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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十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人事司关于印发2015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培训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人事司关于印发2015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15•【文号】建标实函[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人事司关于印发2015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培训计划的通知建标实函[20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建标〔2014〕162号),为做好2015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培训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人事司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2015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培训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标准培训负责单位和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和国家有关培训工作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质量。
在培训过程中如有意见和要求请及时联系,培训结束后,请负责单位将培训情况报我司。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积极支持做好组织工作。
联系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实施指导监督处************,传真:************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传真:************附件:2015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培训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2015年1月15日附件2015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培训计划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类型负责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承办单位1建筑钢结构防火应用技术相关标准培训综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陈跃生010-58933808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培训部、同济大学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国标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陈跃生010-58933808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培训部、福建省消防总队中国建筑010-公安部天津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刘维卫郭景68799342010-68799124消防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室外排水设计相关标准培训综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陈跃生010-58933808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培训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城市给排水专业委员会4高性能混凝土应用相关标准培训综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陈跃生010-58933808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培训部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国标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陈跃生010-58933808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培训部6《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国标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陈跃生010-58933808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培训部7《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工作通用规范》CJJ/T116-2014行标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赵昕010-58933636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及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综合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林海燕叶凌010-64517980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陈跃生010-58933808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培训部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国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李东彬王晓锋010-64517615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标准中心李小阳10《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 、《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318-2014联合培训综合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张大朋010-64517438建研建材有限公司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国标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曲长虹010-58323862中国城市规划学会1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行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刘维卫李晓明010-68799342010-68799202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宅室内防中国建筑010-中国建筑标13 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298-2013 