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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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药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连锁药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目录我国连锁药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专业:物流管理学号:061107033学生姓名:廖子栏指导老师:崔新生摘要:我国医药零售连锁业与其他商业业态相比,还处在成长期,总体上还是很弱小的,要做大作强,必须先找出中国连锁药店中存在什么问题,“望闻问切”弄清其“疑难杂症”,再“辩证施治”,找出医治这些“疑难杂症”的方子。

关键词:连锁药店;现状;发展趋势;营销管理;对策The problem of our country catena medicine store mediumexistence in development and counterplan investigation Abstrat : Compare our country medicine retail catena industry with other business industry Tai, also be placed in growth period, total top still very small and weak , to make the work be strong, have to find out what problem the catena medicine in the store existence in china, "hope to smell ask to slice" lane pure it"problem", then", “find out medical treatment these"problem"s of square son.Keyword:Catena medicine store;Present condition;Development trend;Marketing management problem;Counterplan一、我国药店连锁业的现状零售连锁发展模式在我国刚刚起步,尽管我国连锁药店的总体管理水平和营销能力提高很快,但真正具有全国性连锁的药店依旧凤毛麟角,多为跨区域经营。

杭州市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通知

杭州市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通知

杭州市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药监局•【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杭食药监市场[2006]169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杭州市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通知(杭食药监市场〔2006〕169号)各区、县(市)局,分局:近段时间,我局与城区分局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

从检查情况来看不容乐观,部分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未能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管理上存在“回潮”现象。

在检查中发现:个别药店未能提供部分药品的购进票据;部分药品无验收记录;处方药未严格按处方销售;驻店药师脱岗等问题,这给人民群众用药带来了较大的隐患,分局已对这些违法违规药店进行了立案查处。

各区、县(市)局和分局要结合《杭州市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专项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管。

为了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药品零售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强化药品分类管理。

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切实做好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工作,尤其对药品零售企业不能销售及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加强监管。

二、加强驻店药师管理。

要求药品零售(门店)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必须保证驻店药师在岗履行职责,对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提前通知药店负责人及时调整其它驻店药师接替到岗,并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因此而发生驻店药师脱岗现象。

三、加强药品购进验收管理。

要求药品零售(门店)企业对购进的药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无记录的视为未做药品验收工作。

四、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和加盟店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管。

要从监管源头入手,强化总部对门店及加盟店的管理,防止“连而不锁”及管理松散、缺位等现象。

关于邻客智慧药房的法律法规

关于邻客智慧药房的法律法规

关于邻客智慧药房的法律法规邻客智慧药房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上海云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主要业务涵盖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业务。

邻客智慧药房是中国第一家获得 GSP认证的互联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邻客通过自建电子药品销售平台(APP)、第三方网络配送平台(OEM)、微信小程序等多种渠道为药品零售企业提供线上药品配送及线下药品零售服务。

邻客致力于建设新型智慧终端药房、医药零售行业的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医药零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邻客的发展目标:邻客将成为中国首家获得 GSP认证的互联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邻客智慧药房自成立以来为全国各地的医院送去了很多优质药品产品:主要包含 OTC药品、非处方药、处方药、保健品与养生食品四大类及几百种常用药和几十种外用化妆品及护肤品。

自成立以来不断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了高品质便利健康体验。

1、互联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设立必须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国家相关部门严格审批。

必须要有相应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资质才可以开展互联网药品销售业务。

GSP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简称,是中国药品零售行业的指导性标准。

是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范。

其核心内容是保证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药品检验人员、建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与监督、建立并执行购销药品管理制度及药品储存质量管理规范等。

GSP认证作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必须要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才可以开展业务(经营药品不能超过200种)和《网络药品零售许可证》(经营中药饮片及 OTC药品)这两项资质认证项目!这两项资质认证是企业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条件及保障措施!!),而邻客恰恰是全国第一家获得线上药品经营连锁资质认证的企业。

邻客作为一家智慧药房品牌将努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便利健康体验!为促进邻客快速发展,2017年5月成立了邻客智慧药房集团总部以及物流配送中心等配套设施。

连锁药店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连锁药店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连锁药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连锁药店的规范运营和管理,保障顾客权益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连锁药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

第三条连锁药店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医药行业的行业准则和道德标准。

第四条连锁药店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药店的正常运营和服务品质。

第五条连锁药店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连锁药店应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药店管理的规范化。

第七条连锁药店应加强药品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药品管理第八条连锁药店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处方审核等程序。

第九条连锁药店应建立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

第十条连锁药店应建立药品销售记录和处方审核记录,以便追溯和监管。

第十一条连锁药店应定期组织药品库存盘点,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二条连锁药店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流程,确保顾客的需求得到及时的满足。

