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在我国农村实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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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农村婚姻法讲稿范本

2024年新农村婚姻法讲稿范本

2024年新农村婚姻法讲稿范本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____年新农村婚姻法》。

近年来,我国农村婚姻面临着诸多挑战,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增加、乡村老年人单身现象突出等等,这对于农村社会和家庭和谐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部新的婚姻法来完善农村婚姻制度,解决婚姻家庭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首先,新农村婚姻法应该强调婚姻的平等与自由选择。

婚姻是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共同建设幸福家庭的事情。

然而,在农村地区,有很多人的婚姻是由于家庭安排或者经济压力而成立的,缺乏真正的自由选择。

因此,在新农村婚姻法中,我们应该明确规定,婚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两个人应当平等地参与婚姻的决策,不受任何形式的强迫或者压力。

同时,我们也应该鼓励和支持农村青年进行适当的婚前教育,提高他们的婚姻观念和婚姻能力,为他们做好准备,避免不必要的婚姻问题。

其次,新农村婚姻法应该注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在农村地区,还存在一些不良的婚姻现象,例如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和儿童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威胁着妇女和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

因此,在新农村婚姻法中,我们应该强调婚姻关系中各方应当平等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并且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

同时,我们也可以加强乡村婚姻家庭服务中心的建设,为受到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帮助他们摆脱困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农村婚姻法还应注重解决农村老年人单身问题。

近年来,随着农村青年向城市流动,农村地区出现了许多单身的老年人。

这些单身老人除了感受到孤独和寂寞外,还面临着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在新农村婚姻法中,我们可以鼓励促进农村老年人的婚姻和家庭建设,给予他们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例如,可以通过设立老年人婚姻交友平台,推动老年人之间的相互交流和结识,促进他们之间的友情和感情的发展。

另外,在养老和医疗等方面,我们也可以加强政府的支持,提供优质的养老和医疗服务,让农村老年人安享晚年。

新时期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新时期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新时期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加快建设步伐,推进法治化进程。

文章分析新时期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探讨农村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农村法治建设;现状;措施农村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工程。

依法治国方略已提出十五年,但我国农村法治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推进法治进程。

一、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部分农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大部分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

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维权,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有的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喜欢采取偏激方式来解决问题。

(二)农村法制不够完善截至2011年2月底,我国已制定法律共239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活动,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如按照简易程序罚款,1996年《行政处罚法》规定数额为50元,而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200元。

在法律之间,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如涉农立法严重滞后,质量不高、层次较低,《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

(三)封建社会人治思想尚未根除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

受此影响,一些基层干部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错误认为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工作就越来越难做,或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部分领导“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没有摆正二者的辩证关系,认为经济建设是硬指标,是大事,法治建设工作是软任务,可有可无,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收藏)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收藏)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现对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解答(含民法典新规)。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

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

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

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

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

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区农村婚嫁彩礼问题调研报告

区农村婚嫁彩礼问题调研报告

《**区农村婚嫁彩礼问题调研报告》摘要:在“天价彩礼”的困扰下,导致许多“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无情人却被阴差阳错地“绑”在了一起,特别是“天价彩礼”横行,折射出了“买卖婚姻”在中国农村又死灰复燃,这样一来,大家都会了解到现在彩礼的“行情”,男女双方在谈论彩礼问题前也都对这一“约定俗成”的彩礼数额心知肚明**区农村婚嫁彩礼问题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青年婚事消费呈现出畸形发展的态势,农村彩礼上涨问题广受关注。

一路飙升的“天价彩礼”,如同一道无情的屏障,让步入婚恋年龄的农村小伙望婚兴叹;在“天价彩礼”的困扰下,导致许多“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无情人却被阴差阳错地“绑”在了一起。

特别是“天价彩礼”横行,折射出了“买卖婚姻”在中国农村又死灰复燃。

今年2月7日,“新闻1+1”报道了我区农村存在“天价彩礼”之事。

近日,**区妇联和区民政局组成调查组,深入我区部分乡镇的部分村开展了调研,对详细情况进行了解。

一、**区婚嫁彩礼现状上世纪50年代说到聘礼的时候,基本是“四个一工程”,即暖壶、脸盆、还有一套床上用品、包括痰盂这都叫彩礼。

60年代是36条腿,也就是一套家具。

到了70年代,三转一响,转的有缝纫机、手表、自行车,还有一个响的就是收音机。

到了80年代四大件儿就是冰箱等电器,彩礼也就是四五百块钱左右。

而现在,彩礼可谓是让人瞠目结舌,什么“三斤三两”(用一百元面值的人民币称重),“万紫千红一片绿”(一万张5元的、一千张100元的,若干张50元的),外加“一动不动”(一动指小轿车一辆,不动指县城一套房子)。

通过对**区花所、白水、草峰、寨河4个乡镇的其中8个村进行调查走访,我区农村彩礼普遍较高,由于地理环境、交通条件、经济条件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所调查的各个村镇之间彩礼价位各不相同。

