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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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2.要约的要件 ▪3.要约邀请 ▪4.要约生效的时间 ▪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6.要约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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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2.承诺的要件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生效的时间 ▪5.承诺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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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目录
1 合同法概述 2 合同的订立
3 合同的效力
4 合同的履行 5 合同的担保 6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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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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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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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Baidu Nhomakorabea立
一、合同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过程。合 同的订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法律的评价, 若法律认可,合同就生效。因此,合同的订立不等于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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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 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 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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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三、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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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 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特点是: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当事人一方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3.一方违反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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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正 确、全面地完成各自的义务,使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 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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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三、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二)无效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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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四、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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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二、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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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 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篇,共23章428条,是维护经济运行秩序的基本法律之 一。
(二)合同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 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 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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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条款可以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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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尚 处于未生效状态,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表示承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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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合同法》第44条规定,一份成立的合同如果 要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签订合同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形式或者程序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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