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发布《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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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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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防疫职责
(五)关于单位和个人动物疫病预防义务的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 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 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免疫,包括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强制免疫,又包括针对其 他动物疫病的常规预防免疫。消毒是各类相关场所均须采取 的防疫措施,应建立消毒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药品、器 具要常备且充足。消毒,指用物理的(包括清扫和清洗)、化 学的和生物的方法杀灭染疫畜禽及其环境中的病原体。其目 的是预防和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此指预防性消毒和 紧急防疫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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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防疫职责
(二)关于兽医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 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 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 物的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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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防疫职责
(四)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 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 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 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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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防疫职责
(四)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1. 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设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2. 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 要技术保障和依托,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 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 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 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国办发(2012)31号 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

国办发(2012)31号 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国家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依据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防控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有力保障了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重大活动的动物产品安全,成功应对了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防疫,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动物疫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一)动物疫病防治基础更加坚实。

近年来,在中央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下,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基础不断强化。

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修订了动物防疫法,制定了兽药管理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出台了应急预案、防治规范和标准。

相关制度不断完善,落实了地方政府责任制,建立了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区域化管理等制度。

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初步构建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动物疫病监测、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得到改善。

科技支撑能力不断加强,一批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研制、综合防治技术集成示范等科研成果转化为实用技术和产品。

我国兽医工作的国际地位明显提升,恢复了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合法权利,实施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有序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动物疫病流行状况更加复杂。

口蹄疫及其防治

口蹄疫及其防治

口蹄疫及其防治
张永光
【期刊名称】《海峡预防医学杂志》
【年(卷),期】2003(9)1
【摘要】本文通过对口蹄疫的危害、病原、流行病、诊断、免疫和分子生物学的描述,就口蹄疫的控制和消灭提出了基本原则。

【总页数】3页(P25-27)
【关键词】口蹄疫;防治;致病性;流行病学;动物传染病
【作者】张永光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5.3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口蹄疫防治计划(2016-2020年)》和《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J], ;
2.牦牛口蹄疫防疫及产生免疫反应的防治治疗牦牛口蹄疫防疫反应的效果观察 [J], 王文军
3.防治口蹄疫等于防治七种病 [J],
4.百色市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生猪O型口蹄疫防治效果评估报告 [J], 唐云姣; 霍秀龙; 刘宏梅; 黄百花
5.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口蹄疫防治计划(2016—2020年)》和《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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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437号——猪口蹄疫疫苗制造、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和标签-农业部公告第437号

农业部公告第437号——猪口蹄疫疫苗制造、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和标签-农业部公告第437号

农业部公告第437号——猪口蹄疫疫苗制造、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和标

正文:
---------------------------------------------------------------------------------------------------------------------------------------------------- 农业部公告
(第437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批准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联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联合申报的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为一类兽用新生物制品,现核发《新兽药证书》,并发布此制品的制造及检验试行规程、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和标签。

试行规程和质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生产、检验、经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制造及检验试行规程、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和标签(略)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结束——。

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解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

