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铁土房发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办法》(2015)202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办法》(2015)202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

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

2020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

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铁路用地内容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词目:铁路用地英文:landforrailway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

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

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

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济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5日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其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等情况,具体包括净地交易、在建工程交易、土地连同地上物整体交易。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济政办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5日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切实做好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和我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平阴县、商河县可按照本辖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并依职责予以监管;各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租赁住房建设。

第四条租赁住房建设按照政府指导、市场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租赁住房建设,引导社会资本与国有投融资平台合作建设租赁住房。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同区域住房租赁供需形势,编制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根据《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土房发〔2010〕275号)要求,为保证住房配售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所有房源全部纳入路局统一分配的原则,特制定全局统一的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公示告知每名职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严格执行《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严格配售管理工作程序,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条住房配售执行全局统一的排序政策,逐步满足职工保障性住房的需求。

排序以工龄因素为基准,并考虑有无住房、职务、级别、职称、岗位、年龄等因素。

按照“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区分房源所在地区,形成全局申请住房统一排序结果。

第三条住房配售分为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离退休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和离休一般人员)、在职一般干部职工和退休一般人员4个分配单元。

根据全局统一排序结果和各地区房源情况,路局房管处提出房源分配建议方案,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给局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按排序结果组织选房。

第二章配售排序第四条排序方法㈠在职一般干部职工1.以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计算到日)。

2.工龄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职务高者优先,级别高者优先,职称高者优先,岗位艰苦者优先,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㈡退休一般人员1.以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计算到日)。

2.工龄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职务高者优先,级别高者优先,职称高者优先,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职务、级别、职称为退休时的职级。

㈢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1.依据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任现职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依次按正处(先职后级)、正高、副处(先职后级)、副高(先聘任后资格)、高级技师排序。

2.任职时间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工龄长者优先(计算到日),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护铁路用地,维护国家铁路安全和正常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铁路管理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合理、公正、文明”的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

第四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利用、有效保护铁路用地。

第五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平。

第七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土地管理风气。

第八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法律法规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土地使用行为,维护铁路土地管理秩序。

第二章土地管理基本原则第九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

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确保土地使用行为合法、规范。

(二)合理利用。

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铁路建设运营需要,合理规划土地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

(三)公正公开。

依法公开招拍挂土地使用权,确保土地使用权有序出让,保障各类主体的平等参与权。

(四)保护环境。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五)节约用地。

积极推行集约化利用土地,加大土地资源节约力度,促进铁路用地高效利用。

第十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应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确保土地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各级铁路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二)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组织调查、监测、评估土地资源状况,制定利用规划;(四)组织招拍挂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流转;(五)指导和监督土地管理工作,加强巡查检查;(六)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纠纷;(七)开展土地资源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关于认真做好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关于认真做好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关于认真做好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公布日期】2005.08.08•【字号】鲁国土资发[2005]469号•【施行日期】2005.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关于认真做好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5]469号)德州、济南、泰安、济宁、枣庄市人民政府: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该项目建成后,将大大改善铁路运输现状,提高运输质量和运输能力,降低能耗,意义重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要求各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有关费用标准。

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平均每亩16000元。

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500元/亩,菜地1000元/亩。

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不含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及地上、地下通讯电缆、地下通讯电缆光缆、地下输油、气、水管线)补偿按照当地市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征地管理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规定执行;耕地开垦费标准为3000元/亩。

二、临时用地审批和补偿。

工程施工期间所需临时用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综合补偿单价按每亩每年1000元逐年补偿。

临时用地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用地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占用耕地的恢复耕作条件,并交回原土地使用者。

三、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确保铁路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1•【字号】济政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日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是指为实施城镇村规划而需要批准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总量指标,包括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含耕地)及未利用地指标。

第三条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和重点工程、重点片区用地,并合理向规划编制完善的区域倾斜;(三)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四)鼓励合理竞争,择优供给;(五)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省、市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条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集中预报和沟通衔接制度。

每年第4季度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四大投资集团公司等单位将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向市国土资源部门预报。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预报情况,确定全市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规模和计划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国土资源部门。

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1996

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1996

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房改发[1996]5号各分局房改办,工程总公司,物资工业总公司房改办:经过前一阶段努力,各分局大口单位出售住房等级划分工作基本完毕。

进入八月份,全局售房工作转入正式计价阶段,为做好售房计价和预交款多退少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1、严格执行路局济铁房发[1996]75号《济南铁路局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的售房政策。

售房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售房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把握各项政策,不得擅自突破、变通。