行标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刘维卫张萍68799342010-68799386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4行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喆010-68799346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5《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4国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喆010-68799346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6《交错桁架钢结构设计规程》JGJ/T329-2014行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喆010-68799346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行标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俞红138****7708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8《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行标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郝佳俐139****3439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国标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冬139****5325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2013国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刘维卫孙兰010-68799342010-68799182公安部沈阳消防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汽车库、修中国建筑010-上海市公安21 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设计规范》GB50067-2014 国标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刘维卫褚波68799342010-69799190消防总队、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2建筑遮阳通用技术系列标准联合宣贯综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郭伟189****6298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3《挤塑聚苯板(XPS)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GB/T30595-2014、《建筑用混凝土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材料》JG/T228外保温系列标准联合宣贯综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郭伟189****6298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全国建筑构配件标准委会24《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行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王0316-201568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 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平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5《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国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王平0316-201568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行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王平0316-201568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行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王平0316-201568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行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王平0316-201568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施工临住房和城0316-住房和城乡29 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JGJ300-2013 行标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王平2015684 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0《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行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王平0316-201568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1《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行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王平0316-201568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9年度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情况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9年度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建人劳函[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9年度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情况的通知(建人劳函[2010]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委,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一五”期间培训农民工800万人,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5万人的任务目标,检查各地2009年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计划完成情况,我司拟对2009年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报表见附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了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队伍的素质情况和存在问题,了解各地2009年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2010年培训与鉴定计划制定情况。
二、调查内容(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总量和2009年分行业、分技能等级培训与鉴定数量;(二)各地2010年分行业、分技能等级培训与鉴定计划;(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鉴定机构、考评员数量;(四)各地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开展培训工作情况;(五)各地实施阳光工程村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工作情况;(六)各地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有关情况。
三、有关要求(一)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关于通报2008年全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情况和安排2009年工作任务的通知》(建办人〔2009〕19号)、《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人〔2009〕123号)、《关于组织实施阳光工程村镇建筑工匠培训项目的通知》(建办人函〔2009〕852号)中的任务分解,对照检查工作完成情况。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国人厅发[2008]31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8.02.20
