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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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家间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国家间协调税收关系的法律条约。 它分为特殊国际条约、一般国际条约。
国家间税收协定体系:它以双边协定或多边协 定为基础,形成税类、税种协定和征收管理协定;
其中税类、税种协定包括:所得和财产税协定; 关税和国内商品税协定; 遗产、继承和赠与税协定; 社会保障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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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性税收协定
发挥世界性税收协调作用的协议。如:
联合国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等。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
间贸易规则的组织,独立于联合国等永久性国际组
织。1995年1月1日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其前身
是关贸总协定(GATT)。WTO成立时,大部分GATT国
家缔约国自动转为WTO成员,截止2001年1月,WTO拥
2、避免对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它主要涉及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及非个 人劳务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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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利润课税的国际惯例:
对常设机构所在国(非居住国)可以对设 在该国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行使地域管辖权 征收所得税;
企业母国(居住国)也可以对该企业设在 东道国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行使居民管辖权 征税,但不应产生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式 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 东道国税负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
有143个成员国(地区),另有27个国家和单独关税
区,正在申请加入。WTO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
突破关税壁垒,为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生产要素
的自由流动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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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税收主权开始相互交织。商品、资本及 利润的世界性配置与流动,致使跨国公司、国际投 资、国际贸易迅速发展,这对传统的以国域为基础 的税收关系带来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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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关税协定为契机而展开的,后 形成了对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全面的国际税收协 调关系。
1703年英国与葡萄牙缔结了“梅屈恩协定”签署了 最早的国际关税协定,揭开了国际税收协调的序幕。
税收乐园,指完全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 产税的国家和地区;
税收胜地,对某类所得税和一般财产不 征税的国家和地区;
税收庇护地,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税 率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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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逃税形式
匿报应税收入、虚列成本费用、虚报投资额、
地下经营
(三) 反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
1、颁布单边反避税逃税措施、签署双边、
一、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
国际避税是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差异、漏洞和缺陷,规避 或减轻全球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逃税则一般是指纳税人采取虚报、谎报、 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手段,不缴纳或少缴纳税 款的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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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而言,两者性质不同、处理方法不同。 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并存有其主客观性: 主观上,企业、个人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 客观上,各国税制差异、国际竞争需要,是避 税与逃税的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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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免法
所谓抵免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 本国居民(公民)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 巳缴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的所得税和一般 财产税税额,来抵免应汇总缴纳本国政府相应 税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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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法和免税法、扣除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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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避税、逃税及防范
目前,重点在控制纳税主体不规范转移,税源 不规范转移,控制转让定价及滥用“避税港”等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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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避税与逃税的主要形式与防范 (一) 国际避税形式
1、转移税收主体 2、实行税源(客体)转移 3、利用转让定价 4、利用国际避税地和国际协定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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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避税地(tax haven)是指低税管 辖权的国家和地区。有三类:
国家利益主导性,在协调跨国利益中维护 本国权益。
互惠性,两国在互惠互利,平等相待的基 础上协调税收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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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及选择 一、税收管辖权:内涵及原则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 拥有的管理权限。
国际上将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划分为: 一是“属地原则” 二是“属人原则”
即以一个国家政治权利管辖的人作为 其行使其征税权利范围的依据的原则。
属人原则着眼于人,按照属人原则,一 个国家在行使征税权时只对本国公民或居民
课税,而对外国公民或居民则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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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管辖权:适用模式及冲突
各国根据本国政治、经济和发展需要,甄 选适应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形式及实行国际协 调。
一般来说,奉行“属地原则”的国家实 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奉行“属人原则”的国 家则实行 “公民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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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双重课税及协调
一、国际双重课税的产生
国际双重课税,关键是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实行不同外延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双重课税
—— 地域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 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现将在这两种免税方法下,居住国(国籍国)政
府应征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分
