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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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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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1)
第三章职责分工 (4)
第一节总行各部门职责 (4)
第二节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各部门职责 (6)
第三节营业网点的职责 (8)
第四章机构准入管理 (8)
第一节内部机构准入与退出 (8)
第二节外部机构准入、合作与退出 (11)
第五章实物产品管理 (11)
第一节产品准入与停售 (11)
第二节产品定价 (12)
第三节原料额度 (13)
第六章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管理 (14)
第一节产品销售 (14)
第二节实物提取 (16)
第三节黄金回购 (17)
第四节其他衍生交易 (18)
第七章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19)
第八章黄金定投业务管理 (22)
第九章黄金定投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6)
第十章产品库存管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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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订货 (27)
第二节购入入库 (28)
第三节库存调配 (28)
第四节库存返厂 (30)
第五节异常情况处理 (30)
第十一章库存状态管理 (32)
第一节客户交易引发状态变动 (32)
第二节库存调配与返厂引发的状态变动 (35)
第三节异常处理引发的状态变动 (36)
第十二章平盘交易管理 (38)
第十三章对外费用结算与发票管理 (40)
第十四章辅料管理 (41)
第十五章展销管理 (41)
第十六章宣传营销管理 (42)
第十七章内部风险管理 (45)
第十八章附则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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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或“我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向客户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并提供代保管、提取、转账汇金、组合拆分以及回购等服务的一项业务。

黄金定投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客户制定的投资计划代客户进行黄金资产投资,并提供主动定投、库存卖出、实物提取、转账汇金等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三条各级机构在开展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各级机构应充分认识和分析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制定和执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企业与客户合法利益不受损失,维护银行的信誉及形象,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邮储银行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以下简称“黄金买卖业务系统”)是指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实现邮储银行各类贵金属业务的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邮储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六条销售模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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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物贵金属产品(以下简称“实物产品”)运作方式和来源的不同,我行销售的实物产品分为自有品牌、代销、经销三种销售模式。

自有品牌产品是指由我行自行设计与运作,委托贵金属精炼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商”)加工并标示邮储银行品牌的实物产品。

代销产品是指我行代理销售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代销业务合作机构”或统称“供应商”)提供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实物产品。

经销产品是指我行从实物贵金属经销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经销业务合作机构”或统称“供应商”)买断后再进行销售,符合相关标准的实物产品。

根据税务处理方式的不同,代销实物产品又分为视同买断和非视同买断两类。

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供应商根据销售量和供货价向我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行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非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供应商直接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我行向供应商开具手续费发票。

第七条销售方式
实物产品的销售方式包括现货销售(或称“现售”)、预销售(或称“预售”)和展会销售(或称“展销”)三种。

现货销售是指我行金库[本办法所称“金库”,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以下简称《现金出纳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中所述的“业务库”]或网点尾箱中先备有可售库存后对外销售的方式;预销售是指客户先向我行预订并付款,我行后为客户备货的销售方式;展销是指我行与准入的供应商协商共同发起,开办展销会并在活动现场销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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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销售可针对三种不同销售模式的实物产品,预销售可针对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和经销实物产品,展会销售仅针对代销实物产品。

第八条代保管
指客户购买实物产品后暂不提取,我行为客户提供代为保存管理的服务。

客户选择代保管后,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为客户记录对应实物产品的代保管库存。

第九条组合拆分
指在一定条件下客户将账户下相同报价的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经过拆分或组合,形成的新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的交易。

第十条黄金回购
指我行向客户购回符合一定标准的黄金实物产品的交易。

第十一条定投计划
指客户与我行订立的定投协议,明确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固定重量或金额投资的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按计划定投
我行根据客户制定的定投计划,在客户指定的结算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按计划代客户进行定期定额黄金资产的投资。

第十三条主动定投
指客户在计划定投外,针对某一定投计划的额外一次性主动追加投资。

第十四条转账汇金
指客户将账户下的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或黄金定投库存转让给其他账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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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提金网点与非提金网点
所有可办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网点分为提金网点与非提金网点。

提金网点可办理实物产品销售、提取和检验回购;非提金网点仅能办理实物产品销售,客户须预约到提金网点提取实物产品。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涉及前、中、后台多个部门,应以产品销售、交易运作、库管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职责分离为原则,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第一节总行各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个人金融部是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业务开办申请,落实业务的相关监管要求。

(二)负责行业发展情况的跟踪研究和全行业务发展规划的拟订。

(三)负责业务制度体系建设,日常业务管理,宣传营销组织和业务人员培训等。

(四)负责代销、经销业务合作机构与产品的准入、协议签订、跟踪评价和退出管理;负责自有品牌产品的准入、跟踪评价和退出管理;负责与实物贵金属业务合作机构开展日常业务合作。

