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组保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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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分组保片安排
第一组:负责南昌(1家)、九江(2家)、上饶(3家) 负责
人:邓小明(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成员:徐 锋(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三科副科长)
李全华(新钢安全环保处科长)
检查企业: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华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台鑫钢铁有限公司、婺源县盛强金属制 品有限公司、婺源县太白耐磨材料厂。
第二组:负责赣州(9家)、吉安(1家)
负责人:王瑞科(省局安全监管三处调研员) 成 员:肖 鹏(省局安全监管三处科员)
黄治强(新钢第一炼钢设备科长)
检查企业:龙南县福鑫钢铁有限公司、江西鹰翔钢铁有限公司、 江西源兴钢铁有限公司、龙南县福丰钢铁有限公司、江西省闽鑫钢铁 责任有限公司、赣州市百丰建材有限公司、全南盛达建材有限公司、 文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竞成建材有限公司、吉安市钢铁有限责任公
负责人:朱珍华(省局安全监管三处副处长) 成 员:徐升阳(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三科科长)
李方兵(方大特钢安全环保部工程师)
检查企业:樟树市兴隆特殊钢有限公司、 新余华峰特钢有限公司、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余盛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余新良特殊
司。
第三组: 负责宜春(1家)、新余(4家)、萍乡(2家)
钢有限责任公司、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江西萍特钢铁有限公
附附件
件
相关法规标准
(一)《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 )
425煤气柜区四周应设置围墙,当总容积不超过200000M3时,柜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5米;当总容积超过200000M3时,柜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8米,
4.3.6架空电力线路与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应该符合下表: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
(m)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 )的乘积计算。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 4.3.1的规
定增加25% ;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4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5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三、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6号)
附件3
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三、作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