算会员的交易保证履约。
结算所仅和结算会员发生业务往来,对于每一笔达成的合约,
通过约务更替,结算所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结算会员为对手方。结算会员对其名下的所有交易和持仓承担完全的财务担保和履约保证。
在该结算保证体系下,结算所负责监控结算会员的风险,结算会员负责监控其客户的风险。结算所不会向非结算会员提出履约要求,也不负责考察其信用状况和市场资格等,结算所也不负责监督结算会员对其名下的客户的信用监督、风险管理措施等的有效性。
三、结算会员管理
(一)结算会员资格管理
CME的结算会员根据可以结算的产品范围分为CME结算会员和特殊结算会员两类。CME结算会员可以为CME交易所的所有产品提供结算服务,特殊结算会员可以为CBOT的产品提供结算服务,如果一家结算会员同时是CME结算会员和特殊结算会员,则可以同时为两个交易所的产品提供结算服务。该会员分类方式主要受CME和CBOT 共同清算联盟的合作方式的影响。
CME结算会员必须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必须是公司制会员。
2、必须持有CME 股权和拥有CME席位。
3、必须满足CME 和美国商品期货管理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e Committee, CFTC)所规定的最低调整净资本(Adjusted Net Capital, ANC)要求。
取得结算会员资格后,其ANC 不得低于CFTC 所订之标准,也就是分离存放的客户资金的百分之四,而客户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六为预警水准,结算会员若达到预警水准便会受到主管单位的特别监督。
ANC的 计算公式为:调整后净资本=流动资产-调整负债-资本减项。
流动资产指现金及其它可在一年内变现的资产。而预付费用、
递延费用及客户、关系客户、子公司以及关系企业的无担保应收账款、交易所席位或股权均不得计入流动资产。
调整负债为结算参与人的总负债减去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资本减项为资本减除下列项目的百分比:
(1)公司自营业务中的期货与期权投机部位。
(2)公司自有存货、固定价格承诺及远期契约。
(3)保证金不足的客户账户、关系客户账户及综合账户。
(4)有价证券。
CME 对结算会员的ANC需求一般较CFTC 规定更为严格,且CME 有权根据各结算会员部位及CME 对其内控、风险管理政策及后台作业评估情况对ANC要求进行调整。结算会员的ANC要求为下列四者中的最大值:
(1)US$2,500,000(2003.9.30 起适用)。
(2)国内外客户持有的所有国内外期货及期货期权维持保证金的8%及关系客户(不含自营)持有的所有国内外期货及期权维持保证金的4%的总和。
(3)CFTC 最低资本规定。
(4)SEC 最低资本规定。
4、必须缴纳结算风险基金(Security Deposits)
CME规定结算会员必须缴纳结算风险基金,结算会员应缴纳的结算风险基金为以下三者中的最大金额:
(1)50万美元。
(2)最近三个月需缴纳维持保证金的85%。
(3)最近三个月交易量的15%。
为提高结算风险基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结算所规定了现金以外的结算风险基金提交形式,如合格的债券、证券和CME提供的IEF 理财产品等。
5、须能符合CME 结算所规定的业务运营能力,如健全的风险管
理政策和操作手册,有效的灾难应急系统和异常情况下的业务连续运做能力等。
6、对自营账户需提供母公司保证
母公司保证制度给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了强大的后盾支持。
该制度规定,持有结算会员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必须对自营业务(包括结算公司自营业务和全资子公司等关系客户业务)的债务在其出资范围内作有限保证。持有结算会员公司股权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股东,必须对结算会员自营业务的债务做无限保证。
CBOT将其结算业务由CBOTCC(目前已更名为CC)转到CME之后,CME对原CBOT结算会员的结算资格进行了规范。根据CME的规定,2003年4月16日以前即成为CBOT结算会员的有资格申请成为CME 的特殊结算会员,2003年4月16日之后成为CBOT结算会员的自然成为CME的特殊结算会员,CME结算会员中的持股和席位要求不适用于特殊结算会员。
(二)结算会员财务和风险监督制度
CME花费很大精力对结算会员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因为会员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直接影响结算会员出现结算风险后进行补救的能力,控制好了会员的财务状况,就等于提高了整个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CME的审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一起管理一项复杂的财务监督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结算会员每月报送财务报表,并应根据要求增加报送次数。
2、年底需提交经审计的年报。
3、交易所定期实地考察结算会员的财务状况、资本状况、操作程序、风险管理措施等,评估每个公司的操作程序和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每日运营要求,审查风险管理措施和资本状况是否存在瑕疵,及时发现财务和运营风险。实地考察通常是突发性的,不做事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