远离街道、交通不便的村子或者居住在川区的交通基本便利的村子,彩礼在14—16万之间;居住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生活条件艰苦的村子或者邻近**川、**县城的村子彩礼在18万左右,但家庭困难、家里兄弟多、老人年迈、残疾的整体高于以上价位区间,最高的甚至达到20万元;婚嫁彩礼平均每年以1-3万元左右的速度增长,整体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除过彩礼,还有其他一些名目繁多的规矩,比如金银首饰,离娘钱、针工钱等,有的还要求在城区买房等其他要求。

农村高额彩礼问题及对策建议【三篇】

农村高额彩礼问题及对策建议【三篇】

对策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duìcè,指古时就政事、经义等设问,由应试者对答。

自汉起作为取士考试的一种形式。

也指对付的办法或策略。

以下是整理的农村高额彩礼问题及对策建议【三篇】,【篇一】农村高额彩礼问题及对策建议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是旧婚姻的一个过程。

近年来,彩礼风格越来越强烈,甚至恶变成了天价彩礼和疯狂彩礼。

因此,应坚决摒弃高价彩礼的传统习惯,这也是倡导健康文明的地方习俗,解决婚姻贫困、婚姻贫困和精神贫困思想问题的有效起点。

1高额彩礼形成的原因分析1.1广大农民的观念落后在农村人的观念中,彩礼的数量等同于女儿的价值,否则就意味着女儿不优秀,这是天价彩礼存在的重要原因。

1.2影响传统观念许多农民家庭的父母认为,当他们的女儿嫁给男人的家庭时,他们不再支持他们的父母,所以他们在彩礼上要求更多的补偿来支持他们的父母。

虽然这一概念违反了法律规定,但这一概念在许多偏远的农村地区仍然根深蒂固。

1.3攀比从众心理在农村地区,许多人争论面子和安排,导致彩礼数量持续上升。

甚至一些贫困家庭也纷纷效仿面子,彩礼数量也在上升。

孩子结婚后,父母承受着巨大的债务压力。

1.4媒人获得巨额利益的心理也是天价彩礼的原因之一在农村地区,有些婚姻取决于媒人的话。

媒人获得的大部分报酬都与彩礼有关。

因此,男人支付的彩礼越多,媒人获得的报酬就越丰厚。

媒人倾向于增加彩礼的数量,使彩礼继续上升。

1.5适合在农村结婚的年轻男女比例不平衡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在城市工作。

年轻人,尤其是女性,更愿意扎根城市,结婚生子,导致农村女性越来越少,女性回报越来越少。

男女比例失衡也是农村天价彩礼现象的重要原因。

1.6农村相关组织单位职能缺位基层的相关组织单位没有充分发挥其宣传引导的职能,且认为结婚这些事是村民的私事,因此对天价彩礼现象视而不见,助长了天价彩礼肆无忌惮。

部分基层组织也开展了相关活动,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并没有落实到实处,缺少了具体的和具有针对性方法措施。

新中国首部《婚姻法》在农村的阻力及应对策略

新中国首部《婚姻法》在农村的阻力及应对策略

Opposition and Coping Strategies for the First Marriage Law of New China in Rural Areas
作者: 张金林
作者机构: 信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出版物刊名: 农业考古
页码: 90-98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1期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型家庭关系;婚姻自由;宣传和贯彻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不合理的婚姻制度进行了变革.但是,在农村,《婚姻法》遭到了部分干部和群众的误解,宣传与贯彻工作遇到了较大的阻力.为此,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力度.同时,各地农村也采取了多种方式,积极对《婚姻法》进行宣传与贯彻.经过各方的不懈努力,《婚姻法》在各地农村基本做到了家喻户晓,并日益深入人心.《婚姻法》摧毁了长期束缚农村青年的封建婚姻制度和观念,确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和观念.。

浅析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浅析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浅析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了“北漂或南漂”的现象,他们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改变着婚姻家庭观念。

突出表现为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离婚率上升。

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离婚问题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婚姻是两性结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

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倡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离婚案件的逐年增多自然会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一定影响。

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离婚现象存在的问题,总结农村离婚案件的经验就变得尤为重要。

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确山法院审判工作实践,试图找出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呈现的新特点1.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

从2005年至今确山法院所统计的数据来看,2005年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1013件,其中离婚案件256件,解除婚姻关系的182件,撤诉25件,调解和好的9件。

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25.3%,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1.1%。

2006年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1176件,其中离婚案件332件,解除婚姻关系的246件,撤诉33件,调解和好的10件。

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28.3%,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4.1%。

2007年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1205件,其中离婚案件443件,解除婚姻关系的349件,撤诉38件,调解和好的11件。

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36.8%,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8.8%。

2008年1-10月,共受理民事案件结案1056件,其中离婚案件408件,解除婚姻关系的338件,撤诉29件,调解和好的13件。

离婚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8.6%,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总数的81.6%。

由以上数据可见离婚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2.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较大。

在审结离婚案件中,除和好、撤诉、判决不离的案件外,判决离婚的约占24%,调解离婚的约占57%。

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试

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试

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试【摘要】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是一项独特的文化传统,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形成了明显冲突。

