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组织形式的选择概述(PPT 3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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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分公司则不具
备独立法人实体的资格。案例1 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 1 在东道国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 2.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具有承担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与分公司不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包括 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 3.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 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4.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这等于母 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滞留在子公司,或者选 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5.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 免征预提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公司所得税,率为25%。
3.3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
税收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来源地管辖权 判断居民纳税人标准。居民个人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住所
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根据国际惯例,判断是否属于居 民企业的标准一般有:登记注册地标准、生产经营地标 准、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或多标准相结合等。 中国的居民纳税人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承担纳税义 务,境外已经完税所得负担的税款可以进行相应抵扣。 而非居民个人,仅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 中国的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 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 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案例4
1.原材料购销业务中的关联交易。上市公
司与控股或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 以及委托加工、提供后勤服务等。产品定价成为利 益转移的重要手。
2.资金占用中的关联交易。
一是指集团或者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市 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 二是上市公司占用集团或者关联方的资金。由于可 通过股票市场进行低成本融资,上市公司就成为集 团公司的融资窗口。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代垫款项、 担保现象也非常普遍。通过资金使用费用调整利润。
第3章 最优组织形式的选择
投资者对组织形式的选择取决 于投资期限的长短和三个税收因素: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率;企业所得 税率;股东层次的税率。
3.1公司从属机构的选择
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跨国投资时,常
规的做法就是在该国或该地区设立从属 机构,主要形式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 对从属机构的不同选择,影响企业总体 税负的高低。
案例2:组织功能调整与税负
一家外商投资公司(CHC)投资了两家子公司,A公司
(50%控股)和B公司(100%控股)。 为了高效地运作,直接控制下属两家企业, CHC的职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技术革新,人员培 训,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等。在实行集中 管理的过程中,CHC发生了大量的管理费用。 由于CHC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不从事其他营 业活动,因此,CHC没有收入可以弥被其发生的大 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而其两个子公司 由于不承担上述费用,其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 税负很重,对于CHC和其两个子公司整体而言,由 于收入和费用不配比,造成整体税负的增加。
假设CHC的费用6000万元全部为A、B公司的业务所发
生,所以CHC公司按股权比例分配给A、B公司, A公司的费用为7000万元(5000+6000×50/150) 其应缴所得税450万元[(10000-7000)×15%] B公司的费用为8000万元(4000+6000×100/150) 其应缴所得税300万元[(10000-8000)×15%] 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750万元,比分摊前大大减少。 如果CHC能将其全部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将会最大 限度地降低整体税负。
从所得课税的角度分析,无论采取子公司的形式
还是分公司的形式,都与母公司构成了实质性的 关联企业。因此,关联交易很可能成为企业内部 最主要的交易活动。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并非单 纯处于税收考虑,而是有多重因素决定的。可能 的动机包括: 转移利润; 降低税收负担; 绕过关税壁垒; 开拓市场份额; 获取资源;
3.4 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市公司
从现行税法适用对象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
税收待遇并无不同,都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法令完税。 上市公司的税收问题主要体现在利用自身有利条件进行 税收策略运用上。由于中国上市公司多隶属为集团公司, 也是集团公司之间的税收策略安排问题。 其主要特征表现为通过税赋转移实现集团整体的最低税 赋。因此,税收筹划的发展趋势已不是在单纯一个企业 内进行,而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从集团的发展全局 出发,为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的税后利润 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全局性、系统性是企 业集团税收筹划的显著特征。 企业集团资金实力雄厚,现金流量大,所属企业众多, 因此在战略选择、兼并重组、经营调整等方面优于独立 企业。
A
总公司
费用下移,子公司利润下降,整体税负减少250万
B
结构调整后,形成真实业务
结构调整前,只有控制无业务
对于像上市公司这样大型企业而言,利用关
联交易进行价格控制,不仅能够实现盈余管 理,也可以有效地降低税收负担。我国上市 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涉及到生产经营中的关 联交易和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在我国上 市公司中主要体现为上市股份公司和集团母 公司之间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 关联交易同时还有另外一个重要作用,通过 控制利润水平,调节税收水平。 主要包括如下几种交易类型:
分公司的好处有:
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就流转税在所在地
缴纳,对利润所得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 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 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2.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 提税; 3.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 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4、税收转移。金融机构、能源企业的分公司缴 税制度。美国、瑞士、加拿大、中国
设计CHC可以通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
费”的方式分配一部分上述间接费用,即CHC按照 实际发生的管理和咨询服务费用(可再加一定的利 润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CHC需要 与其子公司签订符合独立企业原则的服务协议,以 备税务机关的确认和审查。CHC在收取其子公司费 用开具服务发票,作为其子公司税前可抵扣费用的 凭证,当然,CHC还需要对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营 业税。 CHC可以合法、合理地将大部分间接费用在其子公 司的所得税前列支,因此即便付出营业税的代价, 就其整个集团的税负而言,其税负大大降低。当然, 这种安排要掌握一个适度的界限,若CHC分配的间 接费用过大,则CHC将会盈利,因其在税收上是非 生产性企业,不能享受优惠税率(如15%)和优惠 期(如两免三减半),其要按30%缴纳所得税,这 样整体税负反而会加大。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 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 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因此,CHC向其A、B子公司分摊费用要符合国家对 关联企业之间往来的规定。换句话说,CHC与其子 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务核算也应遵循不同会 计主体的收入分配及费用归结的原则,CHC直接地、 机械地将其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 理。那么如何进行筹划呢?
