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主要内容的归纳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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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主要内容的归纳和解释
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服务基层免费调处
司法执行人民调解,是中华文化独有的智慧结晶。
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调解法,是为了完善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实施。人民调解法规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性质:是民间群众自治性组织,免费调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建设: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在村委会、居委会、乡建设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系统设立,并通报基层人民法院。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调解员:选举制和聘任制。由懂政策、懂法律、有文调解员化、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担任。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工作指导: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的组织,工作指导建设和工作,并接受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调解公民、企业、事业及其它社会组织之业务范围间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依据调解依据:调解依据① 双方自愿。② 根据事实。③ 依据法律。④参照政策。⑤ 遵循公序良俗。
⑥采纳当事人合理合法的意愿。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调解协议① 未达成协议的,告知当事人按相应的仲裁、行政、诉讼处理。② 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议书,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当事人双方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议的生效:当事人、调解员、调解委员会签字盖章生效。
九、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确认确认:协议书生效后 30 日内,如果当事人双确认方认为协议需要确认,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如果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调解委员会变更、或达成新的协议、或仲裁、或诉讼。
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执行:① 当事人自觉履行。② 调解委员会监督履行。③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