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在国际税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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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定价的非税目标 国际避税并不是跨国公司使用转让定价的唯一目标,在许多情况下,跨国
供公司使用转让定价手段是出于其内部管理经营的需要,所要达到的是与国际避 税无关的一些非税收目标,下面列举几个方面: 1.将产品低价打入市场。跨国公司为了将产品打入一国的市场,会以较低的价格 向该国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关联企业以较低的价格购入该商品,同时在市场上 也已较低的价格卖出,这样在价格上其他的企业就无法与之竞争了。 2.降低关税对于产品进出口的影响。进口国可证从价关税会抬高进口产品在本国 销售时的价格,对于本土的产品有一种保护的作用。对于跨国企业来说,通过转 移定价降低了进口国进口产品时的成本,因为关税是根据成本来确认,从而税收 也会得到降低,销售价格能够得到降低,在市场中更具有竞争力。 3.绕过东道国的外汇管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处于本国国际 收支平衡的考虑,对本国的外资企业向国外投资者会出鼓励实行严格的控制。为 了能及时从东道国的子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母公司可以利用与海外子公司进行 交易时的转让定价,把一部分资金调出东道国,从货款、劳务费、利息、特许权 使用费等项目的支付中变相取得股利,从而绕过东道国对会出利润的外汇管制。
1.设立地具有较低税率,或对外商的优惠政策。 2.可以提供足够的真实的管理活动和其他业务,以表明公司不是影子公司, 使它和其他高税国的购销交易被有关税务当局承认。 3.纯避税地会受到更严格的转移定价调查,不宜入选。 三、 利用贸易公司在香港进行税务筹划 作为全球著名的自由贸易港,香港不仅实行零关税政策,而且还有着非常优 惠的所得税政策。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需在香 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需在香港缴纳所得税。 1.香港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赚取,需要查明纳税人从事赚 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只须 考虑那些直接产生毛利的商业活动,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动通常不在考虑之列。 做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定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 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2.香港对贸易公司利润确认的一般原则 (1)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2)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需在香港课税。 (3)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 须在香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4)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5)如有关人士不需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 联网,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视作在香港订立。 (6)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需全数在香港课税或完全不需在香港课税, 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四、注意受控外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限制性影响 20 世纪 60 年代以前,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 地税收管辖权双重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都允许本国居民在外国公司拥有股权,只 有当公司已将利润分配并将所获得的股息汇回本国时才就此项股息履行纳税义 务。这就是所谓“延迟纳税”。这样的允许是通过避税港建立基地公司进行避税 得以成功的前提。因为在这个允许下,纳税人只要不将利润分配汇回本国,而是在 公司累积,就不需要向所在的高税国就这部分收入缴纳所得税。 为了对付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进行避税,1962 年美国税法新增的 F 分部条款提出了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contro11ed foreign company, 简称 CFC)概念。这个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不是指经济学意义上的受美 国人控制的设在美国境外的所有外国公司,而是指设在避税港符合 F 分部条款特 定条件的公司。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各类有表决权股票总额中,有 50%以上分属于 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美国股东每人所握有的有表决权股票又在 10%以上,那么 该外国公司即为受控外国公司。这种拥有股权的标准,只要在某一公司纳税年度 的任何时点发生过,整个年度就可视其为受控外国公司。F 分部条款规定,凡是受 控外国公司,其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也不汇回美国,也 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要分别计人各股东名下,与其他所得一并缴纳美国所得