本文将探讨两者之间的冲突及调适措施。

首先分析《婚姻法》对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和对“一夫多妻”制度的禁止,然后介绍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的特点和如何对其进行调适。

随后探讨当代藏族社会对这一习俗的接受和调解情况。

最后提出如何平衡传统文化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在法律框架下保障少数民族传统习俗的合法性的建议。

通过对这一话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尊重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在法治环境下实现传统习俗与现代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藏族, 一妻多夫, 婚姻习俗, 婚姻法, 冲突, 调适, 传统文化, 法律规定, 合理调试, 少数民族, 传统习俗, 合法性1. 引言1.1 介绍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是藏族传统文化中的一个特殊现象,也是少数民族婚姻制度中的一种。

在这种婚姻制度下,一个女性可以同时与多个男性结为夫妻,形成一种复杂的家庭结构。

这种婚姻制度源自藏族特殊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藏族社会中男女地位的平等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关系。

在藏族“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中,女性通常会选择在一个家庭中与多个兄弟结婚,以保证家族财产的延续和家庭的团结。

这种制度在传统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功能和意义,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这种婚姻习俗逐渐受到质疑和挑战,尤其是在现代法律框架下的调适和冲突。

1.2 概述《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形式《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婚姻形式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根据《婚姻法》,我国规定的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制。

这意味着一个已婚的男性只能有一个合法的妻子,一个已婚的女性也只能有一个合法的丈夫。

这种婚姻形式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被广泛认可和遵守。

《婚姻法》对于婚姻形式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农村婚姻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农村婚姻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Gain calmness, lose calmness, go with the flow, and fight for the inevitabilit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农村婚姻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导读:农村婚姻纠纷的原因包括1、随着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民在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出现了婚外情。

2、感情基础薄弱,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又匆匆走上离婚之路。

等。

1.一是随着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民在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出现了婚外情;二是感情基础薄弱,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又匆匆走上离婚之路;三是近年来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对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双方长期分居普遍,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2.一是《婚姻法》虽有列举规定,但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外界知之甚少,一方难以获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特别对于女方来说,一般来讲是女方在男方处居住,举证更为困难,导致当事人在举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待过6个之后再次提起诉讼,直至解除婚姻关系为止,我院审理于的农村婚姻案件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起诉两次或两次以上,将第一次离婚诉讼作为铺垫,专为第二次离婚诉讼时打基础,如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在目前法院审判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浪费了审判资源。

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太过笼统,不易操作,给审判实践操作带来了混乱。

一是该条规定采取的是“不问过错原则”,即不问当事人离婚存在的过错,只有离婚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应予以返还,实践中存在一些案件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离婚时男方生活条件较为富裕,女方便可不予返还彩礼,这对男方来说会显失公平。

二是该条规定不管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也未说明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存在有蔽端,农村女方一般是用男方的彩礼来购置婚前财产,这些财产会随着时间的增长损坏或消失,双方结婚若干年后,这些财产的价值会很大程度的降低,而再让女方去返还男方的彩礼,对女方而言也会显失公平。

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摘要婚姻是为了满足繁衍后代,推动社会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类发展始终的。

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的规定婚姻的定义,但从婚姻家庭法中不难看出,对于婚姻的定义一般有两种说法,一是“男女双方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全部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即婚姻登记制度,也就是说要形成受保护的婚姻关系就要在法律上进行登记公示,所以未经登记的婚姻不是婚姻,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泛、民族众多、人员复杂的国家里,不可避免会出现事实婚姻的状况,也即在并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其他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状况。

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并且事实婚姻制度的存在具有内部矛盾性。

关键词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特点内在矛盾性保护政策作者简介:王阳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69-02一、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第一,中国传统婚俗习惯产生的影响。

自古代西周以来我国就有“六礼”婚俗之说,所谓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这六项古代西周结婚的程序,只要当时的男女双方符合了这六项程序之要求,就可以成立合法婚姻成为夫妻,否则就是非法的。

婚姻六礼的制度对各朝各代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至于对近代乃至现代的一些乡村和颇为偏远的地区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一直以来流行着各种形式的婚礼,很多人都认为只要办理的婚礼,向亲朋好友公示了结为夫妻的意愿,那里的人们就会认为婚礼是结婚的必要条件而忽视的登记,或者说还有些人根本就不知道需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婚姻登记制度的有瑕疵。

自《婚姻法》颁布生效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以便于政府对人口的管理,但是婚姻登记制度也存在其自身的瑕疵,我国幅员辽阔,人们生活的足迹遍布大大小小地区,有些山村甚至更偏远的地方,如果男女双方想要皆为合法夫妻可能会花费很多的精力、金钱和时间去对于他们来说比较远的乡里、镇里或者市里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为他们自己的居住地是没有专门负责办理结婚登记的机构的,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会因为比较麻烦的原因而怠于办理登记仅仅办理婚礼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浅谈农村的早婚现象

