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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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上海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为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对在校研究生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的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一)在校硕士研究生在正式进入学位论文工作前(学制2年的应在第四学期前、学制2.5年的应在第五学期前、学制3年的应在第六学期前),各院(系,所)应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

(二)考核中对思想品德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并具有从事科研能力的研究生,中期考核给予通过,进入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三)中期考核中,研究生有两门功课不及格,或因休学导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毕业要求的3/4,应给予延缓中期考核。

(四)考核中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退学处理程序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退学条款),发给研究生肄业证书。

1.有三门功课不及格;2.缺乏科研能力;3.论文开题报告未能按期通过者;4.科学研究或学习不认真负责,不刻苦,或治学态度不严谨,弄虚作假,缺乏应有的科学道德。

(五)被终止学习的学生按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有关规定就业。

二、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应在博士生资格考试结束后进行。

具体办法可参照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执行,对3%-5%不能达到基本条件者,应停止论文工作,其中已取得硕士学位的,作为硕士毕业生就业,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改写硕士学位论文。

三、研究生中期考核由学院组织进行各学院(系)要成立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院(系)有关领导,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专家三至五人组成。

中期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学院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

上海大学研究生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二○○一年八月第一次修订二○○四年六月第二次修订二○○五年六月第三次修订二○○六年五月第四次修订二○一○年五月第五次修订二○一一年四月第六次修订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和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制订本培养方案。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真务实的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具有上海交通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以及已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道德,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1.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2.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

3.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4.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5.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或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上海交通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上海交通大学的成果。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7.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8.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9.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10、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办法,严肃查处。

同时,要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

第二章学术引文规范第五条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第六条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以及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的存在形式,均应注明出处。

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高校通识教育课程改革的实例一则及其再探索——以上海大学核心通识课为例

高校通识教育课程改革的实例一则及其再探索——以上海大学核心通识课为例

高等教育新教师教学我国在高等教育阶段开展通识教育已积累多年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和丰硕的研究成果。

在对通识教育的众多研究中,“哈佛模式”是被提及最多的一种模式。

《哈佛通识教育红皮书》也被认为是通识教育领域绕不开的经典读物。

我国高校中现行的通识教育课程体系多半是参照美国高校的模式而来,却常被学生用来“充学分”和“刷手机”,通识教育课程改革势在必行。

一、来自上海大学通识教育课程改革的试验上海大学自2011年实施大类招生与通识教育改革以来,通过三年的实践和努力,通识教育改革已进行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

2014年,经过长期酝酿和多次研讨,教务处在对原有的课程库逐一挑选、对课程框架精心改良、教师队伍重新组合后,23门核心通识课脱颖而出。

首批开设的23门核心通识课分为人文、经管、理工三个大类,涵盖“艺术修养与审美体验”、“科技进步与生态文明”、“经济发展与全球视野”、“人文经典与文化传承”、“政治文明与社会建设”五大模块,授课对象主要面向大一学生。

4学分的设置、教授领衔的教学团队、对自主学习的高要求,核心通识课处处充满着改革气息。

为了解学生修读核心通识课的基本情况和课程效果,课题组对课程进行了追踪调研,先后开展了话题征文、网络问卷、访谈、研讨等多种形式的调研活动。

调研历时一个学期,参与调研的人文、经管、理工三大类学生超过300人次,其中以理工类学生为主,被调研到的课程囊括了全部23门核心通识课。

调研收集到了丰富的一手资料,较为真实地反映了核心通识课“试水期”学生学习与教师教学的情况,为上海大学进一步完善通识教育改革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下面将从学生选课初衷、课堂情况反馈、教师情况反馈、作业与论文反馈四方面分析课程改革的成效。

就学生选课初衷而言,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出于个人兴趣,为选择专业做好准备。

第二类是自觉完善知识结构,有目的地进行自我提升。

第二类学生对核心通识课的认识更符合学校对于通识教育培养“全人”教学理念。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为了强化研究生学术氛围,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养成求真务实、严谨自律的优良学术风气,杜绝学术虚假现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基本要求1.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2.学术研究必须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

