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铁土房发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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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铁土房发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土房发〔2010〕117号

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现将修订后的《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铁路用地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集中统一、分层负责,严格制度、规范程序”的指导方针,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保护和管理铁路用地。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和保护铁路用地的责任与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济南铁路局管辖内依法以接收、留用、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或抢险需要,短期内(一般不超过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及其他暂需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铁路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登记的铁路用地受国家法律保护,路局享有使用权;未经路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五条路局依法行使全局范围内铁路用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权。

路局管内铁路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和铁路用地利用及权属管理,分别由路局计统处、建管处和土地房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铁路用地的保护,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局属单位负责。

第六条路局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是全局铁路用地的主管部门。土地房产管理处所属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以下统称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作为路局土地管理的专业职能机构,根据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统一负责全局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下设地区土地管理办公室,按照划定的区域,行使铁路用地管理职能。

局属各单位应在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使用铁路用地,未经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圈占铁路用地,不得随意建设、改变原地貌,不得出租、处置铁路用地或代行铁路用地管理事务。

第七条铁路用地按其用途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运输生产用地:是指铁路区间线路、车站、站场、货场、运输生产及养护维修设施、仓储库及其他运输生产设施用地。

辅助生产用地:是指机关、职工教育培训设施、产品生产及修配设施、后勤保障设施、林业、采石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用地。

生活设施用地:是指文体娱乐设施、职工住宅区的公建设施、其他生活设施用地。

其他用地:是指特殊用地及其他依法留用的土地。

第八条路局所属各单位的用地,按其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运输生产设备等自然形成的边界或按照铁路用地使用功能进行划分。铁路单位混合使用同一宗土地(地块)的,按各单位使用土地或者房屋的范围确定用地;不能确定土地或房屋使用范围的,以该宗土地的主要使用功能或占用份额较大的一方确定用地。

路局各单位之间的用地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调处。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职责

第九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路局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十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结合路局实际,制定铁路用地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

2.负责铁路用地权属管理工作。依法做好铁路用地登记确权、相邻宗地指界工作,并负责保管全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开展铁路用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测绘和土地统计工作;负责铁路用地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建立和维护土地基础管理台账;参与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及地方政府间的协调工作;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和接管工作;根据铁道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用管理工作。

3.负责做好既有铁路用地的调剂利用和优化配置工作;负责既有铁路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开发经营项目用地的审批工作。

4.负责路外建设工程占用铁路用地、路外临时占借铁路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占借地协议和收费管理工作;负责铁路用地资产收益的监管工作。

5.负责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用途变更、权属转移)、主辅分离铁路用地资产划分和铁路企业改制中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6.负责全局铁路用地执法监察工作。依法开展铁路用地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涉及铁路用地的违法案件;参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涉及铁路用地的安全监督工作。

7.负责对局属单位的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8.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合资铁路用地的管理、统计等指导工作。

(二)路局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职责

路局总工室、计统、企法、工务、建管、运输、机务、安监、财务、多元、公安、法院等部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并结合工作实际,协助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做好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三)局属单位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在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监护范围内铁路用地的巡视监护工作,发现、制止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并及时上报路局土地管理部门。

2.配合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开展铁路用地监察、权属调查和调剂利用工作,提供所需技术资料。

3.根据本单位铁路用地监护范围和工作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土地监护员,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本单位监护范围内铁路用地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铁路用地的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路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铁路运输生产布局调整趋势和既有铁路用地的资源状况,组织编制局管内的铁路用地规划。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铁路用地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由路局计统处根据地方政府规划修编和铁道部编报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报送。局管内铁路

枢纽及站区既有铁路用地规划,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铁路枢纽、站区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计划组织编制,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局管内各类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使用既有铁路用地,应核实用地情况,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提出用地建议、意见。路局下达项目计划,应经土地管理部门会签,并作为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

第十四条各类基本建设及更新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规划范围进行建设,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用地规划实施情况的核实检查。

第十五条因铁路建设项目调整和铁路运输生产发展的需要,需调整铁路用地规划和用地计划的,调整方案应报送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四章铁路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铁路建设需要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以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铁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按实际需要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项目执行单位根据铁路建设需要,在项目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

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临时用地,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在建设周期内的临时用地如超过约定期限应续办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后需要复垦的土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凡进行铁路线路改造、其他更新改造工程发生征收或征用土地的,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续;建设项目完工时,应及时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移交合法的征地资料。

因铁路抢险救灾急需的临时用地,可先行使用土地,但事后须按规定办理补偿和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建设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铁运[2008]158号)的规定,组织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

铁路建设用地的验收交接,应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铁路建设用地竣工资料正本向路局档案馆移交,副本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合资铁路建设工程利用铁路既有用地,按照《铁道部关于合资铁路利用既有铁路用地资产的处理意见》(铁运[2006]219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路外企事业单位修建专用线,因专用线接轨向路局移交增建股道设备的同时,无偿移交新增土地。

第五章铁路用地管理及保护

第一节权属管理

第二十四条路局所辖范围内的铁路用地,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为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定期检查地界标状态并及时补充丢失或损坏的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地界标。

铁路用地确权登记、地籍测绘及地界标制作、埋设、维护,应纳入路局成本计划。

第二十六条凡进行铁路线路改造发生线路位置改移的,线路设备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线路改造技术资料,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据此修订铁路用地坐标。

第二十七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台帐,定期进行使用状况调查和地籍测量,每年根据使用变化状况对铁路用地进行图件修、补测,对地籍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台帐核对。

第二十八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健全各类铁路用地管理台账,准确掌握土地利用动态。

第二十九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铁路用地档案的管理,对日常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图纸等资料,按照铁道部《铁路用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办法》(铁运〔2007〕142号)规定,建立铁路用地管理档案。

第二节利用管理

第三十条局属单位应按照依法登记确定的用途和铁路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铁路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出租、抵押铁路用地使用权及利用铁路用地进行联营、联建。

未经办理合法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属违规用地行为。需改变铁路既有用地用途的,应事先办理申请用地变更手续。

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时,由用地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涉及铁路运输生产、规划建设、生产布局调整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用地,应同时报路局总工室、计统处、工务处、安监室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局属单位之间需调整用地的,应办理内部用地调整审批手续。

铁路内部调整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调整用地的单位,向路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用地平面图(1:500、1:1000或1:2000)及有关说明材料。用地调整方案应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调整用地方案,向相关用地单位下达用地批复通知,相关用地单位据此调整使用土地。