为了更直观地展示利用转让定价来进行国际避税,下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假设 A 和 B 是跨国关联公司,A 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30%,B 所在国 的税率为 50%。在某一纳税年度,A 公司生产手机 1 万部,每部生产成本为 1000 元,全部要出售给关联的 B 公司,再由 B 公司向外销售。如果 A 公司按照每部 1500 元的售价销售给 B 公司,然后 B 公司按照 2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个非关联 客户,则 A、B 两企业的纳税总额为 320 万元,税后利润 480 万元。如果 A 公司 按照每部 1800 元的价格向 B 公司销售这批手机,则 A 公司的销售利润会增加 300 万元,而 B 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下降 300 万元。由于 A 公司位于低税国,而 B 公司位于高税国,因此 A 公司提高了对 B 公司的转让定价使两个公司的总体税负 下降了 60 万元(320 万-260 万),税后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 480 万元增加到 540 万元,相应也提高了 60 万元。可见,公司 A 通过转让定价就可以轻而易举把 300
可见,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应注意 CFC 法律在有关国家的建立或实行情况, 以便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采取必要可行的应对措施。
转让定价在国际避税中的应用
摘 要:本文主要讨论跨国公司如何利用转让定价从而将费用以及收入重新 分配到各国的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企业所在国的税率的差异,从而用以进行国际 税收的规避,降低跨国公司的总体税负。同时,作为关联企业所在国家,为了防 止跨国公司滥用转让定价的规定过度转移利润,导致国家的税收权利无法得到实 现,减少财政收入,各国都有相关的转让定价管理条例,防止关联企业滥用转让 定价进行国际避税。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避税的过程中应该在规定下的价格进 行,才能发挥转让定价的最大效用。
关键词:转让定价;国际避税;关联企业
一、 转让定价的概念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
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碧水已 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 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的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 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就可 以利用各个国家间税率的差异来实现避税,通过一高一低的价格措施使利润 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五、利用贸易公司进行转让定价税收筹划 一、利用贸易公司进行税务筹划一般手段
开展中介贸易业务是各类所得和财产向基地公司转移的基本手段。主要有两 种模式:
1.在母公司和其在别国的所得来源之间插入一个中间环节。通过基地公司进 行交易,使别国所得向基地公司转移。
2.公司集团内部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时插入一中间环节。通过基地公 司交易结合转移定价将利润由有关关联公司向基地公司转移。 二、 贸易公司的设立条件
税。以后此项利润真正作为股息分配时可以不再缴纳所得税,这一部分当年实际 未分配而视同已分配的所得,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获得抵免。
美国采用 F 分部条款以后,先后有德国、加拿大、日本、法国、英国、澳大 利亚、挪威、丹麦、印度尼西亚、韩国、意大利等国家建立或实行了受控外国公 司法律(以下简称 CFC 法律)。
四、利用转让定价达到国际避税 跨国公司在世界不同地区设立了子公司,而这些地区的税率都各有不同,给
转让定价来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提供了前提条件,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内部交易之 间的价格,来增加低税率国家所在地的子公司的利润,减少高税率国家所在地的 子公司的利润,通过这样的交易,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的利润以及税负都会增高, 而高税率国家所在地的子公司的利润以及税负都降低,只要高税率国子公司税负 的降低幅度比低税国子公司的税负增加幅度大,那么从总体上来看,企业的总体 税负得到了降低,达到了合理调整结构,规避税收的目的。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跨国公司在安排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的措施进行国际避税是,除了要考 虑税率的因素,同时也要考虑进口国的关税税率。如果进口国的关税税率过高, 那么利用转让定价的策略就不一定能够达到国际避税的效果。因为关税是从价 税,其计税基础就是转让的价格,转让价格越高,关税就会越高。在存在关税的 情况下,并不是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价格越高越好,而是要综合考虑关税以 及转让定价相互作用以后总体的税负以及利润的变动情况作出筹划的。当企业所 得税综合税负的降低幅度高于关税时,这样的筹划才是可行的。 (2)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还要借助所在国的推迟课税规定。在实践当中, 跨国公司集团的母公司一般都会设立在高税国,而其子公司都设立在低税国地 区,这样通过转让定价能够将利润往低税国所在的子公司聚集,达到避税的目的。 但避税子公司的利润会按照股权的比例分配到母公司的名下,如果母公司所在国 没有推迟课税规定,也就是所母公司来源于子公司的股息、红利无论是否汇回都 要申报纳税,那么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向避税地子公司的目的就无法达到。