浅谈农村的早婚现象

浅谈农村的早婚现象作者:饶芬芬宋悦锋来源:《剑南文学·经典阅读》2012年第01期摘要:农村的早婚早育会导致一系列危害,这既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不相符合,又不利于祖国下一代的成长。

本文从早婚者自身、社会因素、传统习俗的影响等角度分析了导致早婚早育的因素,并指出了早婚带来的一些问题,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以期早日消除农村的早婚问题。

关键词:农村;早婚;原因;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1-0000-01婚姻法中没有规定早婚、晚婚的年龄。

因为中国法定结婚年龄是女20周岁,男22周岁。

所以如果双方刚刚到了这个年纪就结婚就被算是早婚。

而目前在我国农村中存在着大量还没达到法定婚龄,只是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典礼[1]这种情况更应算是早婚,我们本文这里所讲的早婚仅指后者这种情况。

在改革开放30年以来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伴随着经济条件日益改善,结婚年龄也在逐渐增大,但目前我国农村中,早婚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也是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从早婚者自身的角度来看,其自身素质较低,意识不到早婚的危害农村中的早婚者大多数学历较低,就他们自身的文化素质来说,根本意识不到早婚所带来的危害。

另外,农村中的男女青年年龄较小又没有计划生育的观念或者根本不在乎的态度,导致很多未婚先孕的情况发生。

父母往往为了避免一些不光彩的事情,只好让其奉子成婚,催促其举办结婚典礼。

2.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一是遵从父母的意愿。

农村父母往往抱着家族人丁兴旺,早生贵子早得福的封建思想的想法,多会催促还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青年男女今早结婚;二是受当地习惯的影响。

有的父母本身也不希望孩子过早的成家,但是由于当地办婚礼的年龄普遍偏低,推脱几次便也只能“随行就市”;三结婚费用的影响。

目前农村结婚所花费的费用可谓芝麻开花越来越高,这种日益高涨的结婚花费,使得家长尤其是男方家长担心结婚过晚会花费更大。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相关推荐《婚姻法》案例分析一、婚姻法案例父母干涉儿女婚姻造成自杀案案例:宋某,男,23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郭某,女,21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

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

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

”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

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

1984年春的一天,两个人一狠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

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儿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案案例: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

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

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

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

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

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

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

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

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

农村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我国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婚姻问题成为一个越来越引人关注与重视的社会问题。

农村的健康与谐发展对于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破解“三农”难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村的婚姻登记工作对于农村居民的生活、农村建设、家庭幸福与农村的稳定有着重要理论意义与研究价值。

因此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农村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并提出了改进农村婚姻登记工作的对策方法。

关键词:农村婚姻登记工作;问题;对策一、农村婚姻登记工作现状前言国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农村正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但农村地区的婚姻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现象,因为它关系到农村的与谐稳定,家庭幸福与幸福的关系。

表面上的婚姻是一种个人行为,比如结不婚,跟谁结婚是个人的决定,但在本质上它也有很强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它具有一系列的社会功能,最重要的是生育,养育子女的功能,才能实现人的生产与再生产。

国家机关制定与实施婚姻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实施婚姻法律法规对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婚姻指导、规范与监督与处置,以符合社会需要的婚姻制度与婚姻秩序。

二、农村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婚姻法与《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来,婚姻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婚姻登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当前突出的问题是: (一)农村婚姻登记人员素质不高,技术水平较低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这表明对工作人员素质规范执法是有严格要求的。

但实践中,不少地区,特别是乡镇一级,无人专司其职,多为文书或内勤兼任。

这些工作人员工作任务杂、业务素质低,执法水平不高,且变动较大。

另外,民政部门与民政部门、村干部档案部门不联网,婚姻状况数据不能通过网络查询,只能通过婚姻注册处的个人经验判断,这样可以很容易犯错误,让不法分子利用,破坏国家的婚姻管理制度,侵害了其他公民的婚姻家庭与家庭的权利。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近年来,xx县妇联围绕妇女儿童维权,在源头参与、社会协调、整合资源、提供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如何做好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带着这个问题,县妇联工作组采取分片集中座谈、单独拉家常等形式,和农户交心谈心,了解农民群众所思、所想和所盼,开展社情民意大调查,重点了解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情况。

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调查表明,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

主要体现为:1、农村适龄女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

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逐渐缩小,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不断改善,小学适龄儿童新生入学率达到99%。

2、农村医疗条件得到改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

调查显示,新农合医疗使农村妇女受益匪浅,20xx年,xx县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8.13%。

3、农村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有一定提高,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

调查显示,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在调查涉及的与农民、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法律中,农民对土地承包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所了解。

4、多数农村妇女对村委会、妇代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评价较高,认为妇联组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作用较大。

存在的问题:1、“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状况堪忧。

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时,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居住地是否变迁,村民小组基本上不考虑“出嫁女”的利益分配。

《婚姻法》中“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的规定在农村形同虚设。

如女子出嫁后,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便会被“理所当然”地全部剥夺。

2、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在农村农民或城市农民工家庭中,还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

且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困难、赌博、婚外情、家务琐事等。

其中,经济困难是引起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3、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有待提高。

