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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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有林场规章制度

2021国有林场规章制度

2021国有林场规章制度一、管理体制国有林场的管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负责,地方级和县级林业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负责国有林场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工作。

地方林业局设立林场管理站,负责具体的管理和落实。

二、保护措施1. 建立健全国有林场保护措施体系,加强对国有林场的巡查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2. 严格控制采伐行为,对滥伐、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3. 开展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工作,保护和恢复国有林场的生态环境。

4. 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建立完善的火灾防控体系,确保国有林场的安全。

5. 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禁止捕杀和交易珍稀野生动植物。

6. 加强对国有林场周边环境的保护,预防水土流失和污染。

7. 指导有关企业和单位实施不砍树、不乱倒垃圾、不放火等环境保护措施。

三、产业发展1. 加强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管理,积极引导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业的发展。

2. 支持发展林产品加工业,提高林产品的附加值,促进林业经济的良性循环。

3. 加强国有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林场的生产力和效益。

4. 推动国有林场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国有林场的长期利益。

四、人员管理1. 建立健全国有林场的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林场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2. 完善国有林场的奖惩制度,激励干部职工发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3. 加强对人员的岗位安排和考核,确保国有林场的正常运转。

五、监督检查1. 建立健全对国有林场的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国有林场的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加强对国有林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 加强对国有林场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总之,国有林场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是保护国有林场生态环境,促进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2019年,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到位,为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国有林场相关部门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技术创新,创新管理模式,推动国有林场管理水平和效益的提升。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吉林站[2012]232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林站〔2012〕232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芦苇局,辉南森经局,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三湖保护区管理局: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明确了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国有林场权利义务和组织机构、森林资源经营有关要求,规范了国有林场设立、变更和撤销,是国有林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和改革顺利推进的有效保障。

《办法》不仅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对保护国有森林资源,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更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抓好国有林场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会议传达、座谈讨论、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让广大林场干部职工熟悉掌握《办法》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在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

各市、县林业部门要按《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管理职责,保障国有林场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地方要抓紧设立。

二、稳定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

各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要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省林业厅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林草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林草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林草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
规[2021]6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总页数】4页(P81-84)
【关键词】国有林场管理;直属单位;组织修订;特此通知;派出机构;规范和加强;高质量发展
【作者】无
【作者单位】林草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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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1.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需要,我局对《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0年12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宝贵意见、建议反馈我们(电子邮箱:***************,传真:010—8423886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24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有林场的设立、撤并、建设、经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设立,以向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为目的,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任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国有林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功能定位,建成绿色林场、科技林场、文化林场、智慧林场的目标趋向。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人、财、物等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国有林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国有林场对其范围内的林地、林木、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拥有经营管理权(法律有其他规定或有其他特殊约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剥离或侵占。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设立国有林场,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法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定规模、权属明确、四至界线清晰的林地。

设立国有林场的林地具体规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林场内部管理制度

林场内部管理制度

林场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场内部管理,保护丰富的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林场内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森林保护、植物保育、野生动物保护、生态旅游等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场内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林场内各种资源的保护。

第四条林场内部管理应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

第五条林场内部管理应积极开展森林科技创新,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产业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林场内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林场内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权责,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明确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林场内部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环保意识。

第九条林场内部管理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林场资源保护第十条林场资源保护应坚持以生态保护为核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林场资源保护应强化对森林的保护,严禁滥伐滥砍、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林场资源保护应加强对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促进生物多样性的增加,维护健康的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林场资源保护应积极开展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健康生长。

第十四条林场资源保护应强化对水资源的保护,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水资源。

第十五条林场资源保护应加强对土壤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壤肥力的恢复和提升。

第十六条林场资源保护应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加强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和繁育。

第十七条林场资源保护应建立健全生态修复体系,保护植被、土壤和水资源,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第十八条林场资源保护应建立健全抢险救灾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自然灾害。

第三章林场内部管理第十九条林场内部管理应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31•【文号】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号:⼈社部发[2015]54号颁布⽇期:2015-06-09执⾏⽇期:2015-06-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案>和<国有林区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作,结合国有林场特点和改⾰发展的需要,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2015年6⽉9⽇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案>和<国有林区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作,结合国有林场特点和改⾰发展的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岗位类别设置1.国有林场管理岗位指担负国有林场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国有林场运转效能、提⾼⼯作效率、提升管理⽔平的需要。

国有林场专业技术岗位指主要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等专业技术⼯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平和能⼒要求的⼯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国有林场⼯作特点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国有林场⼯勤技能岗位指主要从事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作岗位。

⼯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森林资源管护以及提⾼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平的要求,满⾜国有林场⼯作的实际需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林资发[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林资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林场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林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的管理,包括国有林场内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或经国家授权管理的林地。

第三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和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实行林业可持续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决策管理事务、监督检查工作执行情况。

