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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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节水型社会评价,并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评价单元。
申报地区指标数据为申报前一年的资料和数据。
二、必备条件
必备条件共四条,是节水型社会的基本条件。
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则不具备节水型社会评价资格。
(一)设立节约用水办公室,职责明确,人员齐备。
(二)有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方案)或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方案),并制定年度节水工作计划。
(三)近两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四)有稳定的政府财政投入,用于节水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和器具推广、管理、宣传教育等。
三、节水型社会评价方法及赋分表
1、总分为100分,其中效率指标40分,管理指标30分,公众参与指标30分。
2、依据本标准打分,总评分在85分以上即认定为节水型社会。
3、如遇缺项,则本项不得分,评价总分按照公式进行折算。
评价总分=实际总得分*100/(100-缺项对应分值)。
表1 节水型社会评价赋分表
表2 加分项表格
说明:
[1]控制目标: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省市逐级分解的指标
[2]规模以上用水户:指年用水量在10万m3以上的用水户。
[3]北方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区市。
其他省区市为南方,包括江河源头区的青海、西藏。
[4]公共场所:指公用建筑物、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等。
[5]城市园林绿化节水灌溉:指采用微灌、滴灌以及利用再生水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灌溉的情形。
[6]重点用水行业:包括7大行业,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食品发酵、化工、有色金属等。
[7]节水型企业:标准参见《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06)》
[8]节水型公共机构: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机构。
标准参见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3〕389号)》。
[9]节水型小区: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的、实行集中供水的居民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