(五)负责对各一级分行的业务授权。

(六)负责定期统计汇总各一级分行自有品牌实物产品的原料使用额度,负责全行自有品牌实物产品订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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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业务系统建设及功能优化需求的提出。

(八)负责业务经营情况分析,并定期向风险管理部报送风险报告。

(九)牵头贵金属旗舰网点、回购网点建设,制定全行的贵金属展示柜参考标准。

(十)其他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业务部负责实物贵金属与黄金定投业务公司客户的营销维护,对公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金融市场部负责实物产品原料的管理,负责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对一级分行的日常报价和定投产品的报价,负责业务相关贵金属资产的头寸管理及平盘操作。

第二十条会计与营运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相关的会计制度;统筹管理账户并牵头组织账户对账;负责指导各级机构业务的日常账务处理及核对、资金清算及划拨、账户日常监控等工作;负责指导全行各级机构实物产品的出入金库管理、调运管理、库存管理及尾箱管理等工作;负责会计稽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电子银行部负责贵金属业务在电子银行渠道的功能实现及营销推广。

第二十二条信息科技部负责组织实施贵金属业务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采购管理部负责业务系统软硬件采购,负责品牌实物产品加工、运输服务的采购及其他相关采购工作。

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税事务的规章制度,负责处理总行的业务应税事务并指导各级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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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业务应税事务处理,综合管理业务各项服务的定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战略发展部负责实物产品品牌的制定,负责业务宣传材料的审核。

第二节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各部门职责第二十六条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以下称“业务部门”)是本辖区内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在取得总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授权后,负责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与银监会在当地派出机构进行业务报备并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二)根据总行制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制定辖内业务的发展战略。

(三)在总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按要求制定辖内业务的实施细则。

(四)负责辖内管理机构的业务转授权与营业网点的业务准入。

(五)负责辖内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系统参数维护、宣传营销、客户服务和业务人员培训等。

(六)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与已准入的合作机构签署补充合作协议,开展与合作机构在辖内的具体合作。

(七)负责辖内实物产品的订单管理。

(八)辖内有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的一级分行须按照总行个人金融部要求,落实办理贵金属原料的出库手续和与合作加工商的交接工作。

(九)负责定期向总行个人金融部报送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原料使用额度的需求;负责在总行报价的基础上对辖内自有品牌实物产品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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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负责辖内辅料的订货、使用和保管工作。

(十一)总行个人金融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个人金融部或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归口部门(以下称“业务部门”)是本辖区内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取得上级机构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转授权后,负责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与银监会在当地派出机构进行业务报备的业务报备并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二)负责辖内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宣传营销、客户服务和业务人员培训等。

(三)负责在辖内开展与合作机构的日常合作。

(四)负责辖内实物产品的订单管理。

(五)负责辖内业务辅料的领用、使用和保管工作。

(六)上级机构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辖内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公司客户的营销维护,对公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会计与营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内金库中实物产品的出入库管理、调运管理、库存管理和尾箱管理;负责完成辖内业务相关的资金清算等账务处理以及相关账户日常监控工作。

第三十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财务部门负责根据总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辖区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税事务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和处理本辖区的相关税务工作,以及综合管理业务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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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定价工作。

第三节营业网点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营业网点应在获取业务开办准入资格和系统中相应的业务处理权限后,方可对外办理相应业务。

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上级机构有关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规章制度,合规进行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

(二)负责业务的宣传营销、客户开发与客户服务。

(三)依照执法部门的法律文书要求,办理司法查询和司法平仓等交易。

(四)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机构准入管理
第一节内部机构准入与退出
第三十二条内部机构是指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营业网点,其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与一级支行为内部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各级内部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市场状况和自身经营情况,向上级机构申请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在取得上级机构业务开办授权或转授权后方可对外开办。

上级机构可授权或转授权下级机构对外开办实物产品销售、提取、回购、黄金定投中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三十四条内部管理机构申请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开办的前一年内经营活动正常,没有发生过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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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二)已制定完善的应急管理措施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三)有一定的客户基础和市场需求。

(四)配备了承担业务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等工作的人员,且人员已接受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五)按照《现金出纳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辖内具备满足实物产品储存条件的金库,并已做好接收和管理实物产品的准备。

(六)辖内网点若拟销售总行已准入的代销,一级分行应与供应商提前接洽,明确合作方案。

(七)申请办理黄金回购业务的内部管理机构,一级分行应已与总行准入的黄金回收厂商(以下简称“回收商”)提前接洽,明确合作方案,下辖机构中应有具备办理黄金回购业务条件的网点。

(八)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一级分行或其他级别的机构必须已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九)辖内至少有一家营业网点符合成为提金网点的条件且预备开办提金业务。

(十)总行要求的其他开办条件。

第三十五条营业网点申请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须逐级向上级机构提交开办申请,原则上由一级分行负责准入审批。

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六条营业网点申请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级管理机构应已获得业务开办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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