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前期尽调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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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

战略合作协议

【】年【】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签订: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

企业法人,并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甲方拟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乙方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金融机构,并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可以作为证券发行之辅导机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并可以从事并购重组、项目融资、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多项业务。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甲方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的保荐承销事宜,达成本合作协议。

1. 委托事项

1.1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改制财务顾问。改制完成后,甲方将聘请乙方

担任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负责推荐甲方股票发行上市、

承销甲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保荐期间持续督导甲方履行规范运作、

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甲方承诺:在甲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之前,不另行聘任

其他任何公司或机构担任与乙方相同或类似的角色。该地位不因甲方改

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调整等原因而受到影响。

1.2 乙方拟接受甲方上述聘请,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从事

上述工作。

1.3 上述1.1条款中甲方委托乙方的工作内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

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实际工作推进进度另行签署正式协议。

2. 甲方的权利

2.1 获得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提供的改制财务顾问、上市准备阶段的各项工

作服务。

2.2 及时获悉乙方履行工作职责发表的意见。

3.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3.1 甲方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

员”)保证不向乙方隐瞒与本协议所述工作事项有关的任何事实,保证

向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工作有关的一切资料、文件、信息等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2 甲方确保其高管人员、发起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能够本着诚实信用

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乙方履行工作

职责。

3.3 甲方及其高管人员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通报相关的信息和资

料,为乙方及乙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和便利。

3.4 甲方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签收乙方提交的工作备忘录及相关会议

纪要等文件。

3.5 甲方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前,应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乙方,

并为乙方列席上述会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3.6 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必需的资料。

4. 乙方的权利

4.1 依法对甲方与本协议所约定的工作内容有关的材料进行尽职调查、审慎

核查。

4.2 对甲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有充分知情权,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和

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通报与本协议所述工作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资

料。

4.3 对甲方涉及本协议所述工作职责有关的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对

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5.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5.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完成

甲方委托的工作内容。

5.2 应甲方之要求为甲方委托的工作内容全过程提供策划、咨询服务,并提

交相关建议书及其它书面或口头建议。

5.3 协助甲方完成与本协议所述工作内容有关的申报材料的制作,并引导、

协助甲方进行申报工作。

5.4 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在完成本协议约定之工作的所有人员

(包括乙方所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人员)等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

间接为乙方、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5 成立专门项目组向甲方提供本协议所述的工作服务。

6. 保密

6.1 甲乙双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

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人披露;甲乙双方对其内部

接触资料的人员范围也应予以合理限制;如果因资料保密不严而致使他

人蒙受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1.1 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6.1.2 有关本合同的谈判;

6.1.3 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资料;

6.1.4 对方的商业秘密。

6.2 仅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披露上款所述信息:

6.2.1 法律的要求;

6.2.2 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督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6.2.3 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6.2.4 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6.2.5 其他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6.3 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保密协议。

7. 协议签署与生效

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 协议终止

如乙方在尽职调查后发现协助甲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存在重大障碍,则甲、乙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且互不追究对方之违约责任。

9. 其他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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