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解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
打 下 了 良好 基 础 。
明确工作 目标 ,确定 时间步骤 ,建立保 障机制 , 确保如期 完成 ”的要求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当前 ,我 国动物疫病病种多 、病原复杂 、流 动物防疫法 》等相关法规 和国家经济社会发 展总 行范围广 ,防治形势依然严 峻。 口蹄疫 、高致病 体规划 ,由农业 部牵头 ,会 同国家发展 改革委 、 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仍 在部分 区域呈流行态 财政部 、卫生部共同编制。 势 。布鲁 氏茵病 、狂犬病 、包虫病 等人畜共患病 《 划 》编 制工作从2 0 年3 规 0 9 月开始 ,分两 在局部地 区有上升趋势 。牛海绵状脑病 、非洲猪 个 阶段 ,历时三年 。第 一阶段是前期 调研 阶段。 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人风险持续存 在。随着畜牧 为做好 《 规划 》编制工作 ,农 业部集 中力量组织 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 ,养殖密度不断增加 ,畜禽 研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划 、工作 目标 、进 度步
政策解读 ; oc tp ti Plyn re tn i Ie rao
☆ 中 国 畜 牧 业
农 业 部 副 部长 高 鸿 宾
5 月2 日, 《国家 中长 期动 物疫 病 防治规 划 感 染 病 原 机会 增 多 ,病 原 变 异 几 率 加 大 ,新 发 疫 ( 0 2 2 2 年 )》 ( 2 1— 0 0 以下简称 《 规划 》 ) 国 病发生风险增加 。动物疫病 给畜 牧业 生产造成重 经 务 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近 E,国务 院办公厅发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同 时 ,也严 重 危 害公 共 卫 生 安全 。 l 布 了 《 划 》 ,这 是 新 中 国成 立 以 来 ,国务 院 发 同时 ,动物疫病防治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在 规 布的第一个指导全 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的综合性 条件保 障方面 ,还存在政策不够稳定 、扑杀补偿 规划 ,具有重要 的标 志性意义 。在 《 规划 》编制 标 准偏低等 问题 ;在机构 队伍方面 ,全 国兽医管 过 程 中 ,大家 就 对 这 个 规 划 充 满 了 期 待 ,规划 印 理体制改革进展不平衡 ,特别是基层队伍力量薄 发后各方面反响强烈 。为 了帮助公众和媒体更深 弱 、素 质不 高 、能 力 不 足 的 问题 突 出 ;在 工 作 机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流感 灭 活疫 苗免 疫 1 。 次
对所 有犬 实 施 狂犬 病全 面免 疫 .重 点 做好 城
镇 、高 发地 区犬 的免 疫工 作 。 ( ) 炭 疽 、 布 鲁 氏 茵 病 和 猪 流 行 性 乙型 八
脑 炎
( )商 品 肉鸭 、肉鹅 免疫 4
肉鸭 7 1 ~ 0日龄 时 .用 H5 亚 型 禽 流 感 灭 活 N1 疫 苗进 行 1 次免 疫 即可 。
疫1 。 次
对所有 猪 实施 高致 病性 猪蓝 耳病 强制 免 疫
( 四)猪 瘟
对所 有 猪实 施 猪瘟 强 制 免疫 .免疫 抗 体合 格
率达 到7 %以上 。 0
( ) 小 反 刍兽 疫 五
()商 品代 肉鸡 免疫 2
71 ~ 0日龄 时 .用 禽 流感 一 城疫 重组 二 联 活 新 疫 苗 (L I )初 免 .2 后 。用 禽 流感 一 城疫 r —- I 5 周 新
雏 鸭 或 雏鹅 l ~ 1 4 2 日龄 时 .用 H N1 型禽 流 5 亚
感灭 活 疫 苗进 行 初 免 ;间 隔3 4 .再 用 H N1 ~周 5 亚
格率 达 到7 %以上 。 0
( 七 狂 犬 病
型 禽 流 感灭 活疫 苗 进 行 1 次加 强 免 疫 .以后 根 据 免疫 抗 体 检测 结 果 .每 隔4 6 月 用H5 亚 型禽 ~个 N1
新城疫规模养鸡场免疫种鸡商品蛋鸡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免疫一次对在禽流感免疫程序中要求使用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地区的家禽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进行免疫间隔周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加强免疫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周龄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7.16•【文号】农牧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促进种猪规范有序调运,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调整和加强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根据当前生猪生产形势需要和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实际,对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进行调整,继续严格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数量(比例)100%;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5种动物疫病,在种猪场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不再进行实验室检测。

在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方面,采集的血液样品可按照一定的生猪数量进行混样,具体混样数量可根据有关技术指标科学确定;样品送检前至种猪调出前对拟调运种猪采取隔离观察措施的,检测时限可以延长至调运前7天。

二、严格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暂停口蹄疫等5种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期间,各地要加强对种猪场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达到要求的,方可对其跨省调运种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请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省份的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评估病种应当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种猪场防疫条件、养殖档案记录、有关疫病日常检测情况等。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专业解读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专业解读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目录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 (1)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1)解读二:总则 (5)解读三:动物疫病预防、报告、控制 (9)解读四:检疫与无害化处理 (14)解读五: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 (16)解读六:监督管理、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 (20)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背景一、宏观背景熟悉动物防疫工作特别是法律制度演进的读者都清楚,动物防疫法的前身是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实施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长期以来,社会上有很多声音质疑《动物防疫法》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野生动物、水生动物、宠物的监管上存在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其实,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到《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变迁,是解释、理解上述情况的一把钥匙。

