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版EMC指令——2004/104/EC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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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版EMC指令——2004/104/EC介绍
最新版的欧盟指令2004/104/EC于2004年11月13日在欧洲官方期刊OJ(officialjournalofEu—ropeanunion)上发布,取代欧盟关于汽车电磁兼容指令95/54/EC,并自发布之日20天后生效,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09年1月1日全面执行。

该指令的历次修订情况介绍如下:首次制定并由欧洲官方发布于1972年7月6日OJNo.L152,指令号为72/245/EEC;历次修订情况为:1989年8月15日OJNo.L238发布89/491/EEC;
1995年11月8日OJNo.L266发布95/54/EC;
2004年11月13日OJNo.L337发布2004/104/EC。

下面就最新版的欧盟指令2004/104/EC(以下简称为“04指令”)的特点和与旧版指令95/54/EC(以下简称为“95指令”)的内容变化差异进行介绍。

1适用产品和应用范围要求
1.1适用于车辆的电磁兼容性及车辆上安装的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电磁兼容性。

车辆可以是厂家提
供的汽车或挂车(以下统称“车辆”)。

1.2车辆上安装的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某些功能涉及电磁抗扰性要求,这些功能是关于车辆的直接
控制功能;关于驾驶员、乘客和其它道路使用者的保护功能;关于造成驾驶员和其它道路使用者驾驶混乱的功能。

1.3指令旨在控制无用的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以保护自己或邻近或附近的车辆上的电气或电子设备的
正常使用;提高汽车抗骚扰的能力。

1.4关于车辆抗扰性的功能,涉及的电气/电子组件(ESA)功能有:
1.4.1关于车辆直接控制的功能:
◇发动机、传动装置、制动器、悬挂、自动驾驶、速度限制器等设备的性能降级或改变;
◇影响驾驶员的位置,如座位或方向盘位置;
◇影响驾驶员的视野,如前照灯、雨刮器。

1.4.2关于驾驶员、乘客和其它道路使用者保护的功能:
◇安全气囊和安全约束系统。

1.4.3受到骚扰时,引起驾驶员或其它道路使用者陷入混乱的功能:
◇视觉骚扰:转向灯、制动灯、示廓灯、后位灯、应急系统、警示灯等的错误操作;
◇声音骚扰:防盗警报、喇叭等的误操作。

1.4.4关于车辆数据总线性能的功能:
◇影响车辆数据总线系统的数据传输;妨碍传输其它抗扰度功能的正确性的确认。

1.4.5受到骚扰时,影响车辆法定数据的功能,如转速表、里程表。

1.5除上述涉及车辆抗扰性功能的ESA外,应用指令2004/104/EC,判定其他电气/电子组件(ESA)的
适用性,可以依据图1流程图。

2指令框架及型式认证要求
2.1 04指令含有指令规定条文6条、该指令过渡期规定条文4条、10个技术要求附件。

关于车辆的电磁
兼容性及车辆上安装的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电磁兼容性方面的内容主要在10个附件中。

而95指令仅有9个附件。

04指令增加了附件10“电气/电子组件瞬态发射及其抗扰度的测试方法”。

两版的指令结构相同。

2.2该指令既规定了技术要求也规定了测量方法。

而04指令中主要变化在于通过引用国际标准
(CIS—PR、ISO标准)来加强指令的技术规定,使指令更简化、可操作、与国际标准更趋统一。

不过,指令使用者需要查看相关的国际标准才能详细了解指令内容。

指令原文中引用的国际标准的年代号有不一致,可能是由于被引用的国际标准正在修订过程中的原因。

2.3 04指令规定:提供测试报告的测试实验室,根据IS0 17025应由实验室核准管理机构认可。

2.4 依据04指令进行车辆EC型式认证,如果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具有电子控制部分,必须提供有关其性能的资料和简单说明。

如果有照片,必须显示出足够的细节。

应提供与该指令有关的、安装在车辆上的所有电子功能器件的列表。

2.5 车辆的EMC型式认证的途径有两种:采用车辆整车认证和采用独立ESAs测试的车辆型式认证。

车辆整车认证,可根据指令附件一第6条相关部分的规定直接进行型式认证,车辆制造商如选择此途径,就不必进行电气和电子系统或ESAs的单独测试。

若采用独立ESAs测试的车辆型式认证,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全部相关的(且本附件第
3.1.3条)电气和电子系统或ESAs依据04指令已经分别进行认证并且按所附全部条件装配,车辆制造商可获得车辆认证。