农村婚姻家庭情况调研报告

农村婚姻家庭情况调研报告

农村婚姻家庭情况调研报告农村婚姻家庭情况调研报告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

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村婚姻家庭情况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因此,我结合上学期所学的婚姻家庭法的有关知识,怀着以科学发展观为理念的态度,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详细调研。

我通过网络,分析了广大网友反映出的最近几年内出现的婚姻家庭问题,分别到市法院、市民政局,了解了XX 年以来的结婚、离婚情况,并且以我所市郊区的一个村子为试点,发放了 00份调查问卷,采用由局部到整体的方法,概括地分析了我市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问题。

具体报告如下:一、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的基本情况首先,从网络上讨论的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备受关注。

从XX年至今,困扰着人民的问题与日俱增,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问题由原来的5%增加到了60%。

虽然网络上的数据可信度不是很高,但有一点不可否认,婚姻家庭类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市农村家庭的主要问题。

其次,从市民政局提供的有关资料得知,近几年来离婚的数量不断增多,这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但农村居民的波动比较大,有极其明显的上升趋势。

XX年结婚64 对,离婚30对,其中农村居民2对;XX年结婚830对,离婚62对,其中农村居民5对;XX年结婚984对,离婚79对,其中农村居民5对;XX年结婚2对,离婚77对,其中农村居民 7对;XX年结婚 072对,离婚 3 对,其中农村居民30对;XX年结婚9对,离婚57对,其中农村居民47对;XX年结婚980对,离婚43对,其中农村居民57对;XX年结婚8 7对,离婚30对,其中农村居民58对;XX年结婚 534对,离婚 68对,其中农村居民69对。

农村婚姻调查报告

农村婚姻调查报告

农村婚姻调查报告农村婚姻调查报告1面对这一新形势,乡民政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基层民政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工作。

结合本乡实际,就近年来的婚姻家庭做法、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成效和现状进行了调查思考。

一、基本现状近些年来,家庭日趋小型化,多为4口之家或2口之家,子女结婚后多会采取与父母分家生活。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非婚同居、未婚早孕早生逐年增多,离婚率和赡养老人纠纷呈现上升的趋势。

农村离婚现象日益突出,对传统的农村家庭产生了重大影响,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20__~20__年的5年间全乡结婚267对534人,离婚9对18人。

二、存在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现象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困扰着我乡党政相关部门。

改革开放后,婚俗和传统婚姻家庭发生了变化,由于受电视、电影、小说、录像等影响,年轻人的爱情观、婚姻观念发生了极大转变,以前由父母作主或媒妁之言的婚姻转变为年轻人自己决定自己婚姻,出现了事实婚姻。

还有为数不少的父母和子女法制观念淡薄,明知《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但随着青年人性生理早熟和贞操观、性观念、性道德的变化,婚前性行为变得越来越多,做父母的不严加管教,这成为早婚早孕早生的直接原因。

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有50%以上的女青年已怀孕,少数女青年仅18、19岁就生下了一孩,等达到法定年龄再到民政办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怪现象。

三、农村家庭离婚案件和赡养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1、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是农村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

农村剩余劳动力频繁向外流动,走出闭塞的山区环境,到外面寻找增收致富新路子,导致经济独立,人与人交往增多,新的人际关系因素很容易渗透到原有婚姻关系中,从而破坏了原有的婚姻关系。

2、家庭暴力是引发家庭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家庭暴力所致,离婚案件在农村有增无减。

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或因男方喜欢赌博、酗酒等恶习,女方责骂后便经常打架吵闹,或因家庭琐事争吵而导致离婚。

婚姻法实践中的缺陷与完善

婚姻法实践中的缺陷与完善

婚姻法实践中的缺陷与完善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存在的方式,而婚姻法是对于婚姻关系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对于婚姻权益的保障的法律规范。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越来越多样化,各种婚姻形式的出现使得婚姻法的完善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现实中出现的问题的角度出发,分析婚姻法实践中的缺陷,并探讨完善的方向和措施。

一、离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离婚制度是婚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社会的变化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离婚制度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婚姻法规定了离婚需要具有一定的冷静期,这也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可,但是这一冷静期的生效条件是否合理却一直存在争议。

当前的实践中,只有在出现财产纠纷、家庭暴力、重婚等情形下,法院才会给予离婚冷静期的豁免,其他情况下,即使双方确实已经无法继续相处,也需要进行长达六个月的沉思。

这种应对形式主义的做法,不仅加剧了当事人的矛盾,更耽误了他们的时间,违背了离婚制度作为一项保护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初衷。

其次,在女性权益保障方面,婚姻法亦存在着不少不足。

一方面,当前一些地区法院裁定的划分财产,女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被剥夺了自己的合法财产。

另一方面,儿童抚养问题也是女性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为了保障儿童生活的稳定和合法权益,法院往往会判定给女性更多的抚养权,而这一权利的实施和维持也往往会加重女性的生活压力。