第十三条连锁药店应提供专业的药品指导和咨询服务,确保顾客正确使用药品。

第十四条连锁药店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提供药品配送和配方服务。

第十五条连锁药店应加强与顾客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解决顾客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六条连锁药店应建立顾客服务满意度评估机制,提高服务品质和顾客满意度。

第十七条连锁药店应进行员工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连锁药店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药店的安全和顾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连锁药店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和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连锁药店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药店的日常运营和顾客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连锁药店应建立紧急救援机制,确保药店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业绩考核第二十二条连锁药店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机制,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和提高业绩。

第二十三条连锁药店应定期评估和奖励优秀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制度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制度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指通过一系列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制度,将多家药店进行联合经营,以提高药品销售效率和服务质量。

针对这一形式的经营,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其能够正确运行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

2. 执照与许可证管理2.1 企业投资者应具备相关药品经营执照,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经营资格。

2.2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保证所有加盟店或直营店的执照与许可证的合法性,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

3. 产品采购与库存管理3.1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药品的采购来源合法、真实。

3.2 采购部门应根据销售数据、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库存量,并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库存准确无误。

4. 药品质量管理4.1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对所有进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

4.2 药品储存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建立温湿度监测系统,防止药品受潮、变质。

5. 销售与服务管理5.1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规范销售行为,确保药品销售过程中不涉及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

5.2 提供专业的药品咨询和用药建议,确保顾客的用药安全。

5.3 建立有效的售后服务机制,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投诉进行及时处理。

6. 信息管理6.1 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销售数据、库存管理、人员管理等各方面的信息跟踪和记录。

6.2 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对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安全检查,防止信息泄露风险。

7. 培训与考核7.1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岗前和在职培训,包括药品知识、销售技巧、服务礼仪等方面。

7.2 建立员工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评估,激励和奖惩措施与考核结果相结合。

8. 合规与监管8.1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管检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8.2 加强内部监管机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进行整改。

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加盟店、异地连锁企业门店)

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加盟店、异地连锁企业门店)

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加盟店、异地连锁企业门店)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加盟店、异地连锁企业门店)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内容一、申办条件:(一)人员要求: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拟办企业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本人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下同)。

拟办企业若为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均须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拟办企业若为法人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熟悉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及药品基本知识。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与所就职企业签订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拟办企业所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并经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店药师岗位能力测试合格。

5、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兼职、挂职,营业时间必须在岗履行职责。

6、具体人员条件要求:(1)至少配备2名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在城区开办的,必须配备1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如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则其中1名应为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2)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如兼任2家以上企业负责人,则每一家需另外配备2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3)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包括企业GSP管理工作经验,工作经验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他不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场所设施要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应配备符合药品验收、陈列、储存、养护等要求的设施设备。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14•【字号】甘药监发〔2022〕13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甘药监发〔2022〕132号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执法检查局:为统一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监督管理,规范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连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甘药监发〔2022〕113号),决定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权限由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2022年12月1日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全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事项,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2022年12月1日前,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受理事项的,继续由受理部门按照原办事指南完成审批发证;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继续有效,企业后续需要变更、延续换证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或换发新《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职责按照本规定开展审批、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等工作,积极督导企业依本规定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和完善,保持持续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一)省政府政务大厅药品监管分中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处、审核查验中心根据各自职责依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负责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申请的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及审批发证工作。

对药品零售企业存在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对药品零售企业存在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对药品零售企业存在的几个问题的探讨作者:刘勇,沈靖才,廖君兰来源:《中国医药导报》2010年第12期[摘要] 本文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陈列环境温度、连锁店配送、计算机网络管理、药学技术人员、药品分类标志(标识)及处方药销售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修订相关标准建议和加强监督措施。

[关键词] 药店;药品陈列环境;连锁配送;计算机管理;药品标志(标识)[中图分类号] R194[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673-7210(2010)04(c)-177-03笔者通过参加荆州市部分零售药店GSP认证和许可证(开办、换证)现场检查,结合对湖北省武汉市、咸宁市等10个城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调研情况,对药品零售企业存在的问题综合探讨如下:1 药店药品陈列环境温度问题笔者收集了部分标准的药品贮藏(存列)温度要求和有效期,具体见表1、2。

由表2可知,药品冷藏除GSP修订稿为2~8℃外,其他标准均为2~10℃,阴凉有0~20℃、不高于20℃、2~25℃,常温有0~30℃、2~30℃、10~30℃,这给企业和管理部门带来了难题。

笔者认为,《中国药典》是药品质量最权威的标准,各类药品贮藏温度标准应统一以《中国药典》为准。

标准中不高于20℃、25℃以下或30℃以下(表1、2)表述不严谨,因为有些药品贮藏温度过低或冰冻后可能发生变质(如聚合、沉淀、结晶、蛋白质变性、疫苗失去活性等)、包装破裂等质量问题。