学术论文和著作应规范合理、客观准确地引用他人文献,一般应引用原始文献,引用或转引文献资料或他人成果均应详加注明。

3.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科研成果。

抄袭、剽窃是指把他人作品中的数据资料、架构、内容情节等原封不动或改头换面之后据为已有或采用他人工作结果时有意不注明引用出处的行为。

4.发表学术研究成果应当行文规范、数据详实、准确可靠、逻辑严密,不得臆测捏造或篡改数据、事实或他人观点。

5.学术成果不得“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另有约定需要再次发表的,须详加注明。

6.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或交指导教师审阅,对学位论文和其它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研究生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应严于律已,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2.请他人代写学术(学位)论文、代他人写学术(学位)论文。

3.以金钱、利益交换等手段影响学术成果评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

4.发表学术论文、学术作品一稿多投。

5.臆测捏造、篡改和伪造研究数据。

6.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7.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

8.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

9.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0. 其它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三、处理及处罚规定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奖项及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科技大学学生学术诚信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科技大学学生学术诚信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科技大学学生学术诚信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6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尊严,弘扬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树立严谨踏实、诚实自律的优良学风,营造追求真理、锐意创新、严谨求实、诚信负责、真诚协作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和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海科技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以及已结束学业离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有关的课程、讲座或活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

作为学生自律、自审、自查的重要方式,要求新生入学时宣誓并签署有关学术诚信的荣誉誓言。

学生学习期间和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导师、学院、书院、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和其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在学生的学习、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过程中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对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的查处,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决不姑息,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章基本学术诚信规范第五条学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根据课程、实践或实习要求独立或按照合作规则完成相关作业、论文、报告或其他作品。

第六条所有考试都应独立完成。

考试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以论文形式完成的考核,需直接引用或同义表述他人观点的,必须做出正确的引用说明。

实验类考核,应遵守考场实验室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遵守科学伦理道德,尊重研究对象,按照风险(伤害)最小化、有利、公正原则开展科研活动。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尊重人的自主性、知情权和隐私权,坚持程序公正、回报公正和分配公正。

第八条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范使用实验器材和原料。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及学术道德实施意见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及学术道德实施意见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及学术道德实施意见(2006年12月)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优良校风和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培养品学兼优、勇于创新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和研究生学术道德修养,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

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术规范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学术规范问题,学生工作部(处)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研究生学术规范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并定期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基本学术规范第四条全体研究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第五条全体研究生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在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应明确表明引用他人成果与观点等内容;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

第六条研究生公开发表的论文应按照参写人员对论文的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

在学术研究中,鼓励团队合作精神。

第一作者应对论文负主要责任,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研究生在学术研究中严禁出现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抄袭、篡改实验数据、伪造、泄密等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八条在校期间,研究生参与导师课题或与导师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在申报或发表时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惩戒第九条对经查实确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校研究生,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惩罚,具体措施如下:(一)对于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的,学校将移交司法等相关部门,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大学学术规范(试行)

大学学术规范(试行)

大学学术规范(试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学学术规范也日渐重要。

大学学术规范的修订,为大学教育的质量提供了保证,同时也为大学生的未来职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重点探讨大学学术规范的内容和实施措施。

一、大学学术规范的内涵大学学术规范是指在大学教育领域中,以学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为基础,界定学术行为和职业道德标准,规范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行为。

大学学术规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学术研究规范大学学术规范要求学生在科研过程中遵守学术规范,严格执行学术道德、保证科研诚信。

学生需要真实、可靠地进行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同时,学生要求定期向导师提交研究报告,并且要遵循相关学术规范、学术标准和学术道德规范撰写研究论文。

2.学术交流规范大学教育是交流的平台,同时也是学术交流的平台。

大学学术规范要求学生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活动,让学生能够拓宽知识范围、了解最新科技成就。