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分工、责任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九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规范的绩效考核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评价和奖惩,激励人员积极工作。

第十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推动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内的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生态财富,应合理保护和利用,严格控制采伐和开发活动,防止破坏生态平衡。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防护和灭火工作,完善防火设施,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做好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积极开展森林种苗培育和栽植工作,不断提高林木品质和密度,推动森林保护和改良。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防治网络,开展科学防治措施,维护森林健康。

第四章生产经营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经营管理,开展林木采伐、运输、销售等活动。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林木采伐工作,保障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遵守相关环保和林业规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7.16•【文号】林场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工作,我局组织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7月16日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规划的编制(包括新编、修编,下同)、报送、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以下简称“林场种苗司”)具体负责总体规划的批复办理工作。

第四条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规定审批或者已超期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使用林地的依据。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及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第六条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2002-7-18 )(1993年8月30日林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灾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林业工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或者山林权证,下同),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林天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的管理,切实把森林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森林资源管护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国有林场内部规章制度

国有林场内部规章制度

国有林场内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林场的管理秩序,保障国有林场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国有林场的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并由国有林管理机构管理的林地,包括森林、灌木林、亚热带林、针叶林等各类林地。

第四条国有林场内部制度包括森林资源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等各项规定。

第五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章,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森林资源管理第六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登记和监测制度,记录和监测森林的种类、面积、密度等情况。

第七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森林采伐计划,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内禁止私自砍伐、滥伐森林资源,损坏生态环境。

第九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定期进行防火巡查,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条国有林场内禁止非法开发、占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制度和休息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职工的关心和帮助。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内禁止职工私自带走森林资源或私自购买森林资源,违者将受到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六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内禁止违章操作、违法生产,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内设备设施必须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生态保护第二十一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第二十二条国有林场内禁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样性。

国有林场综合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综合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综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国有林场的管理,提高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经营效益,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保护为主”的原则,依法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内各项活动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森林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人员管理等方面。

三、管理机构国有林场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管理方针、政策和计划,监督执行情况等。

四、森林资源管理1.森林资源调查与评估:对国有林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评估,确保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保持稳定。

2.森林保护:建立森林防火、防病虫害等保护制度,加强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3.森林经营: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合理制定森林的伐控标准,保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环境保护1.水资源保护:加强水源地的保护,遏制水土流失的现象,保护水质。

2.土壤保护:降低农业、林业等生产活动对土壤的破坏,保护土壤资源。

3.空气质量保护: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六、经济发展1.生态旅游:开发生态旅游项目,增加国有林场经济效益。

2.林产品开发:开发特色的林产品,提高经济价值。

3.林业科技:引入先进的林业技术,提高林场经营效益。

七、人员管理1.人才培养:加强国有林场内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2.劳动保护:制定相关的劳动保护政策,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3.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激发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监督检查1.定期检查:对国有林场内的各项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投诉举报:对于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并做出回复。

3.督促落实:对于未能按照规定执行的情况,及时进行督促并追究责任。

九、制度完善本制度根据国有林场的具体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的需要。

十、附则本制度中未涉及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法执行。

以上即为国有林场综合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04•【文号】财农[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是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此项资金自1998年设立以来,对促进国有贫困林场的扶贫开发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项资金原列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从2004年起,改列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

为了适应资金预算管理的变化,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附件:1、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国有贫困林场年度扶贫资金实施项目情况表二00五年七月四日附件1: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林场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国有贫困林场(以下简称贫困林场)扶贫开发的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为加强此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贫困林场是指亏损或微利、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差,以培育和保护生态公益林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场。

贫困林场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三条林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林场或当地资源发展生产。

补助内容主要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修建断头路、林场和职工危旧房改造、解决饮水安全、通电通话、电视接收设施等。

(二)生产发展: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旅游业、林产品加工业及林副产品开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地,竹林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 (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或者山林权证,下同),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二)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三) 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四) 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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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

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十一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性质的营林单位或者由国有林场控股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纳入国有林场系列管理。

第三章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

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大森林资源规模。

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

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

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区划,设立护林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第二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组织火灾扑救。

第二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林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执法人员,加强林政执法,保护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国有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权:(一)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二)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木材、林产品和其它产品;(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四)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需要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奖金分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有林场摊派和乱集资、乱收费。

对于非法向国有林场集资、收费、摊派的,国有林场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三十三条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国有林场应当将争议情况及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三十五条国有林场不得以其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独立经济核算。

第三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税收、劳动工资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落实职工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三十九条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

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采取聘任、委任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

具体产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门确定。

国有林场场长产生后,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场长负责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提请或者决定本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三)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管理人员;(四)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组织制定工资调整、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场岗位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方案。

(七)其它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国有林场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的收入分配制度。

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按有关人事政策公开招聘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住房分配方案等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瞭望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国有林场开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组建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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