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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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
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2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6〕2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11月28日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安居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16年3月23日后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统称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
2016年3月22日前曾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核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因学历晋升需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历晋升的除外)。
第三条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
(二)具有深圳户籍;
(三)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
(四)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
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第四条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