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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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
【容摘要】再审改判无罪是国家赔偿中主要的赔偿情形之一,国家赔偿标准主要有抚慰性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标准三种,我国国家赔偿适用的是抚慰性与补偿性相结合的原则。再审改判无罪对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精神及社会名誉等方面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现有的补偿标准不能有效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因此我国有必要将再审改判无罪这一情形适用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同时扩大国家赔偿的围。
【关键词】再审改判无罪国家赔偿惩罚性标准
国家赔偿的标准理论界重要有三种标准:抚慰性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标准是指国家支付给受害者的赔偿金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有效弥补受害者遭受的损失,而且由于其鼓励受害者向国家索赔,也可以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制度预防损害的功能。①
我国的国家赔偿中,确定的是抚慰性赔偿标准与补偿性赔偿标准相结合的模式。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等严重的损害情形,适用的是补偿性赔偿标准。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我国有必要增加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而再审改判无罪是国家赔偿情形中,侵犯人身权比较严重的一种,应该用惩罚性的国家赔偿标准来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
一、再审改判无罪应当适用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因
在各种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中,对于拘留羁押赔偿和无罪
逮捕羁押赔偿可以适用补偿性赔偿标准,而对于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则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
(一)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性质更加严重
在我国的国家赔偿中,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情形主要有:拘留、错误逮捕和再审改判无罪。拘留和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临时性、诉讼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它并没有对案件事实作出有罪的认定,也不是对被害人的刑事处罚,从某种法律意义上来讲,承受依法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当出现拘留和错误逮捕的情形时,应当给予被害人国家赔偿,但是考虑到国家追诉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使命,难免会出现错误侵害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对这类国家赔偿情形我们可以适用补偿性国家赔偿标准。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是对司法规律的尊重。
司法审判完全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它是一个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审判由专职法官的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证据规则认定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司法审判程序有严格、规的法律程序,因此无罪被判决有罪的法律危害性要远远超过拘留和错误逮捕,最重要的就是判决是以国家名义宣告了被害人为罪犯,判决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撤销,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如果要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被害人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而我国规定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但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和受害人本身是不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在法律实践中,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检最高法往往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对错误的判决不愿意纠正,受害人长期受刑事处罚。
近几年影响比较大的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主要有“佘祥林案件”、“作海案件”、“杜培武案件”“王子发案件”,的“聂树斌案件”真凶王书金已经被抓获,但是由于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虽然聂树斌的家人不断的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至今依然没有改判。
再审改判无罪对国家赔偿中的被害人是影响极大的,被害人的命运可能就因为法院的判决而改变了。那么基于再审改判无罪的严重危害性及法院工作人员判决的不可原谅性,那么适用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就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了。
(二)再审改判无罪适用惩罚性标准可以弥补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沿着罗马法指引的方向,按照对人身权的两条并行的路线的保护发展的,一条路线是对精神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另一条路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有诸多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赔偿发生的原因、赔偿主体、赔偿规则原则、赔偿的程序等。从损害后果这个角度来讲,国家对公民的人身权侵害后果与民事赔偿是一样的,甚至比民事损害的后果更加严重,那么对公民人身权损害依照民事赔偿标准和围进行赔偿也是合乎
法理的。
以前的《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规定对公民的精神损害进行国家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法》在修改后第三十五条新增加了精神损害的赔偿项目。根据该条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没有明确规定严重后果的法律情形,不过草案稿曾经将其规定为“致人残疾、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②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很复杂的,不能仅仅凭损害后果来确定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立法原则性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由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事实上,错判有罪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不仅仅是失去了十几年的人身自由,其遭受的名誉损失、事业发展的损失、可得收益的损失、家庭完整性的破坏、亲情友情等社会感情的缺失等等都不是用金钱可以去衡量的。国家赔偿中仅仅赔偿羁押期间的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远远不能弥补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而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仅仅是精神抚慰金,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本不能达到弥补被害人实际损失的标准。但是《国家赔偿法》已经修改过了,因此我们需要在国家赔偿中确定惩罚性赔偿标准来弥补我国精神损害标准过低这一缺陷。
(三)再审改判无罪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促进司法水平的提高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结果改判无罪的,那么司法工作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这种事后的制裁显然不能杜绝错案的发生,在以上几个案件中要么是被害人自己现身,要么是有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使得冤案平反。如果没有这些情况的出现,那么从法律上应该认定无罪的,司法机关拒不纠正错误,可能导致错案继续错下去。因此要解决此类问题就应该完善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从国家赔偿层面上来讲,确定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拓宽国家赔偿的围,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将会有效的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促进司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减少刑讯逼供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再审改判无罪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也不断提升,运用法律维权的行为也不断的增加,而信息社会中公民获得信息更加快捷更加全面,公民对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的现象深恶痛绝。对侵害了自身权益的行为更是不能容忍,他们通过网络、媒体、报纸、杂志等信息传播途径,公布他们的案情,通过舆论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但是由于司法机关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与尊严往往不愿意主动改正错误,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依然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辩解,这样就非常容易激起社会矛盾。
这些错案带来很坏的社会影响,引发了社会关系的紧,这些恶劣的影响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由于贫富差距的现实存在,由于法制本身的不完善,社会矛盾本身就十分激烈,加上特殊事件的影响,就更加容易激起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司法机关出现错案后,公众更是觉得不可容忍,因此司法机关不仅仅应该主动承担起错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