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主要内容:一、刑法论重点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作恶实施要件条件、所犯罪行的认定、动机的识别、以及刑罚的量刑依据等。
根据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同,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主观条件和犯罪客观条件两类。
2.双重罪性双重罪性即两种以上罪行同时存在,因此在审查和审判时,刑事责任原则需要严格遵守,以确定犯罪的性质,并注意其相互关系,进行双重罪性的合并处理或者同时处以一定程度的刑罚。
3.从重处罚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对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由原则构成的从重处罚,一般会使用更重的刑罚,其目的是以依法惩治罪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权威,抑制犯罪活动,同时也加强对特定行为的法律禁止性。
4.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一般包括终身监禁、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等,量刑依据有:犯罪性质多寡、犯罪企图成功与否、犯罪数量多少、罪犯过失程度、当事人性情、社会危害程度等,其目的是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二、办案重点1.证据采信证据采信是指办案机关根据事实的性质、数量、质量,以及证据的体现、可靠性以及证人作证等法律规定进行定性和定量判断,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定论。
2.罪犯识别罪犯识别是指依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犯罪行为的犯罪情况,依据犯罪文书资料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和供述情况,确定其实施的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以及他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责任性。
3.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办案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采用的措施,主要包括抓捕、拘留、取保候审、逮捕、起诉、审查起诉、判决等,通过这些措施来获取罪犯的监管、审判、缉拿等。
刑法分论复习资料
一、刑法各论与总论得关系就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得关系1.各论对总论得作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3)丰富与发展刑法总论。
2.总论对各论:1)对各论得概括、指导、制约2)犯罪得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得依据3)标准就是犯罪得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得顺序排列标准主要就是以各类各种犯罪得社会危害程度二、罪状分类(掌握)1.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1)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得描述2)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得其她条款来说明与确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4)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得其她法律、法规得规定2.单一罪状与混合罪状1)单一罪状即条文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一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2)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两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三、罪名(了解)1.概念:就是犯罪得名称或者称谓,就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得高度概括2.功能概括、区分、评价、威慑3.分类根据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分为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以罪名在刑法中就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四、罪名得确定1.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标题明示;定义明示2.包含式五、罪名确定原则合法性、概括性、科学性六、法定刑1.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得适用刑罚得种类与刑罚幅度2.种类1)绝对确定得法定刑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得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得刑种与刑度得法定刑2)绝对不确定得法定刑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得刑种与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3)相对确定得法定刑指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得刑种与刑度3.我国没有绝对不确定得法定刑,只有绝对确定与相对确定七、危害国家罪1.哪些就是特殊主体1)背叛国家罪只能由具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国籍得公民实施2)叛逃罪只能由国家公务人员实施3)投敌叛变罪只能就是中国公民2.哪些最高刑为死刑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7)资敌罪八、危害国家安全罪刑罚特点:1.均应剥夺政治权利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得任何时候,再犯该类罪,构成特别累犯。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处罚比一般的严厉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102-113 ,12条文,12罪名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主体:我国公民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本罪属行为犯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主观方面:故意叛逃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提供行为方式:窃取,刺探,收买,提供犯罪对象:国家秘密,情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区分间谍罪:为谁提供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进行帮助他人主体:中国公民区分资助:资助对象不同,敌人-背叛颠覆物品不同,武器装备-普通用品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侵害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大多数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只要实施行为足以危害安全,危险犯过失: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结果犯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过失114-139,共26条文,总计47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等对象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象:体现着公共安全的财产(包括私有财产)燃烧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产以外的对象注意:烧毁自己财产或自焚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放火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认定:根据犯罪结果正确选择法定刑区分既遂未遂:通说“独立燃烧说”对象能够独立燃烧,区分一罪与数罪: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及公共安全,成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只成立故意杀人罪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过失致人死亡或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否则,分别成立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应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本章介绍了侵犯财产罪中的重点罪名,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和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故意行为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其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若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若处于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16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具有故意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
其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
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对象。
行为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3.客体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财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刑法是一门研究罪与刑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犯罪责任与处罚等。