第三十二条铁路用地资产向路外转移引起铁路用地权属变更,或因经营结构调整、生产布局调整而引起土地用途改变的,均应办理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其处置权责属于路局。其中:总工室、计统处及原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权责,负责对拟处置土地相关问题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对拟处置土地涉及资产、财务处理相关问题的审核;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拟处置土地提出方案建议、组织审核和

处置报批及备案工作。

第三十三条办理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应按照铁道部铁运[2006]49号、运地管理[2004]25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报铁道部核准的项目:

1.变更铁路用地权属涉及铁路路网规划和建设发展的;

2.变更铁路用地权属涉及铁路运输生产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影响运输安全的;

3.无偿变更铁路用地权属至路外的;

4.根据国家和铁道部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必须报铁道部或中央财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的;

5.因企业经营结构和生产布局调整或多元经济发展需要,引起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土地评估价值(不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下同)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或虽不满3000万元,但处置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由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核准。

(二)由路局核准的项目:

除前款需报铁道部审核批准的用地权属变更,凡我局铁路用地使用权向路外转移或因企业经营结构、生产布局调整、多元经济发展需要,引起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的,由路局审核批准,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因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公益设施建设引起政府收回(购)或置换铁路用地,以及利用铁路用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涉及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的行为,比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核准权限办理。

第三十五条铁路用地资产向路外转移实行有偿转让。已列入固定资产的铁路用地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六条铁路企业改制应依法进行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具体按铁道部铁运[2003]118号、铁运[2004]101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利用铁路用地与路外单位进行合资、合作、联营、联建,以及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等涉及铁路用地开发利用的项目,按照铁道部铁运[2006]198号及路局有关规定进行可研审查,并按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用地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一)报铁道部核准的项目:

1.涉及铁路路网规划和建设发展的;

2.涉及铁路运输生产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影响运输安全的;

3.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铁路用地至路外的;

4.土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

5.土地评估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

6.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必须报铁道部核准的。

(二)由路局审核批准的项目:

除前款需报铁道部审核批准以外的涉及铁路用地开发利用行为,由路局审核批准,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因铁路用地开发利用项目引起铁路用地使用权变更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开发利用的铁路用地进行评估,纳入审查报批内容。

第三十九条局属辅业企业独资开发经营项目使用铁路用地的,需经路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可研审查、报批后,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开发经营项目不改变土地原用途,或改变土地原用途但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用地批复;开发经营项目改变土地原用途,或用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比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办理用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开发经营,其增值收益中所含的土地使用者权益应返还路局,并通过土地资产评估和有关审核批准手续予以明确。

因改变铁路用地原有用途或者使用性质应向政府缴纳的有关规费,由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铁路单位新建及改(扩)建项目需使用既有铁路用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路局提交用地申请报告。根据建设或使用类别,用地申请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属于部、局下达基建更改计划的建设项目,提交部、局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复文件。

2.属于申请用地单位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或可研报告。其中:涉及铁路运输生产、规划建设、生产布局调整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用地,由路局总工室、计统处、工务处在用地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涉及其他用地单位的,附调整用地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3.拟用地块的平面布置图(1:500、1:1000或1:2000)。

(二)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用地审查,向相关单位下达用地批复文件。

(三)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用地批复文件,监督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定界放线。因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引起用地位置、面积、用途等变化的,应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工程项目竣工时,应进行工程用地竣工验收。

部属单位申请使用我局铁路用地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路外单位需要临时使用铁路用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用地单位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土地管理办公室与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临时用地单位应认真履行临时用地协议,协议到期应完整交回土地。如需继续使用应按规定续签协议。

(二)临时使用铁路用地,用地单位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损毁铁路设施;不得影响铁路安全及运输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范围,不得改变用地位置和签订的用途;不得有出租、转让等处置土地的行为。

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对临时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铁路线路两侧依法留用的铁路用地,在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规定、满足铁路运输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可暂时交由农民耕种。农民承种铁路用地的应签订土地承种协议。

(四)遇有铁路运输生产或建设发展需要收回临时使用的铁路用地时,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将土地退交铁路。

(五)临时使用铁路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农民承种土地除外)。临时使用铁路用地的收费,按照所在省政府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路外企事业单位修建公铁立交桥需穿跨铁路线路或修建专用线需与国铁接轨,由路局总工室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审查鉴定。项目建设单位持批准文件,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铁路用地手续,在核查现场、签订用地协议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路外企事业单位埋设、架设管线等设施需穿跨铁路线路的,在向工务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同时,应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用地单位在核查现场、签订用地协议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节用地监察

第四十三条根据《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鲁土监字[1998]11号、鲁国土资字[2006]167号文件规定,铁路用地管理机构依法开展铁路用地监察工作。

受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设立铁路土地监察支队,负责全局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依法开展铁路用地监护工作。

路局企法、安监、运输、机务、工务、财务、公安、法院、护路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开展铁路用地监察工作。

第四十四条局属单位按照以下划定区域开展铁路用地监护工作:

工务段:车站进站信号机外区间线路用地及本单位实际使用范围内的铁路用地。

车务段(独立车站):本段(站)辖内车站进站信号机内、站前广场及本单位实际使用范围内的铁路用地。

建筑段(房建段):生活住宅用地及本单位所使用的铁路用地;

其他局属单位和辅业系统所属单位:本单位实际使用范围内及本单位管理的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铁路用地。

第四十五条铁路用地监察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国有铁路用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开发、利用、处置情况;

(三)受理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四)调查处理铁路用地违法违规案件;

(五)依法制止侵占铁路用地的违法行为;

(六)对涉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

(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铁路用地的相关案件。

第四十六条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铁路用地监察职责发现侵占铁路用地时,应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要求,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铁路用地监护工作职责

局属各单位应履行以下铁路用地监护工作职责:

(一)建立土地监护工作制度,健全土地监护网络体系,完善土地监护工作机制,落实铁路用地监护责任。

(二)实施责任区域内铁路用地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占用、违规使用铁路用地行为并向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三)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监护责任单位、所在地铁路公安机关应予协助配合。

(四)按照铁路建设用地或规划确定的用途合理使用铁路用地,凡需改变用地原用途、新建或改(扩)建地面房屋设施以及开发利用铁路用地的,严格按照路局规定履行用地报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铁路用地监察人员行使监察职权时,应出示土地监察证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检查,主动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无理阻挠。