【实施日期】2008.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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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建设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4]15号
教育部、建设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建设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教职成[2004]1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认真实施国务院批转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将《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2号)落到实处,满足建设事业发展对施工、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教育部、建设部决定实施“职业院校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起,在建筑施工(含市政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建筑设备和建筑智能化等四个专业领域,在全国选择94所中等职业学校、71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建设行业实施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培训基地),与各地推荐的702个企业合作开展“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预计到2007年,相关职业院校可向建设行业输送毕业生23.8万名,提供短期培训130万人次,逐步缓解建设行业生产实践一线技能型人才紧缺的状况。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相关院校和合作企业在探索新的培养培训模式、优化教学与实训过程等方面的示范作用,提高职业教育对社会和企业需求的反应能力,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实施“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职业院校,要与企业单位建立合作进行人才培养培训的机制,实行用人“订单”式教育与培训的新模式,要紧跟行业发展动态、密切关注企业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方向,确定培养培训规格,开发、设计实施性教育与培训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3•【文号】国办发[1998]86号•【施行日期】1998.06.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3日国办发[199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
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国家测绘局改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2、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部。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拟定全国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
1、部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部信息中心承担。
2、部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部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部负责监督。
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与住宅建成后住房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与交通部、国家轻工业局均不再承担此项管理职能。
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1998(000)01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局: 根据我部建教培(1996)41号《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现将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25-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75
【相关文献】
1.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房地产业司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J], ;
2.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人事教育劳动司关于物业管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J], ;
3.建设部司发文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J],
4.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提出规范物业管理发展建立市场新秩序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作重要讲话建设部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作工作报告和大会总结 [J], 傅林
5.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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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建设部、人事部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自1997年起,在全国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规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组织管理(一)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三)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二、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一次。
(二)考试科目:《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确认一百名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确认一百名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28•【文号】建建字第206号•【施行日期】1991.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人事部关于确认一百名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的通知(1991年3月28日建设部人事部以建建字第206号文发布)自一九八八年以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先后实行了建设监理试点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我国的建设监理队伍在试点实践中逐步成长起来,其中有些人已经达到较高水平,成功地监理了一批大型复杂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和民用工程,达到了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提高建设效益的目的。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监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入,及早地改变“三资”工程主要由外国人监理和我国监理人员不能监理国外工程的局面,我们根据即将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认证标准于一九九0年九月开始了确认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的工作。