但这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工作立法层次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动物防疫法第一次修订,后历经2013年、2015年两次修正,本次是对动物防疫法的第二次修订。

每一次法律修订或者修正,都有其诱因或背景。

2007年第一次修订,最大的背景是2004年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阻击战和随之而来的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次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实践以及国务院文件的出台,确立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三驾马车"的动物防疫机构设置框架,国务院和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均设立了兽医主管部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派驻站点、人员,在乡村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具体承担强制免疫注射工作,这些都在2007年修订时吸收到法律规定中。

第一次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实施后,全国动物防疫工作得到加强,法律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组织方式和经营模式创新发展,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逐步提高;饲养畜禽和消费畜禽产品的体量持续攀升,生猪常年饲养量达到10亿头(存栏+出栏),占全球一半,肉类和禽蛋产量稳居世界第一,而生产单元以分散的小规模饲养经营场户为主体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庞大的饲养规模与相对落后的生产方式之间的矛盾给动物防疫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对法律保障和支持力度的需求更加迫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4•【文号】农牧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动植物检疫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切实做好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结合当前动物防疫实际,我部制定了《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4日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疫苗,进行H5亚型和(或)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豫农文〔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豫农文〔2024〕23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为切实做好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24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1日2024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一、免疫病种及要求(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或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创建的地区(场群)以外的牛羊实行普免。

各地于1月19日前,将免疫县和免疫奶牛场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时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防控要求开展免疫。

农业部、环保部联合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农业部、环保部联合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行业动态New Developments ofPig Industry2016年第12期国务院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本刊辑】2016年11月10曰,国务院印发《控制 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 发工作,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现“一证式”管理。

根据《方案》,企事业单位须持证排污,一企一证,不得无证排污,《方案》要求,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 厉打击。

其中,对畜牧企业的排污控制要求自然受到了 养猪人的高度关注。

《方案》中明确,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 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

按行 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 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 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 污许可证核发。

《方案》要求,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 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 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

向企事业单位核 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 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 承担的责任义务。

农业部发布《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本刊辑】为进一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利 用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 了《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并 于2016年11月9曰发布。

在猪方面,将重点保护42 个国家级保护品种,以活体保护为主,提升完善现有国 家级保种场,探索建设区域性活体基因库,主要保护繁 殖性能、肉品质、抗逆性等种质特性。

利用方向是,采 用杂交选育与本品种选育相结合,开展有针对性的杂交 利用和新品种、新品系和配套系培育。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农医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目录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通则口蹄疫控制计划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计划新城疫控制计划猪瘟控制计划第二部分无疫区标准通则无口蹄疫区标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无新城疫区标准无猪瘟区标准第三部分基础与体系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兽医实验室工作程序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剧毒药品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兽医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药品试剂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档案管理规范畜牧业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第四部分预防与监测口蹄疫免疫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新城疫免疫技术规范猪瘟免疫技术规范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口蹄疫诊断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新城疫诊断技术规范猪瘟诊断技术规范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技术规范新城疫监测技术规范猪瘟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检疫与监管动物隔离场管理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规范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家禽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养猪场防疫管理规范奶牛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家禽屠宰检疫规范牛羊屠宰检疫规范猪屠宰检疫规范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第六部分应急与恢复口蹄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新城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猪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口蹄疫应急处置原则新城疫应急处置原则猪瘟应急处置原则口蹄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新城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猪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新城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猪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1 通则2 口蹄疫控制计划3 禽流感控制计划4 新城疫控制计划5 猪瘟控制计划通则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重大动物疫病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和评估工作,根据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借鉴先进国家净化消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实施计划。

