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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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系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各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

第四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要热心于本职工作,热心为学生服务,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二、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4.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学生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为同学服务。

5.具有团队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6.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配合学院开展各项活动。

三、选拔任用程序

第六条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选拔程序如下:

1.自愿报名。

2.资格审查。

3.公开竞聘。

4、公示阶段。对竞聘的干部将在全校公示2天,同时公布相关

部门的举报电话。若有举报,学校将进行认真调查,对确实有不符合干部条件的同学,将不予以聘用。

5.主管部门批准。

6、试用阶段。学校将对公示后的学生干部进行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同时发给聘任证书,聘任时间为一年,期满后进行续聘或重聘,对表现不好的同学将解除聘任。试用期满后,表现合格的干部将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七条班级学生干部采取任命和公开竞聘两种方式选拔任用:

1.学院党总支在新生入学半个月后,根据其在日常活动的表现,了解掌握具体情况,对新生班级的团支部、班委会干部采取任命方式或民主选举、主管部门最终审核确定的方式任用,任职时间根据其表现及班级具体情况而定。

2.民主选举时,到会学生应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4/5,并经过到会学生半数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第八条学生干部一经确定,应立即公布,任职时间视其表现及班级实际情况而定。

第九条主管部门对所有学生干部建立档案,并定期组织对其

进行考核。

四、免职、辞职

第十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去现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不能保持一致。

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3.学习成绩排名达不到班级前50%者。

4.不能认真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者。

5.学期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2者。

6.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者。

7.各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参加测评;各班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由其辅导员组织全班同学参加测评。

第十一条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3.引咎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

不宜再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干部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不辞职者,应当免去现职。

5.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学生干部,辞职后一年内,不得在系内担任其他学生干部职务;自辞职一年后,表现突出,经民主选举通过的可重新担任学生干部。

6.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五、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学院全体同学的监督。

第十三条每学期对学生干部进行一次测评。测评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担任现职。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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