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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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总结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2004年8 月28 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传染病病种:1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非典型肺炎、艾滋病、淋病、梅毒、

3 丙类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一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疫情公布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公布全国疫情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1 发现甲类传染病:一是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

二是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是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并采取必要的医学干预措施。

2 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3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4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等措施进行内部消毒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时采取的三项措施:调查、处理、指导。本法第48条规定了传染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为研究控制传染病,可以进入疫区,任何人不得阻拦或设置障碍。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采取的紧急措施:

1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其他人群聚集活动

2 停工、停业、停课

3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源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的扩散场所

《传染病防治法》对因患传染病死亡的病人的尸体处理分两类:

1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2一般卫生处理火化后按规定深埋

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处理原则:

1在当地疾控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

2就地进行消毒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1 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

2 书写病历记录并保管

3 做好对传染病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

4 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相对隔离

5 做好转诊工作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2006年1月18 日国务院第122次会议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1 月29 日予以公布,自2006年3 月1 日起施行。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对经注射吸毒而传播艾滋病的用美沙酮维持治疗;对经性传播的推广使用安全套和性病诊疗措施;对母婴传播的采取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

权利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艾滋病实施“四免一关怀”:

免受四项诊治费用1 农村病人城镇困难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治疗药品,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2 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3 向艾滋病孕妇免费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4 向生活困难的遗孤和未成年病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免受书本、杂费,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相关费用

结核病防治法律总结

卫生部于1991年9月12 日发布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对确诊的病人在下面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出《结核病报告卡》:1 监测区在24 小时内报告;2 城市非检测区在1 周内报告;3 农村非检测区在2 周内报告

性病防治法律规定

1991 年8 月12 日卫生部发布了《性病预防管理办法》

国家对性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性病包括:1 《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

2 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开展专科性性病防治业务的条件:1 取得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 具有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3 具有性病辅助诊断技术设备和人员

预防措施:宣传教育

严格管理制度

控制母婴传播,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新生儿1%硝酸银点眼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流行时,应于2 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

对其他乙丙类病人疑似病人诊断后24 小时内报告,未实行网报的24 小时内寄出报告卡,县级机构收到报告卡于2 小时内网报。

法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大型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活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建、关闭。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等,禁止入境或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疫机构检疫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对公共场所的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或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病种的,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播后果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知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总结

国境卫生检疫: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国内和由国内传出,在一个国家的边境采取的一种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卫生防护措施。

1989年3 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施行。

国境卫生检疫的范围:1 出入境人员

2 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

3 行李、货物、邮包

4 尸体、骸骨

检疫的病种:1 检疫传染病:鼠疫(潜伏期6日)、霍乱(5 日)、黄热病(6 日)

2 监测传染病: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疟疾以及流行性感冒。

3 禁止入境的疾病:艾滋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以及性病。

检疫发现传染病疑似传染病最迟不得超过24 小时报告。

检疫传染管理的内容:对鼠疫、霍乱、黄热病的管理。对染有黄热病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彻底灭蚊,并且在没有灭蚊前限制该船与陆地和其他出船舶的距离不少于400米。

传染病监测措施:1 禁止某些疾病患者入境;2 出示有关健康证件。3 健康检查。4签发就诊方便卡。

行政处罚:1 以下行为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2)出入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前或出境检疫后,擅自上下人员、卸装行李物品的。

(3)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4)伪造涂改检疫单,不申报疫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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