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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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程序
• • • • • • 一、申请仲裁和审查受理 1.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申请仲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应当向 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及 副本。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 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仲裁请求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 和住所。 此外,仲裁申请书还应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提 交申请的日期,申请人还应签名和盖章。当事人 申请仲裁,还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3.仲裁答辩与反请求 •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 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 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 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申请受理以后,申请人可以 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 反驳仲裁请求,并且有权提出反请求。当然,被 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也必须符合仲裁范围和仲 裁协议的要求。同时,一旦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 求,申请人也有权对该反请求进行答辩。
• 2.仲裁协议的类型 • 根据仲裁协议存在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种 类型: • 仲裁条款 指在争议发生之前,各方当事人在签 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 条款。这是仲裁协议最常见的类型。 • 仲裁协议书 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双方当 事人自愿订立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 的协议。 • 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这些文件 包括当事人之间的信函、电报、传真或其他书面 材料。
2.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 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 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 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 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 3.核心概念
• 仲裁 仲裁员 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
【案例导入】 (略)p276
【问题引入】
• 1.如何理解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 2.该购房纠纷能否适用这种方式?
[引例点评]
(略)p286
讲授与训练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的主要制度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仲裁程序
3.仲裁的特点 • 自愿性 • 专业性 • 灵活性 • 保密性 • 快捷性 • 独立性 • 经济性
P277-P278
二、仲裁法的定义与范围 1.仲裁法的定义 仲裁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狭义的仲裁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 年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法》 • 广义的仲裁法既包括专门的《仲裁法》,也包括散见于 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仲裁的法律规定,如民事诉讼法、 民商法等法律中关于仲裁的法律规定,还包括国家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关仲裁的规定。
• 三、中国仲裁协会 • 1.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 •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是全国性社会 团体法人,简称社团法人,必须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 • 2.中国仲裁协会的组成 • 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其法定会员, 即各仲裁委员会都必须加入中国仲裁协会,作为团体会 员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除团体会员外,在一定 的条件下也可以接纳个人会员。中国仲裁协会设在北京, 可以在其他地区设立分会。
四、仲裁财产保全制度
• 1.仲裁财产保全的定义 •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案 件做出仲裁裁决前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得以实现,而由法院对当 事人的财产或争执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 • 2.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条件 • 1)仲裁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 2)必须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仲裁 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 3)仲裁保全申请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即仲裁庭受理案件 后,做出裁决前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 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 的损失。
• 五、仲裁回避制度
• 1.仲裁回避的定义 • 仲裁回避制度-----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对该案的仲裁工作, 而更换其他仲裁员进行仲裁的制度。 • 2.仲裁回避的理由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 回避申请: •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 裁的; • ·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 的请客送礼的。
• 3.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 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 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 4.仲裁员的条件 • 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 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
第15章
仲裁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内容主要是仲裁理论知识的介绍和仲裁实务操 作训练。建议首先介绍仲裁的定义、特点;仲裁 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在学生对仲裁基本了解的 基础上,使学生明白仲裁是国家法律确认的一种 用来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法,在民商事纠纷的解 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进而具体讲解仲裁协议等 仲裁的主要制度、仲裁机构的组成及仲裁的具体 程序。
第Hale Waihona Puke Baidu节 仲裁法的概念
• 一、仲裁的概念 • 1.仲裁的定义 • 仲裁是指争议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公 平原则做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 的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 2.仲裁的分类 P277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仲裁进行不同的分类。 •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 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二、仲裁委员会 • 1.仲裁委员会的性质 • 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 范围内的民事争议,并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裁决 的机构。 • 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 根据《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 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要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2)要有必要的财产; • 3)要有该委员会的法定组成人员; • 4)要有聘任的仲裁员。
第三节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一、仲裁机构简介 仲裁可以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现代社 会的仲裁则多表现为机构仲裁,即由常设 性仲裁机构负责仲裁。 常设性仲裁机构有较为完善的仲裁规则和仲 裁员名册,并提供完备的管理和服务,有 利于仲裁程序顺利进行。 我国《仲裁法》只规定了机构仲裁,需要设 立常设性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第二节 仲裁的主要制度
一、仲裁协议制度 • 1.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内容 •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他 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 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 1)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2)要明确规定仲裁的事项; • 3)要明确规定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必须双方自愿,并且符合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方为有效。有效的仲裁协 议具有下列法律效力: 1)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3)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4.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仲裁法》第19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 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 仲裁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进一步规定: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19条第1款的 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 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3.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 • · 指导协调各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 ·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 规则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 • · 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 为进行监督。
• 4.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指规范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以及此程 序中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仲裁规则不同 于仲裁法,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 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仲裁管辖、 仲裁申请与答辩、反请求,仲裁员选定和仲裁庭 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保全措施,裁决,以及 在相应程序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等。另外,还有关于仲裁地、仲裁语言、 翻译、送达、仲裁费用的收取、仲裁员的报酬等 方面的内容。
2.仲裁法的范围 仲裁范围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和裁 决哪些当事人之间的哪些纠纷。根据《仲裁法》 的规定,我国仲裁法适用于我国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也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 中发生的纠纷。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执行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 合同纠纷。
三、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 争议做出裁决后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各方当 事人必须主动履行仲裁裁决,而不得要求原仲裁 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再次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裁终局制度是仲裁程序简便、快捷的集中体现, 不仅排除了一裁两审的可能性,同时也否定了一 裁复议和两裁终局制度。《仲裁法》规定,裁决 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学习目标
• 知识的掌握
• 1.仲裁的概念与特点。 • 2.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 3.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
• 技能的提高
1.学会起草仲裁协议并判断仲裁协议的效 力。 • 2.提高运用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教学重点:
• 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仲裁协议的类型、内容及效力
• 学习难点
•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或裁或审制度
•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争 议的途径,或者选择仲裁或者选择诉讼解决,但两者中只能选择 其中一种,而不得在申请仲裁之后再向法院起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后又申请仲裁。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人 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而向人民法 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 异议。 2、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的初衷,不受理 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如果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 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 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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