因此,标准应确定最低限更严谨[1]。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明确规定:应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冷藏存放设备,企业应检查药品存放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笔者发现,目前除大型超市药店(柜)环境温度在20~25℃(中央空调)外,绝大多数药店内温度为常温,无专门的阴凉(0~20℃)区,几乎所有药店将应在20℃以下或25℃以下(除冷藏外)储存的药品存放于店内的货柜(架)中(有时温度高达30℃以上),少数不经营生物制品的药店未配置冰箱(柜),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

药店连锁加盟协议

药店连锁加盟协议

药店连锁加盟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特许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加盟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乙方加盟甲方药店连锁体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2 甲方为药店连锁体系的特许人,拥有药店连锁体系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无形资产,具备向乙方提供加盟服务的能力。

1.3 乙方为甲方药店连锁体系的加盟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的经营模式、标准开展业务。

第二章加盟费用及支付2.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加盟费用,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2.2 乙方支付加盟费用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加盟服务。

2.3 加盟费用支付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加盟店的经营管理3.1 乙方在加盟期间,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经营模式、标准开展业务。

3.2 乙方在加盟期间,应维护甲方药店连锁体系的品牌形象,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品牌形象的活动。

3.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加盟店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保证加盟店的经营管理符合甲方的要求。

第四章加盟期限及终止4.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加盟期限为____年。

4.2 在加盟期限内,如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4.3 加盟期限届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可协商签订新的加盟协议。

第五章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经营模式、标准,或从事有损甲方品牌形象的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杭政办[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11〕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定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GSP)、《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4〕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药品零售企业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

二、开办原则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质量、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鼓励药品零售网点向缺医少药的农村、山区延伸。

三、开办条件(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拟开办企业须具有5家以上(含,下同)单体药店,或由5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通过联合重组形式或兼并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2.连锁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GSP连锁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GSP连锁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

GSP连锁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GSP连锁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

GSP连锁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GSP连锁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GSP零售连锁药店质量管理制度目录1、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2、药品陈列管理制度3、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4、拆零药品管理制度5、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6、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7、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8、服务质量管理规范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0、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11、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制度12、门店负责人岗位职责13、质量负责人职责14、营业员岗位职责15、质量验收职责16、养护检查职责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一、门店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门店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门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格量进行逐批检检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连锁公司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6、药品验收合格,质管职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字样并署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药品陈列管理管理制度一、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或风扇等。

三、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

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体式格局。

浅谈药店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药店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药店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些年来,由于中国政府对医疗医药行业的政策放开,人们对医药的客观需求的增加,导致终端药店的整体发展形势和数量规模受到市场热捧,但因为利润可观,所以有些商人的唯利是图就搅得市场的发展与老百姓的医疗关系越来越紧张和敏感,再加上国外医药企业的进入,带来的连锁超市模式的兴起,使市场的监管越来越复杂艰难,而医药行业是关切人们生活的关键行业,社会各界颇多非议,已经到了整顿和梳理的关键时候。

关键词:医药问题对策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们也越来越关注身体健康,所以本文为使大家认清医药行业的现状,从而为医药行业的改革提供市场资料支持,做了一些调查和分析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兴趣。

1、小城市、乡镇药店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一种是违规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

药店业主受到经济利益驱动,为谋取利益,明知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能出售医疗器械,但在私下却有出售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注输液器)的行为。

二是部分药店对过期失效药品不及时清理下柜,过期及失效药品仍放在柜台上故意出售,这个问题在边区和乡镇尤为突出。

三是个别药店私下有坐堂行医,打针输液行为,存在着潜在的用药安全隐患问题。

四是GSP认证后药店在其管理方面“统一配送、统一标准、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存在的问题。

诸如:从业人员未经培训,缺乏经营药品基础知识,无上岗资质;在药品分类上,标识不齐、混标,管理不完善;处方药销售不规范,不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没有索要处方或者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记;部分药店还存在超剂量销售处方药;药品购销记录不完整或不规范;相关资质证明的索取不完整。

五是对药店从业人员的管理缺乏专业的培训,有很多甚至是还有文盲的药店营业员,甚至是未毕业的中小学生来当营业员。

2、大中城市的医药连锁店存在的问题我国医药零售连锁业与其他商业业态相比,还处在成长期,不强,总体上要做大作强,必需先找出中国连锁药店中存在什么问题,“望闻问切”弄清其“疑难杂症”,再“辩证施治”,找出医治这些“疑难杂症”的方子。

加盟药店免责协议书范本

加盟药店免责协议书范本

加盟药店免责协议书范本甲方(加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加盟乙方的药店连锁体系,乙方愿意授权甲方使用其品牌、商标、经营模式等资源,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免责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授权范围1.1 乙方授权甲方使用其品牌、商标、经营模式等资源,仅限于甲方在加盟药店内开展业务。

1.2 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经营指导和标准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条免责条款2.1 甲方在加盟期间,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民事、刑事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乙方提供的经营指导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3 甲方在加盟期间,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责任或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保密条款3.1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2 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2 若甲方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5.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5.2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应提前___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盟门店管理制度

