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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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公正

【内容摘要】司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其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权力对各种法律争端做出最终的权威性解决。司法功能的实现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本文通过对司法公正内涵的探讨、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主要原因,试图找出一些解决方法,提高司法地位、树立司法权威,通过实现司法公正来真正实现中国民主化、法治化。

【关键词】:司法公正和谐社会司法体制改革现代司法理念

一、司法公正的概述

司法作为解决、裁判社会冲突或争议的活动。司法公正,是指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实际上就是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公平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活动。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①]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②]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③]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实体法、民事实体法和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维护实体公正,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是司法机关的天职。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一般来讲,程序公正主要包括裁判者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平等性、过程的公开性、诉讼主体的参与性以及诉讼结果的稳定性或程序自身的安定性。公正的程序,实际上是公平的“竞赛规则”,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侧重于结果的正当性,程序公正侧重于司法过程的正当性。

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司法过程本身是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存在的情况下,将各种矛盾和纠纷转化为一定的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司法的权威性是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所必须具备的特点,然而,司法要具有权威性的前提是司法活动必须要严格依循公正的程序进行。这首先需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始终保持与当事人超然独立的态度,不能与当事

人发生任何利害关系。依循法定的程序,不仅是诉讼当事人信赖审判活动是在独立公正的程序的指导下进行的,而且要使广大民众真正相信法院是在公开的场所依据公正的程序从事着公正的审判活动,只有使民众真正相信法官是独立、公正、秉公执法的,才能真正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认同。相反,违反程序的各种做法,将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产生怀疑,从而从根本上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的程序、公正的立场、秉公执法,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在某种情况下,虽然几率很小,但并不能排除不公正的程序也可能产生公正的实体裁判的个别情况,不公正的程序不必然导致不公正的实体裁判,但它必然导致法律正当的丧失。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应当体现其公正性。

三、司法公正的价值

1、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

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公平与正义、充满活力的社会。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当今时代,和谐社会应当是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新时期的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与效率,而且应当包括民主法治在内的社会的全面和可持续发展。我们说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正是由于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理想和价值目标,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

2、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有公正可言了,当然也绝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部分法院为了所谓的“稳定”,用种种方法截访,恶化了矛盾,造成了更大的司法不公,更加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④]“发展是主题,稳定是前提,和谐是目标。衡量政法工作,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出台了多少管理措施、开展了多少次专项行动、接待了多少次群众来访,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⑤]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

3、司法公正可以引导公民尊重法律权威,在全社会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更应当充分认识司法公正对人们形成法律信仰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影响。法律作为公正的化身,司法过程就是主持公正的过程。一旦司法失去公正,法律也就失去了公正的权威。因此,必须实现公正司法,使公众形成法律信仰,才能逐步实现法治社会。

四、目前我国司法领域中仍存在司法不公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体制导致司法权异化

司法权异化主要表现为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和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我国,地方各级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免、人事由本地党政部门管理;法院的财政预算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这种司法体制导致司法权地方化使司法权成为贯彻当地政策、摆平地方事务的保障,法院成为部分党政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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