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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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

使用说明书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说明

1.为了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等法律法规,编制本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按套发放,一式三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一份,商品房买受人持一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保修单位持一份,每个单位工程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填报两份样本,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房售出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当在《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是商品住宅质量第一责任人。

4.商品房买受人或房屋使用人请仔细阅读《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的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装饰、维修,正确使用各类设施、设备,确保建筑物结构、设施的使用安全,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5. 商品房买受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添置或擅自改变、移动、改装、损毁房屋结构、设施等,造成房屋质量受损,给其他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因不可抗

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修范畴。

6.本书要求的附图及相关内容应清晰、工整,填写内容涂改无效。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本着对用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本公司对所销售的商品住宅在结构、部件、设施、配套、保修等方面作出以下质量保证承诺:

一、本商品住宅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现行建筑设计标准、现行防火、抗震等设计标准。

二、本商品住宅系委托具体相应资质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

三、本商品住宅已按国家规定通过有关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已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四、本商品住宅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五、本公司按照承诺的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承担保修责任。

本套商品住宅交付情况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报告)复印件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

或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

(可缩印并粘贴在此页)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原件

宅工程质量验收表》,并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商品房买受人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有如下部位、

注:1.商品住宅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商品房买受人之日起计算,公用部位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以上保修项目和最低保修期限如遇国家和我省政策调整,按新的执行标准。

2.涉及表内未列出的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可由房地产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自行约定。

业主注意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商品房买受人验收合格后,应对本商品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商品房买受人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有买受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2.商品房买受人或房屋使用人因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移动、改装、损坏房屋结构、设施等,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给其他商品房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赢的那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本公司的保修范畴。

3.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房买受人有权退房或要求调换,给商品房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报证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修办法:

房屋使用人在正常使用本商品住宅发现房屋出现质量缺陷时,应在保修期限内及时填写《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单》(见附页)向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

维修单位报修,本公司在保修期限内免费承担保修责任。超过保修期的,商品房买受人或房屋使用人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报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维修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保修处理:

1. 在接到用户《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单》后,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维修单位将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在用户的配合下,按《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表内所承诺的维修处理时限(大修时可视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约定)完成修复工作。保修完成后,由商品房买受人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本公司将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保修期内,因房屋维修导致其他用户受到影响的,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维修单位将出面协调;因房屋维修致使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本商品住宅买受人或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维修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超过约定期限未进行保修的,商品房买受人可以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维修,由本公司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和相应责任。

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单

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单

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单

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单

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单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单位:委托的商品住宅质量维修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章): 物业服务企业(签章):

或委托的住宅质量保修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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