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
《国际私法》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 Case Analysis)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时年21岁。中国公民张 莉,女性,时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 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 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 人员认定两人未达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 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 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 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混合制 ( Eclecticism )
混合制是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以婚姻举行地 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如瑞士);或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 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如匈牙利)。
(一)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Choice of Law for Formal Validity) 1.婚姻举行地法( lex loci celebrationis)
评析(Comments)
• 1. 废止了《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
• 2. 区分了婚姻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并体现 了对形式要件做宽松规定的立法意旨。
• 3. 立法语言上有失标准。
• 4. 第21条无法涵盖结婚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 所、也无共同国籍,且婚姻缔结地不在在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的情况。在这种 情况下,只能借助《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 的规定。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Conflicts Rules for Family Law)
婚姻家庭关系在国际私法上的特点:
第一,国际私法中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涉外家庭 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家庭问题主要靠冲突规范 来调整。
第二,在处理涉外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的管辖 权更为重要。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后来华工作。
该夫妇来华工作两年后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利生活。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的效力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B.只需适用意大利的有关法律规定C.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D.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正确答案:A解析:《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本题中收养人英国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时已在中国工作两年,因此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收养效力应适用中国法。
2、张某出生于法国,具有法国国籍,现年5岁。
张某的父亲是华裔法国人,母亲是中国人。
3年前,张某的父母在法国离异后,张某与其母亲回中国定居,张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张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
后张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
关于对张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B.中国法律C.法国法律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正确答案:B解析:《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本题中张某经常居所地在中国,也具有法国国籍,从题干中得知,张某与其母亲已回中国一起生活且长达三年,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看,经常居所地中国更利于张某的健康成长,因此应适用张某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
3、国际上关于子女是否婚生的法律适用通常不包括下列哪种情况?()A.适用父母属人法B.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C.适用父母财产主要所在地法律D.适用子女属人法正确答案:C4、国际上关于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通常不包含下列哪一选项?()A.适用监护人的国籍国法B.适用法院地法C.适用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法D.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正确答案:A5、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我国当代婚姻家庭的深刻变化及特点
我国当代婚姻家庭的深刻变化及特点(一)我国当代婚姻家庭的深刻变化从1949年到1954年,通过广泛深入的贯彻婚姻法运动的主婚姻显著增加,民主和睦的家庭大量涌现,社会风气有了很大改变。
但是,尽管《婚姻法》已经颁布,然而,建国初一段时间里,丑陋的封建婚姻习俗、家庭关系和旧的礼教,仍在残害妇女。
据统计,1951年9月前的一年里,我国中南地区因争取婚姻自由而被杀或自杀的妇女达10,000人以上。
1952年华东地区因婚姻家庭问题自杀或被杀的妇女达11,5000人。
为摧毁封建婚姻习俗的顽固堡垒,当时的党中央和政务院接连发出强有力的政策指示,同时调集了19个有关部门组成阵容强大的检查团。
这场婚姻法普及运动,作为新中国的一次重大的全民运动,进行得轰轰烈烈,家喻户晓,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荡涤着丑陋的封建婚姻习俗和吃人的封建礼教,给社会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家庭民主和睦的气象产生了,社会风气焕然一新;买卖残害妇女的犯罪者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值得指出的是,“文化大革命”对我国婚姻家庭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一是使家庭结构和成员之间关系趋于紧张。
父母地位及其变迁、中落的变化,或者殃及子孙,或者株连后代,总之决定子女的地位、机会和前途。
一个人的境遇不取决于本人的才能和努力,而取决于家世先人的地位,这完全是封建社会所独有的持征。
受迫害的干部由于子女长期被株连,在入党、参军、上大学等问题上饱受歧视而产生了很深痛的负疚心理,重新工作以后,往往急于利用有限的在位几年为孩子们安排好的工作、好的大学、好的职位,甚至好的婚姻,从而无形中大大助长了特权世袭的现象;二是婚姻与家庭服从政治生活,个人的情感与心理需求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占主要位置,婚姻家庭生活服从政治生活二三十年的历史现实,使家庭结构家庭关系趋于松散,彼此构建、背弃、离婚等,都是对婚姻家庭的残忍的破环;三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遭受严重破坏,生育率居高不下。
80年代的改年开放,我国社会经历了重大的变革。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婚姻法复习材料一、填空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
