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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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标 签】非普通住房征免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地﹝2007﹞26号

【发文日期】2007-06-12

【实施时间】2007-07-1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和财税〔2006〕21号文件等规定,现对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沪地税流〔2005〕59号文件的规定,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二、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仍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

三、从2007年7月15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号:沪国税法﹝2009﹞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

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时间:2009-8-26 实施时间:200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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