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子公司信息披露报告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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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工作的管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月报、季报、年报、基金层面重大事项变更、基金季度更新、基金年度更新的报告主体为基金经理;公司层面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年度更新的报告主体为资管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管理人年度审计报告的报告主体为财务管理中心会计岗。
第四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报告主体应以实际发生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信息披露报告主体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信息披露报告应由报告主体按照模板进行报告,报告主体应保证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八条月报、季报、年报、基金层面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流程由基金经理发起,经部门负责人、资管子公司CEO、集团财务管理中心、风控中心、法律合规中心、总裁审核后方可披露;公司层面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流程由资管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发起,经资管子公司CEO、集团风险控制中心、法律合规中心、总裁审核后方可披露;管理人年度审计报告的审批流程由会计岗发起,经财务管理中心、法律合规中心、总裁审批后方可披露。管理人年度更新的审批流程由资管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发起,经资管子公司CEO、集团法律合规中心、总裁审核后方可披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的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及对外提供。信息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时间前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条国家相关法规对本制度内容另有规定的,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法律管理部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