涉及畜牧兽医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

涉及畜牧兽医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畜牧兽医)2019年5月28日目录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 (3)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 (8)根据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畜牧兽医)(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2009年7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87.加强氟虫腈管理(2009年2月25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110.氟虫胺管理措施(2019年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111.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2001年7月3日农牧发〔2001〕20号)112.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2年2月9日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113.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4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193号)11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03年1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42号)115.兽药注册资料要求(2004年12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442号)116.新兽药监测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449号)117.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农医发〔2005〕5号)118.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兽药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8日农医发〔2005〕3号)119.兽药品种编号(2005年3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472号)1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农办医〔2006〕48号)121.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农医发〔2006〕10号)122.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18日农医发〔2006〕11号)12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28日农办医〔2007〕8号)124.淘汰兽药品种目录(2007年4月4日农业部公告第839号)125.由农业部审批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范围(2007年8月20日农业部公告第898号)12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1月1日农办医〔2007〕41号)127.中兽药制剂生产有关要求(2007年12月18日农业部公告第954号)128.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农医发〔2008〕1号)129.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11月24日农医发〔2008〕24号)130.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2008年12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13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农医发〔2008〕27号)132.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2009年1月19日农业部公告第1149号)13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6日农业部公告第1174号)134.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和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规定(2009年6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135.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1221号)136.口蹄疫、禽流感等不得治疗(2009年8月3日农业部公告第1246号)137.停止缩二脲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2009年10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1282号)138.进口兽药管理目录(2009年12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312号)139.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2010年12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1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2011年2月15日农办医函〔2011〕12号)141.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2011 年4 月11 日农牧发〔2011〕4号)14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问题的函(2011年10月13日农办医函〔2011〕30号)143.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三类动物疫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2011年10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14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145.停止受理部分产品生产线项目兽药GMP验收申请(2012年1月5日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146.饲料原料目录(2012年6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147.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8.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9.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公告(2013年2月16日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150.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2013年5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151.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2013年9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15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2013年11月28日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第2013号)153.《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3年12月19日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154.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13年12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155.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2014年6月5日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56.《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4年7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133号)157.《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修订(2014年7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134号)158.食品动物用兽药产品注册要求补充规定(2015年3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23号)159.《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5年4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249号)160.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各种制剂的公告(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29号)161.新兽用生物制品研发临床试验靶动物数量调整(2015年11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326号)162.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4号)163.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规定修订(2015年12月10日农业部公告第2335号)164.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6号)165.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7号)166.停止硫酸黏菌素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2016年7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2428号)167.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2016年10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2450号)168.《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及其监督检查相关要求(201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464号)169.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201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465号)170.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2016年11月11日农医发〔2016〕37号)171.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2016年11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471号)17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变更工作要求(2016年12月21 日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173.宠物用兽药说明书范本(2017年4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512号)174.停止生产使用狂犬病活疫苗(2017年4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2514号)175.家禽H7N9检测有关事项(2017年4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176.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2017年4月19日农业部公告第2521号)177.农业部兽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507号公布)178.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农业部公告第2537号)179.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2017年6月12日农业部公告第2539号)180.兽药注册评审工作程序(2017年10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2599号公布)181.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2611号)182.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7年12月15日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183.《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修订(2017年12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634号)184.亚洲Ⅰ型口蹄疫免疫退出有关事项(2017年12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2635号)185.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事项(2018年4月16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号)186.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187.《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修订(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号)188.《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号)189.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2018年10月31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190.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18年12月4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191.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2019年1月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19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通知(2019年1月24日农牧发〔2019〕5号)。

世界首家饲料博物馆在中国农业大学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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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料 第2 5卷 l 2期
2 1 1 1 6年 l 2 J J
政 务 环保部农业部组织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 近日, 为贯彻落实《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闰务 院令第 6 4 3 号) 和《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圈发[ 2 ( ) 1 5 ] 1 7号 ) , 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制
性禽流感疫曲生产企业管理, 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 有关规 定, 2 0 1 6 年l 1 月1 1日, 农业部组织制定印发了《 口蹄疫 、 高 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 。
《 规划》 以 坚持“ 创 新、 协 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发展理念,
同绕国家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政策和策略, 按照“ 供需平衡 、
川水水源保护 、 自 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风景名胜

