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际法上引渡制度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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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际法上引渡制度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研究
目录..............................................................................
第一节---从国际法上引渡的发展历程以及引渡政治犯到政治犯不引渡的转变
第二节---从政治犯的定义为视角探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第三节---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一)对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法理基础进行探索
(二)对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理论基础缺陷与替代原则
第四节---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困境并兼析我国引渡法的完善和思考
第五节---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探析
摘要:
本文从国际法上引渡的发展历程自然而然谈到引渡政治犯到政治犯不引渡的转变。再从从政治犯的定义为视角探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法理基础进行探索并分析其理论基础缺陷与替代原则然后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困境并兼析我国引渡法的完善和思考最后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进行进一步的探析。
关键词:引渡制度;政治犯不引渡;引渡政治犯;法理基础
第一节---从国际法上引渡的发展历程以及引渡政治犯到政治犯不引渡的转变
1、引渡的起源和性质变迁
引渡是国家间在制裁国内犯罪犯罪中进行刑事合作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现代国际社会在危害各国利益的国际犯罪中普遍接受的一种刑事合作的一种形式。引渡的历史可以追溯三千多年以前。根据文献记载,公元前1280年,埃及的罗摩西斯二世和赫梯的皇太子哈特西利三世缔结的和平条约,就规定了引渡的条款。在希腊和古罗马之间缔结的条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在古代,引渡只适用于政治犯。因为对于君主和统治者来说,意图推翻本国政治体制的政治犯才是危险的,才是首先予以镇压的对象。①对于其他的普通刑事犯罪,一方面从统治者的立场来看,罪犯逃往他国是求之不得的事情,另一方面,从罪犯的角度来看,由于引渡制度没有确立,逃往别的国家以
逃避处罚,可能是其唯一的选择。总之,引渡政治犯是当时引渡制度中的重要内容。18世纪以前,对于普通犯的引渡一直非常有限。例如,从1774年到1794年间,英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不过5个,且实际上大部分引渡是政治犯引渡。其他国家大抵如此。从十八世纪起普通罪犯的引渡开始列入引渡范围之内,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引渡。特别是20世纪以来引渡的实践随着国际合作事业的发展和人们跨国界活动的增多迅速发展,以至于出现了很多多边引渡条约,如1993年美洲国家间的《引渡公约》、1952年的《阿拉伯联盟引渡协定》、1957年的《欧洲引渡公约》、1962年《北欧五国条约》和1966年英联邦国家《关于引渡逃犯的制度》等。20世纪中叶以来,在同国际犯罪斗争中,引渡条款又屡次出现在国际公约中。引渡在其自身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规则,它不仅体现在世界各国的国内法中,而且在控制和制裁国际犯罪中已被公认为各国间进行刑事合作的一种重要手段。
2、引渡的三个发展阶段
引渡的发展历史可分为三个阶段。①关于分类方法,有以下两种见解(一)马丁斯的分类1、从古代到十七世纪末在这一时期,引渡极少,而且是以有关政治犯、异端者、政治流亡者为主。2、从十八世纪到19世纪前叶在这一时期虽然条约的缔结有所增加,但引渡的主要对象是逃兵。3、1840年以后在这一时期,各国针对犯罪人结成了联合战线。(二)敦德迪巴布尔的分类1、从古代到十八世纪中
叶这一时期被称为行政协定阶段,引渡只被看成是行政权的管辖事项2、十八世纪中叶到1930年代这一时期被称为立法阶段,各国相继进行了有关引渡的立法。其中,最典型的是1833年10月1日比利时引渡法,该法被称为最早的近代引渡法。该法从贯彻三权分立原则的立场上,将引渡的权限分为行政权和司法权。后来,这种立法形态被其他各国所继承。3、1930年代至今这一时期被称为引渡的国际阶段。有关引渡的重要权限归属司法权。此阶段之所以被称为国际阶段。①是因为有关引渡的国际条约大量签订,各国的引渡法的内容几乎是国际通用的。从而出现了从“政治协助到司法协助——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由此可知,在当时引渡刚开始只存在政治犯引渡到现在的政治犯不引渡。及其极端的发展方向,完全相反方向发展!
第二节---从政治犯的定义为视角探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制度的产生之初,引渡政治犯一直是引渡制度的重要内容。例如,从1774年到1794年间,英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不过五个,且实际上引渡大部分都是政治犯的引渡。其他国家也大抵如此。从十八世纪起,普通罪犯的引渡才开始列入引渡范围之内。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从十九世纪初期才开始作为基本原则之一。究其根源,在法国大革命后,政治犯被看作进步思想的代表者,由此而产生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最初明文规定这一原则的是比利时的引渡法。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的“政治犯”,在有关的公约、条约和法律中存在着多种表述,如“政治罪犯”、“具有政治性质的罪犯”、“因政治
原因的犯罪”、“与政治有关的犯罪”,等等。对此,学术界把政治犯分为四类:1、绝对的政治犯罪或者纯粹的政治犯罪,即以对国家安全和生存进行直接攻击为内容的犯罪;2、复合政治犯罪,即基于政治动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3、关联性政治犯罪,即为了进行或更容易的实施绝对政治犯罪、复合政治犯罪,或者为了保护上述犯罪行为而实施的犯罪;4、相对政治犯罪,即在政治犯罪明显的情况下实施的普通犯罪,或者与政治行为密切关联的普通犯罪。①现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新发展源于政治犯罪概念的缩小主要体现在: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非政治化对腐败犯罪的非政治化对国际犯罪的普遍非政治化。其他方面的新发展体现在1行刺条款适用范围扩大2恐怖行为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3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关的人因其人权、宗教、国籍、政治见解等原因,受到请求国的追诉,在刑事程序上处于不利地位,或者有足以使人相信可能加重刑事制裁的重大理由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协助请求。关于政治犯不引渡的新发展,我有下面三个具体的案例向大家阐述①第一个案例:基本解释“卡斯提奥尼案”1891年卡斯提奥尼是瑞士提挈诺州的一名公民,当时由于该州有很多群众对州政府不满,爆发了一场武装暴乱,在暴乱中,卡斯提奥尼带人冲进州政府,开枪打死了一名留在那里的官员。后来证明,他与那名官员素不相识。在英国高等法院审查有关引渡请求时,卡斯提奥尼的律师提出,这一案件非常符合米尔法官给政治犯的定义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