各单位在实施工作中,遇有政策性问题或本部门、本地区独特情况,要提出解决建议,及时报路局房改办批准后再执行。

2、根据路局售房工作的总体部署,各单位要抓紧做好售房计价各项资料的整理和数据库建立工作,周密安排好预交购房款的多退少补的各项工作。

路局要求各单位九月初要开始办理多退少补工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九月底要完成大部分,个别问题放在十月份处理。

各单位根据上述时间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安排,本着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进度和质量,确保售房计价和多退少补工作尽快圆满完成。

3、做好职工购房保险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路局济铁房发[1996]75号文件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职工购房实行住房保险,这是我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参照地方政府售房政策确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了职工在购房取得所有权后,一旦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毁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职工,有利于企业。

为此,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明确意义。

关于住房保险协议的签定,为便于操作,各分局可与所在地保险部门研究拟定协议;路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工程总公司、物资工业总公司在济南分局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层单位,由路局房改办负责与保险部门研究签定协议,两个大口单位在徐州、青岛分局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层单位,可按照所在地分局同指定的保险部门签定的协议,委托分局房改办代办住房保险手续。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济南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济南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1]2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6.10【实施日期】2011.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济南铁路局是驻我省部属国有企业,为山东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多年来,受改造资金等条件限制,路局职工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尚未得到根本改善,有的居住区已经成为驻地城市的棚户区或危旧房片区。

省政府决定将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中符合棚改条件的棚户区(危旧房)纳入全省棚改规划一并实施改造,切实改善铁路职工居住条件。

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现就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济南铁路局棚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为改善济南铁路局职工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全省棚改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科学规划、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棚改政策,加大驻地政府支持力度,积极争取铁道部支持,盘活铁路土地资源,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省逐步实施济南铁路局棚改,基本改善铁路职工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条件,努力将铁路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铁路建设成为了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铁路用地资源,我国制定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铁路用地管理的背景、目的、管理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人口增长的持续膨胀,对于高效、便捷的交通运输需求日益增长。

铁路作为国家交通干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用地规划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铁路用地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闲置、未经合理利用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用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亦或是保护环境和生态,我国制定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二、目的与原则《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铁路用地的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同时确保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

在管理铁路用地过程中,以下几个原则是需要遵循的:1. 合法合规原则:所有用地规划和使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统一规划原则:铁路用地管理应该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保证资源的协调利用。

3. 保护环境原则:铁路用地的建设和管理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确保铁路的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内容《铁路用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用地审批:对于铁路用地的规划和审批,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逐级审批,确保用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用地征收:对于需要征收的用地,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3. 用地出让:对于非铁路用地,如商业用地等,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出让,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保公平竞争。

4. 用地监管:对于已经划定的铁路用地,需要进行监管,以防止闲置、滥用或违法用地的出现。

四、实施效果自《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铁路用地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铁路用地的规划和审批程序得到了较大改善,提高了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济政发[2011]4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济政发[2011]4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济政发〔20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应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拟补偿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涉及对相关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除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外,须报区政府备案。

二、征收集体土地同时涉及征收农民住房的,要妥善解决好被征收房屋农民居住问题,保障其居住条件。

安置住房用地由市政府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划拨供应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各区政府和特定区域建设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三、对被征收土地农民进行房屋安置后,村庄外缘闭合圈内的原宅基地、空闲地、零星种植养殖用地等全部土地,均由市政府依法征收并处置,其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转为政府对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安置费用。

村庄外缘闭合圈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

四、安置住房户型原则上分为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8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平方米4种,各区政府可根据被安置农民意愿适当调整。

户型选择要在住房设计建设前进行,由被安置人按《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自行选择,选择后不得变更。

济铁建发(2010)380号

济铁建发(2010)380号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建发…2010‟380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各合资公司(筹备组):现将《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JNJG/JG—2010—006—01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结合我局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原则。

第五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六条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2—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I类、Ⅱ类。

1.Ⅰ类变更设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

2.Ⅱ类变更设计。

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八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决

【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3.12.26
【实施日期】2003.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鲍志强
2003年12月26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经200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lar_50057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鲁政办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全省铁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铁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路建设征地范围铁路建设征地范围包括铁路正线、站场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用地和改沟改路、拆迁安置用地。

二、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为:(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含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及地上、地下通讯电缆、光缆,地下输油、气、水管线)补偿标准按照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房屋拆迁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耕地开垦费标准为1万元/亩。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缴纳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万元/亩以下(含5万元)的为1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10万元/亩(含10万元)的为1.5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0万元/亩以上的为2万元/亩。

