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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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除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提供依据外,也为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独立设置的职业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及各种地方性疾病等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提供了参照依据。

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四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适应和满足社会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服务的需求,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建设原则,在保证基本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工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应充分考虑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能耗的因素,更好地保证和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应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充分利用。

第六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本条阐明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确定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内容、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建设规模也不尽相同。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基本工作任务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疾病预防与控制、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实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业务培训与保障、技术管理与服务等。主要职能和工作内容、项目见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构成根据履行基本职能、完成基本任务的需要确定。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用房,根据职能分工、开展工作、满足功能、完成任务的要求,分为基本实验用房和特殊用途实验用房。

基本实验用房,指对应职能分工、满足必须开展的基本工作任务所需的实验用房,包括微生物与寄生虫、理化、毒理、消毒与病媒生物、放射等各类基本项目功能实验用房,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日常工作的基础。其建设规模应根据满足基本功能、完成基本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指根据地区卫生发展规划、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的,功能针对性较强、条件要求较高、结构较复杂、投资较大的实验室,如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二噁英实验室、电子显微镜实验室、SPF级实验动物房、等离子光谱/质谱仪检测室等,是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在满足开展基本工作的基础上,提升工作水平、解决深层次问题、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所需设置的实验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确定。

业务用房,是指开展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明确的业务工作,除实验用房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完成基本业务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保障用房,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常开展工作所不可缺少的,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起辅助支持作用的功能用房,包括实验用品库房、一般化学试剂库房、毒害性物品库房(剧毒品库)、易燃易爆物品库房、腐蚀性物品库房、应急物资贮备库房、冷库、中心供应站、污水处理设施、配电房、泵房、车库、消防设施及其他建筑设施用房等。其建设规模应按完成基本工作任务、保障卫生防病机制正常运转所必须具备的功能单元确定。

行政用房,包括领导办公室、中心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档案室、工会、消防安保、后勤管理部、保卫部等功能用房。建设规模参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条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小而全的建设模式逐渐淘汰,充分利用社会化公共服务资源已成为趋势。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面积指标是编制组根据全国28

个省级、132个地市级和456个县区级共616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状情况调查结果和理论测算确定的。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确定。

第十二条各类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是在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工作用房基本情况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级不少于35%的规定,以及开展各项基本业务工作的需要,结合专家综合分析评估确定。

一、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用房:

1省级:BSL-3/ABSL-3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病毒实验室,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实

验室),HIV初筛、确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含其他慢性非传

染性疾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虫媒病

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化学

毒物及毒素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2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

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确认实验室按国家规定设置),结核病参比

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

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

验室等。

3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

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

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细菌、病毒、霉菌及其

他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

生物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

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分析,健

康相关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验,刺激性与

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化妆品功能评价,其他健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等。

2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

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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