3.学术道德规范大学学术规范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学生应该要诚信并保持学术贞操,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同时,学生也要由于自身的品德修养,维护学校、学院、学术机构的形象。

二、大学学术规范的实施措施大学学术规范不仅是一份规定文件,更是一份实施措施。

实施学术规范应该是全校范围内推广开展的。

大学学术规范的存客实现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1.加强学生学术培训学校可以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让学生深入领会大学学术规范的内涵。

通过学术培训,提高学生对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道德的认识和理解,从而使学生秉持学术诚信态度,坚守职业道德。

2.组织学术活动学校可以组织学术活动,以提高学生的学术研究水平。

例如,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术竞赛,鼓励学生投稿学术期刊,让学生有机会展示自己的学术成果和实践经验。

3.制定政策和法规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可以使大学学术规范更加明确和具体。

例如,制定科研诚信制度、学术论文查重制度等,以此规范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行为。

上大内[2014]49号关于晋升教授、副教授本科教学水平评价办法doc

上大内[2014]49号关于晋升教授、副教授本科教学水平评价办法doc

上大内…2014‟49号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关于晋升教授、副教授教师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上海大学关于晋升教授、副教授教师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价办法》已经学校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大学2014年4月9日上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印发校对: 陈方泉 (共印150份)上海大学关于晋升教授、副教授教师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价办法为使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教学水平评价更加客观和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晋升教授、副教授教师的教学水平要求第一条作为任课教师独立完整地为本科生授课,课程为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理论课和实验课,不包括各类实习实训、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

晋升教授的近两年总教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晋升副教授的近两年总教学时数不低于80学时(同一学期同课程的重复班不计入);对于学校高聘委已经审议通过破格晋升正、副教授的,按要求在两年内补齐本科教学评价。

第二条近两年来的课堂教学评价次数不低于3次。

其中,晋升教授的教师课堂教学评价成绩平均等第为B+及以上(课堂评价平均分不低于百分制85分)为合格;晋升副教授的教师课堂教学评价成绩平均等第为B及以上(课堂评价平均分不低于百分制80分)为合格。

第三条任现职以来承担过学校及校级以上的教改项目(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等)或发表教改论文(以上排名均需位列前两名)或担任过一年以上本科生导师工作。

二、晋升教授、副教授教师申请本科教学评价需提交的材料第四条申请者须填写《上海大学晋升聘任教授(副教授)本科教学评价申请表》,经由所在院系审核并报人事处备案后,提交教务处审核。

第五条申请教学评价时,需提交申请学期的所授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和教案(晋升教授的,每门课程任选三章、外语课程任选三课;晋升副教授的,每门课程任选一章、外语课程任选一课)。

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下的高校学术诚信机制

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下的高校学术诚信机制

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下的高校学术诚信机制作者:邢曦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 200000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10期邢曦【摘要】学术规范对高校学术诚信建设起到规范和监督的作用,但由于科研问题多、情况复杂、性质难判断等问题,导致学术规范在监督上存在弱执行力的缺陷;学术道德对高校学术诚信建设起到约束和预防的作用,但由于道德建设的内容虚化、学校建设的短期性、效果不显著性,导致学术道德在高校内存在难建设、无体系的缺陷。

通过全国和高校内实行学术规范监督常态化,学术道德建设体系化。

【关键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要展开“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肃查。

高校学术诚信机制目前在外部学术规范的规制和监督和内部学术道德的约束和预防下,以内外兼具、共同发展的模式对学术行为进行引导,以培养诚信学生,建设诚信科研。

一、学术规范下的学术诚信:规制和监督学术规范对学术诚信起到规制和监督的双重引导作用。

学术规范由行政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两部分构成,在日常学术活动中对学生的学术行为进行规范,同时监督违背诚信科研的行为。

1、学术规范的规制作用我国历来重视学术规范,自2006年公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来,我国对诚信科研的规范建设不断完善,2009年由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三部牵头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2014年为强调医学科研诚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等。