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4、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或称授权性规范)。
9、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加以干涉任何第三者。
1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的;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三是由收养而产生的。
14、亲属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5、血亲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16、姻亲分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的配偶。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1、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应予鼓励晚婚晚育。
”19、姻亲是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
21、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2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考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2.5分,共10分):亲属、亲权、夫妻别体主义、六礼、二、简答(每题5分,共40分):1、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2、结婚的必备条件?3、我国古代的离婚方式有哪些?4、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含的内容?5、遗嘱的有效条件?6、法定继承的特征?7、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8、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50分):1、XXX与XXX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l998年6月两人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7月,XXX的父亲死亡,XXX获得遗产现金3万元,8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0年1月,XXX与XXX的女儿出生,XXX的父母给了孩子5000元钱,嘱咐XXX为孩子存起来,XXX便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0年5月,XXX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赔偿金l万元。
自2004年起,XXX与XXX因性格不和经常争吵,XXX与单位一女同事关系则越来越亲密,并于2004年底起在外租房,以兄妹名义同居。
2006年1月,X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XXX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孩子,同时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在离婚诉讼期间,吴军就其一项专利与一家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可获l0万元。
请根据案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以下题目:(1)法院应否支持XXX的离婚及损害赔偿请求,其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涉及的XXX继承的3万元现金、XXX父母给孩子的5000元、XXX交1通事故后所获赔偿金、专利转让费等应如何分割?2、XXX与XXX是邻村青年,1988年12月,两人以订婚形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1990年5月,两人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仅以宴请亲朋乡邻的方式举办了婚礼。
当时,XXX23岁,XXX22岁。
1996年,两人有了女儿XXX。
XXX 头脑灵活、吃苦能干,在成家以后的日子里,先后盖起两层小楼,冰箱、电视等各类家庭用具一应俱全,并有了自己的货运小汽车。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主体:公民 身份性: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用特殊的纽带相连:
结婚、生育、收养 2、人身关系的主导性:单务无偿、不能人为解除 3、鲜明的伦理性: 4、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 5、客体的特定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律原则
禁止一定范围内血亲结婚的根据:优生学和伦理学。 (2)患一定疾病的,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修订前的婚姻法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过去人 们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经过多年努力,此病已能完全 治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发现而且还会继续发现某些不 宜结婚的遗传病或传染病,因此,法律不必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的 规定,而是通过婚前检查,依据医学上的鉴定来决定。这对保护 当事人的利益和民族健康都是非常必要的。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
全漠视的。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以“不孝”为“十恶”之一,但是都不 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 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 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有一定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 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以及这以上的直接长辈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 女以及这以下的直接晚辈。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 祖父母的亲属。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 兄弟姊妹或姑表兄弟姊妹结婚,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 弟姊妹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
婚姻家庭纠纷特点有哪些
婚姻家庭纠纷特点有哪些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
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那么婚姻家庭纠纷有哪些特点呢?接下来就由我为大家介绍。
一、婚姻家庭纠纷特点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如下:1、以离婚纠纷案件为主2、是案件调撤率较高3、是判决离婚率相对较低4、是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5、是外地人员涉案的离婚案件较多6、是离婚双方当事人日趋低龄化二、婚姻家庭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三、婚姻家庭纠纷原因1、感情基础薄弱型。
一些青年男女片面认为《新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修改、实施都很宽松很人性化了,相互见面一有好感,既不对对方进行深入了解,也不顾及父母及亲友的劝阻,便一见钟情地走到了一起。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双方的个性及缺陷明显表露出来。
“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等等就成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或提出离婚的理由。
这一“闪婚”类型往往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