(五)工程施工期间临时用地,按以下标准逐年进行补偿:占用农用地的为2300元/亩年,占用其他土地的为1500元/亩年。

试论中国济南铁路土地的科学管理办法与开发利用新举措

试论中国济南铁路土地的科学管理办法与开发利用新举措
[关键词] 铁路用地ꎻ 管理办法ꎻ 开发利用ꎻ 举措 [ DOI] 10������ 13939 / j������ cnki������ zgsc������ 2018������ 12������ 107
近些年来ꎬ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ꎬ 运输需求也越发强烈ꎬ 山东济南的铁路建设发展也是有目共睹的ꎬ 铁路土地使用也 在不断增加ꎮ 面对如此紧迫的形势ꎬ 我国各省市的铁路用地 都必须做好科学管理ꎬ 并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主导作用ꎬ 合 理地开发铁路用地ꎬ 整合并利用好我国的土地资源ꎬ 在保证 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建设济南铁路运输ꎬ 更好地实现我国土地 的可持续发展ꎬ 为后代留下雄厚的 “资本”ꎮ
管理科学
中国市场 2018 年第 12 期 ( 总第 967 期)
土地还得认真审核复查ꎬ 为其开发利用提供重要的依据ꎮ
要ꎬ 则可以利用协议或相关制度进行集中回收ꎬ 再制订严格
(3) 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ꎮ 要想最大限度地发 的开发与利用方案ꎬ 对这些土地进行依法、 合理、 有序的开
挥土地资产的效益ꎬ 关键还得科学合理地规划与配置现有的 发与利用ꎮ 保障铁路用地资源不流失的情况下ꎬ 灵活地调动
(2) 闲置土地有效开发利用起来ꎮ 闲置的土地改造成 铁路不是一件随意的事情ꎬ 最关键的还是要搞清楚闲置了多 少土地及其基本情况ꎮ 要是一些闲置的土地可以开发利用而 改造成铁路ꎬ 就要对其开发利用的方式方法及目的有深刻的 认识ꎬ 确保土地资产能够保值增值ꎮ 另外ꎬ 一些重点的闲置
2018������ 4 107
4 铁路用地开发利用新举措
在可持续发展理念驱动下ꎬ 济南铁路用地的开发与利用 势必要发挥自身地理位置的优势ꎬ 进行合理的结构安排ꎬ 提 高土地的使用率ꎬ 不断提升济南的经济效益ꎬ 改善济南铁路 沿线的生态环境ꎬ 充分满足人们对铁路的需求ꎬ 但也不能忽 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ꎮ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铁路用地的管理,保证铁路用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铁路用地管理。

1.3 定义- 铁路用地:指铁路运输所需的土地、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等统称。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负责对铁路用地进行管理的单位。

-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指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委派的负责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铁路用地保护2.1 铁路用地保护原则铁路用地保护以确保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原则。

2.2 铁路用地保护措施-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铁路用地的安全运营。

- 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 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保护铁路用地周边的生态环境。

三、铁路用地利用3.1 铁路用地利用管理-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划和政策,合理利用铁路用地资源。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按照现有土地管理制度,进行土地使用申请和审批。

3.2 铁路用地利用程序-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土地用途调整,优化铁路用地资源的配置。

-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应及时报批铁路用地利用方案,确保合规性和可行性。

四、铁路用地保护与利用经济效益的协调4.1 经济效益考量-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合理利用铁路用地,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通过科学规划,推动铁路用地资源的最佳配置。

4.2 铁路用地经济效益评估-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应对铁路用地的利用效益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五、法律责任和违法处罚5.1 违规行为认定-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应予以追责。

5.2 违法处罚- 对于铁路用地管理单位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土房发〔2010〕117号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现将修订后的《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铁路用地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集中统一、分层负责,严格制度、规范程序”的指导方针,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保护和管理铁路用地。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和保护铁路用地的责任与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济南铁路局管辖内依法以接收、留用、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或抢险需要,短期内(一般不超过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及其他暂需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铁路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依法登记的铁路用地受国家法律保护,路局享有使用权;未经路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五条路局依法行使全局范围内铁路用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权。

路局管内铁路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和铁路用地利用及权属管理,分别由路局计统处、建管处和土地房产管理处归口管理。

铁路用地的保护,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局属单位负责。

第六条路局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

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是全局铁路用地的主管部门。

土地房产管理处所属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以下统称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作为路局土地管理的专业职能机构,根据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统一负责全局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下设地区土地管理办公室,按照划定的区域,行使铁路用地管理职能。

局属各单位应在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使用铁路用地,未经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圈占铁路用地,不得随意建设、改变原地貌,不得出租、处置铁路用地或代行铁路用地管理事务。

