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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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表——企业负责人指定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 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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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 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统称为人民调解委员 会,并对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作 了专门规定。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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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年5月1日施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 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 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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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若一方 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 一方当事人不能够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调解协议作为法院 裁判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 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 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 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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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 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 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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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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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调解原则 合法、公正、及时原则 三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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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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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大体 概括为“一调一裁二审”,对部分劳动 争议案件实行有限制的“一裁终局”。
以前劳动仲裁期限一般为60天,最长可以 延长至90天,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一般仲裁期限为45天,案情复杂需要 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可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以提 高劳动仲裁效率。而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 的,当事人则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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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亮点
突出了调解功能 劳动仲裁不收费 延长申请时效,缩短仲裁时间 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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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出了调解功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名称上就特意 突出了“调解”的地位;其次为了更进一 步突出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尽量把争议 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 该法将“调解”单列为一章——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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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仲裁与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处理的争议包括国家机关 与公务员、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等之间的 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与人事争议仲裁原本是两 套各自独立的制度,但随着《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和《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的出台 ,劳动争议仲裁与人事争议仲裁逐步走向 统一。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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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之 间的争议进行评价、调解和裁决的一种处理 劳动争议的方式,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具有 国家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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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 1.仲裁主体不同。民商事仲裁机构属于
事业单位法人,名称一般为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一定的 行政性,是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的机构 。 2.仲裁的对象不同。民商仲裁处理民商 纠纷,劳动仲裁处理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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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序启动不同。民商仲裁属于自愿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仲裁。
4.是否可起诉不同。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 局,不服裁决的,不能向法院起诉;而不服劳 动争议仲裁的,除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外, 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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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仲裁不收费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仲裁 处理费按照实际开支收取,增加了劳动者 的维权成本,不利于劳动维权。《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 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 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3、延长申请时效,缩短仲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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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时效 期间,由原来的60天延长至1年。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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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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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劳资纠纷,是 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权利义务 为中心所发生的纠纷。(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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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的特征
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及其各自的组织
劳动争议的范围是特定的 ——以劳动关系(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
发生的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特定的 ——不同的争议适用不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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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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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基本框架结构是:
1.协商和解 2.调解 3.劳解
仲裁
诉讼
必经程序
第二节 劳动争议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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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方式:
两方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三方协商:劳动者、工会或第三方与用
人单位协商
结果
和解协议
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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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调解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基层群众调解组织对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以国家的劳 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协商的方式,使双 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 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不同于劳动部门的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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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
的组织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以前, 只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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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构成
职工代表——工会成员担任或全体 职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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