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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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对于具备高级证券经纪人级别条件以上(含)的经纪人, 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限制。但经纪人必须签署《业绩承诺书》(见 附件 1),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关承诺业绩。
第二节 招募和解约
第四条 通过公司集中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管理和考核证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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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营业部和公
司有关部门。
第二章 证券经纪人组织管理
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由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市场营销部(以下 简称“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集中统一管理。
(二)统筹规划:证券经纪人是公司营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统一制定证券经纪人发展战略,各证券营业部在公司总部统一组 织和指导下发展证券经纪人。
(三)风险防范: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是委托代理关系,与证券经 纪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公司通过明确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和禁止 性行为,防范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风险。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到期不再顺延的,证券营业部应于委托 合同到期之前 50 日向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后于 委托合同到期之前 30 日,向证券经纪人发送通知书(见附件 7)告 知证券经纪人合同不再顺延,并要求其办理相关的合同终止手续。
第三节 执业注册和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由证券经纪人申请,证券 营业部协助,公司总部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统一申请。(详细流程 见附件 8)
第十四条 证券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一)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 (二)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证券经纪人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或者执业地域范围执 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上一条所述原因提出解约或证券经纪人主动 提出解约,证券营业部应与证券经纪人书面确认(见附件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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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
时向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
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优先对待;
(六)应当引导客户到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办理开户等业务手
续;
(七)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资料、信息以及公司的商
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三章 证券经纪人信息管理
第一节 任职条件
第十条 证券经纪人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一)新招募的证券经纪人年龄在 20 岁-55 岁,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的证券营销人员资格;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备良好沟通、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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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授权范围与执业行为规范由公
司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限于:
(一)向客户介绍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 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 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 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材 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并经公司允许的证券经纪人 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
第一节 任职条件 ....................................... 4 第二节 招募和解约 ..................................... 5 第三节 执业注册和证书管理 ............................. 6 第四节 档案和信息管理 ................................. 7 第四章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规范 ......................... 8 第五章 证券经纪人培训 .................................. 10 第六章 证券经纪人的考核、定级和报酬管理 ................ 11 第七章 证券经纪人的风险监控 ............................ 11 第八章 责任追究 ........................................ 12 第九章 附则 ............................................ 13
(三)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主动向客户出示
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
(四)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客观介绍金融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明确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金融产品的风险;
(五)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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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促进业务发展,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和公司《中国银河证
第十三条 证券营业部通过招募程序,确定拟招募人选后,需通 过公司营销管理平台按照上述第十二条规定材料向公司总部提交申 请材料,经公司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审批通过后,由公司与证券经纪 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见附件 4)。《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三份, 公司总部、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各持一份。证券营业部应协助证 券经纪人办理上述签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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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公司统一营销管理平台上报公司。证券经纪人因为特殊原因无
法到证券营业部书面确认或不愿签署书面确认文件的,公司将向证券
经纪人发送书面通知书,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双方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有效期为
一年,到期前如双方未提出异议则顺延一年。
第十一条 公司授权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初选,初选 可以采用公开招募、推荐等多种方式,采用面试、书面测试相结合的 形式,遵循公平选拔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所有被招募人员须提交以下资料:《证券经纪人审 批表》(见附件 2)、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须交验原件)、身份 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从 业资格证书)、个人履历(见附件 3)、3 张 1 寸免冠照片、其他需 要提交的资料(如:业绩承诺书)等。
第十八条 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公司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负责集 中办理。证券营业部负责对其证券经纪人的证书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应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统一组织证券经纪人参加执业资格年检,未通过年检的证券经纪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注销其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公司将收回其证书。
第二十条 公司与证券经纪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证券营业部 负责督促该证券经纪人于解约当日内将证书交至证券营业部,并由证 券营业部于收到证书后 2 个工作日内寄送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由经 管总部市场营销部会同相关部门向协会申请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 登记。
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纪人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将获得证券经纪人证书的证券经纪人信 息以及变更和注销信息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网站对外公示;证券 营业部对发放证书的证券经纪人的信息应于次日在营业场所张贴公 示。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照片、代理权限、代理 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 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必须通过公司的执业支持系统向客户 提供公司统一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不得擅自通过其 他信息系统和渠道向客户传递业务信息,也不得向客户提供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业务信息内容。
第七条 证券营业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应取得当地监管 部门的批准和公司总部市场营销部审核,经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验 收,确保证券营业部符合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条件后,证券营 业部方可着手实施。
第八条 证券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营销部具体负责证券经纪 人团队的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初级经纪人、普通 经纪人、高级经纪人、主管经纪人、资深经纪人、金牌经纪人等六个 级别。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
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证
券经纪人执业行为规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
文明礼貌;
(二)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同意,
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证券经纪人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八)对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
据客户合理意见予以改进;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相关
的证券营业部报告并协助解决;
第三十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范围内执业,
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专业化发展:公司按照专业化的管理模式规范证券经纪人 的招募、培训、考核、管理体系,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职业化、专业 化的能力。
(五)防范利益冲突:公司在制度上以及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代 理合同中,强化证券经纪人的守法合规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以保障 客户利益优先为前提,避免证券经纪人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并采取 相应措施确保证券经纪人开发客户的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安全、保 密;维持证券经纪人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均衡,保障证券经纪人的合法 权益。
证券营业部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 将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 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公告费用应由证券经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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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来自行)第四节 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的档案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记录 两类。纸质资料包括: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见附件 4)、身份 证件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注册登记表、其他相关书面法律 文件等;电子信息记录包括:证券经纪人个人信息、执业记录、培训 记录、绩效考核记录以及纸质文件的影印文件等。
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营销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公司的委托,在公司
授权范围内代理从事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的
公司员工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公司总部制定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 建立证券经纪人管理平台,对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经纪人的资质审批、 注册登记、业务培训、绩效考核、风险控制等进行集中管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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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证券经纪人组织管理 ............................... 4 第三章 证券经纪人信息管理 ............................... 4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统一营销管理平台是公司和各证券营业部进 行证券经纪人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系统平台。
第二十三条 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和证券营业部分别指定人员 保管证券经纪人档案,负责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维护证券经纪人电子 信息记录。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和证券营业部应根据规定对需要采取 纸质保管的档案进行纸质存储,存储时需按照《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建立可查询的有效索引,以便及时查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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