第四十九条严禁在铁路线路用地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埋坟打井等侵权行为。

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铁路用地实行重点保护,严禁任何破坏路基稳定、影响司机了望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第五十条路局管内铁路沿线的铁路公安机关、线路服务公司、护路办等部门和单位,负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铁路用地的巡视守护的责任和义

务,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所在地区的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十一条路局土地管理、企法、安监、护路、铁路公安和铁路法院,应建立土地监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有效查处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和铁路建设的土地侵权案件,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六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根据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决定》(铁运[2006]58号)、《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铁政法[2009]258号)和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路局对铁路用地的资产安全和监护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局属各单位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十三条路局根据局属单位每年的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组织评选先进单位,对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铁路用地以及铁路用地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予以表彰;建立铁路用地保护有偿举报制度,对确保铁路用地资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第五十四条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失格管理。对局属单位在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中因工作疏漏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土地流失或违规使用、处置铁路用地等行为,定性为“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失格单位”,并扣除在《济南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中“土地房产管理”考核项目的全部得分。

第五十五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擅自批准他人使用、处置铁路用地的,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视其情节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局属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占用、处置铁路用地的,其行为无效,责令退还占用的铁路用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直

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建设项目执行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因未及时办理征用土地验收交接而发生的土地争议以及解决争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并视情节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铁路用地管理人员进行铁路用地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拒绝配合检查或谎报、隐瞒用地情况的,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铁路单位和铁路职工均应予以制止,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阻碍铁路建设正常进行或妨碍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应予以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合资铁路公司的铁路用地管理,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各合资铁路公司于年底前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提报土地管理统计年报。

中铁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等专业运输公司的用地管理,按照铁道部《关于三个专业运输公司组建中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划分的通知》(铁运函〔2003〕500号)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济南铁路局2005年公布的《关于修订<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土房发[2005]356号)文件,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此前路局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事务工作土地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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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铁道部,山东、河南、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路局机关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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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铁土房发〔2010〕118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土房发…2010?118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 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济南铁路局基层单位铁路用地监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济铁土房函[2007]第80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1—

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 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格铁路用地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局铁路用地保护与监察体系,强化铁路用地资产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决定》(铁运…2006?58号)、《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办法》(铁运[2006]98号)、《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铁政法[2009]258号)和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路局研究决定,将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纳入全局局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路局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将铁路用地监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建立健全铁路用地监护工作制度,做好监护工作,规范用地行为,维护铁路用地秩序和资产安全。 (二)健全组织,落实制度,明确责任,设立专兼职土地监察人员,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中间站、车间、工区(班组)或区域性监控网络,实施土地动态监控,保证监护工作实时监护。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土地,并监督所属下级单位、职工个人的用地行为。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基建、更新改 —2—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施工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特急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运发…2008?150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 施工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合资公司,各建筑段: 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08]76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济南铁路局施工日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1—

济南铁路局施工日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和行车安全, 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08]7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日计划是指由铁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台(简称“施工台”,下同)根据月度施工计划(含临时施工批复文电,下同)及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申请编制的次日0:00-24:00施工计划。 第三条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12:00前通过施工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将施工计划申请(含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后(与月度施工计划进行核对),于施工前2日9:00前,通过施工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向调度所施工台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施工单位按项目作业内容不同,分别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以工务施工内容为主的施工(包括: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5T设备电缆、TPDS轨道平台、油气管线等设施,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影响路基稳定的项目等)上报工务处;以电务施工内容为主的施工(包括:信号、联锁、闭塞、CTC、列控等设备大中修、含铁通施工等项目)上报电务处;以接触网、给水、供电施工内容为主的施工上报机务 —2—

济南铁路局招聘,笔试内容提前复习

济南铁路局招聘,笔试内容提前复习 济南铁路局一直以来都深受应届毕业生的喜爱。因为济南铁路局是国企,工作不累,工资还不错,很多同学都是报名之后才进行笔试复习,这样复习时间通常来不及。中公国企为大家会汇总了济南铁路局应该提前复习的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 1. 钢筋弯曲机的操作要点有哪些? 答:(1)要在工作盘速度和允许弯曲直径范围内使用。 (2)应在试弯合格后才准弯曲。 (3)等检查机械各部件、油杯、蜗轮箱内的润滑油合格,经空运转正常后,才准正式操作。 (4)对倒顺开关控制工作盘旋转方向要熟练掌握。 2. 钢筋弯曲机的操作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不允许在弯曲机运转过程中更换心轴。 (2)不准在运转过程中对成型轴加油或清扫。 (3)机身应接地,电源不允许直接在倒顺开关上连接,应另设电气闸刀控制。 3. 盘条钢筋冷拉的工艺是什么? 答:开盘、切断、夹紧夹具、冷拉、堆放。 4. 什么叫钢筋冷拉? 答:钢筋冷拉是将Ⅰ~Ⅳ级热轧钢筋在常温下进行强力拉伸至超过钢筋屈服点,使钢筋产生塑性变形,然后放松,以提高强度,节约钢材。 5. 什么叫钢筋冷拔? 答:冷拔就是把低碳钢筋放在冷拔机上,以强力拉拔的方式使钢筋通过比其直径小0.5~1.0毫米的冷拔机上模孔,而把钢筋拔成比原钢筋直径小的钢丝,称为冷拔低碳钢丝。 6. 钢筋冷拔后为什么能大幅度提高强度? 答:钢筋在冷拔过程中不单纯是一个纵向的过程,而其横向还受到强大的冷压缩,使钢筋内部晶体比冷拉发生更强烈的变化,从而使钢丝强度大幅度提高,

