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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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隐性采访中,偷拍、偷录有时使用的是 窃听、窃照的器材,这是不允许的。 4、此外,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或制度已规定的 公开播报禁区,大致有这样几种: A不可获取和泄露国家机密,包括军事机密 B.不可泄露和侵犯商业秘密。 C.不可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隐私 权和名誉权、肖像权等。 D.不可侵害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E.不得干扰法庭审判活动


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 同意私自录音取得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中强调,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取其谈话,系 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 证据使用。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01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 则》)。该《规则》颁布以后,立即引起了传媒界 的欢呼,声称媒体的“偷拍偷录被法律认可。”
(二)道德问题
1.
欺骗手段采访 2. 尊重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3.扰乱公共秩序
(三)其他问题
问题一:一方面,隐性采访是必需的,无论
是新闻媒体、新闻受众还是新闻记者,都需 要隐性采访来丰富新闻的形式和内容;另一 方面,隐性采访并不能保持受众持续的兴趣。
问题二:隐性采访所涉及的题材往往是富有
尚文静
(一)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作为一个新闻概念,从一个非新
闻专业的法律人士看来,尚无准确的界定。 用新闻学者的语言,界定为"是在采访对象 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 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 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 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三、社会与公众赞成、认可的隐性采访 四、折忠派理论
隐匿采访的正当理由 英国全国记者联合会的“行为守则”第七条
中说:1.记者通常不应该通过虚假身份或欺 骗获取或试图获取信息或图片;2.除非涉及 公共利益,(记者)不得在未获得主人明确 同意的情况下拿走文件或图片;3.只有在涉 及公共利益,或无法通过任何其他渠道获得 材料的情况下,欺骗才有情作为欺骗的借口吗? (3)隐性采访是否存在隐私问题? (4)隐性采访是获取新闻的最佳途径吗? (5)被调查的问题有多重要,具有多大的 普遍意义?
(一)法律问题
1、诱导性隐性采访。 3、 2、假扮特定人群。公职人员、犯罪者等


司法解释关于隐性采访合法性的模糊使得媒体 的困境显而易见:一方面,由于新闻采访不同于 一般意义上的刑事侦察或政府调查,记者不可能 以国家司法人员的身份制作“调查和讯问”而取 得新闻采访的第一手资料;
另一方面,在新闻官司中,当媒体被诉侵权时, 记者的采访记录和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民事诉 讼的证据。
新闻媒体对抗新闻侵权主张的正当抗辩事由有以
下几种: 1.公众知情权。 一是知政权,即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 权利; 二是社会知情权,即知道他所感兴趣的社会变化 和发展的情况; 三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包括对自己的信息的 知情权和对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人的信息的知情 权,例如自己的出身,恋爱对象的有关信息等; 四是法人的知情权; 五是法定的知情权,即司法机关通过侦查、调查, 知悉案件情况的权利。
隐匿采访中的伤害最小化 我们首先要分析报道可能造成的伤害来 自何处?具体地说,是来自于公开事实 真相本身?还是来自于记者的行为?我 们要对此做出正确区分和对待。
隐匿采访的滥用与必要的努力
《21世纪经济报道》内部有一个《采访手册》,
其中有一条就是“在被采访对象有可能不接受采 访时怎么办?”它列出了以下几条:(1)判断 对象拒绝的原因;(2)将已有报道或已形成 的影响介绍给对象,或是帮助其分析所处利益 格局,阐明“说”的好处;(3)承诺保护消息源, 不透露对方姓名;(4)找朋友或熟人介绍; (5)从外围了解相关事实,再回头向对象质 证;(6)直接到对象办公室或途中等候。这 几条都是很有操作性的建议,可以推荐给新闻 业同行。