加盟门店管理制度

加盟门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盟门店的经营行为,保障加盟商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加盟门店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文明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司形象。

第三条加盟门店应当认真执行公司战略部署,积极开展营销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

第四条加盟门店须认真遵守公司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同时接受公司的监督和调查。

第五条加盟门店应当合理使用公司所提供的资源,保护公司商誉和形象。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加盟门店应当遵循公司的产品定价政策,不得私自涨价,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售价。

第七条加盟门店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八条加盟门店不得私自调整产品结构和销售范围,必须认真执行公司的产品规划。

第九条加盟门店应当保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如有质量问题应积极配合处理。

第十条加盟门店应当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库存管理,不得私自调换产品种类或数量。

第三章经济管理第十一条加盟门店应当按规定的结算周期及时向公司购货款及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加盟门店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公司款项,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加盟门店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公司汇报销售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加盟门店不得擅自向客户做特价优惠活动,必须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加盟门店应当合理激励店员,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增进员工积极性。

第四章店面管理第十六条加盟门店应当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统一装修,不得私自改变店面形象。

第十七条加盟门店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确保食品安全与卫生,维持店内整洁。

第十八条加盟门店应当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公益活动,增进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

第十九条加盟门店应当认真执行公司的促销政策,积极推动公司活动,提升销售业绩。

第二十条加盟门店应当定期向公司上报店面的运营状况和经营计划。

第五章客户管理第二十一条加盟门店应当尊重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加盟门店应当尊重客户的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以提高客户的信任度。

加盟店监管规章制度

加盟店监管规章制度

加盟店监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盟店的经营行为,保障加盟品牌的声誉和利益,加强对加盟店的监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加盟店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加盟合同,保证加盟店的正常经营。

第三条加盟店应当主动配合总部的管理,如实提供所需的经营数据和信息。

第四条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修改或更改产品、服务、价格等。

第五条加盟店应当保护加盟品牌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其它加盟店或竞争品牌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加盟店经营者须合法登记,遵守税收法规和劳动法规,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制定的规定,定期开展产品培训和服务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

第八条加盟店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加盟店应当定期向总部汇报经营情况和业绩,定期参加总部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条加盟店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质量,增加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质量监控第十一条加盟店应当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对产品的来源、原料、生产工艺等进行严格把控。

第十二条加盟店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总部规定。

第十三条加盟店应当定期对店铺进行卫生检查和设备维护,保证店铺环境的整洁和良好的经营状态。

第四章品牌形象第十四条加盟店应当积极宣传加盟品牌的形象,确保店铺的装修和标识符合总部的形象要求。

第十五条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要求规范产品陈列和促销活动,增强品牌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十六条加盟店应当遵守总部的市场宣传规定,不得擅自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加盟店如发现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立即报告总部,接受总部的处理和指导。

第十八条加盟店如发现有关法律法规不合规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加盟店如因违规行为导致损失,应当负起相应的责任,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加盟店,总部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当前连锁药店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连锁药店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五)加强信息管理、强化统一配送职能
连锁经营是商流、物流、信息流的综合管理过程。只有通过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体系建立畅通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在被连锁方的密切配合下才能为经营决策及时提供可靠的依据。信息管理包括对商品品种、数量的搜集管理、上报,对同行业价格行情的搜集,对拥护反馈信息的整理,对各连锁药店经营情况等一系列信息的收集、分析、传递、使用,并进行反馈等。
在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体系下,连锁方要强化统一配送职能,以便对各连锁药店的药品品种与数量了如指掌,并及时调剂、补充货源。
(六)树立品牌意识,加强舆论宣传
随着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自我保健与防范意识的增强,他们在购买药品的同时,更希望能够得到专业技术人员的讲解与指导,希望买到质优、价廉、高效的药品。如若能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这种形象 ;到□□连锁药店能购买到安全、有效的放心药",将是连锁药店品牌宝贵的无形资产。当然这需要连锁总店与各连锁分店的共同努力,并主动与新闻媒体接触,宣传连锁药店的形象与内涵。
若协议签得不规范,一方不遵守规章制度,就很难保证连锁双方的利益。因此,增强连锁药店经营立法迫在眉睫,这是约束和规范增加先期投入
自动化程度的高低是决定药店连锁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为实现计算机联网、全面实施条形码制度,连锁药店应争取政府贷款或吸引资金雄厚的经济实体或个人投资、加盟、入股等方式增加硬件设施建设,迅速扩大规模,使之向着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这样有利于解决连锁经营发展过程中及今后遇到的一系列困难与矛盾。
执业药师更是奇缺。如某市药业集团公司(批零兼营)有10个直属门市,15个连锁药店,可执业药师仅1人,药师3人,药士也不足10人。
(三)法律、合同、契约意识淡薄
由于目前还没有有关连锁经营(如专利法)的法律出台,部分连锁药店法律意识淡薄,漠视合同与契约,所以连锁方许多"专利"公开推广后得不到保护。如有些被连锁方在接受连锁方培训、指导甚至在连锁方为自己办好一切证照使自己步入正规后突然翻脸,以种种理由过河拆桥,挣脱连锁束缚,另起炉灶。殊不知,这会给自己造成很大的损失。被连锁方自立门户,势必造成经营成本、管理费用、商品进价的增加,导致被连锁方整体利益流失。