经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确认宋长明等一百名同志具备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发证。
希望被确认的同志戒骄戒躁、再接再励,在建设监理岗位上做出新的贡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监理队伍建设的领导,不断提高监理工程师队伍的素质,以适应我国建设工作的要求。
附:一百名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人员名单1宋长明北京地下铁道建设监理公司2许嘉娜北京地下铁道建设监理公司3朱克绍北京市市政设计院4冯昌茂北京市市政设计院5周逢北京市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公司6余志成北京市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公司7魏镜宇北京市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公司8罗桂乾北京五环建设监理公司9周天义北京五环建设监理公司10冯仕成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北京监理所11俞树滋天津市建筑工程监理公司12张亚杰天津市建筑工程监理公司13刘仁天津市道路桥梁工程监理公司14宋秉润天津市道路桥梁工程监理公司15高拥民天津市道路桥梁工程监理公司16李家林天津市道路桥梁工程监理公司17孟昭文天津市道路桥梁工程监理公司18刁万超天津市道路桥梁工程监理公司19陈家贞天津市道路桥梁工程监理公司20夏明昶天津市道路桥梁工程监理公司21吴立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22李效良黑龙江省轻工工程建设监理公司23富长盛黑龙江省轻工工程建设监理公司24周大纶黑龙江省轻工工程建设监理公司25毕长荣哈尔滨医药建设监理公司26蔡广斌大庆天然气工程建设监理公司27郭毅然大庆天然气工程建设监理公司28孙爱忠大庆天然气工程建设监理公司29魏琨大庆天然气工程建设监理公司30温俊义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公司31彭大用上海市工程建设技术咨询公司32汤德刚上海市工程建设技术咨询公司33曾志明上海市工程建设技术咨询公司34张稚麟上海市工程建设技术咨询公司35黄振亚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公司36李易瑞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公司37唐步阶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公司38张锡荣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监理试点单位)39马兴康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监理试点单位)40金志靖上海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公司41敖明格江西交通建设咨询公司42章钎江西交通建设咨询公司43龙天成江西交通建设咨询公司44李景山河南省煤炭开发咨询服务公司45邢金林河南省煤炭开发咨询服务公司46尹显志河南省煤炭开发咨询服务公司47李世芳河南省煤炭开发咨询服务公司48丁煜璋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公司49崔根林湖北建设监理公司50郭守玉湖北建设监理公司51梁成昭广东石油化工工程开发公司52谢瑞振广东省公路科技咨询中心53叶方新广东省建设监理公司54张汝仁深圳工程咨询公司55李宗浩深圳市宏业地盘管理公司56王尧生深圳市工程地盘管理公司57黄振起深圳市工程地盘管理公司58邓冰霞深圳华西工程地盘管理公司59何惠霖深圳京深工程地盘管理公司60黎文芳深圳东部建设监理公司61刘宝祥中国轻工业工程咨询联合公司62徐济普中国轻工业工程咨询联合公司63张荣福中国轻工业工程咨询联合公司64鲍国枢建设部建筑设计院65蒋毓滋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66苏保业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67宋鸣德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68庞德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公司69邹庆华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70常铁君上海振华工程咨询公司71宣祥沃上海振华工程咨询公司72黄坚毅上海振华工程咨询公司73王保民中信渤海铝二期工程监理室74柯清杨中信渤海铝二期工程监理室75吴胜光广西岩滩水电站工程建设公司76陈德铿广西岩滩水电站工程建设公司77陈景琛广西岩滩水电站工程建设公司78孙鸿秉广西岩滩水电站工程建设公司79黄显泰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院80朱允中中国水利电力工程咨询公司中南公司81陈笑霖中国水利电力工程咨询公司中南公司82余建中湖北省清江开发公司83林少璇湖北省清江开发公司84李人丰云南漫湾水电站工程管理局85胡以仁云南漫湾水电站工程管理局86杨建华黄河上游水电工程建设局87肖竹生湖南五强溪水电工程建设公司88曹文贵湖南五强溪水电工程建设公司89陈贤桂福建水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公司90黄少鹰福建水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公司91马钟珩福建水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公司92戴祖庚福建水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公司93王梅地水利电力部驻葛洲坝代表处(监理单位)94王忠诚水利电力部驻葛洲坝代表处(监理单位)95郇起志水利电力部驻葛洲坝代表处(监理单位)96杨克昌水利电力部鲁布革工程管理局97周醒钟水利电力部鲁布革工程管理局98侯君水利电力部鲁布革工程管理局99王音辉水利电力部鲁布革工程管理局100商舸水利电力部鲁布革工程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27•【文号】建教[1997]117号•【施行日期】199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教(1997)117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首都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现将《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部人事教育劳动司。
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尽快纳入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了继续其职业发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活动,旨在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加深,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管理水平。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等建设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继续教育必须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注重质量和效益,积极、主动、直接有效地为建设事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凡是建设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
第二章内容、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领域新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