第七条铁路用地按其用途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运输生产用地:是指铁路区间线路、车站、站场、货场、运输生产及养护维修设施、仓储库及其他运输生产设施用地。

辅助生产用地:是指机关、职工教育培训设施、产品生产及修配设施、后勤保障设施、林业、采石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用地。

生活设施用地:是指文体娱乐设施、职工住宅区的公建设施、其他生活设施用地。

其他用地:是指特殊用地及其他依法留用的土地。

第八条路局所属各单位的用地,按其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运输生产设备等自然形成的边界或按照铁路用地使用功能进行划分。

铁路单位混合使用同一宗土地(地块)的,按各单位使用土地或者房屋的范围确定用地;不能确定土地或房屋使用范围的,以该宗土地的主要使用功能或占用份额较大的一方确定用地。

路局各单位之间的用地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调处。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职责第九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路局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十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工作职责(一)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结合路局实际,制定铁路用地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

2.负责铁路用地权属管理工作。

依法做好铁路用地登记确权、相邻宗地指界工作,并负责保管全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开展铁路用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测绘和土地统计工作;负责铁路用地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建立和维护土地基础管理台账;参与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及地方政府间的协调工作;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和接管工作;根据铁道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用管理工作。

3.负责做好既有铁路用地的调剂利用和优化配置工作;负责既有铁路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开发经营项目用地的审批工作。

4.负责路外建设工程占用铁路用地、路外临时占借铁路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占借地协议和收费管理工作;负责铁路用地资产收益的监管工作。

5.负责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用途变更、权属转移)、主辅分离铁路用地资产划分和铁路企业改制中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6.负责全局铁路用地执法监察工作。

依法开展铁路用地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涉及铁路用地的违法案件;参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涉及铁路用地的安全监督工作。

7.负责对局属单位的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8.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合资铁路用地的管理、统计等指导工作。

(二)路局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职责路局总工室、计统、企法、工务、建管、运输、机务、安监、财务、多元、公安、法院等部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并结合工作实际,协助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做好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三)局属单位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在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监护范围内铁路用地的巡视监护工作,发现、制止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并及时上报路局土地管理部门。

2.配合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开展铁路用地监察、权属调查和调剂利用工作,提供所需技术资料。

3.根据本单位铁路用地监护范围和工作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土地监护员,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本单位监护范围内铁路用地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铁路用地的规划和计划管理第十一条路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铁路运输生产布局调整趋势和既有铁路用地的资源状况,组织编制局管内的铁路用地规划。

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铁路用地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由路局计统处根据地方政府规划修编和铁道部编报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报送。

局管内铁路枢纽及站区既有铁路用地规划,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铁路枢纽、站区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计划组织编制,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局管内各类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使用既有铁路用地,应核实用地情况,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提出用地建议、意见。

路局下达项目计划,应经土地管理部门会签,并作为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

第十四条各类基本建设及更新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规划范围进行建设,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用地规划实施情况的核实检查。

第十五条因铁路建设项目调整和铁路运输生产发展的需要,需调整铁路用地规划和用地计划的,调整方案应报送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四章铁路建设用地第十六条铁路建设需要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以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铁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按实际需要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项目执行单位根据铁路建设需要,在项目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临时用地,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在建设周期内的临时用地如超过约定期限应续办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后需要复垦的土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凡进行铁路线路改造、其他更新改造工程发生征收或征用土地的,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续;建设项目完工时,应及时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移交合法的征地资料。

因铁路抢险救灾急需的临时用地,可先行使用土地,但事后须按规定办理补偿和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建设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铁运[2008]158号)的规定,组织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

铁路建设用地的验收交接,应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铁路建设用地竣工资料正本向路局档案馆移交,副本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合资铁路建设工程利用铁路既有用地,按照《铁道部关于合资铁路利用既有铁路用地资产的处理意见》(铁运[2006]219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路外企事业单位修建专用线,因专用线接轨向路局移交增建股道设备的同时,无偿移交新增土地。

第五章铁路用地管理及保护第一节权属管理第二十四条路局所辖范围内的铁路用地,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为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定期检查地界标状态并及时补充丢失或损坏的界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地界标。

铁路用地确权登记、地籍测绘及地界标制作、埋设、维护,应纳入路局成本计划。

第二十六条凡进行铁路线路改造发生线路位置改移的,线路设备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线路改造技术资料,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据此修订铁路用地坐标。

第二十七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台帐,定期进行使用状况调查和地籍测量,每年根据使用变化状况对铁路用地进行图件修、补测,对地籍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台帐核对。

第二十八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健全各类铁路用地管理台账,准确掌握土地利用动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