为贯彻落实《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依法推进实 施《 饲料质 安全管理规范》 , 培育饲料行业领军企业, 发挥 其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加速行业转型升级, 推动_ A省饲料产
业向标准化、 规模化、 现代化发展, 省农业厅开展 饲料质 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 创建活动。 2 0 1 5 — 2 0 1 6 年, 全, 甫创 建r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部级示范企业 1 1 家,分别是金 钱( 珠海) 有限公司 、 珠海荣川饲料有限公司、 巾…市火海饲
农业部办公厅近 日发布关于印发《 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 护和利用“ 十三五” 规划》 的通知 《 规划》 提出“ 十三五” 期问, 我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总体目 标为, 到2 0 2 0 年, 同家 级保护品种有效保护率达到 9 5 %1 ) 2 上,提高 5 个百分点, 省 级保护品种有效保护率达到 8 o %1 g ,  ̄, 提高 1 0 个百分点, 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生产线名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生产线名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生产线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1.08•【文号】农办牧〔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生产线名录的通知农办牧〔20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进一步规范兽药GMP 生产线命名及兽药生产许可范围名称,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GMP生产线名称表》,形成《兽用中药、化学药品类GMP生产线名录》(附件1)、《兽用生物制品类GMP生产线名录》(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20号)发布的《兽药GMP生产线名称表》同时废止。

附件:1.兽用中药、化学药品类GMP生产线名录2.兽用生物制品类GMP生产线名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11月8日附件1兽用中药、化学药品类GMP生产线名录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1粉剂适用于无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内服化药粉剂、化药可溶性粉2粉剂(D级)适用于有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内服化药粉剂、化药可溶性粉3散剂适用于内服散剂、中药可溶性粉、微粉剂4锭剂5预混剂适用于非发酵类预混剂6发酵预混剂(产品通用名称)适用于发酵类预混剂7片剂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8颗粒剂9胶囊剂10丸剂11口服溶液剂12口服溶液剂(激素类)13口服糊剂14口服酊剂15吸入麻醉剂16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17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吹灌封)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18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预灌封)19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激素类)20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21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非PVC多层共挤膜)22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吹灌封)23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激素类)24最终灭菌大容量静脉注射剂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25最终灭菌大容量静脉注射剂(非PVC多层共挤膜)26最终灭菌大容量静脉注射剂(吹灌封)27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28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激素类)29非最终灭菌大容量注射剂30粉针剂31冻干粉针剂32冻干粉针剂(激素类)33最终灭菌乳房注入剂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34最终灭菌子宫注入剂35非最终灭菌乳房注入剂36非最终灭菌子宫注入剂37滴眼剂38眼膏剂39无菌原料药(产品通用名称)40非无菌原料药(产品通用名称)适用于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的兽药制剂的原料药,其精烘包工序可在一般区41非无菌原料药(D级,产品通用名称)适用于除“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的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兽药制剂的原料药”外的其他非无菌原料药,其精烘包工序应按D级洁净区要求设置42消毒剂原料药(产品通用名称)43外用杀虫剂原料药(产品通用名称)44中药提取(产品通用名称)适用于具备中药提取能力且生产有国家标准的中药提取物45消毒剂(固体)适用于含氯和非氯消毒剂,消毒片剂归消毒剂(固体)管理46非氯消毒剂(固体)适用于非氯固体消毒剂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47消毒剂(液体)适用于含氯和非氯液体消毒剂48非氯消毒剂(液体)适用于非氯液体消毒剂49消毒剂(液体,D级)适用于手术器械消毒、乳头浸泡消毒以及有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含氯和非氯液体消毒剂50非氯消毒剂(液体,D级)适用于手术器械消毒、乳头浸泡消毒以及有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液体非氯消毒剂51外用杀虫剂(固体)52外用杀虫剂(挂片)53外用杀虫剂(液体)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54外用杀虫剂(液体,D级)适用于有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外用杀虫剂55搽剂56蚕用溶液剂57蚕用胶囊剂58滴耳剂59耳用乳膏剂60外用软膏剂61外用乳膏剂62曲剂63栓剂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64阴道用海绵(激素类)65阴道用缓释剂(激素类)注:1.根据兽药的特性、工艺等因素,经评估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供多产品共用的,生产线名称之间可用“/”分割,例如粉剂/预混剂;不存在共用的,生产线名称之间以“、”分割。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2•【文号】农医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8]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行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高致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条件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认真贯彻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按照《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一)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所需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