同时,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于女性受到家庭暴力抚养抚养问题的裁定常常是困难的。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在各国家地区不断加强民主意识和宽松社会风气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推崇同性恋群体的权益,并呼吁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在我国的婚姻法当中,虽然并没有专门涉及到同性婚姻的问题,但是在保障婚姻自由权和平等权的原则下,我们可以探寻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首先,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地对待,不应该因为性倾向而遭受歧视和迫害。

2023年农村婚姻调查报告

2023年农村婚姻调查报告

2023年农村婚姻调查报告2023年农村婚姻调查报告1(3499字)我对__县__镇10个行政村已婚家庭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抽样调查,随机抽取1000例已婚家庭妇女名单。

先后走访了民政办、计生办、法庭和妇联,发放调查问卷,深入村组座谈,了解调查对象的结婚、离婚等家庭情况,全面分析了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农村婚姻家庭状况调查的基本情况在1000例调查对象中,初婚者占78%,再婚者占8.5%,丧偶者占5%,离婚者占1.5%,存有离婚动机的占15%,离婚率呈上升趋势,人们对离婚的态度渐趋向宽容。

法院案卷数据显示,离婚案件占其民商事案件的27.5%。

从调查问卷的座谈情况看,110户家庭存在家庭纠纷,夫妻感情不和,有的还存在婚姻危机,不稳定家庭占11%;婚前性行为发生率高达25%;75%人对婚外性行为持排斥批判的态度,部分人持理性态度。

二、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1、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导火索。

对外开放以来,受西方文化影响,西式婚恋和性观念传入我国,并逐渐从大中城市人群渗透到农村外流人员,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非婚同居、试婚等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妇联组织关注的问题。

家庭暴力近几年处于小幅上升的趋势。

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居高不下,被访者中有15%的夫妻之间经常发生动手打架的现象,37%的人表示偶乐发生此类行为。

家庭暴力在农村家庭中的发生率要远高于城市家庭,对于家庭暴力,大部分人持否定态度。

面对家庭暴力时的应对策略,第一选择为“逃离现场”。

人们对家庭暴力这种既反对又犹豫,与传统观念有关,也有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的原因,当然还有不闹散家庭的现实考虑。

这说明,反对家庭暴力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__年至今,该镇妇联和派出所接待家庭暴力案件13件,占信访总数的29 %;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都是妇女、老人和儿童,尤其是妇女。

它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论我国农村离婚案中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农村离婚案中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农村的离婚率逐年递增。

离婚救济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适用。

特别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者更是寥寥无几.对于如此严重的离婚问题.我们应当在立法方面和法律的适用方面作出反思.一、我国农村离婚的主要原因当代中国农村离婚现象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解释:第一.人们观念的转变。

从无法忍受包办和买卖婚姻、家庭暴力、“生女未生男”等具体原因.到追求幸福婚姻的权利意识的伸张、土地制度变革引起家长制权力的削弱和女性更多的自由。

第二,两部《婚姻法》的颁布(1980年、2001年)促使离婚趋向容易。

第三.农民外出影响其婚姻关系。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农村地区的适用我国的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解决了如下问题:第一是能够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只能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共四类.第二是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的解释》。

这些内容的明确.对于指导农村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有些规定过于笼统.有的内容对于农村离婚问题适用起来歧义较多.问题依然不少.首先.分析在我国农村导致离婚的具体情形大致有:男方或女方在外打工过程中移情别恋.造成离婚:女方为逃避不幸婚姻而外出打工.提高了经济地位。

增强了法律意识,提出离婚:女方外出务工,在家男或父母怀疑其收入来源不正.产生矛盾造成离婚等等。

其次.离婚的法定事由的本质无外乎}是违背了夫妻间的性忠实义务和夫妻间{平等互助义务。

重婚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者侵害了夫妻间的合法性关系。

家庭暴】力者、虐待和遗弃者侵犯了夫妻间的平等地位.违背了夫妻间的互助义务。

由此出发,部分学者认为通奸、强奸、嫖娼和赌博吸毒亦可进入法定事由的范畴。

最后.离婚侵权损害赔偿在我国农村适用,应当加大对农村妇女的保护力度。

农村妇女受到的伤害主要来自于家庭暴力。

因此,在离婚侵权之诉中.对农村妇女的保护问题应当给予高度关注。

婚姻法律规定男女比例(3篇)

婚姻法律规定男女比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在我国,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结构发生变化,男女比例失衡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婚姻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男女比例失衡的现状、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婚姻法律规定中的男女比例现状1. 婚姻法规定男女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从这一规定来看,婚姻法并未对男女比例做出具体要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男女比例失衡问题却日益严重。

2. 男女比例失衡现状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男性人口数量持续超过女性,男女比例失衡现象日益严重。

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光棍”现象。

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家庭和谐,也对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压力。

三、婚姻法律规定中男女比例失衡的原因1. 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重男轻女观念根深蒂固。

一些家庭为了传宗接代,倾向于生育男孩,导致男女比例失衡。

2. 政策因素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家庭为了追求男孩,采取了选择性生育措施,加剧了男女比例失衡。

