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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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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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我国设立的用于规范和管理我国各类企业公司的法律,它的作用对于我国的公司管理往往具有双重的性质,公司法双重性质的这种特性,使得他能很好的适应我国的市场环境,规范我国公司的运营管理模式,对市场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今天,律伴就来给您讲解一下公司法的性质。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有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活动法又称为行为法,它要对公司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和公司的某些活动作出规范。

(2)公司法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作出规定,规定这些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同时,公司法还要规定程序内容,即规定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

(3)公司法兼有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公司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的,也有任意性的。公司法是私法,因此体现了其任意性。但是公司法也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所以具有强制性。

(4)公司法兼有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是国内法,这不用多说。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公司日益参与国际竞争,而且外国公司也越来越多地涌入我国,所以公司法必然地要对涉外的内容进行规定,所以公司法也具有涉外法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大大小小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经营的规范。公司法的性质是双重性的,它兼具着组织法和活动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强制法和任意法,国内法和国外法的双重性质,是一部多元化的法律。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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