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信息。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公布注册城市规划师认定人员名单的通知-建规[2001]43号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公布注册城市规划师认定人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公布注册城市规划师认定人员名单的通知(建规[2001]43号2001年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适应建立和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的需要,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人发[1999]39号、人办发[1999]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地方推荐,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审核,并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建设部、人事部批准,李贵民等1120名同志具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附:注册城市规划师认定人员名单北京李贵民汪阳郑光中李钰年石成球凤存荣周一星马麟张文奇陈青慧陈保荣高仁凤刘庆余钱连和于春普瞿政汪惠兰贾海樾左川许保春朱云鹏刘德昭巩国权方兆瑞梁令娴张玉纯孙骅声顾文选徐松伦许方朱竹韵严毓秀孙洪铭章之娴陈明松刘学珍张凤岐周桂林许铭圆王培方孙春龙芮经纬朱燕吉高士国王怡白宝平崔成柱王玉凤朱训礼李子玉姜慧嫌郭雯霞孙德华吴庆新吴晟鲍世行吴振邦韩致源王秉洛陈凤梅鲍斐赵士琦宋石坤王智英雷启荣孙维绚韩蔼平戴泰隆任朝钧王纬华徐莹光张惠岐唐凯陈锋李秉仁刘金声单霁翔赵师愈韩家相李兵弟王景慧宋乃娴秦铮任世英水亚佑程述成班焯韩秀琦吕斌包惕平张容文范慧中王贞康毛其智何绿萍天津徐觉荣叶槐秋金久康马百祥赵纯玉杨凤成宋建基宋树发孙造时刘玉娟沈育祥冯金良王全德张中夫陈丽笙廉敬民王德俊穆学明魏超云黄秀玲阎美史云鹏倪振声马增旺宋培抗刘鸿尧劳达安陈瑾琪荆其敏陈咏扬李宝书王信民李彭陈何篪魏挹澧陈质枫任雨来尹海林李春梅郝秀云河北阎晓光曾庆方刘秉良宋华恩尚二明王英麒冯侃王文杭刘锡纯周绍诚刘玉范竺金祥秦志成姚启发艾淑香吕百平乔林祥李志奇敦锡林王恩强韩君武李玉珠郭振国刘运琦苏蕴山马兆斌张立辉山西郝贻贵梁志和裴世毅薛振华李迎泽段世明杨应周贵贤马克勤廖宝彰何睿昌赵铁柱王中良张爱田解景泽芝效林聂鸿义原广铁田才良王东祥曹昌智王德胜王酉团内蒙古宝音龚维永顾士明唐克家黄清宁李捷先陈行君刘华刘润民程晓中吴龙辽宁李心英徐建华李文楼关增义李素彦李德森沈启亮孔庆熔李忠庚张丕鹤张国华王德周孙炳浩闫政明王惠武浦思尧贺莹郝双玉陈雅莉陈元昌袁助人都兴纲王明华王兆清徐玉符肖凤德张振远李国才王永成王景全张仁学王国柱张果克付文青杨冠军毛应稠于宗扬宋学劳胡家祥汪太中魏蕙如陈克栋祁清厚刘永湘王有中赵升耆王可兴许兆龙曹世法张文彬蓝济中张眉王俊绿徐铁南印绍良易昌君朱京海曹齐江解鹏翔吉林王兴文刘玉春贾庆文贾福田申淑珍闫有和韩树文薛耀山冯向东姚玉贵徐仁珍黄大平曹力姜国祥高尚云朴琴兰王仁溥张金芳王耀珺方建忠徐效坡刘占龙董庆有朱洋溢谭淑芬韩清则罗永泰唐同波刘汉周田俊谟曲华昌黑龙江宋永涛董悦施百秀王凤山韩丁年梁栋黄克仁王志刚曲春兴沈曾梁李圣文徐礼白包成贵景深许重嘉郭士元王俊学郭德诚韩原田金国华亢孝广魏景荣泰桂珍吴连喜冯志行刘士科王正臣何全明张福元尹邦智韩承勋唐恢一张海庆王惠民庄严俞滨洋上海陈业伟朱海励章圭卿范伯良刘履祥沈宝飞蒋国镇刘守祥徐雅珍关镇南周澍临王介耀顾立三吴德舲吴为廉王仲谷陈运帷阮仪三臧庆生钱兆裕郑正周秀堂沈肇裕宗林吕慧珍邓念祖朱锡金翟良山司马铨李铮生李锡然李敏张国瑞蒋春园闻美英周森卿汪铁骏黄永根何新权顾荣官孙红梅陆怡春唐素珍梅国林沈国兴沈卫轸叶国梁施国樑徐家和黄均德朱克君赵天佐陆伟峰徐官玉计明忠蒋宗健肖蕴珠沈福根李增祥张世明吴志强吕民元夏南凯杨涓莲周俭韩天青赵民沈其禧冯志兴顾宪荣戴慎志唐子来叶梅唐叶贵勋包俊杰陈福群严涧江苏郑弘毅何惠仪沈德熙王春茂张莘植陆紫薇赵裕康郝兰英翁志廉任永明祝锦钢张光中王东渡黄云飞江旭裘行洁钱仪道宣群钱乃丰高德山秦言址朱长惠林炳耀袁慰侪奚永华孙敬宣张炎禹徐国铨吴楚和许铁根王德忠刘广植李旭检栾美文徐汉云孙道春董桃元戴季浩路盘新李百先耿金文王祖栋谢真生陈文海杨晓英李遐章华余庚王林农吴木林郭永莲于忠赵端华陈润强成缓斌李志宏华炎培苗振坤马德祥施友景陈锡坤曹金堂杨瑞松姚玉竹顾仁德陈宝云田铁民韩延林秦家谦秦国樑宋月芳金洪贤贺家栋张泉刘国宝刘江生陈立道曹友楠范鑑新杨志毅徐武杨梧生浙江张介一陈永尧徐东杰戴君义周复多张卓林娄式番孙其文梁中祥王士兰邵龙飞张友良沈明德陈秉恕蒋敬道张有华洪亚华黄伯树王培松杨斌辉陈长松缪开达徐润康李宗才杨宝瑜连一枝韦华国徐再苗刘正官田金海吴裕堂宗羽飞王新荣李子松李荣光何文起钱伯增夏紫光周桂明章梦德翁可隐杨伟锋熊振李大瑜苏明扬李鸿懋杨秀珠朱继宗戎积裕钟家生王国俊曹建华章济宏钱云明包海涵周瑞涛丁俊清尤寿钰张闯蒋福祥黄瑾如王小杏杨涌潮黄维新王有智陈锡铭张永良俞仲辉蒋决心张振华周日良朱国海叶红丁夏君高云光张晓红叶贤庭蔡向海安徽王丽梅潘树煜高学正崔兴中王怡芳程鸿仁赵光辉陈正贵程远孟昭才王建华吴家勇徐应广钱冶富冷继顺王文英花蓓韩晔黎大成何翠林程国俊蔡天华赵光庆李明谦樊天星范毓灼劳诚汤惠农黄伯新尚炳义马远翔夏有才周祖庭高成志杨侃黄善堂范同德江兴起吴晓勤李明陈仁孝福建王本礼萨本淳姜燕生张有铸陈善喜范祥和施忠清罗贵启许国雄洪星郭济平金家荣李松秦林耀武林振茂刘秀娟马伯钦黄恕金谢玉文庄林生杨纶钊温晓勇江西沈廷寿万学文赵中强徐伟高培抗陈亮华何福赞万有泉熊尚玲魏汴喜施平浩朱观海许炳潮江世昌范定治叶澄中张宇欧阳怀龙山东毛慧智凌锡珽王应王清元闫殿珠车维元陈有霖金修霜张肇新崔填轩盛其芳李永有刘继修刘耀钰吴永春司志伟宁治齐汤家永赵传康于书典王茂元朱雅琴朱智陈皓峰何其中崔明礼熊金亭徐花梅赵学明杨铎王亚民郑兴昌张国梁刘长屹蓝信玉葛保田姜喜田周以时陈儒梅孙美敢张企华吴延吴绍庆昝龙亮张庚熹河南王华昌郑有仁康美寅李景森宋国奇王秋华陈丽林闫宜灿张泽高陈玉章李国恩张福荣李瑞涛黄复生王锡仁李觉民陈玉香任惠林朱天山黄文义全金波黄长俊张毅刘西庆吴新华郭德祥张纯锡张全生吴孔范张家瑛张金锴常江杜志新王根生宋喜信宋烈银李振营吴新亮张成河李祖年田耕余胡清润范永信梁文献邢思聪靳书彬何德淼曹杰徐保盛王林祥原守良刘洪涛湖北王迪彪肖万慈任周宇别永芳林雄昌袁泽民张远明段良骥陈应大曾庆安傅治榯李开文黄远明杨少洲周绍兴傅钜华单德政邬中姚陈家贤孔令文郭家林王群芳张君炎黄祖清徐肇忠洪季立赵龙章沈永棋余龙云陈耀新王锡贵孙继书胡登高秦昌华陈兆玉汪家祥杨如刚桑大孤马同训刘敦阳杨松筠文尚义孙蕴山邓伍蕙彭章国朱载雄王薏英兰毓柱黄俊玲吴健华XXX弟潘开玉林仁喜赵子英姚禹淮霍铭培李炎成蔡安福尹德森李光樵李玉斌刘正银胡全杰钟汉祥郭季明吴明清李令玲胡舜国蒋继舒束锦华王正国王文瑛吴应林湖南方怒江胡承兴阎家瑞宋怡怀朱贵泉陈嘉兴张云香戴文杰单仲陆刘国忠邓纯姣邱安吉黄政球肖志强陈大赉颜同庆周澍黄云黔姚国文吴振斌汤增德广东魏平亮蔡汝方彭承益蔡启富张秀知关德谦李气勃彭欣盛彭奕池肖春涛苗汉琴陈果初李力汤腊芝区文强杨凤儒周朝彬林举超陈象安覃济国苏兰馨何世江赖志才倪兆球魏清泉刘贤初区镇华徐梁陈烈林磻溪刘厚忠陈卓怀许华舜周全文蔡人群黄庆逵陈建人方仁林王裕善林汉生张旭琳刘创鸿黄贞丽张泰醒邹增达黄家厚陈汝轩江婉卿孟杏元陈暖赵崇仁李维信卢文颂陆晓华张留昆陈汝齐熊松长郁万钧张震球陈祯耀傅福琇方莉莉杨远熙朱庆来卢嘉生陈钦声黄克林何天生梁志辉黄惠松李奕樵肖庆隆冯刚华冯宝霖张永良钟恩生何家颖何康权韩恒启陈平房庆方施红平王蒙辉黄德文广西夏祖炎裘慧杰谭志成吴可钦傅云章王恕祯陈向海郭秉生李细秋董永忠林堂灿赵承汉李长杰梁微屈本勤林锦和王芳春郑朝燊庞文芳海南吕柏林方立王振清韩智存李建飞重庆聂超朱家瑾郭大忠张九师钟代贤熊德生喻家信杨嵩林李万友黄天其彭远翔李淑琴李思端朱大庸马佑忠郭可志邓世荣罗书山夏义民曾繁杰廖正福曹怀保唐克文杨华炳邓述斌陈俭王培庆汪兴清袁旭东黄淑华黄仁德董子宜倪松林何永平杨兴志周全权杨荣良程炳渊赵光明刘兴提蒋勇四川陈发光陈加耘陈思龙陈永香邓文川傅培德郭令容洪金石胡一德黄德林姜宇林乐家裕李毓岘廖开梁廖先贵刘邦英刘昌诚刘永胜柳发鑫罗昌海马国忠钱振越宋德勋孙兰逊王仲湘伍建新徐良斌杨建中杨万林张城张廷校赵治良郑金龙朱爱莉朱光昭邬国萌艾毓辉陈育平龚辉典罗应忠钱宜菊卫家坦吴定之杨洪波张国忠赵天慈朱武和贵州王吉英江厥中杨家兴白光义高伯尧刘唐盛黄烟海王典荪邓南梦顾崇炳苏岳君张眉韦云鹏许定威张治华刘汉誉黄文娟黎应为陈时芳叶树培王秉清石朝忠王宪忠龙庆祺云南段仁慧丁榆生赖洪敖高囿心陈锡诚韩先成张明光西藏陈显顺陕西姜玉琛郑旭李龙选姬崇德沈镇静孔令勋季祥德吕仁义朱荣胜李及龙杨文晓黄豹王荣成任镇英黄功显杜莹吴茂德马永福石力邵泽滨高晓基杜宗孝高原李春芳王天福何昆华王克勇陈初聚郭春兰甘肃肖云鹏赵金铭姚正金马立新沈寿贤宁夏江世屯贺进发吴开山是亚明哈先甲田卓民新疆容福田高映斗魏震华李圣瑞蔡美权王丕玉田笑前王建华方宗深刘善发陆易农王存忠刘邦谷李尚礼杨广柱卢锦张大伟倪洪章张宗周万启璇金祖怡李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结束——。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教专[1998]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协调房地局,北京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及建设部《关于市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要求,各地已陆续开展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工作。
为保证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我们印制了《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制定了证书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制度。
