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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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关于提单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以及多式联运合同的规定。
提单合同—《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
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标准合同格式;
多式联运合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定期租船合同—“1939年波尔的摩”标准合同格式;
海上保险合同—各国通用的海上保险条款。
1.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与发货人订立联运合同的当事人。联运经营人对联运的全程负责,而不能以全程或某一区托给运输承包人而不负责任。
2.采用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对货物的赔偿责任。运输全程适用的一个责任原则,共同的一个赔偿限额,即采用统一责任制,否定网状责任制。
3.货物赔偿责任的原则:多式联运公约以推定过失原则,来确定联运人的赔偿责任。
(二)标准租船合同格式与约束租船合同的法律
大陆法国家在其国内法即海商法内对租船合同作出规定。
英美法国家航运公会制定的标准租船合同格式被广泛使用。最著名的是“金康航次租船合同”格式和“波尔的摩定期租船合同”格式。
我国远洋运输公司在金康及波尔的摩格式的基础上,制订程租船及期租船合同范本。
(三)我国海商法
三、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一)多式联运的概念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地点。
由发货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责任期间对运输全程负责。
3、不得进行不合理饶航3)按约定的习惯的地理上的航线将货运往卸货港
不合理绕航是没有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行为。承运人只有在如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为航行安全驶往避难港修理等特殊情况下,才可绕航。
4、船舶合理速遣
货物装船后,船舶应及时开航,并应尽快完成航次,将货物运至卸货港交给收货人,而不应有任何不合理的延误。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如果承运人未能在于托运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即构成迟延交付。承运人应当对因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
1980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第2节 海上保险法
至今尚无有关海上保险的国际公约。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很大。
第1节 海上货物运输法。(海商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合同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租船人或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合格船员和船长、船舶证书齐备、燃料给养充足,使船舶能够安全地把货物运往目的地;
要求船舶必须适用承载承运的货物,即适货(Cargo Worthiness),这要求货舱及其设备完备,满足所运的货物的要求。承运人对其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仍然无法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造成的不适航可以免除责任。
(四)贸发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由于目前各国联运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多采用网状责任制度。联合国贸发会议经与国际商会协商,制订了《贸发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按照这个规则,只有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这个规则,规则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规则规定:赔偿责任基础:采用推定过失责任制;规则实行网状责任制但也末明确指出,按照规则,如果能确定货物损害发生的运区段,则应适用该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的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 调整国际海上货物Fra Baidu bibliotek输关系的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
* 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890年《国际货约》、1951年《国际货协》
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2)负有管货责任
承运人管理货物七个环节: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
“妥善”要求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在管理货物的各个环节中,应发挥通常要求的或为所运货物特殊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并建立有效的工作系统。“谨慎”则要求承运人及其代理在管货时表现出一名能胜任海上货物运输工作的人所应表现出的合理谨慎程度,采用合理有效的方法处理货物。
1924年《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称维斯比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洋运输通则》
《鹿特丹规则》《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08。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为两大类,即提单与租船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提单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作为提单受让人亦可取得提单的权利。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
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
※(一)约束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各国采用公约的方式(调整提单的法律)
(二)多式联运引起的重要法律问题
统一责任制:联运人不管货物损害发生在哪个运输区段都按共同的一个责任原则即一个责任标准,并按共同的一个限额赔偿。
网状责任制:如果联运人对不同运输区段发生的货物损害,分别根据各该运输区段法律规定的责任原则和赔偿限额负赔偿责任。
(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法律规定:
(五)我国海商法关于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我国海商法,实行网状责任制。如不能确定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他输区段,则适用海牙一维斯比规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强制性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1)提供适航船舶
开航前与开航之时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船壳和机器,即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条件和设备等方面经得起航程中的一般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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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1931年生效。
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生效。汉堡规则1992年10月生效,目前,多数国家采用海牙规则。
各国采用国际公约的方式,在大陆法国家或是制定海商法典,或是在商法内列有海商一章。在英美法国家,则是制定单行法,如英国1971年海上货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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