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规定,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要求细则》(附后)的要求,在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内开展有关实验活动。

(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条件。

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必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二是实验活动仅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三是科研项目立项前必须经农业部批准。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体 的免 疫情 况 . 强化 免疫 或 免疫 情 况不 明 的禁 未
止调 运 。
疫 苗招标 采 购应 以疫 苗 质量 、 售后 服 务 和价 格 等综 合 指标 为评 判标 准 . 得单 纯采 用 询 价方 不 式采 购 各 定 点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不 得 采 取 恶 意 方 式 竞 标, 不得 以低 于 成本 的价 格 参与 竟标 各疫 苗 生
察所 具体 实施 疫 苗质 量监 管 工作 . 疫 苗质 量 进 对
行监 督 检 验 . 生 产 企 业 实行 飞行 检 查 , 对 必要 时
部 将根 据 不 同时 期 的免疫 情 况组 织 随机 抽 检 . 并
通报 抽检 结果 。
实行驻 厂监督 。省级 兽 医主管部 门负责辖 区内疫 苗生产 企业 监 督管 理 . 对投 标 企业 诚信 记 录 进行 审核 , 对疫 苗 的保 存 、 运输 、 用 等环 节 冷链 体 系 使
得挤 占 、 挪用 , 虚报 冒领 、 占挪用 的 . 严 肃 对 挤 要
处 理
大 动 物 疫 病 免 疫 工 作 的 通 知 》 农 医 发 [0 9 1 ( 2 0 ] 号) 规定 执行 。布 鲁 氏菌病 和包虫病 的免疫工 作 .
另 行 安 排
农业 部 将 根据 动 物疫 病发 生 与发 展状 况 . 会
附件 1 高致 病性禽 流感免 疫计 划 : 附件 2 口蹄疫 免疫 计划 : 附件 3 高致 病性猪 蓝耳病 免疫计 划 : 附件 4 猪 瘟免 疫计划 : 附件 5 小反刍兽 疫免 疫计划 :
进行一 次集 中全 面免疫 , 每月定 期补免 。
6鹌 鹑到规定 要 求 的 . 快 进行 加强 免 疫 。农业 尽
人 负责 免疫 信息 收 集统 计工 作 . 时报 告 中国动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36号——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36号——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36号——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质量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11•【文号】农业部公告第336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36号)为全面提高我国口蹄疫疫苗质量,保证动物防疫工作有效开展,经研究,我部对现行“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质量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标准(见附件)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同品种产品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2004年2月11日附件: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质量标准本品系用口蹄疫O型猪源病毒接种BHK-21细胞培养,收获细胞培养物,经二乙烯亚胺(BKI)灭活后,加油佐剂混合乳化制成。

用于预防猪O型口蹄疫。

[物理性状]外观为乳白色或淡粉红色的粘滞性乳状液。

剂型为双相油乳剂(W/O/W)。

用一清洁吸管,吸取少许疫苗滴于清洁冷水表面,应呈云雾状扩散。

粘度用1ml吸管(出口内径为1.2mm)吸取25。

C左右的疫苗1mL,令其垂直自然流出0.4ml,所需时间应在3—8秒之间。

稳定性吸取疫苗10ml加入离心管中,以3000r/min离心15分钟,水相析出不超过0.5ml。

[无菌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一九九二年版)附录2页进行,应无菌生长。

[安全检验]1.用体重350—450g的豚鼠2只,每只皮下注射疫苗2ml:用体重18—22g 的小白鼠5只,每只皮下注射疫苗0.5ml。

连续观察7日,均不得出现因注射疫苗引起的死亡或明显的局部不良反应或全身反应。

2.用30-40日龄的健康易感仔猪(经乳鼠中和试验测定无口蹄疫中和抗体)2头,各两侧耳根后分点肌肉注射2头份疫苗,逐日观察14日。

均不得出现口蹄疫症状或明显的因注射疫苗引起的毒性反应。

[效力检验]用体重40kg左右的健康易感架子猪(经乳鼠中和试验测定无口蹄疫中和抗体)15头,分为3组,每组5头。

口蹄疫疫苗比对评价指导原则

口蹄疫疫苗比对评价指导原则

口蹄疫疫苗比对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农医发[2016]37号)创新要求,基于国内已批准产品标准,参考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制定了《口蹄疫疫苗比对评价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提出申请的新企业拟生产的的口蹄疫新疫苗与现有疫苗的比对评价。