二、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证书复检验证办法并组织实施,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三、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将定期检查各地、各培训机构证书发放与管理工作,对违反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四、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机构代码为:建设部干部学院为“3331”、全国房地产行业天津培训中心为“3332”、全国房地产行业深圳培训中心为“3333”、建设部全国城建培训中心为“3334”、上海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为“3335”。
五、证书印制成本费记入学员培训费,不得另行收费。
各地、各培训机构接到通知后,根据证书需求情况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联系申领。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
第二条 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第五届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人[2011]28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1.03.02【实施日期】2011.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第五届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建人[2011]28号)各有关单位:我部第四届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指导委员会任期届满,经有关单位推荐,组建了第五届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六个分专业指导委员会,并修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现将修订后的《工作规则》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五届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印发你们。
请各分专业指导委员会依据《工作规则》,制定各自分专业指导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开展工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及其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五届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三月二日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下,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类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专家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具体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二条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职业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
体现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的总要求,研究住房城乡建设类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发展方向、专业设置和教育教学改革,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建议和意见。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7.29•【文号】建教字第524号•【施行日期】1991.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1年7月29日建设部建教字第524号文发布)现将《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分批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现对贯彻《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企业领导干部的持证上岗1.大中型(含建筑企业一、二级)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小型(含建筑企业三级以下)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应按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并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作为上岗任职的资格证明。
一九九五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二、关于专业管理岗位的持证上岗(一)“八五”期间部分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的执行时间1.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一九九一年实行持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以下简称持证上岗);机械管理员、计划员、统计员、财会员、劳资员、定额员一九九三年实行持证上岗。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系统工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教字第806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系统工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系统工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92年11月12日建设部建教字第806号文发布)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结合建设系统实际情况,经部人事劳资司与教育司组织调研、讨论,制订了《建设系统工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附:建设系统工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1.为了推进企业管理改革,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动工人生产劳动和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建设系统工人队伍的素质,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结合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系统国有建设企事业单位。
3.工人考核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必须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逐步建立起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二、考核种类及要求1.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技术等级考核(包括转正定级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岗位资格考核(包括上岗转岗和特种作业考核)以及技术职务考核(包括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2.企事业单位招收新工人时,必须对招收对象进行录用考核。
(1)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劳务基地、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各种就业训练班的结业生,须逐步实行《毕业(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的“双证”制度。
(2)招收技术工种工人应优先从实行“双证”制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中录用,并承认其技术等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