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备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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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备案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备案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对依法审查劳动合同性和合法性的一项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后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其中驻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和市属用人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其他经济类型的用人单位到所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驻外区县(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备案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第五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其中是
法人单位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二)招用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及劳动合同文本;
(三)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花名册;
(四)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相关文件或证明
(五)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变更)劳动合同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及合同文本;
(六)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原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续订)劳动合同花名册及合同文本;
(七)《企业社会保险费登记证》复印件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劳动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得、义务是否明确
(四)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