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探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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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探究(一)

论文提要:“司法”及“公信力”在我国都存在歧义。本文所称的司法公信力系狭义的司法公信力,并与司法权威相关联。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公众会习惯于寻求公力救济,执行不再是难事,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认可,公平正义得到保障。如今,公信力流失令人颇为担心。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相应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是多方面的,提高法官素质,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正确对待批评,拓宽非讼纠纷解决渠道,加强法制建设,优化司法环境,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等等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职业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

关键词:司法法院法官公信力法治途径和谐

引言

2006年6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在安徽省芜湖市委大礼堂做有关合同责任的学术报告时指出:中华民族历史上曾出现过三次“信任危机”。一个是“五四”运动时期,另一个是“文革”时期,再一个就是当前时期。现阶段,诚信已陷入低谷,社会价值失衡,社会公信力普遍降低,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媒体的公信力、政府的公信力、人民法

院的公信力等受到严重破坏。两年前的“西安宝马彩票”事件,陕西体彩中心主任贾某竟演出一起用“脑袋担保”其手下人清白的闹剧。结果呢?在司法人员的眼皮底下,造假者持假身份证领走宝马车大奖,一大批官员失职及参与作假,而公证员还振振有词地以法律名义保证抽奖活动真实有效。再看一看身边影响法院形象的窝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建民涉嫌受贿130余万元,池州市检察院日前对其提起公诉。在王建民被公诉前,阜阳市中院原院长张自民涉嫌职务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张自民的前任,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刘家义因涉嫌受贿百万元日前被检察机关起诉;另一名副院长朱亚及多名庭长、法官也因司法腐败被查处。”〔1〕在近期的“规范执行”活动中,安徽省芜湖市中级法院向媒体公布的《悬赏公告》即长期逃债、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名单中竟然有繁昌县保定乡人民政府,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等基层人民政府部门。人们不仅感问:法律的严肃性哪里去了?司法权威性哪里去了?法官与法院怎么了?!法院的公信力怎么了?!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及内在功能。

(一)、“司法”之歧义。

诚信缺失,公信力流失!当前,司法公信力问题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一般理解,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的一种,与之相并列的有政府的公信力、媒体的公信力等等。就司法公信力而言,又有狭义的司法公信力、广义的司法公信力以及最广泛意义上的司法公信力之说。这与“司法”一词在我国法律上不明确及范围不确定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的整个文本中,根本没有‘司法’。只有一处即第89条规定国务院管理‘司法行政’工作。但那指的是行政,‘司法行政’与‘司法’在性质上迥然不同,不能划等号……记得当年在宪法起草过程中,曾明确拒绝使用‘司法’一词。这在较大程度上同我国不采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指导思想有关。”〔2〕我国宪法中与“司法”相关的词语一般写的是“审判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等词语。从组织学角度看司法,广义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专门机关;狭义指国家审判机关。我国于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没有“司法”一词的释义,但却有“司法组织”的释义:“广义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专门机关。狭义指国家审判机关。”〔3〕因此,可以定义:狭义的司法公信力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之公信力;广义的司法公信力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专门机关之公信力;最广泛意义的司法公信力是指国家法律的公信力,讲的系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系指一个国家法治的发展程度以及威信程度。

(二)、“公信力”之概念。

在我国,“司法”存在歧义,而“公信力”概念也不十分明确。公信力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但一般在公信力高低方面使用。如房屋买卖在国家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了就曰有公信力或曰公信力高,反之,则无公信力。再如:网络上帖子的公信力(可信度)与报纸上新闻的公信力(可信度)相比,相差极大,报纸上新闻的公信力肯定比网络上帖子的公信

力高。

从词义上分析,公信力由“公”、“信”、“力”三字合成。现代汉语词典对“公”之解释系:除了公平、公正的含义外,还有属于国家的或集体的以及共同的、大家承认的几种含义。4]现代汉语词典对“信”之解释系:主要是在信用、相信、信奉、信息、确实及威信等几个意义上使用。5]现代汉语词典对“力”之解释系:指力量,能力,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使物体获得加速度和发生形变的外因。6]现代汉语词典没有“公信力”之释义,通常地理解:当一定数量的人或公共权威组织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我们说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反之,产生认同感的主体数量未达到一定的数量或未被公共权威组织认可时,该社会现象或事物在社会上则不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体现了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公平、正义、权威、效率、民主、道德、伦理等内容。“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维护社会系统信任当然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然而较之于个人信任更多地取决于自我人格取向来说,那些掌握社会公共资源的社会组织,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是现代公信力的主要载体,尽管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组织特性和社会功能,然而都以其特有的政治性、公共性、组织性、社会性对社会系统信任以及社会生活的良序建构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7〕

(三)、“公信力”所具有的内在功能。

首先,公信力的核心是一种信任,首先是一种评价信任。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对周围事物及现象进行评价,特别是对那些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东西。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与评价,对有关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其贯彻执行、对检察权和审判权等公共职责及执行结果给予是否认同、是否选择合作、是否抵制等等或肯定或否定之评价。这种评价主要系道义性评价,基于社会正义、良知。底线是公民个体基本的生存需求和基本尊严,较高的评判标准系创造平等的环境、增大社会每一个成员成功的机遇、造就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进而达到一个公正和充满活力的社会目标。这种评价越高、信念越强,公众又会把这种道德认同自觉化为对整个社会生活的主动参与和积极创造。

其次,公信力同时也是一种责任信任。公共权力是公众赋予的,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含审判机关)对公众负责是其“天职”。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权力也是一种公共责任。特别是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多是基于自身权益而对人民法院及其裁判进行“对错”评价。过错看起来是对应当职责的否定,但当权力行为主体勇于承担过错责任时,则意味着其对自身工作义务的自觉与自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仍可获得正面的、肯定性的评价。比如,二审案件的改判或发回重审以及必要的再审就没有降低法院的声誉,相反,能增强法院的亲和力和信任度。相反,那种任凭枉法裁判、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不负责任的现象发展下去,则会引起当事人及公众的不满,造成紧张甚至对抗,从而削弱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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