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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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摘要]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还存在许多
问题尚待解决,本文在分析我国公务员考核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就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提出了几点可行
的对策和建议,以此推进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
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考核是录用的前提,是培训、奖惩、职务升降、辞退等各项管理的依据,考核的方法是否科学,考核的结果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其他的各项管理。政府曾投入大量精力积极致力于考核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有许多问题没得到解决。本文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含义说起,探讨了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对策和建议,以此推进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含义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1994年3月8日人事部颁发),以及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阶段性考察与评价制度。[1]公务员考核,重点是考核公务员的工作实绩,考核工作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公务员考核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考核者(单位领导、考核小组成员、上级主管领导、监督人员)和被考核者。少数考核人员认为“考核年年搞,年年老一套”,考核形同虚设,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考核者情面观念重,怕得罪人的思想很深,是非观念淡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愿做“好好先生”;或者大搞远近亲疏,感情用事,以偏概全。另一方面,被考核者不重视考核,写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时,三言两语,敷衍了事。还有一些公务员认为只要有关系、有人情,一切都可以搞定,不是以职位要求为工作准则,而是努力与领导、同事搞好关系以期通过考核。
(二)考核方法简单化,缺乏科学性
按照规定,公务员考核应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考核方法简单化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领导考核,轻视群众考核,使个人考核和集体考核脱节。在公务员考核实践中,我国十分重视直接领导对下属的考核评价,往往会忽视了群众对公务员的评议和考核,使公务员自觉接受民众监督成为一句空话。二是重视定性考核,轻视定量考核。由于有关公务员考核结果等次的基本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过于笼统,一些单位和
部门不愿花费太多的精力对多种考核要素进行量化,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而是随便定几条,停留在定性的基础上。三是重视年度考核,忽视平时考核。目前我国仍缺乏一套系统且实用的平时考核办法,许多单位和部门也不重视平时考核,致使平时考核弱化,无法为定期考核提供参考。[2]
(三)考核的标准模糊,不确定
目前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不发达,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还有不完善之处,对于众多工作性质相关性极高的非领导职位没有完全划分。在这种情况下,某一特定职位所要求的职责和权利没有完全理清,这使得公务员考核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衡量,无法判定公务员是否完成了本质工作,抑或完成到什么程度,工作的质量如何。同时,由于现行的考核制度将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部分(即将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法》中还包括了“廉”的考核[3] ),并且注重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标准只是定性地做了些说明,并没有明确进行细化,许多单位仅依此作为考核依据,考核内容大体相同,没有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即便《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其作过较为详尽的阐释,但普遍没有针对组织及职位特征建立具体的考核指标,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处于同一考核层面。由于各部门、各职位之间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差异大,部门之间、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往往无所适从。
(四)考核的主体责任不明确,缺乏监督机制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对考核主体的责任作了一般性要求,但并未明确规定各个考核主体在各个考核环节应负何种责任,如认真履行了责任有何奖励、失职失误如何追究。[4]结果导致在考核实践中,一些考核客体(被考核者)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有严重问题的仍能在考核中轻松过关。考核主体或碍于面子,做好人,或与被考核有私交,在考核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故意放水,使得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把关环节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政府依据这样的考核结果用人治事,后果如何可想而知。
(五)考核的程序规范性不强,民主性、权威性、严肃性、科学性不足
按照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规定,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然而实际的执行中,许多部门、单位对考核程序并不重视,让群众参与民主评议的意识淡薄,存在“以评代考”、“平均主义”和领导个人说了算的现象,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考核结果;另一方面,由于群众的参与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有时也得不到考核部门的足够尊重,使民主程序徒有形式。相当多的单位以写条子举手或抓阄的手段来区分公务员考核等次。或者即使搞了民主测评,又很少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往往是为了测评而测评,搞纯粹的形式主义。此外,部分单位和部门不重视考核结果的反馈,对公务员只反映考核等次或领导评语,而不说明原因及改进意见,有的单位甚至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者本人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束时,档案入档经常发生考核表格缺项,无本人签署意见,填写潦草等现象。
(六)考核结果等次偏少,结果使用缺少激励性、刚性和反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实际上不称职的公务员只占极小的比例,绝大多数人都集中在称职这一等次上,出现称职等次的大平台,考核评价效果不明显,而优秀人员一般只占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在考核中出现了部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