我国关于科研诚信规范的内容是多学科、多层级、多方面的约束。

在规章制度下,高校内部也对学术行为做了相应的诚信要求,例如在上海大学2018年《上海大学学生手册》中明确规定的《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制定的学生学术诚信管理制度,其中囊括了学术不端行为、诚信缺失行为以及对失信学生的处罚规定。

上海大学学术规范试行

上海大学学术规范试行

上海大学学术规范(试行)(2011年11月7日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一、为弘扬优良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依据国家法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上海大学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二、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严谨治学的优良风气,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急功近利、损人利己、沽名钓誉和弄虚作假。

三、本规范适用于在上海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在上海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聘人员及上海大学各种类型的学生亦应遵守本规范。

四、在上海大学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应自觉遵守下述学术规范:(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及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文件及规定。

(二)全面而深入地了解与本人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史、学术背景、他人研究成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与知识产权。

(三)真实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发表学术成果时,实事求是地陈述本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详细注释所引证的他人观点、数据、公式和程序。

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

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必需做出说明。

引用本人的研究成果也应加以注明。

(五)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并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或参与者共同约定的顺序署名,并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

进修或客座研究人员利用上海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上海大学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应对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学术道义和法律责任,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负主要责任。

(可行性报告优秀论文)上海大学

(可行性报告优秀论文)上海大学

袁同学袁同学2 一、学校制订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1. 上海大学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2. 上海大学关于全面实施学分制的规定3. 短学期制的规定4. 上海大学教学质量考察与评估组章程5. 修读“第二学科专业本科课程”管理条例6. 关于建立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7. 上海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8. 课程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9. 课程建设实施管理条例10. 平台课程建设与实施管理办法11. 教学辅助方法手段改革管理暂行条例12. 上海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条例试行13. 上海大学导师制实施办法14. 上海大学新教师任课资格认定条例15. 上海大学教师本科课程任课办法16. 上海大学教师任课资格争议仲裁办法17. 关于各类教师为本科生开课的若干规定18. 关于申报高级职称教师本科教学水平评价办法19. 教学事故认定办法20.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21. 上海大学课程免考勤、免修管理办法22. 上海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条例23. 自编教材讲义管理办法24. 上海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25. 学生实验守则26. 学生教学实习守则27.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袁同学3 28. 评选“优秀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办法29. 上海大学实验室管理改革方案试行30. 上海大学任课教师资格、职责及考核办法31. 实验技术岗位的设立及考评办法32. 上海大学人事代理的暂行办法试行33. 上海大学人事代理办法的补充规定34. 上海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35. 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36. 上海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37. 上海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办法38. 上海大学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39. 上海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借用及损坏、丢失赔偿制度40. 上海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暂行管理办法41. 上海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42. 上海大学实验室先进集体评选标准43. 上海大学实验室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44. 关于实验室“技术主管”岗位考评及聘任的试行办法袁同学 4 上海大学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 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制定本条例。

上海大学文科论文奖励方案(试行)-3

上海大学文科论文奖励方案(试行)-3

上海大学文科论文奖励方案行)-3第一条奖励目的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研人员的精品意识、创新意识,提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根据我校文科科研发展的现状,特此修订上海大学文科论文奖励方案。

第二条奖励对象凡以上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含特聘及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奖励范围在《中国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SS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 (A&HCI)以及我校指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具体奖励范围与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学术论文的字数须在5000 字以上,全文转载类论文须4000字以上,五大报纸的学术论文须发表于“理论版”且字数须在2000 字以上,并有“上海大学”标注。

第五条奖励程序1、文科论文奖励具体由文科处组织实施,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的申报工作。

2、符合奖励条件者,将可资证明的有关材料,如期刊封面页、版权页、论文的目录页和首页等一并交给所在院、系、所科研秘书。

3、各院系整理审核本单位的有关申报材料,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登入由文科处发放的论文奖励统计表,并由主管科研的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文科处。