但塑性降低,伸长率变小。 7. 采用控制冷拉率的方法冷拉钢筋时,其冷拉率如何确定? 答:采用控制冷拉率方法冷拉钢筋时,冷拉率必须由试验确定。测定同炉批钢筋冷拉率的冷拉应力符合规范规定,其试件不宜少于4个,并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批钢筋实际采用的冷拉率。 8. 什么是冷拔总压缩率? 答:冷拔总压缩率β即由盘条拔至成品钢丝的横截面缩减率,可按下式计算: %100202 20?-=d d d β 式中: 0d ——盘条钢筋直径(毫米); d ——成品钢丝直径(毫米)。 9. 钢筋冷拉控制指标有哪些? 答:钢筋冷拉控制有两种。一是控制应力,二是控制冷拉率,控制应力,就是在冷拉钢筋每单位截面积上控制拉多少力,单位是MPa ,冷拉率就是钢筋被拉后所增加的长度与钢筋原来长度的百分比。 70. 钢筋冷拉控制的方法有哪些? 答:钢筋冷拉控制的方法有单控制冷拉法和双控制冷拉法,前者只控制冷拉率就可以,后者既控制冷拉率又控制冷拉应力的冷拉方法。 例:有一批直径20mm 的Ⅱ级钢筋要进行冷拉,钢筋长度为72m ,用于长线台座的预应力钢筋,经检验冷拉率为3.5%,回缩率为0.3%,采用控制冷拉率法冷拉,其冷拉后长度为多少? 解:冷拉后长度=冷拉前的配料长度×(1+3.5%-0.35%) =72×(1+3.5%-0.35%)=74.268m 拉长值为2.268m 。 10. 钢筋切断机的操作要点是什么? 答:(1)检查切断机刀口安装是否准确、牢固,润滑油是否充足,经空车运转正常后,再进行操作。 (2)要注意刀片的水平、垂直间隙位置,如有变化应及时停车调正。 (3)钢筋切断要调直后进行,在切断细钢筋时,要将钢筋摆直,不要引成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土房发〔2010〕275号)要求,为保证住房配售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所有房源全部纳入路局统一分配的原则,特制定全局统一的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公示告知每名职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严格执行《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严格配售管理工作程序,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条住房配售执行全局统一的排序政策,逐步满足 职工保障性住房的需求。 排序以工龄因素为基准,并考虑有无住房、职务、级别、职称、岗位、年龄等因素。 按照“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区分房源所在地区,形 成全局申请住房统一排序结果。 第三条住房配售分为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 务人员(含高级技师)、离退休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和离休一般人员)、在职一般干部职工和退休一般人员4个分配单元。 根据全局统一排序结果和各地区房源情况,路局房管处提出房源分配建议方案,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给

局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按排序结果组织选房。 第二章配售排序 第四条排序方法 ㈠在职一般干部职工 1.以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计算到日)。 2.工龄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职务高者优先,级别高者优先,职称高者优先,岗位艰苦者优先,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㈡退休一般人员 1.以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计算到日)。 2.工龄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职务高者优先,级别高者优先,职称高者优先,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职务、级别、职称为退休时的职级。 ㈢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 1.依据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任现职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依次按正处(先职后级)、正高、副处(先职后级)、副高(先聘任后资格)、高级技师排序。 2.任职时间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工龄长者优先(计算到日),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济南铁路局招聘,面试常考内容提前看

济南铁路局招聘,面试常考内容提前看 济南铁路局的招聘一直都很火热,工资待遇非常好,很多人都很想进。济南铁路局每次招聘都非常激烈,一定要提前准备。本次将会有两次面试考核。中公国企小编整理了济南铁路局的面试考官常爱问的面试题目还有参考回答方式。大家提前来看看! 一、请做一个简单的自我介绍。 【考查题型】资历评价-自我介绍 【测评要素】仪表仪容仪态;实践经验、工作态度与求职动机;专业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等 【考察目的】自我介绍的考察一方面可以使应试者调整自我状态适应考场环境,以更加轻松自然的方式展现自我,另一方面便于考官对应试者的岗位匹配性做出一个基本的判断。 【要点分析】 (1)首先,明确要求。自我介绍在命题中有时间限制型、要素限制型和一般考察型,不同的考察方式对于内容要求不一样。时间考察型常以一分钟或者两分钟为考察限制,时间的限制必然影响传达内容的多与少,所以要对表述内容做出合理筛选,避免违反面试纪律。 (2)其次,需要注意自我介绍不是个人性格形容词的堆砌,也不是荣誉奖励的单调罗列,更不是实习经历的段段展示,而应该是包含个人个性特点、家庭状况、过往经历、兴趣爱好、能力特长、职业价值等多个方面的有机组合,甚至可以辅以适当的事例进行佐证,增强真实性和充实性。只有多角度全方位的向考官展示自己,才便于考官对于应试者是否适合岗位做出基础的判断,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机会。 (3)再次,清晰组织语言。语言表达的逻辑性是一个人是否具有系统性思维的直观体现,为了使考官更加清晰地了解应试者,在组织多样化的内容时,可

以使用“过去-现在-未来”、“学习-工作-生活”、“关键词”等增加条理性,同时也可以在组织的内容中采用“关键词+解读”、“数字说话”等表述技巧增强自我介绍的表述亮点,更为直观的展现自我。 (4)最后,在作答的过程中,要注意自然大方,避免模式化的背诵,也要注意和考官之间的交流感,真正展现面对面交流的状态。 二、为什么报考武汉铁路局? 【考查题型】资历评价-求职动机 【测评要素】职业选择、职业兴趣、职业动机、职业价值观等 【考察目的】通过应试者的回答判断应试者报考的优势、匹配性和稳定性 【要点分析】 (1)首先,正面回答选择武汉铁路局的原因,注意不要只是简单的罗列求职理由。例如:工作稳定、收入合理、广阔的发展平台、一定的晋升空间、专业对口等。这样的描述会显得虚假不真诚,同时也展现了自己思考问题不深入,对于武汉铁路局这份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所以,要仔细对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贴合自己的2-3个求职理由。 (2)其次,根据自己锁定的求职理由进行相对深入的阐述,展现自己工作选择的理智。 例如:工作稳定,既可以从家乡所在地、离家近进行表明,也可以表明武汉铁路局工作平台的稳定,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收入合理,既可以从薪资福利入手,也可以表明激励性的收入分配体系对于年轻人想要突破自己、实现自我的肯定,激发个人的潜力等。 通过语言的描述使得看似太过实际的内容显得更加的立体,也从侧面展现自己的责任感、思虑的长远性等。 (3)最后,再次表明自己对于武汉铁路工作的认可和热爱,展现真实务实的求职态度。 三、有人认为失败是机会,也有人认为成功是机会。对此,你怎么看?