新疫苗应与现有疫苗进行安全性、有效性的比对评价,生产种毒为口蹄疫活病毒的,应可实现免疫动物与感染动物鉴别诊断或生产工艺有重大突破;采用非口蹄疫活病毒生产工艺的,应无生物安全风险。

二、产品类别(一)口蹄疫新疫苗。

指2016年11月11日后取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口蹄疫新疫苗。

(二)口蹄疫现有疫苗。

指已获准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口蹄疫疫苗。

三、样品来源新疫苗由申请人提供,可在自建的或其他企业的符合口蹄疫疫苗生产条件的车间生产,经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现有疫苗根据批签发报告选取现有生产企业留存的、在有效期内的相同血清型的批签发样品。

四、评价指标(一)安全性评价指标1.用本动物评价(1)全身不良反应。

按新疫苗和现有疫苗质量标准中安全检验规定剂量接种适龄靶动物,在固定时间对免疫动物的精神状态、体温等指标进行观察和记录,按各指标出现频次、出现动物数量、持续时间等对试验结果进行判定。

(2)局部不良反应。

按新疫苗和现有疫苗各自质量标准中安全检验规定剂量接种适龄靶动物,在固定时间内对免疫动物注射部位进行观察,记录出现红肿、溃烂等炎症反应的动物数量和持续时间,并在试验观察期结束当日对所有试验动物进行剖检,观察注射部位炎症反应、疫苗吸收情况等大体病理学指标,记录每只动物出现的炎症反应情况及大体病理学指标,综合对其判定。

2.用豚鼠评价按新疫苗和现有疫苗各自质量标准中安全检验规定剂量进行接种,在固定时间内对豚鼠注射部位进行观察,记录出现红肿、溃烂等炎症反应的动物数量和持续时间,并在试验观察期结束当日对所有试验动物进行剖检,观察注射部位炎症反应、疫苗吸收情况等大体病理学指标,记录每只动物出现的炎症反应情况及大体病理学指标,同时注意观察有无水泡等口蹄疫特征性病症,综合对其判定。

动物疫苗行业标准GM

动物疫苗行业标准GM

动物疫苗行业标准GM动物疫苗主要分为经济动物类产品(猪、鸡、牛、羊等)和宠物类产品,其中宠物类产品大多采用进口疫苗,国内企业市场占有率极低,且进口替代仍需时日,所以通常所说的动物疫苗仅指经济动物类产品。

动物疫苗属于政策敏感性行业,一方面养殖业本身受到政策调控,如近几年环保压力导致的生猪存栏大幅下降,间接影响到动物疫苗的需求;另一方面,动物疫苗的生产涉及生物安全,也受到农业部严格控制,包括定点生产资质、新兽药证书及生产文号的申请等,都需要严格审批。

尤其在强制免疫疫苗方面,正是因为政策的限制,才使得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生产厂家一直保持在个位数。

此外,历史上强制免疫政策的推进也使得疫苗市场规模呈现爆炸性增长。

所以,政策对动物疫苗行业显著影响,为了判断未来几年行业形势将如何演变,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重点梳理。

1、行业纲领性文件《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2012年5月2日,《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指导全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综合性规划,标志着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进入了规划引领、科学防治的新阶段。

规划提出,到2020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6种优先防治的国内动物疫病达到规划设定的考核标准,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

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和处臵能力明显提高。

2、“两进两出”政策2017年开始实施2016年7月21日,农业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2)在布病重疫区省份(一类地区)将布病纳入强制免疫范围,将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3)将马鼻疽、马传贫纳入强制扑杀范围;4)包虫病重疫区省份将包虫病纳入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范围;5)对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政策,由国家制定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各地根据实际开展防治工作;6)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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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
置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农医发[2016]3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11.11
【实施日期】2016.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发布《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
(农医发[2016]37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6年11月11日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是传染性强、危害性大的动物疫病,属于我国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

为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政策和策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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