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同段第19期工程预付款的扣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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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高速公路锁龙寺至蒙自段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第3合同段第19期

计量支付费用扣回开工预付款的说明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60.6条之规定:开工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格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格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扣完。

本期一合同段应扣回工程预付款计算如下:

1、合同总金额:723991177元;

2、已支付的开工预付款(合同总金额的10%):72399118元;

3、开工预付款起扣金额(合同总金额的30%)为217197353元,计算式为723991177×30%=217197353元;

4、截止本期累计计量金额:218327932元;

5、本期应扣回的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231677元,计算式为72399118×{[(218327932-217197353)/723991177]×2}=72399118×(0.16%×2)=72399118×0.32%=231677元综上所述,本期应扣回的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231677元,截止本期累计扣回开工预付款为231677元。

201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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