在刑法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分论点是需要重点总结和梳理的,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分论点进行总结。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确定与否的关键。
通常包括客观方面的物质要件和主观方面的精神要件。
物质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而精神要件则体现在故意、过失等主观心态上。
对于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是刑法中的重点问题。
2.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
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准则是判定犯罪分子应该具体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的规范。
常见的量刑准则包括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最高刑、量刑原则和量刑因素等。
3.犯罪责任与处罚:犯罪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犯罪分子的精神状态,犯罪责任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
处罚则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
刑法学中关注的问题包括量刑原则、量刑因素以及刑事处罚的目的。
4.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刑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适用于否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观过错原则、责任能力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具体的应用。
5.刑法与刑事政策:刑法与刑事政策紧密相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的政策方针。
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考虑刑事政策的导向和目标。
同时,刑法中的条文和规定也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6.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分论点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和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
刑法学的研究需要与刑事政策、实践和相结合,共同推动刑法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引言张明楷是中国著名刑法学家,他在刑法分论领域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素养。
本文将对张明楷刑法分论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学中的关键概念和原理。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张明楷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确规定罪名和刑罚: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明确具体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也能有效地限制刑事司法的滥用。
2.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还规定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性质,即法律不得追溯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惩罚。
这样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的滥用和任意执法。
3.刑罚的法定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确定。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能有效地约束刑事司法的权力。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张明楷在刑法分论中还提出了一些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重要。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已在上一部分进行了详细介绍。
2.独立性原则:刑法是独立于其他法律领域的,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被其他法律领域的规定所限制和干扰。
3.平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即任何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待遇。
这样可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刑事司法的歧视和偏见。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避免对罪犯进行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是其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有帮助。
1.主观责任: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确定的。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刑事故意或过失,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重点
刑法分论重点刑法名词解释1、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欺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5、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上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空白罪状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7、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8、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简答1、公共安全定义不同观点(张明楷ppt)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公共”指不特定或多数人。
多数人的安全必然是公共安全,这样来说少数人的安全应该排除在外。
张明楷认为,如果“少数”是“不特定”的,有随时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那么也体现公共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
”二、“安全”包括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
传统刑法理论将重大财产损失也作为公共安全的内容。
在例外的情况下(124条),“安全”的内容也包含了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
刑法分论笔记期末总结
刑法分论笔记期末总结一、引言刑法作为法律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制裁的法律规范体系。
刑法学作为犯罪和刑罚理论的研究,对于了解犯罪和刑罚的本质、目的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笔记将对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原则等内容进行总结和回顾,以期为期末备考提供参考。
二、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主要包括犯罪理论、刑罚理论和刑法适用理论。
1. 犯罪理论犯罪理论研究犯罪的成因和发展规律,主要包括社会学派、心理学派和生物学派等不同学派的观点。
社会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因素的反映,犯罪的发生与社会不公平、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密切相关。
心理学派重点研究个体的心理、人格和意识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认为心理异常或失调是造成犯罪的重要原因。
生物学派关注犯罪倾向的遗传特点和生理机制,认为个体的生理结构、遗传基因等因素对犯罪的发生产生一定影响。
2. 刑罚理论刑罚理论主要包括防御理论、报复理论和教育改造理论等。
防御理论认为,刑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御措施,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实施威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报复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报复的手段,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责任的追究。
教育改造理论主张,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要目标,通过刑罚的执行,使犯罪分子意识到错误,改变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3. 刑法适用理论刑法适用理论研究法官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情况,对犯罪行为进行刑法分类和适用刑罚的原则和方法。
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刑法适用的原则,包括法律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性化原则等,同时也需要考虑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
三、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素和构成要件,根据不同犯罪类型,犯罪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
1. 客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和结果。
刑法学总分论所有知识点
绪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
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的概念。
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的概念。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了解)刑法的根据。
刑法体系的概念。
我国刑法的体系结构。
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的概念。