2000 1500 500 100 400 200 200
1800 1000 800 100 700 210 490
2000 1800 200 100 100 50 50
A 公司+B 公司
2000 1000 1000 200 800 320 480
2000 1000 1000 200 800 260 540
成,在资源配置以及利润分配的过程中,需要通过转让定价来实行,为了保持子 公司的独立性,跨国公司在进行内部交易的时候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来将利润合理 的分割,从而可以看出不同的子公司的业绩以及经营情况。 3.转让定价可以很好的规避风险。跨国公司在不同的国家都设立了子公司,而一 过的子公司的发展又是受到当地的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影响,通过转让定价的方 式可以更好地将利润留存在发展良好的国家,并将利益从发展停滞的国家移除, 这样能够尽可能的降低经营的风险。
万从 B 公司所在的高税国转到 A 公司的低税国。
项目 方案 1
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成本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 (30%/50%) 税后利润 方案 2 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成本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 (30%/50%) 税后利润
转让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价的税收效果
A 公司
B 公司
1500 1000 500 100 400 120 280
二、转让定价与国际税收的关系 由于转让定价发生在跨国公司集团的内部成员之间,而这些成员由于法
律或者经济上的原因相互之间在经营管理何经济利益方面又存在着紧密的 联系,因此转让定价并不一定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而是根据是公司集团的 整体利认为地加以确认。这也就是说,一项交易的转让价格既可以等于市场 自由竞争形成的价格,也可以不等于这个竞争价格。转让定价的这种特殊性, 决定了他在跨国公司集团的内部管理何国际避税方面有着广泛的用途。
三、转让定价的功能 (一)转让定价的管理功能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手中的一个重要的经营管理工具,离开了转让定价, 跨国公司的发展乃至生存都会受到极大的限制。转让定价除了在国际避税方面的 作用外,其在跨国公司管理中的功能和作用可以从下来说明: 1.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跨国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而形 成了内部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内部市场可以代替外部市场,相比之下,内部市 场具有更高的稳定性,更低的风险,以及较高的可控性,同时可以提高资源的配 置效率。转让价格可以反映内部交易之间的关系,而转让定价就是反映交易的最 直接的指标 2.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分权化的重要保障。跨国公司由不同的子公司组
供公司使用转让定价手段是出于其内部管理经营的需要,所要达到的是与国际避 税无关的一些非税收目标,下面列举几个方面: 1.将产品低价打入市场。跨国公司为了将产品打入一国的市场,会以较低的价格 向该国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关联企业以较低的价格购入该商品,同时在市场上 也已较低的价格卖出,这样在价格上其他的企业就无法与之竞争了。 2.降低关税对于产品进出口的影响。进口国可证从价关税会抬高进口产品在本国 销售时的价格,对于本土的产品有一种保护的作用。对于跨国企业来说,通过转 移定价降低了进口国进口产品时的成本,因为关税是根据成本来确认,从而税收 也会得到降低,销售价格能够得到降低,在市场中更具有竞争力。 3.绕过东道国的外汇管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处于本国国际 收支平衡的考虑,对本国的外资企业向国外投资者会出鼓励实行严格的控制。为 了能及时从东道国的子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母公司可以利用与海外子公司进行 交易时的转让定价,把一部分资金调出东道国,从货款、劳务费、利息、特许权 使用费等项目的支付中变相取得股利,从而绕过东道国对会出利润的外汇管制。
1.设立地具有较低税率,或对外商的优惠政策。 2.可以提供足够的真实的管理活动和其他业务,以表明公司不是影子公司, 使它和其他高税国的购销交易被有关税务当局承认。 3.纯避税地会受到更严格的转移定价调查,不宜入选。 三、 利用贸易公司在香港进行税务筹划 作为全球著名的自由贸易港,香港不仅实行零关税政策,而且还有着非常优 惠的所得税政策。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需在香 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需在香港缴纳所得税。 1.香港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赚取,需要查明纳税人从事赚 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只须 考虑那些直接产生毛利的商业活动,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动通常不在考虑之列。 做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定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 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2.香港对贸易公司利润确认的一般原则 (1)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2)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需在香港课税。 (3)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 须在香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4)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5)如有关人士不需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 联网,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视作在香港订立。 (6)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需全数在香港课税或完全不需在香港课税, 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四、注意受控外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限制性影响 20 世纪 60 年代以前,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 地税收管辖权双重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都允许本国居民在外国公司拥有股权,只 有当公司已将利润分配并将所获得的股息汇回本国时才就此项股息履行纳税义 务。这就是所谓“延迟纳税”。这样的允许是通过避税港建立基地公司进行避税 得以成功的前提。因为在这个允许下,纳税人只要不将利润分配汇回本国,而是在 公司累积,就不需要向所在的高税国就这部分收入缴纳所得税。 为了对付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进行避税,1962 年美国税法新增的 F 分部条款提出了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contro11ed foreign company, 简称 CFC)概念。这个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不是指经济学意义上的受美 国人控制的设在美国境外的所有外国公司,而是指设在避税港符合 F 分部条款特 定条件的公司。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各类有表决权股票总额中,有 50%以上分属于 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美国股东每人所握有的有表决权股票又在 10%以上,那么 该外国公司即为受控外国公司。这种拥有股权的标准,只要在某一公司纳税年度 的任何时点发生过,整个年度就可视其为受控外国公司。F 分部条款规定,凡是受 控外国公司,其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也不汇回美国,也 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要分别计人各股东名下,与其他所得一并缴纳美国所得
为了更直观地展示利用转让定价来进行国际避税,下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假设 A 和 B 是跨国关联公司,A 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30%,B 所在国 的税率为 50%。在某一纳税年度,A 公司生产手机 1 万部,每部生产成本为 1000 元,全部要出售给关联的 B 公司,再由 B 公司向外销售。如果 A 公司按照每部 1500 元的售价销售给 B 公司,然后 B 公司按照 2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个非关联 客户,则 A、B 两企业的纳税总额为 320 万元,税后利润 480 万元。如果 A 公司 按照每部 1800 元的价格向 B 公司销售这批手机,则 A 公司的销售利润会增加 300 万元,而 B 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下降 300 万元。由于 A 公司位于低税国,而 B 公司位于高税国,因此 A 公司提高了对 B 公司的转让定价使两个公司的总体税负 下降了 60 万元(320 万-260 万),税后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 480 万元增加到 540 万元,相应也提高了 60 万元。可见,公司 A 通过转让定价就可以轻而易举把 300
可见,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应注意 CFC 法律在有关国家的建立或实行情况, 以便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采取必要可行的应对措施。
转让定价在国际避税中的应用
摘 要:本文主要讨论跨国公司如何利用转让定价从而将费用以及收入重新 分配到各国的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企业所在国的税率的差异,从而用以进行国际 税收的规避,降低跨国公司的总体税负。同时,作为关联企业所在国家,为了防 止跨国公司滥用转让定价的规定过度转移利润,导致国家的税收权利无法得到实 现,减少财政收入,各国都有相关的转让定价管理条例,防止关联企业滥用转让 定价进行国际避税。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避税的过程中应该在规定下的价格进 行,才能发挥转让定价的最大效用。
关键词:转让定价;国际避税;关联企业
一、 转让定价的概念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
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碧水已 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 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的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 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就可 以利用各个国家间税率的差异来实现避税,通过一高一低的价格措施使利润 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五、利用贸易公司进行转让定价税收筹划 一、利用贸易公司进行税务筹划一般手段
开展中介贸易业务是各类所得和财产向基地公司转移的基本手段。主要有两 种模式:
1.在母公司和其在别国的所得来源之间插入一个中间环节。通过基地公司进 行交易,使别国所得向基地公司转移。
2.公司集团内部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时插入一中间环节。通过基地公 司交易结合转移定价将利润由有关关联公司向基地公司转移。 二、 贸易公司的设立条件
税。以后此项利润真正作为股息分配时可以不再缴纳所得税,这一部分当年实际 未分配而视同已分配的所得,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获得抵免。
美国采用 F 分部条款以后,先后有德国、加拿大、日本、法国、英国、澳大 利亚、挪威、丹麦、印度尼西亚、韩国、意大利等国家建立或实行了受控外国公 司法律(以下简称 CFC 法律)。
四、利用转让定价达到国际避税 跨国公司在世界不同地区设立了子公司,而这些地区的税率都各有不同,给
转让定价来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提供了前提条件,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内部交易之 间的价格,来增加低税率国家所在地的子公司的利润,减少高税率国家所在地的 子公司的利润,通过这样的交易,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的利润以及税负都会增高, 而高税率国家所在地的子公司的利润以及税负都降低,只要高税率国子公司税负 的降低幅度比低税国子公司的税负增加幅度大,那么从总体上来看,企业的总体 税负得到了降低,达到了合理调整结构,规避税收的目的。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跨国公司在安排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的措施进行国际避税是,除了要考 虑税率的因素,同时也要考虑进口国的关税税率。如果进口国的关税税率过高, 那么利用转让定价的策略就不一定能够达到国际避税的效果。因为关税是从价 税,其计税基础就是转让的价格,转让价格越高,关税就会越高。在存在关税的 情况下,并不是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价格越高越好,而是要综合考虑关税以 及转让定价相互作用以后总体的税负以及利润的变动情况作出筹划的。当企业所 得税综合税负的降低幅度高于关税时,这样的筹划才是可行的。 (2)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还要借助所在国的推迟课税规定。在实践当中, 跨国公司集团的母公司一般都会设立在高税国,而其子公司都设立在低税国地 区,这样通过转让定价能够将利润往低税国所在的子公司聚集,达到避税的目的。 但避税子公司的利润会按照股权的比例分配到母公司的名下,如果母公司所在国 没有推迟课税规定,也就是所母公司来源于子公司的股息、红利无论是否汇回都 要申报纳税,那么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向避税地子公司的目的就无法达到。
2000 1500 500 100 400 200 200
1800 1000 800 100 700 210 490
2000 1800 200 100 100 50 50
A 公司+B 公司
2000 1000 1000 200 800 320 480
2000 1000 1000 200 800 260 540
成,在资源配置以及利润分配的过程中,需要通过转让定价来实行,为了保持子 公司的独立性,跨国公司在进行内部交易的时候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来将利润合理 的分割,从而可以看出不同的子公司的业绩以及经营情况。 3.转让定价可以很好的规避风险。跨国公司在不同的国家都设立了子公司,而一 过的子公司的发展又是受到当地的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影响,通过转让定价的方 式可以更好地将利润留存在发展良好的国家,并将利益从发展停滞的国家移除, 这样能够尽可能的降低经营的风险。
万从 B 公司所在的高税国转到 A 公司的低税国。
项目 方案 1
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成本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 (30%/50%) 税后利润 方案 2 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成本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 (30%/50%) 税后利润
转让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价的税收效果
A 公司
B 公司
1500 1000 500 100 400 120 280
二、转让定价与国际税收的关系 由于转让定价发生在跨国公司集团的内部成员之间,而这些成员由于法
律或者经济上的原因相互之间在经营管理何经济利益方面又存在着紧密的 联系,因此转让定价并不一定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而是根据是公司集团的 整体利认为地加以确认。这也就是说,一项交易的转让价格既可以等于市场 自由竞争形成的价格,也可以不等于这个竞争价格。转让定价的这种特殊性, 决定了他在跨国公司集团的内部管理何国际避税方面有着广泛的用途。
三、转让定价的功能 (一)转让定价的管理功能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手中的一个重要的经营管理工具,离开了转让定价, 跨国公司的发展乃至生存都会受到极大的限制。转让定价除了在国际避税方面的 作用外,其在跨国公司管理中的功能和作用可以从下来说明: 1.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跨国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而形 成了内部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内部市场可以代替外部市场,相比之下,内部市 场具有更高的稳定性,更低的风险,以及较高的可控性,同时可以提高资源的配 置效率。转让价格可以反映内部交易之间的关系,而转让定价就是反映交易的最 直接的指标 2.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分权化的重要保障。跨国公司由不同的子公司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