通过调解,挥手告别的多,调解不成或判决不离的少。
2、喜新厌旧型。
在这一类型中,无论是男方提出或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或离婚,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自己原居住地条件恶劣,家庭比较贫穷。
近年来,外出务工,拥有了财富,便扬眉吐气,对原配对象觉得有些“土气”,跟自己“门不当,户不对了”,宁可多给对方一些财物,将对方打发了事,根本不顾及对方当事人和孩子的感受。
3、观念淡薄型。
一是婚育观念淡薄。
对自己的未来没有规划,“有奶便是娘,有钱便有家”。
一些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无知女性认为“嫁汉嫁汉,穿衣吃饭”。
只要对方能使自己过得潇洒,跟谁在一起生活都行,哪怕是背着丈夫当“二奶”也在所不辞。
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
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特点:1.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法律和道德约束的社会关系。
婚姻是在法律的规范下缔结的,夫妻之间有着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婚姻也受到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的约束,要求夫妻双方要忠诚、互相尊重和关爱。
2.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
婚姻关系的建立是为了实现夫妻双方的长期利益和共同目标,它具有持久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
婚姻家庭关系的长期稳定性是家庭的基石,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保障。
3.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亲密关系。
夫妻之间通过婚姻建立起了亲密的情感联系,他们分享生活的喜怒哀乐,共同面对困难和挑战。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亲密性体现在夫妻之间的情感交流、亲密接触和相互支持上。
4.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和义务,共同努力实现经济独立和共同财富的积累。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规划家庭的经济目标,共同管理家庭的财务,实现家庭经济的稳定发展。
5.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繁殖关系。
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实现人类的繁殖和后代的照顾抚养。
夫妻之间通过性关系实现生育,他们共同育有子女,并承担起子女的教育和养育责任。
6.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私人事务,它还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和责任。
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社会也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7.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夫妻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他们需要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和相互理解。
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相互扶持,婚姻家庭关系才能够维持和发展。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法律和道德约束的长期稳定、亲密、经济、繁殖、社会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它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私人事务,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当代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对于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和关心婚姻家庭关系,从法律、道德和社会角度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婚姻家庭关系制度,为夫妻双方和家庭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婚姻中的双方家庭关系与和谐相处
婚姻中的双方家庭关系与和谐相处婚姻是人生中的重要阶段,双方的家庭关系对于婚姻的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婚姻中,双方的家庭背景、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双方的相处方式与婚姻质量。
因此,建立良好的双方家庭关系,并通过合理的沟通与协调来实现家庭的和谐相处,对于婚姻的持久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对方的家庭背景与文化传统。
家庭背景和文化传统塑造了每个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对婚姻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双方应该尊重并接纳对方的家庭背景与文化传统,学会欣赏彼此不同的价值观念。
只有通过理解与包容,双方才能够更好地融合彼此的差异,实现家庭的和谐共处。
其次,双方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婚姻中沟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夫妻之间的互动与相互理解。
双方应该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需求,同时也要学会倾听对方的意见和感受。
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应该注重语气和态度的选择,避免冲突和争吵的发生。
通过有效的沟通,双方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增进感情,并在家庭中实现和谐相处。
此外,双方应该学会妥协与互惠。
婚姻是一个相互关系的体现,双方应该学会在某些问题上做出让步,并且保持适度的互惠。
通过平等和互助,双方家庭关系可以更好地融合,婚姻关系也能够更稳固地发展。
妥协与互惠不仅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更是在婚姻中实现家庭和谐的重要手段。
最后,双方应该共同努力,建立和谐的家庭氛围。
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可以让双方感到温暖与安全,同时也能够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双方可以共同制定家庭规则和价值观念,形成共同的目标与愿景。
此外,双方还可以通过共同开展兴趣爱好、分享家庭责任等方式增进彼此的感情与互动,进一步加强家庭的和谐性。
总而言之,婚姻中的双方家庭关系与和谐相处对于婚姻的持久稳定至关重要。
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对方的家庭背景与文化传统,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学会妥协与互惠,并共同努力打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与理解,婚姻才能够建立在稳定与幸福的基础上。
家庭概念的三要素
家庭概念的三要素家庭的定义家庭作为一个群体,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家庭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收养关系构成的。
其特点主要有:一,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
以婚姻关系为纽带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姻亲;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血亲(收养关系的是准血亲)。
传统社会中,血亲重于姻亲,这是由于传统社会注重传宗接代;现代社会注重婚姻质量,姻亲日益显得重要。
二,家庭是一种初级社会群体,其成员之间有较多的面对面的交往,有直接的互动与合作。
三,与其他社会关系比较,家庭关系最为密切、深刻。
它包括性、生育、赡养生活、事业、经济、政治、伦理道德、教育等方面的关系。