别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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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设: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应征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 为 Tr,居住国(国籍国)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 为 ,yr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 价值为 ,居y住n 国(国籍国)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 率为 ,则 tr
1872年英国和瑞典签定了关于遗产税的国际协定。
20世纪初由国际商会和国际联盟最先提出了所得税、 财产税的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协调原则;
1945年以美、英等国发起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则揭开了现代国际税收协调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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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调具有三个特性:
主权协调性,两个以上国家各自凭借其拥 有的政治权利协调同一纳税客体的税收关 系。
第六章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内涵及特点 税收管辖权及选择 国际双重课税及协调 国际避税、逃税及防范 国际税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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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税收的内涵及特征
国际税收是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及跨国纳税人 税收关系的总称。它涉及着征税权限、纳税人、课 税对象及计税方式的协调。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税收的国际环境在发生 深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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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除法
扣除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行 Tn 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允许本国居民(公
民)用已缴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的所得 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汇 总申报应税收益、所得或—般财产价值 的—个扣除项目,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 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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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所得(股息、利息)课税的国际惯例。
关于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投资所得来源于资本,所以, 所得来源地就是投资国,应由投资国优先行使征 税权。
另种观点认为:投资所得来源于资本运用所产 生的利润,所以,投资所得的来源地是利润的发 生地—资本运用国,应由资本运用国优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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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免对财产的国际重复征税
主要涉及不动产、营业动产、遗产及继 承遗产等。
一般国际规范是:
对所有不动产其所在国可以对位于该国 的所有不动产行使属地管辖权征税(财产税、 遗产税、赠与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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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避免国际双重课税的方法
1、免税方法
免税方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 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 的跨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在一定条件 下,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免予征税。它 是以承认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地域管辖权的独占 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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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原则。
即一个主权国家可以以其领土作为行使 其征税权利范围的依据的原则。
属地原则着眼于物,按照属地原则,一国 政府在行使征税权时只对来源于本国领土的 征税对象课征税收,而对来源于或存在于国 外的征税对象(流转、所得、财产),则不 课征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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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人原则。
多边国际反避税逃税协议
2、健全税制堵塞税法漏洞
3、设定反避税补充条款
4、建立健全税收申报制度
5、加强会计审计与税务稽查
6、实行所得税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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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调 一、 国际税收协调:必要性与原则 必要性: 促进国际经济发展与交流; 创造有利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 尊重市场规则与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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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协调国际上对投资所得形成了这样的国际规范:
东道国可以对投资所得优先征税,但应对这种征 税进行一定的限制。
母国也可以对该投资所得行使属人征税权征税, 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式免除国 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东道国税负 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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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实行外延相同内涵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双 重课税
—— 行使不同内涵公民管辖权的双重课税
—— 行使不同内涵居民管辖权的双重课税
—— 行使不同内涵地域管辖权的双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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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双重课税的影响
加重跨国纳税人的税负; 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阻碍国际经济交流; 损害交往国之间的权益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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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域性、世界性国际组织税收协定
通过协约形式规范区域、世界范围的税收分配 关系。
(一)区域性税收协定
通过签署区域性经济协议协调其成员国之间的 税收关系:
欧洲经济共同体、 独立联合体、北美自由贸 易区、 安第斯集团、 中美洲共同市场、 阿拉伯 国家联盟和东盟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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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国(国籍国)政府采取免税方法,仅仅对它 的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本国的收益、所得 或一般财产价值征税,在适用累进税率时,是 否要把免税的那部分跨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 产价值也考虑在内,则还要看这个居住国(国籍 国)政府采取的是“全额免税法”还是“累进免 税法”而有不同。
三、避免双重课税的一般国际惯例
1、避免对商品的国际重复征税
(1)避免重复征收国内商品税:
实行单一目的国原则,放弃实行原产国原则;
一国不应对输入该国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 本国相同产品的国内税或其它国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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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免既征关税又征国内商品税。
采用双边或多边约束商品税税收管辖权的 方式,通过国际协定,促进关税税率逐步减让 来逐步减轻重复征税,直至最终取消关税及国 内商品税的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