2019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招聘,笔试知识点

2019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招聘,笔试知识点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招聘报名之后,大家一直都在等待笔试。大家在焦急等待的同时并不知道如何复习笔试内容。中公国企为大家整理了笔试基础知识点,帮你笔试复习找到方向吧 常用的车辆构造组成? 铁路运用的车辆,主体上是客车和货车两大类。但它们的构造基本上相同,每一辆车都是由车体、车底架、走行部、车钩缓冲装置和制动装置五部份组成。走行部是车辆最主要的部份,它由轮对、轴箱、和转向架等组成,引导车辆沿轨道运行。车底架是车体的基础,它承受车辆承载的重量和运行中的各种外力,要求坚固耐用。车体按使用目的的不同造成不同的形式,用以完成铁路所承担的各种输送任务。车钩缓冲装置,构成车辆连挂成列车的设备,并用以调节运行中各节车辆之间产生的冲击力。制动装置是保证列车安全运行的设备,用以控制列车运行中的速度,使列车减速或停止。这就是车辆的基本构成。 铁路机车的种类和运用? 按照现在铁路线上运用的机车原动力来分,机车分蒸汽、内燃和电力三大类。 蒸汽机车以燃料煤为能源,其能源转换利用率较低,而且污染、燥声都比较严重,目前已基本淘汰,不再用于铁路干线。 内燃机车以燃油为能源,按采用的传动方式不同分为电传动和液力传动两种。目前我国采用最广泛的内燃机车,东风型的传动方式即为电传动,是我国现在使用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牵引动力。 电力机车本身不带发电机,而是从沿铁路上方的接触网获取能源,以接触网供电性质的不同分为直流制和交流制等。现在世界上采用最广泛的制式是工频单相交流制,(我国铁路也采用这种制式),电力机车的功率大,起动速度快,在坡道大的线路上有明显的优势,适于在运量大、隧道多,地形比较复杂的线路上运行。我国采用的主型电力机车为韶山型。 参加世贸组织对我国铁路的影响?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要求,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贴管理体制,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职工利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局目前实行的职工住房补贴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两部分。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 (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办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审批房管所办理的职工提取使用申请,保障住房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的领导下,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个人交存明细帐户,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批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使用申请;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情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三条凡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入路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实行月住房补贴制度,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立全局新职工住房补贴银行专户,专项存储各单位上交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贴比例25%计算确定,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年入路的新职工,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熟练工)的工资基数,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42%确定。工资待遇指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临时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政策性生活补贴及各种岗位津贴、奖金等项待遇。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济南铁路局关于提高职工岗位工资标准的通知》(济铁劳卫发[2005]345号)文件确定的收入水平,作为工资待遇确定工资基数。 第六条新职工第一次发放住房补贴,由单位房改人员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计算表(附表1)”,单位劳人部门确定工资基数,财务部门复核后,按月从工资中发放。次年及以后年度调整,由单位房改人员计算,劳人、财务部门审核后随工资调整发放。单位房改部门应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表(附表2)”,详细登记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额,并与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做到数据真实相符。 第七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于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通过银行汇缴“济南铁路局新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济南铁路局电话订票须知

自2011年12月21日起,济南铁路局在山东省境内开通自助语音电话订票新业务,具体说明如下: 1.订票电话。山东省境内拨打95105105,通信运营商收取普通市话费。(注:台前地区拨打95105105时,需加拨区号0531,德州地区属北京铁路局,系统将自动接入北京铁路局自助语音电话订票系统)。 2.订票时间。每日6:00-23:00。 3.订票期限。电话订票不办理3日(含当日)及以内车票的预订。订票期限调整时,以电话订票系统语音提示为准。 4.订票证件。居民身份证(推荐使用二代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 5.订票数量。未实行实名制的列车,可订同日期、同车次、同席别的车票不超过3张;实行实名制的列车,同日期、同车次仅限订1张。当日订票不超过语音提示的规定次数。 6.订票范围。仅限济南铁路局所属车站发售的票额。 7.取票规定。旅客凭订单号及订票时所使用的证件原件(购学生票、伤残军人票时还应提供相应证件)到铁路局所属车站或指定的火车票代售点取票,伤残军人票仅限在车站取票。代取车票时,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和订票人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售票员确认登记后方可办理。 旅客取票时,一个订单号内的车票必须一次性取出,严禁部分或分批取票。 8.取票期限。成功订票后,12点前预订的订单,系统将保留至当日22点前,12点后预定的订单,系统将保留至次日12点前。超过保留期限,订单自动取消。 9.取票计费。车站取票只对异地票收取5元异地费。在代售点取票时,只收取每张5元的客票销售服务费。此外在票价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订票流程 1.拨打95105105。请仔细听取语音提示。 2.输入信息。根据语音提示输入相关信息。 3.记录信息。订票成功后,电话语音会播放订票单号,请准确记录订单号,作为取票时重要的信息凭证。 4.取票期限。成功订票后,12点前预订的订单,系统将保留至当日22点前;12点后预定的订单,系统将保留至次日12点前。超过保留期限,订单自动取消。 5.取票方式。所订车票到车站或火车票代售点办理(残疾军人仅限在车站办理)。 温馨提示 1.12月21日-12月31日电话订票试运行期间预售期限与现行预售期相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电话订票预售期为12天(含当天),如遇调整,请以车站公告为准。 2.电话订票前请准备好纸和笔、乘车站和到达站所在城市的电话区号以及规定的身份证件。 3.电话订票输入身份证号码遇字母“X”时,请按“*”键代替。 4.电话订票推荐使用二代身份证。 5.电话订票成功后,请携带规定证件到就近火车站或代售点办理取票。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 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土房发[2006]134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 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1—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要求,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贴管理体制,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职工利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局目前实行的职工住房补贴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两部分。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 (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办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审批房管所办理的职工提取使用申请,保障住房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的领导下,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个人交存明细帐户,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批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使用申请;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2— 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情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三条凡 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入路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实行月住房补贴制度,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立全局新职工住房补贴银行专户,专项存储各单位上交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贴比例25%计算确定,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年入路的新职工,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熟练工)的工资基数,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42%确定。工资待遇指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临时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政策性生活补贴及各种岗位津贴、奖金等项待遇。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济南铁路局关于提高职工岗位工资标准的通知》(济铁劳卫发[2005]345号)文件确定的收入水平,作为工资待遇确定工资基数。 第六条新职工第一次发放住房补贴,由单位房改人员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计算表(附表1)”,单位劳人部门确定工资基数,财务部门复核后,按月从工资中发放。次年及以后年度调整,由单位房改人员计算,劳人、财务部门审核后随工资调整 —3—发放。单位房改部门应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表(附表2)”,详细登记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额,并与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做到数据真实相符。