3 技术要求的主要变化
3.1 04指令中规定的测试项目增加了ESA传导发射和传导抗扰性测试项目。

具体项目和指令条款对比见表1。

表1 测试项目对比列表
95/54/EC 2004/104/EC 附件4 车辆宽带电磁辐射发射附件4 车辆宽带电磁辐射发射
5 车辆窄带电磁辐射发射 5 车辆窄带电磁辐射发射
6 车辆的电磁发射抗扰度 6 车辆的电磁发射抗扰度
7 ESA宽带电磁辐射发射7 ESA宽带电磁辐射发射
8 ESA窄带电磁辐射发射8 ESA窄带电磁辐射发射
9 ESA辐射发射抗扰度9 ESA辐射发射抗扰度
10 ESA传导发射和传导抗扰度
3.2 测试方法有了重大变化。

95指令中详细描述每项试验的测试方法,自成体系;04指令中的测试方法引用了国际标准(CISPR、ISO)。

整车电磁辐射发射测试引用CISPRl2:200l;整车电磁抗扰度引用ISO 11451-1/2,如果车辆尺寸大于长12m宽2.60m高
4.00m,引用ISO 11451-4:1995试验;ESA电磁发射测试引用CISPR25:2002;ESA电磁抗扰度测试引用ISO 11452-1/2/3/5;ESA传导发射和传导抗扰度测试引用ISO 7637-2:2004,其中抗扰度测试脉冲选用1,2a,2b,3a,3b和4试验脉冲。

3.3 试验限值指标自成体系,未引用国际标准。

04指令与95指令主要差异有:
a) 04指令要求车辆应进行辐射发射测试和对辐射骚扰的抗扰度测试,车辆型式认证勿须进行传导发射测试和传导骚扰抗扰度测试;ESAs应进行辐射和传导发射测试以及辐射和传导骚扰抗扰度测试。

b) 在车辆无线电接收机天线处,测量接收机采用平均值检波器,测量频率范围76 MHz~108MHz内的骚扰电平小于20dBrt V,那么可认为车辆符合窄带辐射的限值,而不必进行其它试验。

而95指令为88 MHz~108 MHz。

c) 04指令增加了传导发射限值,见表2。

表中限值为骚扰脉冲最大允许幅值,可以使用宽带示波器测量。

表2 脉冲最大允许幅值
脉冲最大允许幅值(V)
脉冲幅度的极性
12V系统的车辆24V系统的车辆正极+75 +150
负极100 450
d) 04指令增加了ESA传导抗扰度限值,见表3。

表中抗扰度测试等级、系统的功能状态的详细信息见ISO 7637-2:2004。

应注意,抗扰度测试等级HI,对于12V系统和24V系统的数值是不同的。

3.4 车辆和ESA的抗扰度测试频率扩展20 MHz—2 000 MHz(95指令的频率上限为1 000 MHz),且频段内90%以上达到试验电平值。

测试信号调制方式变化为:
在20 MHz~800 MHz频率范围,使用1 kHz、AM调制信号,调试深度为80%;
在800 MHz—2 000 MHz频率范围,使用PM调试信号,t为577~s,周期4600ps;
频率步长和驻留时间应根据ISO DIS 11451-1:2003来选择。

3.5 04指令更加详细地指出了车辆抗扰度测试的基本试验条件和功能失效判定准则,见表4。

此表的给出,有利于使用者,易于操作。

表中未列出的、可能影响抗扰度相关功能的其它车辆系统,生产企业与测试机构商定试验方法,进行测试。

3.6整车电磁抗扰度试验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法。

如果车辆尺寸大于12m长、2.60m宽、
4.00m高,此时一般的电波暗室不能满足试验要求,可以在20~2000MHz频率范围内使用大电流注入(BCl)方法,应依据ISO 11451-4:1995,试验等级最大值应为50Ma。

