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如何调整[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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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如何调整
篇一: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将
一、合同价款的约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同歙介格,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3种;
(1)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而核算出合同总价,工程项目竣工后限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际准设计的工程项目,固定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2)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工、项目总价进行约定的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
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虽然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
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但是工期一般在一年的工程项目。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容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适用于灾后重建、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1)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市场价格波动、不可抗力发生、开发及设计变更、承建双方未尽责任与义务。
例如;《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01对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规定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
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合同价款调整之前必须完备相应的手续,否则会影响合同价款调整时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XX—0201中,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例如变理会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理会估价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d内审查完
毕并报送了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d 内审批完毕。了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变更价款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
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合同汪事人进行商定,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的异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篇二: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任何变更、洽商,一旦认定,下面就要确定值多少钱了,这时,计算的依据是什么,应该如何计算,就变得非常关键。目前的现状是针对价款调整部分,业主在合同中都规定的很少,或者不详细,最终的结果都需要通过结算时施工方和业主进行反复讨价还价、协商才能解决。工程已经完事,此时再决定如何计算,往往就要看双方造价人员的水平了,谁的水平高,谁就更有利。因此,对于常见的价款调整在合同中提前给予详细约定,将更有利于业主的造价控制。那么,如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呢?
下面就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价差约定方式
方式1:
a) 本工程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汇率或其他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只有当钢材、商砼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正在施工部分工程实际数量补
材料差价;
b) 价格波动浮动=(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00%;c) 差价=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价格波动幅度%);
d) 差价部分只能取税金,费率为% 。
1. 调整范围:是全部材料还是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别对待;
2. 调整的界限: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调整;
是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投标价为1000,实际价为1100,价差按(1100-1000)还是按(1100-1030)。
3. 市场价确定依据:
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
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4. 相关影响:补差部分只计算税金,或者还要计算管理费、规费等。
5. 是否多退少补:高则补,低则扣。
注:暂估材料的价差结算办法类似。
二、工程量变化的相关约定
08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一下原则调整:
a)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b)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但这个规定不够明确,下面给大家提供一个案例:
约定工程量变化时如何调整综合单价,要注意如下几点:
1. 调整的界限:如工程量变化在10%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时才能调整综合单价;
2. 明确工程量:如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对于增加的概念一定要明确,如招标工程量为1000,实际工程量为1200,则是1200-1000,还是1200-1100;
3. 综合单价的确定:如必须套用政府定额、价格采用信息价、管理费、利润费率给予明确约定,是否考虑让利幅度等。
三、措施项目的调整
对于特定的措施项目,可以给予特定的结算办法,如模板:
措施项目调整办法约定时应注意:
1. 调整的范围:哪些措施可以调整,哪些不调整;
2. 根据不同措施项目的性质,分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