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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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登记表

案号:宜建罚字[]第号

立案审批表

宜建罚字[]第号

安庆市建设监察大队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由:违法转包

当事人: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讨论时间:年月日

地点:安庆市建设监察大队会议室

主持人:陶文平汇报人:章汉富记录人:刘自杨

参加人:周微、李涌、苏登

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

年月日,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中,省厅检查组对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业务用房、消防泵房及附属工程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是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都不是该公司的人员,且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任祥志与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人事劳动关系,劳务分包合同、混凝土及设备租赁合同都是由任祥志签订的,所以检查组认为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将该工程违法转包。

市建设监察大队依法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施工合同等相关证据资料。根据询问笔录和相关证据资料,认定当事人涉嫌违法转包,该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

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责令该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合同造价(¥:元)的百分之一共计人民币玖万壹仟零陆拾陆员壹角(¥;元)的罚款。讨论记录:

周微: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李涌: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苏登:我也同意以上意见。

讨论决定:

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处合同造价(¥:元)的百分之一共计

人民币玖万壹仟零陆拾陆员壹角(¥;元)的罚款。

主持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参加人员签字:

安庆市建设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名称: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

案号:宜建罚〔〕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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