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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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面谈、面试。用人单位决定是否 录用或聘用,决定录用或聘用后通知求职者。双方 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关系手续。
人才“拍卖”
最早是在2003年3月8日西安2003年复合型人才供 需洽谈会西安欧亚学院专场招聘会上对学校优秀毕业进 行现场展示“拍卖”。据介绍,这次大会重点推介的优 秀毕业生有100名,竞聘底价为年薪2.8万元,上不封 顶,每个竞聘企业每次叫价标准为1000元,他们专业 成绩优秀,掌握了计算机、外语、驾驶等多方面技能, 并持有多种职业资格证书。拍卖会上,西安欧亚学院的 10名优秀毕业生竞相商场,展示自己的才艺、职业技能, 之后,数十家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用人要求,对该竞聘毕 业生进行提问。争聘中,有8名同学分别以3.3万元、 3.1万元、3万元、2.8万元、2.9万元的年薪被几家用人 单位挖走,另两位学生流拍。
劳动者竞争就业的程序:
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发布招聘广告,求职者报 名登记。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条件决定是否报 名。
决定报名后,按用人单位要求将有关证件提供给用 人单位,比如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等,并应根据用 人单位招聘简章做好文化考核准备。
用人单位进行报名资格、学历资格、表现等审查。
求职者参加文化考试,通过后进行体检。
特殊群体就业保障法
职业介绍法 就业服务法 职业指导法
就业训练法
就业援助法
失业保险法
㈤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
狭义劳动权(职业获得权) 工作自由权 就业平等权 就业服务权 就业援助权 失业保障权
㈥国家的促进就业义务
尊重的义务 保护的义务 实现的义务
第二节 就业调控和公平就业
一、就业调控
源自文库㈠就业调控的概念
公民从事这种社会劳动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 经营收入,并且这种经济所得足以成为构成其生活主 要来源
㈢劳动就业形式
1.劳动资源配置 自然配置 行政配置 市场配置
2.劳动就业形式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⑵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⑶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 ⑷自谋职业 ⑸国家安置就业 ⑹特定人员的就业方式
就业调控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运 用宏观调控手段来促进就业的过程中发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就业促进法》关于就业调控的规定:
➢ 第2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 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 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 基业。”
第一节 劳动就业法概述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 ㈠劳动就业的概念
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 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 业。
㈡ 劳动就业的特征
主体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或称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公 民。
公民在主观上有就业意愿,或称公民出于自愿
公民所从事的是合法的经济活动,以提供满足社会 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
职业介绍机构
2000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 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章“职业介绍” 第15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 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 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
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大力开展职业培 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属于国家救助范围内的在为 自主就业之前相关部门要为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 鼓励其再就业。
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含量较高的开发型、服务型企业, 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及兴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要按国 家关于发展高新技术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民营企业及 支持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自主创业的 高校毕业生以大力支持。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 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 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 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我国劳动就业法的立法状况
1994年《职业指导办法》 1995年《就业登记规定》 1998年《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 2000年《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㈡劳动就业法的概念
劳动就业法也可称为促进就业法或就 业促进法,是调整劳动就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城镇失业人员、下岗人员可组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 质是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以安置城镇失业 人员就业为主,国家和社会予以扶持,在开办条件、物 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顾,并且给予减免税、调低税率等 税收优惠和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等其他优惠。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北方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劳
动
法
主讲:张瑞麟
第三章 劳动就业
Ⅰ教学目的: 掌握劳动就业的概念、基本原则及劳 动就业法律保障的重要意义 熟悉我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了解劳动就业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Ⅱ教学内容: ➢劳动就业法概述 ➢就业调控及公平就业 ➢就业服务和管理
Ⅲ教学重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
Ⅳ教学课时:4课时
㈢劳动就业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就业关系
行政机关、劳动服务部门、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形成劳动关系或促 进劳动就业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 ➢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㈣劳动就业法的体系
劳动就业法 体系
就业调控法 就业管理法
就业调控的机构 就业调控的目标 就业调控的政策工具
就业管理体制 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体制 劳动力市场中介管理 就业信息制度
二、劳动就业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体系 ㈠ 劳动就业的立法状况
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 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 促进就业的专项立法
各国促进就业的单项立法