表3 ESA传导抗扰度
测试脉冲代号
抗扰度
测试等级
系统的功能状态
与抗扰度相关功能有关与抗扰度相关功能无关
l III C D 2a III B D 2b nI C D 3a/3b III A D
4 111
B(发动机启动阶段必须运行的
ESA) C (其他ESAs)
D
表4 功能失效的判定
车辆测试状态(轮速50km/h) 故障判定准则
车辆速度50 km/h土20%(车辆驱动滚筒)。

如果车辆配备有巡航控制系统,该系统应启动。

速度变化大于正常速度的±10%。

如果使用自动变速箱:齿轮齿数比的改变引起的速度变化大于正常速度的
±10%。

近光灯打开(手动模式) 灯熄灭
前雨刷开到最大速度(手动模式) 前雨刷完全停止
驾驶员侧的方向指示灯打开频率改变(低于0.75 Hz或高于2.25 Hz)工作周期改变(低
于25%或高于75%)
可调节悬挂在正常位置重大意外变化
驾驶员座位和方向盘在中间位置意外变化大于总范围的10%报警器关闭报警器意外激活
喇叭关闭喇叭意外激活
如果功能存在,安全气囊和安全约束系统意外激活
自动门关闭意外打开
可调节耐久性制动杠杆在
正常位置
意外激活
“制动周期”车辆测试状态故障判定准则
定义在制动周期测试计划中。

必须包括刹车板的操作(除非因技术原因不能这么做)不必包括防抱死制动系统的作用。

在制动循环期内,制动灯不亮,制动功能丧失,故障报警灯亮;意外激活
图1 EMA的适用性判别流程图
4其他说明
04指令对与车辆抗扰度相关功能的其它车辆系统或ESA的型式认证也有相应规定。

例如:在型式认证时,车辆还未安装RF发射机,制造商应提供一份关于RF发射机的频率范围、功率等级、天线位置和安装规定的说明文件。

该文件应包括车上所有移动无线装置的正常使用。

这些信息在型式认证后必须公开。

此外,制造商应提供证据,证明这种发射机的安装不会对车辆的运行状况产生不利的影响。

诸如测试认证方面的更详细的信息,见指令附件l。

总结04指令与95指令的最大变化,在于04指令的测试方法更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更加易于操作,指导性有所提高。

指令限值便于认证试验时执行。

第三章标准化
第十一条标准化的目的
标准化的目的在于实现:
——提高公民生命与健康、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国家或私人财产的安全水平,生态安全、动物和植物生命与健康安全水平及遵照技术法规的要求的行为的水平;
——提高估计发生自然与技术成因特性的异常情况风险的对象的安全水平;
——保证科学技术进步:
——提高产品、工程、劳务的竞争能力;
——合理利用资源;
——技术与信息的兼容性:
——研究(试验)及测量结果、技术与经济统计数据的可比性;
——产品的互换性。

第十二条标准化的原则
根据以下原则实现标准化:
——自愿采用标准;
——制订标准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利益相关人的合法利益;
——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制订跨国标准的基础,除非是如果这种采用被认为是不可能的,因为国际标准的要求不合乎俄联邦的气候与地理特点,技术的和(/或)工艺的特性或者其他别的根据,或由于俄联邦程序是显现出违反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个别规定;
——必须实现本联邦法第11条指明的目的,不容许产生阻碍生产及产品流通、完成工程和提供劳务,在很大程度上,这是最低限度的;
——不容许规定与技术法规抵触的标准;
——保证同样的采用标准的条件。

第十三条标准化范围内的文件
俄联邦境内执行的标准化方面的文件,有:
——跨国标准;
——标准化规则,标准范围内的规范和建议:
——按规定程序采用的分类法、全俄技术经济与社会信息分类法;
——组织标准。

第十四条俄联邦的跨国标准化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俄联邦的跨国标准化机构(下称——跨国标准化机构):
——批准跨国标准;
——通过跨国标准的制订规划:
——保证跨国标准化体系合乎国民经济利益、物质技术基地的状态和科学技术进步:
——实现跨国标准的标准化规则,这个领域的规范和建议的注册,并保证利益相关人享用它;
——建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协调其活动;
——组织跨国标准的发布及其推行;
——根据国际组织的章程,参加制订国际标准,并保证考虑俄联邦在其采用时的利益;——根据跨国标准批准标志图形符号;
——在实现标准化范围内活动的国际组织中代表俄联邦。

