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学生运动的反思:理性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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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学生运动的反思:理性爱国

近年来,在对五四新文化运动的看法上,中国人普遍比较接受舒衡哲“救亡压倒启蒙”的观点。本人比较接受胡适对五四新文化运动分为两个阶段的提法:一是1917年开始的新文化运动,二是以1919年5月4日为代表的爱国学生运动。对后者,胡适颇有微词,他认为这一学生运动虽然扩大了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力,但在一定程度上其实也扭转了新文化运动的方向,使得原来以启蒙为主的路径转变为以革命救国为主的革命运动,最终导致集体主义取代了个人主义。本人觉得参照胡适先生的提法,对于五四时期游行示威的学生也应做一个区分:一是理性爱国,二是以情感宣泄为主的暴力爱国。

对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爱国者,现代史对于他们的评价截然不同。对于火烧赵家楼,并且痛打“卖国贼”的学生,许多学者认为他们表现了毫不妥协的战斗精神。与对学生运动的赞美不同,许多学者对不主张火烧赵家楼并且后来因控制不住局面回到学校的傅斯年表示了谴责,说傅斯年表现了他的软弱性与妥协性。在本人看来,却是应该赞美的没有得到赞美,应该反思的没有反思。学界对于火烧赵家楼学生的赞扬,依然是历史教科书中的主流观点,不如此说,怎显示革命的激烈以及彻底性呢?这其实还是激进主义思想的一种表现而已。

不过,五四学生运动中更值得称颂的还是傅斯年。傅斯年是理性的学生领袖,他坚决反对火烧赵家楼。在傅斯年看来,火烧赵家楼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爱国的必要前提是守法,不守法的爱国很可能变成打砸抢的群众狂欢。与傅斯年相比,那些激进的学生,用暴力惩治了他们眼中的“汉奸”。这样的结局就是暴力赢了,文明输了,情感赢了,法律丢了。道德逾越了法律的底线。以道德好恶来取代法律好恶,这是当时的普遍做法。年轻气盛的学生当时觉得真理、正义在手,理直气壮,倒是长者梁漱溟与蔡元培看出了危险性。梁漱溟在五四过后的两周后,于《国民公报》上发表《论学生事件》中说道:“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尊判服罪,检厅如果因为人多检查的不清楚,我们尽可以一一自首,就是情愿牺牲,因为如不如此,我们所失的更大。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决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

梁漱溟是真正理解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国人的潜意识里,总觉得只要自己做的是正义的事情,是有道德的事情,法律就可以不追究我们的责任,在国人的内心深处,道德远远高于法律。在激进的五四学生看来,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就有了一种居高临下的道德正义感,并且由于人数众多,又有了一种法不责众的安全感。在当时,没有一个学生提出承担责任,抓起来的学生也都释放了,激进的学生胜利了。

当时的蔡元培对于学生运动的胜利也是喜忧交加,他的忧虑在蒋梦麟的回忆录《西潮·新潮》中有记载。蒋梦麟回忆说:“至于北京大学,他认为今后将不易维持纪律,因为学生们很可能为胜利而陶醉。他们既然尝到权力的滋味,以后他们的欲望恐怕难以满足了。这就是他(指蔡元培)对学生运动的态度。”五四运动之后,梁启超也表达过类似梁漱溟、蔡元培这样的想法,那是在罗文干案之后。当时,罗文干是北洋政府的财政总长。国会的正副议长吴景濂、张伯烈怀疑他签定“奥国借款展期合同”时不干净,甚至有贪污,于是,两人私用国会大印,办了公函,半夜亲访总统黎元洪,要求黎元洪下“手谕”,抓捕罗文干,黎元洪照办了。有人问梁启超:“政府抓罗文干,用的是非法手续,可是时机太迫切了,若等合法手续,手续办好了,犯人早逃掉了。那怎么办?”对此,梁启超的回答很幽默,但正是在这里表现了梁启超的远见卓识,他说:“宁肯让犯人跑掉。不然的话,犯人抓到了,可是法律却跑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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