2011于培明个人简介

2011于培明个人简介

于培明个人简介于培明1984年毕业于山东中医药大学获得医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沈阳药科大学获得药事管理博士学位。

现任河南大学药学院医药法律研究所所长;药事管理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河南省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亚洲社会药学》编委会委员;《中国药事》、《中国新药杂志》、《中国现代中药》杂志审稿专家;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药事管理学》副主编。

参编出版学术著作12部,其中副主编5部。

在全国性报刊杂志发表研究论文110篇。

一、教材著作1. 《动物本草》,中医古籍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编委2. 《药品经营策略与技巧》,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3年,编委3. 《现代药事管理学》,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4出版,编委4. 《药事管理学》,科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副主编5. 《药事管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编委6. 《药事管理学辅导教材》,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年第1版,编委7. 《药学(中药学)从业人员培训教材》,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编委8. 《医药市场营销学》,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编委9. 《药事管理学》,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版,副主编10《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10 副主编11.《制药企业生产管理》,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1.9 副主编12. 《药事管理学》,科学出版社,20011年第3版,副主编13.《中华医学百科全书-药事管理学卷》编委会学术秘书,在编。

二、报刊杂志论文目录1.试论医疗行为与医药分业,西北药学,2003,第4期第一作者2. HPLC法测定故此宁酊中胡椒碱的含量,河南大学学报(医学科学版),2003,第2期第二作3.当前药价虚高深层原因剖析,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4,第11期,第二作者4.当前药品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西北药学,2004,第4期,第一作者5.对基层购药渠道现状的思考,中国药事,2004,第6期:338-339 第三作者6.中药葛根研究新进展,田、于、李振国中华医药杂志,2004,4(10):879-880 第二作者7.中药栀子的研究进展,时珍国医国药,2004.11期第二作者8. 我国制药工业如何面对当今国际竞争,齐鲁药事,2005,第1期,第一作者9. 甘味药的药性理论探讨,时珍国医国药,2005.第1期,16(1)77-78 第一作者10. 咸味药的药性理论探讨,国医论坛,2005.第1期48-49第一作者11.试论市场失灵与国家药品价格调控,齐鲁药事,2004.第10期,第二作者12. 药品招标采购的程序要求及企业投标技巧,医药导报,2005.第5期,第一作者13.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定位问题探讨,时珍国医国药,2005.第5期,第一作者14.药价虚高与药品价格双轨制,中国药事,2005.第6期19卷:338-339,第一作者15.连锁药店信息化建设问题探讨,齐鲁药事,2005,24卷,第6期:343-344,第二作者16.辛夷研究新进展,时珍国医国药,2005.16卷第7期:652-653,第一作者17.从中美药品监督管理体系的比较看我国现行药品监督体系的体制缺陷,《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5.第13期第一作者18.假药的识别与自我保护,医药与保健,2005年05期, 第一作者19.当前我国不合理用药的原因分析及对策,中国药房2005年第16卷第16期p1204-1206,第二作者20.“六看”帮你看出假劣药,大众健康,2005第10期:48, 第一作者21.英国早期的药品立法,中国医药报,2005.11.12法治周刊,第一作者22.20世纪前期的药品制度改革(上)中国医药报,2005.11.19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23.20世纪前期的药品制度改革(下)中国医药报,2005.11.26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24.现代药品法律制度的形成中国医药报,2005.12.10法治周刊,第一作者25.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中国医药报,2005.12.17法治周刊,第一作者26.《1968年药品法》的诞生,中国医药报,2005.12.24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27.20世纪七十年代药品法律制度的变化,中国医药报,2006.1.7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28.非处方药的管理,中国医药报,2006.1.21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29.中医药立法进程,中国医药报,2006.2.11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30.英国药品价格和药品费用的法律规制(上),中国医药报,2006.2.18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31.英国药品价格和药品费用的法律规制(下),中国医药报,2005.2.25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32.我国药品技术监督体系设置模式探讨,中国药事,2005.12期,第一作者33.药品价格问题的探讨,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5.第11期,第一作者34.药品内包装标签与说明书内容不符该如何处理,中国医药报,2006.1.7(6版)星期六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35.无证诊所从零售药店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如何处理[案例评析] 中国医药报2006.3.6(6版)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36.现行执业药师制度缺陷分析及立法建议,药学实践杂志2006,24(1):43-45, 第一作者37. 我国执业药师的素质缺陷及对策,中国药事,2006.第4期:215-217, 第一作者38. 复议和诉讼期间药监部门有权申请法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2006.4.1中国医药报-法治周刊第二版, 第一作者39. GAP时代中药材产业化模式探讨,《时珍国医国药》,2006.4期, 第一作者40. 现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立法建议,中国药事,2006,20(5)期:283-284, 第一作者41.执业药师制度缺陷对我国药学教育的影响,药学教育,2006.4第二期, 第一作者42. 美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齐鲁药事,2006年第五期,第二作者43. 中国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失灵原因剖析,亚洲社会药学,2006,1(1):12-14, 第一作者46. 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国医药报2006.4.8第三版第一作者44. 包含多重违法行为案件的分析与处理,中国医药报2006.5.20 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45. 案例评析:错误资料致使医师滥用药物做如何处理,中国医药报2006.5.27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47. 直营模式中药品连锁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中国医药报2006.7.18法治周刊B3 整版, 第一作者48. 药品经营许可与擅自超越许可事项范围经营药品相关问题探讨,中国医药报2006.08.22,法治周刊B3整版, 第一作者49. 