3. 医疗技术的进步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性别鉴定技术越来越先进。

一些家庭为了确保生育男孩,不惜花费巨额费用进行性别鉴定,进一步加剧了男女比例失衡。

4. 城乡差异在我国,城乡差异明显。

一些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教育资源等方面的限制,导致男女比例失衡现象更为严重。

四、应对婚姻法律规定中男女比例失衡的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男女平等的认识,摒弃重男轻女观念,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2. 完善政策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大对性别歧视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男女平等权利。

3. 优化人口结构通过优化人口结构,调整生育政策,降低男女比例失衡现象。

4. 提高女性地位提高女性在社会、家庭中的地位,促进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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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在我国农村实行存在的问题————————————————————————————————作者:————————————————————————————————日期:2论文摘要婚姻法在我国颁布实施以来,极大的维护了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本文作者在农村调研期间,观察发现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一些婚姻关系还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如现在农村还存在父母包办婚姻,实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结婚的年龄不够,未实行结婚登记,事实婚等诸多问题。

笔者想通过这篇文章的探讨,让更多生活在农村低层的人意识到自己的婚姻存在着问题,提高人们婚姻观念,懂得维护自己的婚姻权益。

不仅如此,也能更好促进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法制的建设。

论文关键词婚姻包办婚姻事实婚早婚权利义务一、父母包办婚姻以及事实婚依然存在关于婚姻这个词,估计没有一个人感觉到陌生的,不仅如此,而且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现在拜金主义盛行,“婚姻”被当代好多人以及媒体炒作成为是一座坟墓,但我更赞同钱钟书老先生所写的“婚姻就像一座围城”。

在这个普遍提倡以人为本的社会里,随着经济日益发展,科技日益发达,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压力与日俱增,因此人们更希望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

所以,不论时代怎幺发展,社会怎幺进步,人们始终离不开繁衍后代这一永恒的话题,因此,婚姻仍是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最原始的桥梁。

结婚,又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关系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这些婚姻制度在我国城市地区得到很好的实施,但是在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使之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比如村民的思想保守、陈旧或者教育水平低,使得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制度成了一纸空文,根本无法得到认同。

农村地区的父母包办婚姻以及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以及现象并未消除。

这些原因都让农村的男女青年无法追求自己的婚姻,只能听命于父母的。

我国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婚姻的权利,但是在农村地区,受到文化水平以及封建思想的影响,这些婚姻制度并未得到落实,农村的一些男女青年不能追求自己婚姻的权利,这是多幺的悲哀。

在21世纪的今天,这些是不可取的,这是时代落后的产物,我们应该帮助农村地区人们提高对婚姻法的认识。

上文是关于农村地区的父母包办婚姻的现象,另一个方面,事实婚在农村地区也是非常常见的。

所谓“婚姻”在法律上必须进行登记,所以我国实行登记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的予以登记,发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宣告婚姻关系的成立,也就是“婚姻”。

但是在大多数农村地区,结婚只是体现在聘礼和喜宴上,甚至有些就是拍婚纱照,拍完婚纱照或者喜宴结束的时候,男女双方就成了乡邻以及亲朋好友眼中的夫妻。

在我的实地走访的过程中发现好多人都只是在结婚是办一场热闹的喜宴,或者男方给女方送聘礼。

等到宴席结束的时候,新婚的男女双方也不去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就这样过日子。

不仅如此,他们还认为自己没有违反我国《婚姻法》得相关规定。

这样类似的例子,在农村非常普遍,这其中好多都是我亲身经历的,在此就不赘述,下文有例子。

在未学婚姻法之前,我也感觉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合乎法律规定,但是自从接触法律以及婚姻法之后,才感到《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结婚登记”等制度在农村地区都变成了空谈,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这些事实婚以及父母包办婚姻的发生看似是因为农村村民思想落后造成的,其实它也从侧面发映出一个问题农村婚姻登记工作的不完善,存在着巨大问题。

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以来,虽然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登记制度,规范了婚姻登记工作,提高了大多数农村婚龄男女的法律意识,但是笔者认为在乡村婚姻登记的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

笔者通过这次的走访调查发现近年来乡村的婚姻登记逐渐呈现“三多”的趋势:一是先“结婚”后登记的多,大多数的人只是到了为孩子入户口或者土地的调整才不得已后补办结婚证。

二是结婚不登记的多,这就是笔者上文中提到的事实婚,可能是因为年龄不够或者其它原因不去进行登记。

三是不到法定年龄就结婚的,这个例子笔者下文会提到。

这些都是乡村婚姻中存在着的,不仅是因为村民的思想落后或保守原因造成的,更大一部分反映出我国乡村婚姻登记工作的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早婚现象严重笔者在这次走访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在农村好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青年都已经结婚甚至生孩子,在他们中大多数只有17或者18岁,这是让笔者感到非常震惊的。

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因此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提倡少生优生,这也符合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晚婚晚育的制度。

