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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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即使在 收集经营台帐、销售凭证等直接 证据存在较大困难的情况下,也 不应一概直接认定无违法所得, 而应当通过细致的间接调查取证 准确掌握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三、农业行政处罚中几种违法所得的认定
(二)召回或退货的违法所得认定
在农业执法实践中,农业部门查处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
格产品或者销售未经许可产品等违法行为时,往往有些当事人在 立案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或主动召回产品,或给予消费者退货,
二、农业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规定情况
(二)农业行政处罚立法中违法所得的主要表现
(一)没收违法所得与以违法所得为基数的罚款 并处。 (二)没收违法所得与以货值金额为基数的罚款 并处。 (三)以违法所得作为罚款数额的依据。
三、农业行政处罚中几种违法所得的认定
(一)无违法所得的认定
农业部政法司《关于对“当事人拒不提供违法产品的进货销 货有关情况如何认定其违法所得性质问题”的意见》(农政办 〔1998〕5号)指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当 事人提供有无违法所得等有关证据材料;若当事人拒绝提供,可 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实务分析
农业行政处罚中,合理认定违法所 得,直接影响到农业部门的办案质量。 围绕一些执法人员对违法所得存在的模 糊概念和认识误区,结合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和执法实践,对农业执法活动中 涉及违法所得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 讨,旨在规范和保障依法、公正、有效
行使职权,正确实施农业行政处罚。
假定检验结果出来后,该批种子已全部销售完毕;农 业、工商部门处罚幅度也一样,均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所得6倍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7-5)×2万 公斤+(7-5)×2万公斤×6倍-A公司已交分摊的企业所得 税1万元=27万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7×2万公斤 +7×2万公斤×6倍=98万元。
目录
1 违法所得的概念 2 农业行政处罚中有关违法所得的规定情况 3 农业行政处罚中几种违法所得的认定 4 涉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法》第八 条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三项 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 得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 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但当 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违 法所得”的内涵还没有统 一的认识。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
农业部门处罚数额为工商机关的3.63倍。 为何同一法律条款、不同部门执行差异如此之大? 根由是两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计算方法不同。 农业部门:“违法所得” 指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工商机关:“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 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在执法实践中,少数违法者往往通过谎称退货并做假账等 方式为逃避打击,这就需要执法者在第一时间固定好相关证据, 并通过深入细致调查准确掌握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确实发生 退货的,要加强联动,追根溯源。
三、农业行政处罚中几种违法所得的认定
(三)赠品的违法所得认定
【案例】甲公司从事农药批发,经查实其所经营的A农药 为合法产品,但经营的B农药为假农药。但其销售发票上明确显 示,B药是随A药的赠品,无价格。是否可以认定甲公司的经营 假农药行为?若可以,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的规范 冲突
收入说 获利说 折衷说
行为人通过非法活动所取得的 一切财物
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 纯利益
不同的情况下应当作不同的理 解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
(一)一个案例
A种子公司以5元/公斤购进水稻种子2万公斤,加工包 装后,以7元/公斤销售。执法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到A种子公司抽样检验,发芽率未达到国家标准,判定为 劣质种子。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农业、工 商部门均可对A公司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 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最显著的特点是单务、有偿。作为赠与合 同标的物的赠品,通常理解为免费赠予物。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
(三)危害后果
1.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 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的规范冲突,在法律适用上则易导致 执法不公正、不公平。 2.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没收违法所得能够直接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一旦扩大,必 然损害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一旦缩小,会使违法行为人 “合法”地得到违法所得的那部分利益,不能做到过罚相当。 3.易滥用职权、滋生腐败 。 若基于利益关联滥用职权,导致免罚、少罚唯“亲”,多罚唯 “疏”,背离了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既影响公民对法律的信 仰,又易滋生腐败。
二、农业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规定情况
(一)农业行政处罚立法对违法所得的确定
农业行政处罚立法中,一般采取的是“收入 说”,即违法所得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销售收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 。
对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违法所 得含义的情况,农业部在不同时期通过规范性文件 的形式对违法所得含义作出了解释,均解释为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或将产品退回上家。这时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也存在争议。
违法所得
销售行为已经发生,相对人已经获得违法所得, 尽管后面有召回或者退货等行为,仍然要没收相 对人违法所得;
虽然在召回或退货之前相对人获得了违法所得, 但是在召回或退货之后相对人实际上并没有获得 违法所得。因此,这种情况下,就不再对相对人 没收违法所得。
三、农业行政处罚中几种违法所得的认定
(二)召回或退货的违法所得认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违法所得,是指生产、经营的销售 收入,而且是最终状态下的销售收入。随着召回或退货行为的 发生,当事人最终是没有销售收入的,从而,也就谈不上没收 违法所得。如果只是对部分产品进行了召回或者退货,那么对 这部分召回或退货的产品在计算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扣除,其余 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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