专家断案:以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判定法律责任,中国医药报2006-11-21法治周刊,第一作者50. 连锁门店销售假药谁之过,广东药品监督,2006.12期:32-34,第一作者51. 连锁公司异地加盟店违反GSP做何处理,中国医药报2007年2月3日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52. 药店将过期药赠送他人使用如何处理,中国医药报2007-03-03法治周刊依案说法,第一作者53. 专家断案:药品标示非法是否构成假药,中国医药报2007.4.21法治周刊,第一作者54. 学者观点:正确分析行为的法律后果,中国医药报2007.6.16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55. 学者观点: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2007.6.23中国医药报2007.6.16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56.现行规章中药品不良反应概念存在的问题,中国药事,2007,21(5):304-305, 第一作者57.变质或被污染药品的法律处理探讨,中国药事,2007.3期,第一作者58.三种制劣行为的处理及按劣药论处制度的完善,中国药事,2007,21(8):549-550, 第一作者59.不良反应损害法律责任设置的理论分析,中国药事,2007,21(7):468-169 , 第一作者60.不良反应概念的合理界定,中国药房,2007,18(5):392-393,第一作者61.三种制假行为的处理及按假药论处制度的完善,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7.13(1):113-114 , 第一作者62.《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探讨,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7,13(3):122-124, 第一作者63.药物警戒对上市药品安全性监测的拓展,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7,13(5):125-126, 第一作者64.药品安全保障失效问题思考,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7,13(6):126-127, 第一作者65.危险药品发现的技术系统及其完善,中国药师,2007.5期,第一作者66.药品不良反应控制防范责任的理论分析,亚洲社会药学2006,1(3-4):123-125第一作者67.假药劣药判断问题探讨,亚洲社会药学,2007,2(1):5-8,第一作者68.药品不良反应与合格药品的缺陷医药导报,医药导报,2007,26(5), 第一作者69.用假药生产药品的法律处理及立法完善,医药导报,2007,26(6):687-688,第一作者70.须立法明确药品不良反应中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中国药业,2007,16(6):11, 第一作者71.试析药害事件的法律责任,中国药业,2007,16(8):6-7,第一作者72.药品说明书的法律定性必须明确,中国药业,2007,16(4),第一作者73.药事管理学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实践,2007,18(9):2321-2322,第三作者74.依案说法:2007.8.19是“代理”还是“销售”,中国医药报2007.9.4 A6版法治周刊依案说法, 第一作者75.依案说法:2007.8.19药品部分霉变是按假药还是按劣药论处,中国医药报2007.10.16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76.学者观点:多重法律责任需明晰.中国医药报,2007.12.18法治周刊A7, 第一作者77.药物警戒的理论与实践,中国药业,2007.12.期第一作者78.业务员以公司民名义违法该处罚谁,中国医药报2008.1.19法治周刊,第一作者79.设计缺陷与药品不良反应的控制和防范. 中国药事,2008,22(1):20-22第一作者80.寄语2008:中国医药报2008.1.5法治周刊第一作者81.修订《药品管理法》,必然与应然的选择(王东海采访)2008.3.8法治周刊第五版,第一作者82.医疗机构未建立无菌器械销毁制度如何处理,中国医药报:2008.4.19法治周刊第6版, 第一作者83. 劣药判定的基本法律依据及相关问题探讨,中国医药报:2008.4.12第七版, 第一作者84未按规定储藏药品作何处理,中国医药报2008.5.10法治周刊第6版, 第一作者85.药店非法行医,能否吊销经营许可证,中国医药报,2008.8.23法治周刊第6版, 第一作者86.捐赠药品质量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中国药事,2008,22(8):639-640, 第一作者87.捐赠假药劣药致害谁之过,广东药品监督,第9期, 第一作者88.药品宣传标识引起的假药问题辨析,广东药品监督,2008年第六期, 第一作者89.医疗机构未建立无菌器械消毒制度的处理. 中国社区医师,2008,24(20):7-8第一作者90.新旧GSP证书更换期间经营药品能否予以处罚(依案说法),中国医药报:2008.11.15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91.器械类别调整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中国医药报,2008.12.20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92.法律顾问:怎样才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中国医药报,2009.2.28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93.医疗机构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否处罚,2009.8.1,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94.现行《药品管理法》中假药定义剖析,中国药事2009.08期, 第一作者95.销售产品批号被部分刮去的药品如何处理,中国医药报,2009.9.19(6版)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96.未发现假药可以按照销售假药处理吗?中国医药报,2009.11.7(6版)法治周刊, 第一作者97.我国CRO市场竞争态势分析,亚洲社会药学,2009,4(3),通讯作者98.风险管理在药品生产监管中的应用初探,中国药事,2009,第06期,通讯作者99.药品召回成本控制策略的探讨.亚洲社会药学,2010年第五卷第一期,通讯作者100.卫生院使用假药并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中国医药报,2010.1.30(6版)法治周刊,第一作者101.新旧GSP证书有效期间隙问题及解决办法,中国药事,2010年第24卷第2期:141-143 第一作者102将“丁香酚”用于水产运输保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无处罚权,中国医药报,2010.05.22第六版法治周刊(于培明杨显辉)留言:5-22(6):400.00103 “挂职”药师多次不在岗,药店销售处方药如何处理.doc(于培明杨显辉)中国医药报:2010.08.28:(6):400.00104.我国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中国药物经济学,2010.4期:51-56河南大学会议论文105 一案涉嫌三重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该如何认定,中国医药报,中国医药报,2010.10.23(6)(于培明白腾飞)106试论药监部门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理药品或医疗器械案件. 中国药事,2010,24(11):1054-1057河南大学会议论文107 郭昆鹏,潘振,于培明.试论新药研发风险的应对策略[J]. 临床合理用药2010年5月第3卷第10期:51-52108.于培明. 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进药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中国药物经济学,2010,(5):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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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多数医药连锁公司通过“加盟”的方式吸纳零售药店进行扩张,这一形式确实给加盟合作双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连锁公司低成本、高速度地壮大;加盟药店享受着品牌效应带来的种种好处。