2.俄联邦政府确定被授权的执行跨国标准化机构职能的机构。

3.跨国标准化机构发布跨国标准,在本条理解为用俄语印刷出版物及以电子数字形式在公用信息系统中发布。

4.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以均等的方式并在自愿基础上,可包括:联邦权力执行机构、科学组织、独立调整组织、企业主社会联合组织及消费者的代表。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立和活动程序由跨国标准化机构批准。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会议是公开的。

第十五条跨国标准、技术经济与社会信息全俄罗斯分类
1.跨国标准和技术经济与社会信息全俄分类,其中包括其制订与采用规则,乃是跨国标准化体系。

2.跨国标准按本联邦法规定的程序制定。

跨国标准由跨国标准化机构根据标准化规则、该范围内的规范和建议批准。

跨国标准在自愿基础上,以相同方式和相同办法,与产品生产的国家和(/或)地点,生产过程、运营、贮存、转运、销售和回收再利用的实现、工程的完成和劳务的提供的国家和(/或)地点,交易的种类和特点和(/或)作为制造者、执行者、销售者、消费者无关。

采用跨国标准用跨国标准的合格标志证实。

3.技术经济与社会信息的全俄分类(下称“全俄分类”)是根据其分类(类、组、种等)并作为制定国家信息系统及信息资源采用的强制性的跨部门信息交换,分类整理的技术经济和社会信息的规范性文件。

社会经济范围内的全俄分类(其中包括预测、统计核算、银行活动、征税、跨部门信息交换、建立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等领域)的制定、通过、实施、管辖及应用的程序由俄联邦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跨国标准的制定与批准规则
1.跨国标准化机构制定和批准跨国标准的制订规划。

跨国标准化机构应保证跨国标准的制定规划对于准备了解的利益相关人能享用。

2.跨国标准的制定者可以是任何人。

3.跨国标准的制定通知交给跨国标准化机构,并在联邦技术调整权执行机关的电子数字形式的公用信息系统中和在印刷出版物上公布。

关于制定跨国标准的通知应当包括有关跨国标准草案现有规定的信息,它不同于相应的国际标准的规定。

跨国标准的制定人应保证跨国标准对于准备了解的利益相关人能享用。

制订者必须按利益相关人的要求,向他们提供跨国标准草案的副本。

制定者所收取的提供所指副本的费用,
不能超过其制作费用。

如果跨国标准的制定者是联邦权力执行机构的情况下,提供跨国标准草案副本的费用计入联邦预算。

4.制订者完成跨国标准草案,要考虑得到的利益相关人的书面意见,进行跨国标准草案的公开讨论,并编制所得到的利益相关人书面意见的清单,简述意见内容和其讨论结论。

制定人必须保存所得到的利益相关人的书面意见,直到跨国标准的批准为止,并向跨国标准化机构及按其咨询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跨国标准草案的公开讨论期限,自跨国标准草案制订的通知发布之日起,到公开讨论决定的通知发布之日为止,刁;能迟于两个月。

5.跨国标准草案公开讨论决定的通知,应当以联邦技术调整权力机关的印刷出版物和以电子数字形式的公用信息系统中发布。

自跨国标准草案的公开讨论决定的通知发布之日起,跨国标准的制成的草案和得到的利益相关人的书面意见,应当对准备了解的利益相关人能享用。

6.跨国标准草案制定通知及跨国标准草案公开讨论决定通知的发布程序,及其发布费用数额,由俄联邦政府规定。

7.跨国标准草案及得到的利益相关人的书面意见表,由制定者同时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由其组织该草案的审定。

8.根据本条第7款所指文件,并考虑到审核结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准备跨国标准草案的有根据的批准意见或不接受意见。

该意见与本条第7款所指的文件和审核结论同时提交给跨国标准化机构。

跨国标准化机构根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文件,做出跨国标准批准或不接受的决定。

跨国标准的批准通知,在联邦执行技术调整权力机关的印刷出版物上及在电子数字形式的公用信息系统上,自跨国标准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发布。