刑法解释的分类。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概念。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
解决刑法空间效力的各种原则。
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我国刑法属地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属地管辖权的例外。
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
我国刑法关于保护管辖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普遍管辖的规定。
刑法生效的方式。
刑法失效的方式。
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
各国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我国刑法中关于溯及力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构成的概念。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复杂客体,简单客体的概念。
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
作为,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义务来源是重点)。
广义的以及狭义的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几种分类。
因果关系(了解)。
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内容,程度。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及17条。
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即18条。
生理功能丧失19条。
醉酒。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单位犯罪的立法规定,处罚原则。
第八章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故意,故意犯罪的概念。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过失犯罪的概念。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
犯罪动机的概念。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与区别。
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了解,掌握)。
第九章正当行为正当行为的概念,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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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当场性)转化型抢劫: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主观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既遂和未遂: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敲诈勒索罪。
使用暴力,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与合理价钱相差不大,抢劫主要是以占有为目的。
1、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两罪名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未成年人常以寻衅滋事定罪,填补精神空虚。
抢劫加重处罚的8种情形: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用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抢劫出租车、厂车、校车)2、"入户抢劫"之"入"的界定。
①"在户抢劫/户内抢劫"不是"入户抢劫","入户"之"入"是"非法侵入"之意,不包含"合法进入"。
②"入户抢劫"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而不能发生在户外——即非法侵入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为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分论要点
刑法分论要点一、罪名1.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虐待罪: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4.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5.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6.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认定问题1.盗窃罪及其中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见课本P5632.挪用公款罪见课本P7053.挪用特定款物罪见课本P5824.受贿罪见课本P7095.贪污罪见课本P7006.脱逃罪见课本P6287.生产、销售假药罪见课本P4158.信用卡诈骗罪见课本P4709.敲诈勒索罪见课本P5831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见课本P418三、全面掌握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概念、主要内容。
(1).概念: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特征:a.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b.犯罪的客观方面:实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该行为可以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实施。
c.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d.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主要内容:这类犯罪具体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刑法考点(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交通肇事罪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司法实务: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特征: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4)走私贵重金属物品罪: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及国家对贵重金属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行为。
刑法各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各论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概论刑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它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
刑法的基本功能是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罪犯的再教育和自愿立法等。
二、刑法的适用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罪行与刑事责任、犯罪与处罚、犯罪与刑事处分。
刑法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犯罪被告人、刑事民事调解的当事人等。
三、刑法中的主要犯罪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包括侵犯他人财产、侵犯他人生命健康、侵犯他人名誉、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等。
刑法中的主要犯罪包括盗窃罪、抢劫罪、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诽谤罪、诈骗罪等。
四、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刑事责任的程度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犯罪、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
五、刑罚与刑事处分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所应得的刑罚和刑事处分的种类和量刑规则。
刑罚的种类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刑事处分的种类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六、刑罚与处罚的适用刑法规定了刑罚与处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原则。
刑罚与处罚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后果、犯罪的目的等,刑罚与处罚的适用原则包括惩前毖后、惩一儆百等。
七、刑法的执行刑法的执行包括刑罚的执行、刑事处分的执行等。
刑法的执行机关包括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
刑法的执行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积极改造罪犯、依法行使刑权等。
八、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刑法的适用对象、刑法的适用对象、刑法的适用条件等。
刑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全体公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等,刑法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事实的成立、刑事责任人的明确等。
以上就是刑法各论的相关知识点总结和解析,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刑法是一门复杂而又深刻的学科,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学习和实践。
希望读者能够加强对刑法各论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做一个守法公民,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学《刑法分论》考试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总结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具体状况的规定和描述。