部局护轨改造新标准

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工发〔2008〕16号 转发铁道部关于印发 《铁路桥梁铺设护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工务段,工务机械段,路局设计所,路局建管中心,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工业总公司: 现将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桥梁铺设护轨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7〕243号)(以下简称《暂规》)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自《暂规》发布之日起,所有新建、改建的桥梁和大修换枕地段,当为有砟桥面时,其护轨铺设应采用新Ⅲ型混凝土桥枕。 2.各工务段在前期调查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暂规》的要求,现场详细调查每座桥需改造的轨枕数量,于2008年1月20日前完成调查统计,并将明细表和分线汇总表上报工务处(发电 —1—

子邮件至017016信箱)。 二○○八年一月二日—2—

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7〕243号 关于印发《铁路桥梁铺设护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 现将《铁路桥梁铺设护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局情况贯彻执行。现行《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第3.1.11条、3.1.12条同时废止。其他规程、规范有关护轨铺设的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新建、改建的在建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铁路桥梁道砟桥面护轨改造方案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3—

铁路桥梁铺设护轨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脱轨列车在桥上倾覆,适应大型捣固机桥上作业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下列桥梁应铺设护轨: 1. 特大及大、中桥(位于列车速度120km/h及以上区段、桥长50m及以下的有砟桥,可不铺设); 2. 跨越铁路、重要公路、城市交通要道的立交桥; 3. 多线桥上的各线按上述第1、2项办理,但多线框构桥可只在两外侧线路上铺设。 第三条钢桥明桥面上护轨一般应采用与基本轨同类型的钢轨,混合桥上明桥面护轨也可采用比基本轨低一级的钢轨。既有线有砟桥上护轨,当位于Ⅲ型混凝土桥枕地段时应采用比基本轨低一级的钢轨;当位于Ⅱ型混凝土桥枕地段应采用比基本轨低一级或低二级的钢轨。新建或改建有砟桥上护轨应采用与基本轨同类型或低一级的钢轨。 第四条护轨与基本轨头部间净距: mm; 在有砟桥上,其净距为500mm,允许误差为+10 -5 在钢梁明桥面上,其净距为200mm(当基本轨为60kg/m钢轨时为220mm),当桥上设有伸缩调节器时,其最大净距可为320~350mm,允许误差为±10mm; 在混合桥上,当明桥面长度等于或小于50m时,其净距在明桥面 —4—

济南铁路局比武题库:选择题(校对版)

二、选择题 1.在三相半波可控整流电路中,当负载为电感性时,负载电感量越大,则(D )。(A)输出电压越高(B)输出电压越低(C)导通角θ越小(D)导通角θ越大2.晶闸管整流电路中“同步”的概念是指( C )。 (A)触发脉冲与主回路电源电压同时到来,同时消失 (B)触发脉冲与电源电压频率相同 (C)触发脉冲与主回路电压频率在相位上具有相互协调配合关系 (D)触发脉冲与主回路电压频率相同 3.双稳态触发脉冲过窄,将会使电路出现(C )。 (A)空翻(B)正常翻转(C)触发而不翻转(D)随机性乱翻转4.为了保证晶闸管能准确、及时、可靠地被触发,要求触发脉冲的前沿要(C )。(A)小(B)大(C)陡(D)坡 5.有静差调速系统,当负载增加之后转速下降,可通过反馈环节的调节作用使转速有所回升。系统调节后,电动机电枢电压将( B )。 (A)减小(B)增大(C)不变(D)倍减 6.带有速度、电流双闭环的调速系统,在启动时,调节作用主要靠(A)。 (A)电流调节器(B)速度调节器 (C)电流、速度调节器(D)比例、积分调节器 7.晶闸管导通后,通过晶闸管的电流决定于( A )。 (A)电路的负载(B)晶闸管的电流容量 (C)晶闸管阳-阴极之间的电压(D)晶闸管的参数 8.晶闸管电路中,如果脉冲变压器副绕组极性接反,可能发生的故障是(B)。 (A)烧熔断器熔芯(B)晶闸管不能导通 (C)晶闸管自行导通(D)反馈调节不稳定 9.接线表应与(D )相配合。 (A)电路图(B)逻辑图(C)功能图(D)接线图 10.电气控制原理图分为(A )两部分。 (A)主电路、辅助电路(B)控制电路、保护电路 C)控制电路、信号电路(D)信号电路、保护电路 11.电气控制原理图中辅助电路的标号用( C )标号。 (A)文字(B)图形(C)数字(D)其他 12.绘制电气控制线路安装接线图时,图中电气元件的文字符号和数字标号应和(B )一致。 (A)接线示意图(B)电气原理图(C)电气布置图(D)实物 13.电气安装图中的外围框线用( C )表示。 (A)粗实线(B)细实线(C)点划线(D)A、B、C三种形式均可14.转子绕组串电阻启动适用于( B )。 (A)笼型异步电动机(B)绕线式异步电动机 (C)串励直流电动机(D)并励直流电动机 15.三相异步电动机正反转控制的关键是改变( B ) (A)电源电压(B)电源相序(C)电源电流(D)负载大小 16.电动机采用星形-三角形启动,这种方法适用于运行时是三角形接法的电动机,其启动电流是直接启动的(B)。 (A)1/2 (B)1/3 (C)1/4 (D)1/5 17.热继电器是( C )元件。 (A)短路保护(B)弱磁保护(C)过载保护(D)极限保护 18.三相异步电动机的转速取决于( D )。 (A)电源电压(B)电流(C)转矩(D)绕组极数、电源频率及转差率19.他励直流电动机采用调压调速时,电动机的转速是在(A )额定转速范围内调整。(A)小于(B)大于(C)等于(D)2~3倍 20.他励直流电动机调压调速,是在( B )回路中进行的。

济 南 铁 路 局分房文件

济南铁路局 济铁土房函〔2012〕195号 关于做好2012年上半年济南、聊城、淄博 (临淄)、济宁地区住房配售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合资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经路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自5月16日启动2012年上半年济南、聊城、淄博(临淄)、济宁地区职工住房配售工作。为确保住房配售的公平、公开、公正,现就此项工作安排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本次配售,是路局、路局党委落实部党组关于维护职工群众利益、改善职工生活决策部署的重要环节,是改善民生、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因此,要求各相关单位、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现行路局住房配售政策,细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规范操作,公平、公开、公正。现行政策中可以处理的配售问题,妥善处理;现行政策暂不允许处理的配售问题,给予正面答复,做好解释工作。总体目标:“好事办好,各负其责,零投诉、零上访”。具体讲,路局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住房配售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局属各单位要真正履行住房配售主体责任,强化超前预想,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住房配售政策宣传,解惑释疑,理顺情绪,杜绝住房配售问题上交,杜绝职工到路局投诉 —1—