4、文科处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汇总表,负责核实有关材料,并根据奖励标准进行审核、汇总,同时将论文奖励汇总清单在文科处网页进行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当年的奖励名单及额度行文报主管校长审批,予以奖励。

第六条其他1、奖励就高不就低,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

涉及跨年转载的论文,根据实情予以补差。

2、若有弄虚作假者,经文科处调查核实后,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七条本奖励方案(修订)由文科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奖励方案(修订)自2011 年起执行。

上海大学文科处2011 年5 月修订附件1:上海大学文科论文奖励范围与标准注.类:①全类哲学社包括专规划特《成专辑和增刊载的文章列入③ 被省部级《专家建议》等要报采纳的各类文章、《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的理论文章、《科学发展》发表的论文、《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的黑体要目论文,均列入B 类。

科研道德规范

科研道德规范

科学研究中的学术规范实施细则(草案)按语:为在科研中严格自律,遵守学术规范,经反复讨论,特制订如下的学术规范细则。

希望本课题组及有关人员在科研实践中遵照执行。

(一)选题充分调研,自主选题,抓大放小,避免重复✧要规避选题撞车,不可有意识地重复别人正在做的同样的工作✧要遵从先来后到次序,不可掠夺他人已表述过并准备实施的具体想法(二)研究锐意创新,勤辟蹊径,求真务实,杜绝造假✧要有理有据,不伪造数据、编造结果✧要充分论证,不在掌握充足证据前演绎结论✧要反复核实,保证理论和实验研究成果的可靠性和可重复性(三)写作规范写作,逻辑严密,注意细节,无懈可击作者✧认定范围:包括课题来源提供者、研究过程实施者、协作者✧注意排名:充分体现贡献大小、团结合作的关系✧标明单位:仅列完成该研究时所在的单位、人事关系从属的单位✧明确责任:责任大于荣誉,对成果的优劣正误负全责✧忌讳拉扯:不为某种目的硬把无功人员加入作者名单正文✧决不抄袭他人成果或成段叙述(包括他人的学位论文成果)✧不大段重复本人已发表成果(只在本人的综述论文中可适当重述)✧凡引用前人成果必定标明出处✧严格区分本人新成果与前人成果文献✧充分引用参考文献o涵盖经典的与近期的、他人的与自己的工作o禁忌明知而不引:是为学术道德有亏o避免未知而漏引:是为学术水平欠缺✧采用正确的引用方式o可正引、泛引、反引o不随意贬低他人工作致谢✧标明相关项目经费资助源,注意项目与本论文的相关性,切忌标注过滥✧感谢对论文工作做过贡献或有过帮助但未列为作者的人员✧对致谢对象不用溢美之词(尤其是在学位论文结尾)定稿✧执笔者在论文定稿前,必须将初稿发给所有合作者,并获一致认可✧定稿时必须充分核实演绎过程的正确性和结论的可靠性✧发稿前必须反复检查语言表述的准确性,切忌假大空(四)投稿恪守规则,一稿一投,保证质量,宁缺勿滥严禁一稿两投✧不将同一论文投往不同语种、不同层次、不同地区的杂志✧不将内容雷同的论文同时或先后投寄给不同杂志✧投稿某刊物明确遭拒后方可改投它刊✧不将已在期刊增刊上发表的会议论文再次投寄其它期刊✧保持同一内容论文作者署名的不变性明确通讯作者(责任作者)的责权✧与合作者信息同步,及时通报投稿、审稿过程中的信息✧负责签订版权协议,并监督执行✧负责应对编者、读者的质疑(五)发表遵守规定,保留资料,信息共享,加强交流稿件录用且清样校对后,不再更改所有信息遵守版权转让协议保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理论:建模和求解的演绎、推导过程✧计算:程序、数据、作图✧实验:设备、材料、方法、步骤、数据、图像保留审稿过程中通讯记录(电邮、信件)通过各种方式与同行进行交流(六)宣传虚心谨慎,实事求是,诚实处世,不求虚名在成果发表前后,不在媒体上自我张扬不参与任何有偿新闻宣传在成果验收、鉴定时,决不夸张业绩、弄虚作假在申报项目、晋升职称时应对以往成果作如实描述(七)检查严格自律,相互提醒,有错必纠,渐臻完善将本细则作为个人研究总结和业绩考核的必不可少的标准之一对违反本细则的事例将在课题组内严格追究,当事人须做深刻检讨本细则在试行一个学年后再行修订,以使其进一步完善化上海大学上海市应用数学和力学研究所水波动力学和交通流动力学课题组2006年8月28日。