然而,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加盟药店突然神秘失踪,连锁公司不得不为几十万元的货款“埋单”;加盟药店私自组织货源,甚至另起用权或商标使用权,通过连锁公司的培训、管理,通过“品牌”效应,来提高自己的市场地位,增加营业额,获得更大的利润。

连锁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分别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加盟店对自己的“药店”具有所有权,对“药店”里的人、财、物具有绝对的支配权。

所以,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然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杨秀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同时,第四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可见,连锁药店是由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总店(以下简称总店)和若干个加盟店组成。

那么若干个加盟店是否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这就要看加盟连锁的形式。

目前,加盟连锁有两种形式:然是平等的,即零售药店不论是在加盟前还是加盟后,相对于连锁公司而言,其仍然是独立的市场主体。

根据《民法通则》及民法学原理,零售药店的加盟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并不是想找一个连锁公司成为自己的“婆婆”,时刻把自己管住,限制甚至剥夺自己市场上自由采购所需药品品种的权利,而主要是想利用连锁公司的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在节约办店成本、提高管理质量等方面下工夫。

所以,从法律行为真实有效角度上讲,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然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于培明: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公司,从法律上说属于商业特许经营。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特许经表人为其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加盟店就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法律责任应当由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加盟店有无自由采购权主持人: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凡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依法向持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企业采购药品。

这就意味着只要加盟店仍然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就具有自由的药品采购权。

但根据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单独购进药品。

这就意味着加盟店没有自由采购权了。

请问:如何理解这一冲突?对加盟店市场采购权的问题,你的看法是什么?冀华山:我认为,《药品管理法》与《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并不矛盾。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均可依法向持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企业采购药品,调整的是药品经营企业对外的和义务,而这两个规章又是根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是对《药品管理法》的一种补充,从规范药品市场来说是有益的,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两者存在冲突。

对于加盟店采购权的问题,我的看法是加盟店没有采购权。

若加盟店擅自采购,对内来说,总店可以根据加盟的章程、合同,以违约方式予以处理;对外来说,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彭建永: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依法具有独立的药品采购权利。

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凡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依照本条的具体规定,向持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任何企业采购药品。

这就意味着零售药店不论在加盟前还是加盟后,只要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它就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应该依法享有自由的市场采购权;《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药品的权利。