和上访,确保住房配售工作顺利进行和职工队伍稳定,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配售组织 路局成立住房配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洪祥、辛勇 成员:路局办公室、劳卫处、人事处、财务处、房管处、社保处、监察处、宣传部、工会保障和女工工作部、老干部部、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 住房配售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严格执行部、局住房配售政策,研究、处理住房配售中的有关政策问题,指导、检查、督促局属单位的住房配售实施进展情况。 局属各单位要成立由党委书记、分管副职和工会主席等参加的配售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住房配售工作,明确并公布本单位的住房配售联系人和政策咨询电话,随时传达住房配售系统的公告、通知,积极答复、解释职工提出的问题。共性问题及时汇总上报。 三、配售房源 本次住房配售的可分配房源共计5654户。其中:济南3817户,聊城1024户,临淄264户,济宁549户。可供分配房源明细表已公示在局域网上的住房配售系统中(从路局主页→点击“厂务公开专栏”→点击“职工住房配售”→点击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右下角的“房源信息”→选择“房源地区”查询可供分配房源)。 1.济南地区 济南地区可供分配房源共3817户,均为90㎡新建住房。其中:济南站北货场住宅3035户,黄台南路33号(装机厂西院)住宅720户,职工参加2011年配售选房后又放弃的90㎡住房62户。 鉴于路局调度所工作的特殊性,本次配售在济南站北货场住宅单劈房源,一次性解决调度所住房问题。 —2—

2019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笔试复习知识点

2019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笔试复习知识点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即将迎来2018年第一次招聘,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的待遇相当好,所以竞争势必非常多。大家一定要及时进行和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的笔试复习。中公国企为大家整理了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的重点内容大家提前看看。 什么是列车进路? 列车进路即在接发列车时,列车需要经过和占用的途径;按列车运行需要占用时的条件不同,分为接车进路,发车进路和通过进路。上述三种经路,由列车经过车站的具体线路,和经过的道岔(直向或侧向)组成。为确保列车进路的正确和安全,与进路有关的各项设备和信号,均必须保持在规定位置及状态,并有相应的显示,同时对进路的使用提出相应的条件。如接发列车必须在正线或到发线上办理;客运列车必须接入固线路;挂有超限货物的列车,应接入指定线路;通过列车应由正线通过等。为了保持列车进路的畅通,对列车进路经常占用的线路也做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溜放调车的条件和限制? 溜放调车是利用车辆运动中的惯性分解车组,并使车辆自行溜走至指定地点,或以安全速度与停留车连挂。由于溜出的车辆多依靠手闸或铁鞋等简易制动工具进行制动,为了保证运输安全,因此对溜放调车的条件有相应的规定和限制,这些条件主要为以下各方面: (1)对车辆的限制:凡标有禁止溜放或装有禁溜货物的车辆,以及大部分大型车等,禁止溜放。 (2)对线路的限制:对超过2.5‰的线路(驼峰线路除外)或在线路上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或修理的车辆,进行装卸作业和停留有乘坐人员车辆时,禁止溜放。 (3)“牵引溜放”对参与调车工作人员的配合能力要求较高,为了行车安全,原则上禁止采用。 调度监督和调度集中都是什么设备? 调度监督和调度集中,都是列车调度员通过信息通道,直接掌握区段内列车

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 细则

JNG/ZG101- 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 试行) 》( 200~250km/h部分)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 试行) 》( 300~350km/h部分)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 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 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我局京沪高铁德州东( 不含) -徐州东( 不含) 及相关联络线( 不含济南) 和动车走行线按高速铁路管理, 其它线路按普速铁路管理〔胶济客运专线济南东( 不含) -即墨( 不含) 的天窗时间、施工和维修等级、施工和维修项目及天窗点外作业要求按照高速铁路管理〕。 第四条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

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坚持运输、施工统筹兼顾, 对各项施工按照”分级管理、分类组织、统一协调、专业负责”的原则, 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安全控制, 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 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营业线施工管理实行系统负责制。各类施工分别由路局业务系统归口管理, 各业务系统负责对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和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进行审查, 负责进行施工现场监控和配合, 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参与对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条营业线施工应分阶段召开施工会议。施工会议分为施工方案审查会、施工计划编制会、施工协调会( 根据需要召开) 、施工预备会、施工点名签到会和施工总结会。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局管内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路企直通运输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施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营业线施工项目 第九条施工项目 ( 一) 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 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 二) 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济南铁路局招聘,这些笔试内容要了解

济南铁路局招聘,这些笔试内容要了解济南铁路局一般在春季和秋季都会有招聘,招聘笔试有一定难度,大家一定要留给自己充足的复习时间。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笔试的复习效果,今天中国国企就为大家分享一些铁路局的必看内容。 一.铁轨钢筋的品种、规格、性能及钢筋的试验报告单。 1、目前钢筋砼结构常用钢筋有哪些品种? 答:钢筋砼结构常用钢筋的品种有: 钢筋按其供应形式可分为:盘圆钢筋(直径6~10毫米)和直条钢筋(长度6~12米,经供需双方同意,可按定尺供应)。 钢筋按直径大小可分为:钢丝(直径3~5毫米);细钢筋(直径6~10毫米);中粗钢筋(直径12~20毫米)和粗钢筋(直径大于20毫米)。 按钢筋的轧制外形可分为:光面钢筋、变形钢筋(螺纹、人字纹及月牙纹)。 钢筋按化学成分可分为:碳素钢筋和普通低合金钢钢筋。 钢筋按生产工艺可分为:热轧钢筋、冷拉钢筋、冷拔低碳钢丝、热处理钢筋、冷轧扭钢筋、精轧螺旋钢筋、刻痕钢丝和钢绞线等。 钢筋砼结构用钢筋的品种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低碳钢热扎圆盘条》(GB701) 2)《钢筋砼用热扎光圆钢筋》(GB13013) 3)《钢筋砼用热扎带助钢筋》(GB1499) 4)《钢筋砼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 其中:(1)余热处理钢筋严禁用于铁路桥梁内; (2)热处理钢筋不得用作焊接和点焊钢筋。2、2、什么是余热处理钢筋?