➢德国《就业促进法》 ➢西班牙《基本就业法案》 ➢意大利《促进就业法令》 ➢秘鲁《就业促进法》 ➢匈牙利《促进就业与失业救济法》 ➢波兰《就业与失业法》 ➢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
人才“拍卖”
最早是在2003年3月8日西安2003年复合型人才供 需洽谈会西安欧亚学院专场招聘会上对学校优秀毕业进 行现场展示“拍卖”。据介绍,这次大会重点推介的优 秀毕业生有100名,竞聘底价为年薪2.8万元,上不封 顶,每个竞聘企业每次叫价标准为1000元,他们专业 成绩优秀,掌握了计算机、外语、驾驶等多方面技能, 并持有多种职业资格证书。拍卖会上,西安欧亚学院的 10名优秀毕业生竞相商场,展示自己的才艺、职业技能, 之后,数十家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用人要求,对该竞聘毕 业生进行提问。争聘中,有8名同学分别以3.3万元、 3.1万元、3万元、2.8万元、2.9万元的年薪被几家用人 单位挖走,另两位学生流拍。
劳动者竞争就业的程序:
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发布招聘广告,求职者报 名登记。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条件决定是否报 名。
决定报名后,按用人单位要求将有关证件提供给用 人单位,比如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等,并应根据用 人单位招聘简章做好文化考核准备。
用人单位进行报名资格、学历资格、表现等审查。
求职者参加文化考试,通过后进行体检。
特殊群体就业保障法
职业介绍法 就业服务法 职业指导法
就业训练法
就业援助法
失业保险法
㈤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
狭义劳动权(职业获得权) 工作自由权 就业平等权 就业服务权 就业援助权 失业保障权
㈥国家的促进就业义务
尊重的义务 保护的义务 实现的义务
第二节 就业调控和公平就业
一、就业调控
源自文库㈠就业调控的概念
公民从事这种社会劳动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 经营收入,并且这种经济所得足以成为构成其生活主 要来源
㈢劳动就业形式
1.劳动资源配置 自然配置 行政配置 市场配置
2.劳动就业形式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⑵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⑶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 ⑷自谋职业 ⑸国家安置就业 ⑹特定人员的就业方式
就业调控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运 用宏观调控手段来促进就业的过程中发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就业促进法》关于就业调控的规定:
➢ 第2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 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 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 基业。”
第一节 劳动就业法概述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 ㈠劳动就业的概念
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 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 业。
㈡ 劳动就业的特征
主体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或称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公 民。
公民在主观上有就业意愿,或称公民出于自愿
公民所从事的是合法的经济活动,以提供满足社会 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
职业介绍机构
2000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 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章“职业介绍” 第15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 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 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
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大力开展职业培 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属于国家救助范围内的在为 自主就业之前相关部门要为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 鼓励其再就业。
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含量较高的开发型、服务型企业, 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及兴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要按国 家关于发展高新技术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民营企业及 支持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自主创业的 高校毕业生以大力支持。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 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 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 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我国劳动就业法的立法状况
1994年《职业指导办法》 1995年《就业登记规定》 1998年《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 2000年《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㈡劳动就业法的概念
劳动就业法也可称为促进就业法或就 业促进法,是调整劳动就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城镇失业人员、下岗人员可组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 质是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以安置城镇失业 人员就业为主,国家和社会予以扶持,在开办条件、物 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顾,并且给予减免税、调低税率等 税收优惠和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等其他优惠。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北方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劳
动
法
主讲:张瑞麟
第三章 劳动就业
Ⅰ教学目的: 掌握劳动就业的概念、基本原则及劳 动就业法律保障的重要意义 熟悉我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了解劳动就业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Ⅱ教学内容: ➢劳动就业法概述 ➢就业调控及公平就业 ➢就业服务和管理
Ⅲ教学重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
Ⅳ教学课时:4课时
㈢劳动就业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就业关系
行政机关、劳动服务部门、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形成劳动关系或促 进劳动就业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 ➢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㈣劳动就业法的体系
劳动就业法 体系
就业调控法 就业管理法
就业调控的机构 就业调控的目标 就业调控的政策工具
就业管理体制 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体制 劳动力市场中介管理 就业信息制度
二、劳动就业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体系 ㈠ 劳动就业的立法状况
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 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 促进就业的专项立法
各国促进就业的单项立法
➢德国《就业促进法》 ➢西班牙《基本就业法案》 ➢意大利《促进就业法令》 ➢秘鲁《就业促进法》 ➢匈牙利《促进就业与失业救济法》 ➢波兰《就业与失业法》 ➢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