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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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财务管理制
度
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
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和促进全所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会计法》、《统计法》、国家财政部制订的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管理
1、设置财务机构(财务室),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会计、出纳会计不得互相兼任。
2、会计、出纳会计应经区级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3、财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奋学习,钻研业务,认真履行职责,服从领导和管理。
4、财务会计工作的任务:
(1)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
(2)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
(3)进行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
(4)负责本单位集体资产管理;
5、财会人员离任时,应按规定办理正常交接手续。
二、财会人员工作职责
(一)会计的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本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工作;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3、加强财务的监督管理,按规定严格审核收支单据;
4、编制并实施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工作,并定期做好财务收支情况、预决算执行情况、行政经费限额使用考核情况及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等财务公开工作;
5、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6、指导和协调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所辖企业的财务工作;
7、做好会计业务,搞好会计核算和分析。
8、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业务,拒绝不合理支出。
9、按时记账、结账,报账,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盘点物资,做到账物、账账、账证、账表、账款“五相符”。
10、认真核对收支单据,凡未按规定审批的单据,一律不得入账。
11、加强原始凭证审核、编制好记账凭证,及时登记各类账簿。
12、办理其它有关的财会事务及日常事务工作。
13、及时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14、完成财政局、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
作。
(二)出纳会计工作职责
1、管好集体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确保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2、严格现金收付制度,按规定审核收支单据,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违反财务制度的原始发票拒绝付款。
3、现金支付坚持“五不付”原则,即: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不付,非正式的单据不付,字迹不清或涂改的不付,手续不完整、用途不当的不付,没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的不付。
4、及时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认真填制现金结报单,定期向会计报账,并接受其账务审核。
6、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的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7、严格财经纪律,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自出借集体资金,个人现金应与公款分开保管。
三、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管理
1、建立健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
2、必须配备现金出纳会计,严格实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会计不得由主办或助理会计兼任,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存款和
有价证券。
3、出纳会计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准确地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同时,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好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帐实相符。
4、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5、单位资金不得借给单位或个人。因公出差借款,必须办理借款手续,并在返回后三天内结报。
6、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设帐外帐、不准私设小金库。禁止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禁止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集体为个人或单位作经济担保。
7、1,000元以上开支用转账支付,不得用现金支付工程款。
8、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现金时,使用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收据,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收据,做到手续完备,及时入账。
9、财务专用章和印鉴统一由会计保管,每月与银行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10、出纳在每次向会计报账时,应主动出示库存现金,让会计清点核对。会计要严格履行核对出纳库存现金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库存现金短缺的,由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四、开支审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