答:余热处理钢筋是热轧后立即穿水,进行表面控制冷却,然后利用芯部余热自身完成回火处理。具有牙肋的带肋钢筋属于Ⅲ级,强度代号为KL400(k为“控”字汉语拼音字头)。 3. 钢筋要满足那些主要机械性能? 答:1)要有足够的强度,由于受力情况不同,强度又有抗拉强度,抗压强度,抗剪和抗弯强度之分; 2)要有足够的塑性性能; 3)要有足够的抗冲击韧性; 4)抗疲劳性能; 以上四种是主要的,对于特殊的构件,钢筋还应满足某些特殊要求。 4. 钢筋的保管一般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1)钢筋进入施工现场时要认真验收,不但要注意数量的验收,而且对钢筋规格、等级、牌号也要认真进行验收。并严格按批分等级、牌号、直径、长度挂牌堆放,并注明数量,不得混淆。 (2)钢筋应尽量堆入仓库或料棚内。条件不具备时,应选择地势较高、土质坚实、较为平坦的露天场地堆放。在仓库或场地周围挖排水沟,以利泄水。堆放时钢筋下面要加垫木,离地不宜少于20mm,以防钢筋锈蚀和污染。 (3)钢筋成品要分工程名称和构件名称,按号码顺序堆放。同一项工程与同一构件的钢筋要堆放在一起,按号挂牌排列,牌上注明构件名称、部位、钢筋形式、尺寸、钢号、直径、根数,不能将几项工程的钢筋混放在一起。 (4)钢筋堆放严禁和酸、盐、油这类物品放在一起,同时应远离有害气体的车间或工厂,以免污染和腐蚀钢筋。 (5)钢筋进入现场要与钢筋的加工能力和施工进度相适应,尽量缩短存放期,避免存放期过长,使钢筋发生锈蚀。 5. 钢筋检验的一般规定有哪些?(新规范)

济铁土房发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土房发〔2010〕117号 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现将修订后的《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铁路用地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集中统一、分层负责,严格制度、规范程序”的指导方针,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保护和管理铁路用地。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和保护铁路用地的责任与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济南铁路局管辖内依法以接收、留用、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或抢险需要,短期内(一般不超过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及其他暂需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铁路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登记的铁路用地受国家法律保护,路局享有使用权;未经路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五条路局依法行使全局范围内铁路用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权。 路局管内铁路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和铁路用地利用及权属管理,分别由路局计统处、建管处和土地房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铁路用地的保护,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局属单位负责。

2018济南铁路局招聘,笔试重点内容

2018济南铁路局招聘,笔试重点内容 济南铁路局招聘待遇要求并不高,专科生就可以进去,但是招聘待遇非常好,很多人招聘都没有及时进行笔试复习,到考试的时候就不行了。中公国企为大家汇总了济南铁路局笔试重点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我国铁路的作用和特点? 我国铁路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是国家主要的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我们国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国情有自己的特点。从自然情况看,资源多分布在中、西部地区,从经济发展看,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从产业布局来说,东部地区发展较快;这种特有的自然国情和经济现状,决定了我国铁路的运营特征。经济发展和资源分布的不平衡,决定了我国铁路的发展需求,可以说我国铁路运输将长期、持续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具有长距离、大运量、稳定增长的优势,这将使我国铁路包括运输组织工作在内,必须开创一条具有中国特点的创新之路。 2、我国铁路技术发展的总原则和总目标是什么? 我国铁路技术发展的总原则是:在国家发展战略指导下,加快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运输能力、质量和效率,重视技术的综合集成,发挥整体效能,推动新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我国铁路技术发展的总目标是实现铁路现代化,建成能力大、质量高、效益好、安全可靠、全面信息化的现代化铁路;实现旅客运输高速化,货物运输重载化,运营管理信息化,安全装备系统化,建设技术现代化,经营管理科学化。 3、铁路由哪几种主要技术设备? 构成铁路的技术设备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铁路路基和轨道、包括车站在内的各种线路、轨道,和为铺设这些轨道而修建的构筑物,如桥梁、涵洞、隧道和各种防护、支撑建筑物等。 (2)铁路的机车、车辆,及为保持这些设备正常运行和处于良好状态而修建的整备和检修设施。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采石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工发…2012?457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 采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务段,济南工务机械段,各建设指挥部,各采石场:现将重新修订的《济南铁路局采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1—

JNG/GW114—2012 济南铁路局采石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局铁路道砟的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采石管理规则》和《铁路碎石道砟》标准,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道砟专指用于工务线路大修、中修、维修、防洪抢险、病害整治、既有铁路设备更新改造和新建铁路工程所需的铁路碎石道砟。 第三条铁路道砟的管理是工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轨道结构的整体强度、列车运行效率、线路修程和运营效益。 第四条铁路道砟的生产、供应、运输管理工作,应坚持为铁路运输和建设服务的原则,优先满足线桥大、中、维修及防洪抢险的需求。 第五条铁路道砟产品的技术质量,应符合部、局颁布的相关生产和使用技术条件。不符合技术质量要求的产品,严禁任何单位采购和上道使用。 第二章分级管理职责 第六条路局的采石管理工作由工务处归口负责,设专(兼)—2—

职采石管理工程师,负责日常专业检查、指导管理工作。其管理职能是对采石行业行使以“规划、监督、检查、协调、服务”为内容的宏观管理。 第七条铁路采石场的管理职能是: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搞好安全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及时供应。地方采石场拟生产铁路道砟,须向铁路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对道砟材质采样送检,并取得铁科院检验合格的《铁路碎石道砟检测报告》和铁道部签发的《铁路用道砟合格生产单位目录》,接受铁路局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采石场应配备检测工具,设产品质量检查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检验道砟加工参数,签发产品合格证; (二)统计分析试验资料,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 (三)帮助生产班组提出改进产品质量措施,督促实施; (四)控制装载数量和不合格产品出场。 第九条各工务段、工务机械段和各建设指挥部,设专(兼)职道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道砟管理工作。其管理职能是对本单位线路大、中、维修,防洪及基建改造使用道砟,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签订采购合同,提报运输计划,检查验收产品质量等工作,确保合格道砟上道。 第三章生产使用管理 第十条铁路采石场的生产能力,每年由路局根据生产条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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