如果跨国标准被跨国标准化机构的有根据的决定不接受的情况下,与本条的第7款指出的文件的意见一起交给跨国标准草案的制定者。

9.跨国标准化机构在联邦执行技术调整权力机关的印刷出版物上及在电子数字形式的公用信息系统中,批准和发布遵照技术法规要求、在自愿基础上被采用的跨国标准的清单。

第十七条组织标准
1.组织标准包括商业、公用、科学组织、独立调整组织、法人联合组织可以制定并批准的标准,为本联邦法第十一条所指的目的,独立地从采用这些标准的需要出发,为完善生产、保证产品、完成工程、提供劳务的质量,以及为在不同范围内传播和利用得到的研究(试验)、测量与开发的结果。

2.组织标准的制定、批准、注册、修改和废止的程序,由其独立的规定,考虑到本联邦法的第十二条的规定。

组织标准的草案可以由制订者向组织该标准草案审核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根据标准草案审核结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标准草案制定者提出结论。

组织标准以均等的方式并同样的不论产品生产地的国家和(/或)地点,也不论生产过程、运营、贮存、转运、销售与回收再利用的实现、工程的完成和劳务提供的国家和(/或)地点,交易种类和特点和(或)作为制造者、执行者、销售者、消费者的人而被制定或采用。

第四章合格确认
第十八条合格确认的目的
合格确认为实现下述目的:
——证明产品、生产过程、运营、贮存、转运、销售与回收再利用、工程、劳务或其它对象合乎技术法规、标准、合同条件;
——尽其专业能力协助消费者选择产品、工程、劳务;
——提高产品、工程、劳务在俄罗斯及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在俄联邦境内为保证商品的自由转运,以及为实现国际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及国际贸易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合格确认的原则
1.合格确认在下列基本原则上实现:
——实现利益相关的人的合格确认程序的信息公开;
——对于技术法规未规定要求的对象,不允许采用强制性的合格确认;
——按照技术法规规定出强制性合格确认的形式及方式的清单;
——缩减强制性合格确认的实现期限和申请人费用:
——不容许强制实现自愿性合格确认(其中包括,一定的自愿认证的体系);
——保护申请人财产利益、遵守在实现合格确认时得到的资料中的商业秘密:
——自愿性认证不容许改换为强制合格确认。

2.合格确认以相同方式并以相同办法不论产品生产、生产过程、运营、贮存、转运、销售与回收再利用的实现、工程的完成和劳务提供的国家和(/或)地点、也不论合同的种类和特点和(/或)作为制造者、执行者、销售者、消费者的人的身份和特点,而被制定及采用。

第二十条合格确认的形式
1.在俄联邦境内的合格确认可以具有自愿性或强制性特征。

2.自愿性合格确认是以自愿认证的形式实现。

3.强制性合格确认是以下列形式实现:
——采用合格声明(下称,合格声明);
——强制性认证。

4.强制性合格确认形式的采用程序由本联邦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自愿合格确认
1.自愿性合格确认由申请人发起,在申请人与认证机构间的合同条件下实现。

自愿性合格确认可根据跨国标准、组织标准、自愿认证体系、合同条件的规定实现。

自愿性合格确认的对象是产品、生产过程、运营、贮存、转运、销售与回收再利用、工程和劳务,以及标准自愿认证体系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认证机构:
——实现自愿合格确认对象的合格确认;
——给过去已经自愿认证过的对象给予合格认证;
——赋予申请人采用合格标记的权利,如果采用合格标记预先规定出自愿认证的相应体系;
——暂停或中止赋予其合格认证的效力。

2.自愿认证体系可以给法人和(/或)个体企业主或若干法人和(/或)若干个个体企业主建立。

被建立自愿认证体系的人(/或若干人),规定接受认证的对象清单及其特性,据此实现自愿认证,事先规定的自愿认证体系的该项工作及其费用程序的实现规则,由该项自愿认证体系的参与者确定。

被自愿认证的体系可以事先规定合格标记的使用。

2.自愿认证体系可以由联邦执行技术调整权力的机关注册。

为自愿认证体系的注册,向联邦执行技术调整权力的机关提交:
——法人和(/或)个体企业主的国家登记证书;
——由本条第2款事先规定的规则:
——如果事先规定采用合格标记,该自愿认证体系中采用的合格标记的图形及合格标记的采用程序:——有关自愿认证体系注册费用的文件。