税负转移存在于经济交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
而集团内部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交易往来频繁,为 企业集团实现有效的税收筹划、平衡集团各纳税企 业之间的税负创造了条件。通过集团的整体调控、 战略发展和投资延伸,主营业务的分割和转移,以 实现税负在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 进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在税收筹划 方面的特色。下面重点介绍设立核心控股公司、财 务中心筹划策略。 集团控股公司是集团进行股权参与和控制而形成的 一种组织结构。由于集团内部各个企业之间征税范 围和税种存有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享 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等。核心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财 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 的税负水平。
修正上面假设条件如下:假设CHC可将其直接费用
300万元直接分配给其子公司,其中A公司100万元, B公司200万元。CHC将其间接费用5700万元的40% 以专业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给其子公司,分配依 据仍为CHC的控股比例。为了体现独立企业的公平 交易原则,我们在提供专业技术的成本价之上再加 上10%的利润率,即CHC提供专业服务收入为2508 万元[5700×40%×(1+10%)],其应缴营业税 约为125万元(2508×5%),因此CHC所剩费用为 3317万元(6000-300-2508+125)。CHC按股权比 例给A公司分配额为836万元,给其B公司分配额为 1672万元。A公司的费用为5836万元,B公司的费用 为5672万元。根据修正假设列表如下。
3.2 普通公司与小型微利公司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所谓“小型微利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 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不同行业,从税收的 角度看,就要对企业业务构成进行规划。如果新投资 项目与已运营项目所处行业不同,则按照小型微利企 业标准另行组建公司可能更为有利。因为新项目运营 初期各源自文库费用比较高,市场需要开拓,盈利能力受限 制,如果能够享受到低税负待遇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解决方案
CHC发生的管理费用可分为以下两种费用:直 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指可以直接确定 服务对象的费用,如外部培训费、广告费、差旅费 和通讯费等等。对于这种费用只要符合以下两点就 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列支: 1.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直接服务 (当然要符合相应的法律和财会规定,如直接签订 合同、直接结算等等)。 2.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发票且发 票的抬头为对应的子公司。 但是,对于CHC来说,大部分管理费用是间接 费用,即无法直接区分服务对象的费用,如技术研 究开发费、市场调研费、内部培训费、产品推销费 及交际应酬费等等。
我们以下面的假设条件说明CHC在其相关费用
分摊前和分摊后的情况。为计算方便,我们假 设CHC所得税率为30%。A、B公司为生产性企 业且在经济特区,其享受15%的优惠税率。 CHC发生的费用为6000万元,没有应税收入, 其应缴所得税为0。 子公司A的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5000 万元,应缴所得税为750万元[(10000-5000) ×15%]; 子公司B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4000万 元,应缴所得税为900万元[(10000-4000) ×15%], 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为1650万元。
CHC 应税收入 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税率 应缴所得税 2508 3317 -809 30% 0
A公司 10000 5836 4164 15% 625
B公司 10000 5672 4328 15% 649
整体合计 20000 11508 8492 15% 1274
虽然CHC付出的营业税代价为125万 元,而因此减少的整体所得税为376万 元(1650-1274),其整体税负减轻了 251万元(376-125)。
一般可以考虑的操作方法有:
1.核心控股公司设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
可以有较大的主动性享受税收优惠和开展税收筹划 活动。 2.兼并收购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 业重组,而且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 3.分立或组建企业。集团在分立或组建新企业时, 对其组织形式的选择拥有决策权,为了降低分立或 组建公司的风险,对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应进行 税负测算。 4.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 然后层层分贷,解决集团内部企业筹资难的问题。 案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