上海大学文科论文奖励方案(试行)-7

上海大学文科论文奖励方案(试行)-7

上海大学文科论文奖励方案(试行)-7《上海大学文科论文奖励方案》(修订版)第一条奖励目的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研人员的精品意识、创新意识,提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根据我校文科科研发展的现状,特此修订上海大学文科论文奖励方案。

第二条奖励对象凡以上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含特聘及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奖励范围在《中国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以及我校指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具体奖励范围与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学术论文的字数须在5000字以上,全文转载类论文须4000字以上,五大报纸的学术论文须发表于“理论版”且字数须在2000字以上,并有“上海大学”标注。

第五条奖励程序1、文科论文奖励具体由文科处组织实施,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的申报工作。

2、符合奖励条件者,将可资证明的有关材料,如期刊封面页、版权页、论文的目录页和首页等一并交给所在院、系、所科研秘书。

3、各院系整理审核本单位的有关申报材料,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登入由文科处发放的论文奖励统计表,并由主管科研的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文科处。

4、文科处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汇总表,负责核实有关材料,并根据奖励标准进行审核、汇总,同时将论文奖励汇总清单在文科处网页进行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当年的奖励名单及额度行文报主管校长审批,予以奖励。

第六条其他1、奖励就高不就低,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

涉及跨年转载的论文,根据实情予以补差。

2、若有弄虚作假者,经文科处调查核实后,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七条本奖励方案(修订)由文科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奖励方案(修订)自2011年起执行。

上海大学文科处2011年5月修订附件1:上海大学文科论文奖励范围与标准注:①各类期刊不包括专刊、特刊、专辑和增刊。

上海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及分流淘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及分流淘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及分流淘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健全研究生培养考核与分流淘汰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须环节,对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习与科研工作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进行分流淘汰。

中期考核包括学业中期考核与毕业论文中期考核两个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各类研究生。

第四条学业中期考核(一)考核内容学业中期考核项目可包括学科基础综合考试、研究进展和综合能力等多个方面。

其中,学科基础综合考试主要针对研究生所在一级学科核心基础理论进行综合测评;研究进展主要根据选题报告的内容,考核其在研究过程中以是否按进度计划完成相关的工作,以及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如:发表论文、申报专利、基金撰写、以及研究过程中其他成果等),还应检查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设想;综合能力主要考核学生的平时成绩、日常表现、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外语水平、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等。

(二)考核办法及要求1、博士研究生、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学业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全日制研究生入学第二年冬季学期;2年及2.5年学制硕士研究生应安排在研究生入学第二年秋季学期。

研究生在参加中期考核前,需提交由导师签字的课程成绩、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进展报告等书面材料。

2、研究生学业中期考核由各培养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应坚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原则。

3、各培养基层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中期考核小组,成员由5-7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人数较多的学科可成立多个考核小组)。

4、研究生学业中期考核实行分流淘汰制。

2021《上海市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2021《上海市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上海市高等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负责本市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实施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全程监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高校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目的在于引导高校规范和加强毕业论文环节管理,严格把好毕业“出口关”,切实建立健全本科毕业环节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

抽检论文覆盖本市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军事院校除外)及其全部本科专业。

对于新专业等需要重点监测的专业适度提高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比例。

— 2 —第二章评议要素和重点第六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对论文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