在农村地区,好多男孩女孩教育程度都不太高,有些甚至九年义务教育都没有完成,辍学出去务工。

因此这也造成了许多没有到法定年龄的孩子就结婚甚至生子。

在农村,他们年龄不够,但是并不影响他们“结婚”。

这种情况就是男女双方的年龄不够,就先办酒席,不登记,年龄什幺时候满足了再去登记。

除此之外,农村地区好多孩子都在17到19岁甚至还有15岁左右的结婚生孩子,虽然有些家长可能知道自己的子女的年龄不够,但也不加以劝阻,这与我国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相违背。

年龄不够就结婚、结婚不进行登记等情况在农村非常常见。

农村的这些做法都使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成为了一纸空文,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婚姻法在农村地区实行存在着重大的问题,说白了也就是乡村婚姻法的登记工作不完善,乡村婚姻登记机关对此宣传的力度不够。

笔者认为如果乡村的婚姻登记机关加大对新修订的婚姻法宣传力度,认真对婚姻进行登记,上文中存在的问题想必会减少很多。

三、离婚后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财产分配不均的问题所谓离婚,顾名思义就是指已婚的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其它原因而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準予离婚。

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存在,村民思想落后、保守,使他们感觉到离婚是一件不光彩甚至丢人的一件事。

男方倒还好,女方只要听到男方提出离婚,她们会忍气吞声为了孩子还会和丈夫凑合过下去,也不愿意和男方离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以及工作给人们带来的压力,会让他们产生烦躁甚至抑郁的情绪,因此离婚不是可避免的,所以这势必会造成一个又一个的家庭的悲剧。

但是只要二人离了婚,最终遭受伤害的还是孩子,他们承受不了父母离婚带给他们带来的痛苦或者阴影。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以及抚养问题就成了农村居民婚后最严重的误区。

他们纷纷认为在办理离婚时,孩子选择跟了对方,以后孩子的一切都与自己无关,这种想法实在是太荒谬了。

因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亲子与监护关系不会改变;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应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不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即所谓的探望权。

由此可以看见,二人即使离婚后,孩子还是由二人共同抚养的。

农村地区那种离婚后不让父或母见孩子一面或者不要一分钱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的。

农村地区的人们对自己离婚的权利义务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全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而来,这还是有情可原,但是关于婚后财产的分配更让人匪夷所思。

在此简单的举个例子。

我家邻居是一对年轻的夫妻,丈夫开出租车,妻子在家带孩子上学,而人育有一女,并拥有一栋楼房,在外人看来这种生活是幸福美满的。

但是有一日夫妻二人却在家大打出手,原来是丈夫在开车期间认识一个年轻的女子与其同居并已怀孕,妻子一时受不了,才和丈夫打了起来。

最后二人不得不离婚,最让我惊讶的是妻子居然什幺也没要,只因为婆婆的一句话:嫁来这幺长时间了,没有赚一分钱,连个男孩都没有生出来,还好意思要钱。

最后结果就是这个妻子什幺也没有带走,更可气的是婆婆居然不让她见自己的孩子。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包括法定共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法定个人财产主要是个人的婚前财产;约定财产即夫妻二人共同约定的。

上述例子中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以及约定财产虽然无法确认,但是至少汽车楼房等财产是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离婚时肯定要平均分配,再有在这个例子中丈夫而且还是过错方,妻子最后什幺也没有,这与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相违背。

在农村地区,这种例子非常多,对于他们而言离婚是丢人的,至于财产之类的更不会去争取,她们宁愿自己受气也不要让别人看自己的笑话,所以双方都会选择“私了”,最后致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农村地区“父母包办婚姻”、“事实婚”、“早婚”以及“离婚后权利义务及财产分配不明确”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在21世纪的今天是不应该存在的,但是它却经常发生在我的身旁,对此笔者提出几点个人的建议:1.加大对适婚的男女青年的姻法教育。

婚姻法具有针对性,一般针对的是适婚的男女青年,应该在他们中间加大宣传力度,这样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当地的民政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并严格把关,要为发展和谐的婚姻而努力奋斗。

加强居民对自己所享有的在婚姻中的权利以及应负担的义务,引导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并积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让更多的居民养成良好的婚姻观以及家庭责任感。

2.加大教育宣传力度。

这些情况的发生归根到底是因为接受教育程度不高,不仅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更要加强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尤其是孩子的文化程度,如果二者相互配合,我相信一定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过这次的调查走访过程中,不仅发现自己的法律素养亟待提高,更重要的是发现农村地区不但是在经济上落后,而且居民的思想还是那幺保守落后,这让从农村走出来的我感慨颇多。

我的家乡是中国众多农村之一,面对农村的法治如此落后,一方面我们国家要努力,作为当代的大学生也是关键。

屈原说过:“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

”促进农村婚姻法的改进任重而道远,农村地区婚姻存在的问题是婚姻法实行过程中亟待要解决的,并且需要社会上法律人士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解决农村地区婚姻存在的问题以及使婚姻法更加完善。

最后,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让处在底层的农村居民对自己的婚姻有一个全新的认识,清楚意识到在自己的婚姻中所享有权利以及负的义务,更重要的是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促进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法制在农村地区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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