但法律上默许的权利类似于一种自然的权利,其稳定性远低于法律明示予以保障的权利。

如果该项权利受到行政法规或规章的限制,只要这种限制不违反法律的明示规定,这种限制就是合法有效的。

换言之,法律上默许的权利不能对抗其他法规性文件对该项权利的限制。

《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均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单独购进药品,所以,加盟店没有市场采购权。

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加盟店没有药品采购权,若其采用其他方式购药必须得到药品监管部门的特别批准。

如果加盟店擅自单独进货,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加盟店与连锁公司之间的加盟连锁协议,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违反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第一条和第五条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关于零售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加盟店自身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加盟店自己来承担责任。

如加盟店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加盟店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

第二种是加盟店和连锁公司共同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加盟店和连锁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等。

如加盟店销售从连锁公司购回的假药,这时双方都要受到处罚。

第三种是连锁公司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连锁公司承担责任。

如连锁公司利用加盟店搞药品、医疗器械的虚假宣传,加盟店并不知情。

对连锁公司和加盟店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由谁承担,不应考虑连锁公司和加盟店之间的协议怎么约定,只应考虑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在调查清楚违法事实后,该谁承担就由谁承担。

连锁公司和加盟店之间的合同是民事协议,其内容不能“对抗”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杨秀梅:我认为,这要看加盟店是否存在过失,其违法行为是否超越加盟的品采购权,那么加盟店的违法行为,理应由其自行承担,但若是由连锁公司配送药品质量引起的法律纠纷,则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在连锁公司与加盟店经营过程中,只要其配送的药品经加盟方现场验收后,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均与连锁公司无关。

因为一旦加盟方将药品验收上柜后,即表示连锁公司配送的药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其对加盟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到此为止,至于加盟店在自行经营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均应由其自行解决。

简言之,连锁公司对加盟店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即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配送的药品,承担责任的期限是从药品从公司配送出库到加盟方验收上柜这一时间段。

从权利与义务对等角度讲,不论双方有无合同约定,连锁公司的这种责任承担是可行的。

否则,若加盟店自身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都由连锁公司来承担责任,显然对连锁公司不公平。

当然,若连锁公司因配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加盟店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公司予以追偿;善意第三人在不明确加盟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双方的过错情况,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大小由双方分担。

胡昌平: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责任承担问题,直接取决于加盟店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若其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理应依法独立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若其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则应由连锁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加盟双方没有合同约定,则按以上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若有合同约定,则应按照双方约定判定责任归属。

■加盟店经营不善产生问题如何解决主持人:若加盟店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发生破产倒闭时,或者突然神秘失踪无人为货款“埋单”时,或者私自组织货源对连锁公司造成损失的,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解决?张代理的效力。

作为加盟店,在店堂内外悬挂连锁公司的“金字”招牌,对外宣称是连锁公司的门店,接受连锁公司的培训、管理,消费者及其他人员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加盟店是由连锁公司开办的,有权向连锁公司主张权利。

加盟店和连锁公司共同造成的损害,根据《民法》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项损失,由连锁公司承担。

发生事故后,人们对连锁公司的评价降低,势必造成其名誉损失。

连锁公司在和加盟店签订协议之前,应对加盟店的自身投入、人员素质等进行详细考察,尽可能避免加盟店给自己造成损失。

加盟店给连锁公司造成损失后,连锁公司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到法院以合同纠纷或者以侵权纠纷起诉加盟店,由法院审理,做出判决。

杨秀梅:加盟店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也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其在经营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善意第三人可以向连锁公司主张权利,但连锁公司只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就要求连锁公司:一是在吸纳加盟店失的,应先由加盟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能的,可提请有关机构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仲裁处理,如果仲裁不成的,最终也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如何对加盟店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认为,首先要解决的还是法律上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制订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加盟现象、加盟行为能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上的定位与确认,这是解决药品管理法律滞后与医药经济发展变化这一矛盾的根本所在。

其次要加强对加盟店的规范管理,在国家法律未完善修订之前,仍然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虽然它仅是一部部门规章,但它的法律地位是由《药品管理法》予以明确的,它是药品经营管理的“特别法”。

最后要加强对药品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丰富其药品管理法律知识,在思想上树立加盟店依法、规范经营的意识,防范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促进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

于培明:加盟连锁关系中加盟店与连锁公司平等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双方各款“埋单”的情况,我认为这是连锁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模糊混乱造成的。

明明是独立承担盈亏的加盟店,但办理的相关证照却使人误认为是直营店,出现这种情况,连锁公司是存在过错的,应当对不明真相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问题可通过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来解决。

对于加盟店私自组织货源,甚至另起炉灶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给连锁公司造成的品牌损失,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是连锁公司应当与加盟店签订一份权利义务明确的加盟连锁协议书,尤其要规定清楚监督检查条款和责任条款;二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加盟连锁协议以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加盟店的指导和管理,防患于未然。

胡昌平:这一问题还是取决于加盟店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若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加盟店应当自己解决上述问题;若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加盟店与连锁公司应按协议或相关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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