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实务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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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 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 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 六来归类。
例: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有:归类总则、 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则 B、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C、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归类总则 D、章注—子目注释—类注—归类总则 答案:A
规则二(原文):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 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 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 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 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 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 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 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 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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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新增内容)
一、归类的依据(重要考点) 1、《进出口税则》 2、《商品及品目注释》 3、《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二、归类的申报要求 1、海关总署制定了《规范申报目录》,自2006年5月1 日起施行。 2、《规范申报目录》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的品目顺序编写的,并根据需要在品目级和子目级列出 了申报要素。在报关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关要求 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 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例如:实际业务中庞大的或易碎的货物: 例如多功位组合机床、桥架、灯具、照明设备等通常都是未组装或拆散开的 ,通过简单组装即可装配起来。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
单选题: 1、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应包括该项商品的非完 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进口或出口时,这些非完成品或未制成品具有 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 A、基本功能 B、相同用途 C、基本特征 D、核心组成部件 答案:C ※规则二(一)不适用于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 ※而且是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够运用规则二。
从章来看,基本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或功能、用途 来划分。
从品目的排列看,一般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 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 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 二、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第二节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1、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和 四级子目),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
三、归类的修改 海关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名称编码不正确的,按有 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根据《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四、预归类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 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口的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一)预归类申请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二)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 1、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 “预归类决定书”。 2、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 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三)“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在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主管海关提交预归 类决定书。
第四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条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 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 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一: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例如说,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 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根据章注,就可以知道, 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 第一类里面。所以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在第一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动物,不包括品 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那么95.08的动物、30.02的培养 微生物,就不能归入本章。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 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商品编码协调制度的结 构,掌握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正确利用 总规则来查找商品编码。 教学重点: 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 教学难点: 利用总规则来查找商品编码
第一节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一、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1、海关合作理事会1983年通过《协调制度公约》及 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 度》或HS。 2、《协调制度》分为21类97章。 3、从类来看,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分类。
★解释规则二(一) 规则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 例如:缺少门、未安座位等的汽车仍然按汽车归类。
缺少电池的便携式计算机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需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 为零件使用的齿轮的毛坯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2、《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的号列称为税号,每项税号后列出了 该商品的税率。
3、《统计商品目录》中为了统计需要,列出该商品的计量单位, 并增加了第22类,22类分为第98章、99章。
4、《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而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 码为8位数,其中第7、8位就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 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