新闻线人因为是端别人不义、丑闻、违法的老底,所以风险 很大,其风险系数的高低,与线人所“报料”内容的重要性、灾 难性成相应的比例。



因为不是“在编人员”,所以新闻线人的财产保障也是一个难题。 一是奖金能否兑现? 二是奖金等级如何评定?由谁评定? 三是如何事先鉴别线索的真假? 四是如果几个线人的报料相同时,奖金如何颁发?线人如何判断 他不是第一个报料的人?
英国记者W· T· 斯蒂德以他的“暗访式采访和煽情式
写作风格”至今被新闻记者所膜拜。斯蒂德的独 家报道《现代巴比伦的处女贡品》以“买了一个 女孩写故事”的采访方式,开创隐性采访手段运 用于调查型报道之先河。

1890年,美国女记者伊丽莎白· 科克伦,以《疯人
院的10天》的报道为隐性采访带来莫大的声誉。
定义所包含的两个“基本点”:
第一,隐性采访是记者为获取新闻而进行采
访的方式或手段之一。 第二,它是一种特殊的采访方法。隐性采访 区别于其他采访方法的主要特征是“三个隐 瞒”,即:隐瞒身份、隐瞒手段、隐瞒目的。
(二)隐性采访的方式
隐性采访有两种方式。一是偷拍偷录:记者
不干预新闻事件的进程,始终保持中立,只 是将事态发展过程偷偷地记录下来,成为新 闻事件的旁观者。二是涉入式采访:记者在 不公开真实身份的前提下,涉入新闻事件之 中,成为新闻事件的“经历者”。
2.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在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中,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是一个正当的抗辩事由。
3.公众人物
“挑战性”的,其中有两类题材容易产生道 德困惑: 其一,涉及违法犯罪细节的题材 其二,事关风化的选题
一、区别对待的事项
1、区分公开场合与私人领地 2、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
3、区分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
二、遵循良好动机报道原则
按照国际的普遍做法,必须符合这些先决条
件:一,针对的必须是已有充分的证据表明 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二,通过正常途 径无法收集资料;三、公开采访难以了解真 实情况;四、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2003年1月12日和18日,《焦点访谈》在揭露山西省临汾 矿难瞒报死亡人数的时候,市里的人把大小饭店都盯住了, 最后把记者堵在招待所,使暗访无法继续下去。 1999年1月4日,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突然坍塌,造成多 人伤亡。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事故,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召 集县委各部、委、办、局开会,会后出台了“四不准”—— 不准参加围观;不准议论彩虹桥之事;不准误传彩虹桥坍塌 原因,先在报纸搞误导;不准说这个人有问题,那个人有问 题。
所谓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提出具体事实使自己免责或者减轻责任;抗辩 权,则是对抗对方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 张的权利。 当一则新闻报道发表后,有人提出该报道构成 侵权,主张新闻媒体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如 果该新闻媒体具有正当的抗辩事由,就可以用 这种抗辩事由进行抗辩。如果法庭确认这种抗 辩事由成立,则新闻媒体就会被免除侵权责任, 其报道行为就是正当的新闻报道,受到法律的 保护。
换言之,如果媒体以此使诈赖帐,线人该如何辨别?又该怎样维 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在这些问题上,一般都是由媒体说了算,线 人没有发言权。媒体在暗处,线人在明处。从公平交易的角度来 看,这是一个不对等的买卖,线人明显处于劣势。

1、对腐败、邪恶现象的监督和震慑广受读
者欢迎、媒体支持、记者追捧。 2、独家新闻为媒体带来的社会效益和市场 效益 媒体开展隐性采访并刊播相关新闻→得到受 众欢迎→收视率或发行量上升→媒体继续开 展隐性采访并刊播相关新闻

我国的隐性采访最早始于20世纪早期。 在我国1923年出版的第一本新闻采访专著— —邵飘萍著的《实际应用新闻学》中,就曾 提到“隐显问题”。该书第八章“探索新闻 之具体方法”中谈到的第一个问题:“个人 朋友与资格之隐显”。这里说的“资格”, 是指记者的身份。
(一)地方政府及地方官员的压力

中国社会科学版的《汉语新词新义词典》对
“偷拍”一词的解释是:“拍摄时不使人觉 察; 未经允许偷偷拍摄”。 甘惜分主编的《新闻学大辞典》对隐性采访 的定义是“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 进行的采访”。 冯健等主编的《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对隐 性采访的解释是:“不公开记者的身份、或 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 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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