自愿认证体系的注册在自提出本款事先规定的在联邦执行技术调整权力机关进行自愿认证体系注册文件时起,5日内完成。

自愿认证体系注册的程序和费用,自愿认证体系注册程序及注册费用数额,由俄联邦政府规定。

自愿认证体系注册费用列入联邦预算。

4.自愿认证体系不予注册,只有在未提供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文件的情况下,或是在体系的名称和(/或)合格标记的图形,与已注册过的自愿认证体系的名称和(/或)合格标记偶合时才容许。

自愿认证体系不予注册的通知,自这个体系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送给申请人,指出不予注册理由。

自愿认证体系不予注册可以用诉讼程序进行申诉。

5.联邦执行技术调整权力的机关,对于自愿认证已注册的体系进行统一登记,包括有关建立了自愿认证体系的法人和(/或)个体企业主的资料,有关事先规定的本条第2款规定的自愿认证体系的职能的规则的资料,合格标记及其使用的程序。

联邦执行技术调整权力的机关应保证,包括己注册的自愿认证体系、
利益相关人的统一登记资料的享用。

已注册的自愿认证体系进行统一登记的程序和这些登记中包括的资料的提供程序,由联邦执行技术调整权力的机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合格标记
1.在自愿认证体中被认证的认证对象,可以标志自愿认证体系的合格标记。

这个合格标记的采用程序由相应的自愿认证体系的规则规定;
2.对跨国标准采用合格标记,根据申请人自愿,以对申请人方便的任何方法,按跨国标准化机构所规定的程序实行;
3.未按本联邦法规定程序确认其合—格的对象,不能标注合格标志。

第二十三条强制性合格确认
1.强制性的合格确认,只有在相应技术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进行,主要是符合技术法规要求。

强制性合格确认的对象,只能是在俄联邦境内流通的制造产品;
2.强制性合格确认的形式和方式只能考虑到技术法规的目的未达到的风险程度由技术法规规定;
3.合格声明和合格认证在整个俄联邦境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而与强制合格确认的方式无关;
4.俄联邦政府规定确定强制性合格确认工作费用的方法,事先规定了采用统一规则和同样的或相似类型的产品的价格规定原则,而与其出产的国家和(/或)地点无关,也与申请人的特征无关。

第二十四条合格声明
1.合格声明按下述方式之一实现:
——采用本人论证基础上的合格声明;
——采用本人论证、考虑到从认证机构和(/或)认可试验室(中心)(下称,第三方)得到的论证基础上的合格声明。

合格声明时,申请者可以是在俄联邦境内的合法的注册过的法人或作为个体企业主的自然人,或者是制造者、或销售者,或者根据合同保证所供产品合乎技术法规要求方面以及在所供产品不合乎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方面执行国外制造者职能的人(执行国外制造者职能的人)。

申请人的范围由相应技术法规规定。

考虑到第三方的合格声明的方式由技术法规规定,如果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将导致达不到合格确认目的;
2.在本人论证基础上合格声明时,申请人独立地形成论证材料,以便以技术法规要求进行产品合格确认。

作为论证材料,用技术文件、本身研究(试验)和测量的结果和(/或)为了以技术法规要求进行产品合格确认的有充分论据的理由的其他文件。

论证材料的组成由相应的技术法规规定;
2.在本人论据和考虑到第三方得到的论据的基础上的合格声明时,声明自行选择补充按本条第2款事先规定的程序形成的本人的论据:
——包括认可试验室(中心)进行拘研究(试验)和测量的记录的论证材料;
——提交质量体系认证书,给出该队证书的认证机构事先规定的认证对象拘检验(监督)。

3.质量体系认证书可以由采用任何产品的合格声明时的论据组成,如果这种产品由技术法规事先规定其他的合格确认形式除外。

3.格声明用俄语形成,并应包括:
——声明人的名称及所在地;
——制造者的名称及所在地:
——能识别这个对象有关合格确认对象的信息;
——产品确认要求所合乎的技术法规名称;
——合格声明方式的说明;
——声明者有关产品在根据一定用途使用时安全的声明,和声明者根据技术法规要求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有关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的信息,质量体系认证,以及对于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合格确认的基本的文件;
——其他由相应技术法规事先规定的信息。

合格声明的有效期限由技术法规确定。

合格声明的形式由联邦执行技术调整权力的机关批准。

6.按规定规则所形成的合格声明由联邦执行技术调整权力的机关在三天之内进行注册。

为注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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