简单罪状:即仅规定犯罪的名称,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不作描述。
叙明罪状:即详细规定具体犯罪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即分则条文本身没有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引用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称。
空白罪状:即条文本身没有明确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来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和其他单行刑事法律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法种类和刑罚幅度。
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依法惩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并明确规定最低刑和最高刑(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3)、规定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的法定刑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转化犯:从一种犯罪转到另一种犯罪。
1、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2、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性关系一强奸罪3、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一拐卖妇女儿童罪4、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或死亡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或死亡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6、私自开拆邮件并窃取财物一盗窃罪7、携凶抢夺一抢劫罪8、反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一抢劫罪(转化型抢劫)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务安全的行为。
所谓“不特定”:1、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者某项财产权的,而是针对某一类权利或多数权利,具有一定的广泛性。
刑法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刑法一、法条填空:1.【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2.【转化的抢劫罪】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1、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2、类型:(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1、含义: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1、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三)法定刑1、含义: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2、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总结一、刑法概论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特殊法律。
刑法是刑事法的核心,是刑事法规范犯罪行为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具有强制性、惩罚性和侵权性的特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追溯原则、犯罪不按民事责任确定和与国际刑法原则相符合。
刑法的对象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有违法特征的行为。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罪犯人权。
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二、刑法的犯罪类型1. 根据犯罪性质划分,刑法可以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般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通则和刑法特则。
特殊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特例和刑法分则。
2. 根据犯罪对象划分,刑法可以分为人身刑法和财产刑法。
人身刑法是指以危害人身健康、权益和生命为对象的刑法规范,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
财产刑法是指以危害财产安全为对象的刑法规范,包括盗窃罪、诈骗罪等。
3. 根据犯罪行为划分,刑法可以分为直接犯罪和间接犯罪。
直接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本人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间接犯罪是指犯罪主体通过其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教唆、指使和共同犯罪。
三、刑法的刑罚类型刑罚是刑法对犯罪行为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罚金是指对犯罪人处以的一定金额的罚款。
拘役是指对犯罪人强制在特定场所居住,限制行动自由的刑罚。
有期徒刑是指对犯罪人限制人身自由,在一定期限内收监的刑罚。
无期徒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无固定限期的徒刑。
附加刑是指对犯罪人处以的除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责令公布、公示等。
四、刑法的犯罪构成与量刑1.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或条件,使犯罪事实成立。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要犯罪建议、交叉犯罪构成要件、辅助犯罪构成要件、参与犯罪构成要件和取证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罪刑各论重点总结主讲人:山东政法学院张传伟教授第一讲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一、罪状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如故意杀人罪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05条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115条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在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中,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如交通肇事罪中的“发生重大事故”。
所以,我国《刑法》中实际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
5、混合罪状:有些分则条文采取了两种以上的罪状描述方式,可称之为混合罪状。
二、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此种情况在刑法中属于绝对少数,仅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239条(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383条第1款第2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
三、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讲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间谍罪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现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遂。
刑法学分论笔记
1.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大部分构成。
刑法总论研究刑法的宏观理论问题和刑法总则规范的基本原理与共性问题;刑法分论则研究刑法分则规范和具体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刑法分论不仅受到刑法总论的指导和制约,同时也对刑法总论具有重要的作用。
2. 犯罪的分类排列: 我国刑法典分则对犯罪采用简明的分类方法依次规定有10章即10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类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构成了我国刑法典分则的体系。
3.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一)在立法方面,通过犯罪的分类排列,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立法者对各种犯罪性质的认识和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二)在司法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助于司法工作者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把握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区分类罪之间及具体犯罪之间的界限,正确地适用刑法。
(三)在刑法理论研究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利于理论上探讨和阐释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一般特征和危害程度,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的深入研究,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4.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分为4种: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5.罪名: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将形形色色的犯罪及构成特征概括成一个简单的名称,便于人们了解和记忆刑法上规定了哪些犯罪,明确国家对危害社会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并大致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罪名种类:1.以罪名的效力为依据划分: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