第七条市教委根据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对有毕业论文要求的本科专业,制定《上海市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试行)》(见附件)。

对其他形式的专业类毕业论文(如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创业方案设计、毕业实习报告、毕业作品、毕业创作、项目设计等,具体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的评议可参照此要素进行。

市教委将在工作中逐步完善各学科门类的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例【模板】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例【模板】

**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规范,惩治学术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学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参加学术活动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以及代表本校,受本校委托参与学术与科研活动的研究人员。

第三条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的最高机构,同时负责监察全校学风建设。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规范委员会,组织调查、认定学术违规行为。

校属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根据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建议,组织调查单位内的学术违规行为,将调查结果和认定意见报告学术规范委员会。

第二章学术规范的制定第五条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学术规范。

学术规范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并自公布后三十日起生效。

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修订学校学术规范。

修订后的学术规范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并自公布后三十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应当通过公告栏、报刊、网站公布学校学术规范,介绍实施学术规范的制度。

学校应当组织对新入校的第二条所述人员开展学术规范教育。

各级学术委员会应经常进行学术规范的警示教育。

学术规范委员会应根据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介绍学术违规典型案件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学术规范警示教育。

导师应严格按照学术规范开展科研活动,以身作则,对担责的课题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本科生及其他参与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并对研究过程、研究成果以及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术规范严格加以把关。

第三章学术违规行为的查处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学术违规行为指学术不端和学术不当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学术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生手册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生手册

校徽上海大学的校徽呈白玉兰的形状,为本市市花。

花托为字母“U”形,是大学(University)的意思,右花瓣形如海鸥,又是字母“S”,是上海(Shanghai)的象征。

左花瓣为数字“1”,表示上海大学要争创第一的决心。

校训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校风求实创新学风严谨、勤奋、求实、创新校歌《上海大学校歌》诞生于1996年5月校庆之际,体现了学校地域、文化环境、学校特色、办学思想与时代特色;反映了时代精神和历史印记,具有个性与共性统一、历史与现实统一的特色。

目录总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8)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36)学习实践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64)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67)上海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70)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国际学生) (72)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民族特招生).. 76上海大学体育教学方案 (77)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81)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89)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审核及学分认定办法 (92)上海大学本科生班级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96)上海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105)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 (116)上海大学考场规则 (119)奖助勤惩上海大学本科生评奖评优管理规定 (121)上海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136)上海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141)上海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144)上海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149)上海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52)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158)上海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170)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173)校园服务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178)上海大学图书馆借阅规定 (185)上海大学学生实验室安全守则 (193)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 (195)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205)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210)上海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214)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220)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17年2月4日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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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学术规范(试行)
(2011年11月7日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一、为弘扬优良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依据国家法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上海大学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二、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严谨治学的优良风气,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急功近利、损人利己、沽名钓誉和弄虚作假。

三、本规范适用于在上海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在上海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聘人员及上海大学各种类型的学生亦应遵守本规范。

四、在上海大学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应自觉遵守下述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及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文件及规定。

(二)全面而深入地了解与本人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史、学术背景、他人研究成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与知识产权。

(三)真实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发表学术成果时,实事求是地陈述本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详细注释所引证的他人观点、数据、公式和程序。

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

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必需做出说明。

引用本人的研究成果也应加以注明。

(五)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并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或参与者共同约定的顺序署名,并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

进修或客座研究人
员利用上海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上海大学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应对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学术道义和法律责任,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负主要责任。

(六)在申报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等学术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七)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

如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公正评价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无关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不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慎重对待媒体宣传。

对于重大科研成果,须在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与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九)提倡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理服人。

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和打击报复。

(十)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五、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捏造事实。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学术研究成果、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三)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四)在研究成果中伪造注释。

(五)虚假填报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以及其它用于反映本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在本人未参加的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奖励、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等)中署名。

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

(七)一稿多投或未经注明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列入违反学术规范问题的范畴。

六、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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