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工作及其对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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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普法工作及其对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摘要】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①。
我们国家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重视法律意识的建设。
我国是农业大国,其中农业人口占7.2亿,可以说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提高法律意识从长远来看需要从经济、政治、教育等多方面共同努力,然而结合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意识的现状,笔者认为依托普法工作,无疑是目前提升广大农村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方法中一个可行的、快捷的方式。
【关键词】法律意识;农民;提高;普法
一、我国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内在的精神支撑。
法律意识是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精神力量。
我国的目前的情况是,法律意识发展远远落后于立法、司法工作,这在广大农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广大农村地区农民整体法律意识淡薄,且不同地区法律意识水平差异较大。
我国区域政策的差别,造成目前农村发展水平不一致,有的已达到小康,那里的人们受教育水平相对较高,对法律的了解、认识、应用更深刻,对法律的运用也较为普遍。
这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很强,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应有权利;但大部分还生活在传统、保守、落后的小农经济里。
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瓶颈”问题主要集中在经济落后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淡
薄。
(2)农村地区了解、学习法律的途径有限。
大多数农民了解法律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这些现代化的传媒界,传统墙报、板报方式以及部分普法宣传教育获取法律知识,以及传统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一些传统观念。
所谓的法律意识也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很表面的一些看法。
(3)受传统文化影响很大。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传统思想对人们影响最为深刻。
时至今日,偏远农村农民仍大量存在着儒家文化观念,这种观念深深扎根于他们的思想中,成为真正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最大障碍。
“归根到底,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超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
对传统中国的乡野百姓来说,他们的日常生活与经济交往,基本上是通过伦理道德、家规族法、乡规民约和契约文书之类的社会规范与民间习惯来维系的,谚语“官从政法,民从私约”和“官凭印信,私凭文约”就是这种现象的反应。
法律在好多时候都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方式。
(4)部分农民的畏法、厌诉心理。
从传统视角来看,中国,尤其是在广大农村,社会纠纷解决,多不依靠法律。
平等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争议的解决,依靠的是代代相传的乡规民约和宗法族规。
他们不喜欢惹上官司,所谓的不犯法。
在一般平民百姓看来,“对簿公堂”是违背“和为贵”之祖训的。
“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法律制订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意站
到法官的面前去。
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是和睦相处与和谐。
”②
二、普法工作对于加快农村法律意识的作用
(1)能够在短时期内提升对法律的认识水平。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中需要法律的领域越来越多,使广大农民有了解法律的的强烈愿望。
这是能进行大面积普法教育的思想基础。
同时农村地区集中居住,作息生活规律相似,比较容易集中普法,能在短时间内覆盖大面积的村民。
(2)农村农民教文化水平决定了依靠普法教育提升法理意识的必然性。
中国农民受教育水平较低,在广大偏远农村地区,好多都是处于文盲、半文盲文化水平,缺乏自主学习的可能性。
有些稍微受过一些教育的人,由于长时间不运用知识,有些初中毕业的农民人退化到看不懂字的状态。
再者,有些专业法律知识难懂,复杂。
所以普法工作成为法制建设的一种必然措施。
(3)加强普法教育是国家一项重大农村法制建设工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指出:“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
三、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普法制度
(一)对农村特殊人员分类进行普法
(1)加青少年学生普法教育。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屡见不鲜,
大约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40%以上,并且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有些犯罪案件就发生在校园之内,这些发生在校园之内的学生犯罪案件,反映出部分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同时也暴露出学校法制教育欠缺等问题。
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重视法制教育”。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指出:“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
大专院校、中学、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
同样培养法律意识要从青少年抓起。
(2)对外出务工农民进行相应的法律知识培训。
上海市松江区农民工法律意识调查结果显示,各个年龄层次对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的反应,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出了当他们自身受到伤害时,他们具有很大的迷茫性,不清楚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同时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在我们所罗列的一系列常用法律中,农民工朋友都选择了自己所认为的最重要的法律,然而他们即使对这种在他们看来最重要的法律的掌握度也仅为8%和40%③。
这说明农民工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是很低的。
各个村、社区应该对外出务工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培训。
让农民工对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意外伤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跟她们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使其在遭遇恶纠纷、非法侵害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加强流动人口普法宣传。
随着经济发展,流动人口的大幅
度增加,许多流动人口来到城里后,就业无保证,收入不稳定,生活无保障。
流动人员中良莠不齐,文化素质大多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再加上这些人员流动性较大,易引发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城市的社会治安和稳定。
针对流动人口范围大,结构复杂,接受能力千差万别的特点,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
如采用广播、传单、图片、专栏、宣传橱窗、宣传标语等方法,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不断提高流动人口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以外来人口流入地、经营地、施工地和居住地为重点,在镇辖区内开展强化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加强对流动人口法律常识的普及和用工法律法规的培训,对外来流动人口集中地区进行系统法制教育。
(二)设立普法实施制度、确保经费、人员保障
(1)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精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和政府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多数的镇、村虽然都成立了普法机构,但法制宣传作为一种“软指标”做与不做在短时期也没有明显的效果。
让好多部门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流于形式。
所以一些地方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和应付检查上。
最多的普法形式就是写写标语,发发宣传单。
(2)设立相应的普法经费。
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
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关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3)是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广纳贤才,充实普法宣传队伍。
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提高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
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充分发挥现在农村地区都实行大学生村官和新农村指导员的政策,他们一般都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并且长期住在农村,让这些人兼任普法员可以解决农村地区缺少法律专业人员情况,同时鼓励社会法律人才参与农村普法教育。
(4)利用农村现有的阅览室、农家书屋等设立法律图书管或者法律专柜。
传统农村普法的方法比较单一,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
通过挂横幅、贴标语进行宣传,往往造成农民只知法律名称而不知其内容。
至于分发的宣传资料,虽然内容详细,但是受不同程度的文化影响他们不一定能够理解。
其次,内容缺乏针对性表现在,没有对不同地区的农民百姓所需的法律知识进行认真的分类。
建立村级法律图书室或者法律专柜,有必要的法律书籍,村民可以自学,用时也可以查找。
(5)丰富普法宣传的形式。
农村普法宣传教育要法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方式,增加村民学法的兴趣,推动村民学法用法。
结论
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工程,我们应该理性的分析我们目前现代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现在,在此基础上长期不懈坚持普法道路,做好普法工作,并且从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多方面进行努力。
【参考文献】
①严存生.略论法制观念的现代化[a]法制现代化研究(第2卷)[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197.
②(法)加勒·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487.
③曹丽琴,何丽萍,姜云梅,等.上海市农民工法律意识(以松江区为例)调查报告.[eb/ol]http:
///p-316626577154.html 200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