家庭的构造1.结构要素家庭的结构要素有:(1)家庭成员的数量。
(2)代际层次:在家庭代际关系中,既有连续性,又有间断性(由代际不同产生的代沟)。
(3)夫妻数量:夫是家庭的核心,家庭中有几对夫妻,就有几个核心。
核心越多,家庭越不稳定。
2.结构模式家庭的结构模式有:(1)核心家庭:由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2)主干家庭:由夫妻和一对已婚子女,如父、母、子、媳组合而成的家庭。
(3)联合家庭:由夫妻与两对或以上的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或兄弟、姐妹结婚后不分家的家庭。
(4)其他家庭:上述三种类型外的家庭,如单亲家庭、丁克家庭等。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核心家庭已成为家庭的主要结构模式。
家庭的功能1.经济功能经济是家庭功能的重要基础,包括家庭的各种经济活动,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理财等。
2.性的功能夫妻性生活是婚姻关系的生物学基础,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社会(法律、伦理与道德)认可的性关系。
3.生育功能家庭是社会的生育单位,种族繁衍的重要保证。
4.抚养与赡养功能抚养与赡养功能具体表现为家庭代际关系中的双向的义务与责任。
抚养是上一代对下一代的抚育、培养;赡养是下一代对上一代的供养、帮助。
5.教育功能教育功能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教育,其中前者最为重要。
结婚的概念和特点
结婚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结婚是指男女通过合法手续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是一种社会现象。
在法律上,结婚通常是指两个人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家庭关系的过程,是两个人在法律和社会地位上的结合。
二、特点1.婚姻基础结婚的第一个特点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
在现代社会,婚姻不再是传统的家族联姻,而是建立在男女双方感情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行为。
这种感情基础可以是爱情、友情或其他情感纽带,它构成了婚姻关系的基础。
2.家庭责任结婚的第二个特点是家庭责任的承担。
结婚后,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维护家庭经济状况等。
这种家庭责任的承担是婚姻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基石。
3.法律约束结婚的第三个特点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婚姻关系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合同关系,夫妻双方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法律也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人身安全,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合法。
4.社会认同结婚的第四个特点是得到社会的认同。
婚姻关系不仅是两个人的事情,也涉及到两个家庭和社会的关系。
结婚是一种社会行为,得到社会的认同和祝福,也是夫妻双方共同面对社会挑战和支持的基础。
5.感情纽带结婚的第五个特点是感情纽带的加强。
结婚后,夫妻双方需要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这种共同经历会让夫妻之间的感情更加深厚和紧密。
同时,结婚也是一种浪漫和神圣的仪式,可以让夫妻双方更加珍惜和坚定彼此的感情。
6.文化传承结婚的第六个特点是文化传承的体现。
在不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下,结婚仪式和习俗也各不相同。
这些不同的习俗和仪式不仅体现了不同文化的特点,也是传承和延续文化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结婚这种传统仪式,可以传承和弘扬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精神价值。
7.个人成长结婚的第七个特点是个人成长的促进。
结婚后,夫妻双方需要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这不仅需要双方的相互支持和帮助,也需要各自不断成长和进步。
在这种相互促进和支持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都能够得到更多的成长和发展机会。
婚姻家庭法填空题
婚姻家庭法填空题填空1、广义的监护包括亲权的内容,是指对一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离婚合意的性质决定了它以真实性、自为性、包容性内涵层次性为主要特征。
3、聘娶婚是中国古代通行的结婚制度,它以“婚礼”为形式,是一种注重形式要件的有偿婚。
4、血缘群婚制的特点是原则上排除了不同辈份间男女的结合;血缘群婚制的特点是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群婚关系。
5、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分为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个人特有财产两种。
6、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7、涉外婚姻概念中所讲的外国人是指一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及无国籍人。
8、婚姻法律关系主体一般称作“婚姻当事人”,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
9.群婚制可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2.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三类。
10.婚姻法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11.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12.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13.旧中国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三种。
14.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
15.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16.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8. 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9.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义务。
20.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21.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2.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原则。
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
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婚姻家庭关系是指结婚的夫妻以及他们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际关系之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婚姻是国家法律所承认的一种合法关系,夫妻双方在法律上具有互相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夫妻双方有共同的财产权利和债务责任,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家庭责任,同时也有义务对家庭进行经济支持和照顾子女的义务。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亲密关系。
夫妻之间通过婚姻建立了亲密的情感联系,彼此相互依靠、关心、支持和理解。
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有助于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促进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夫妻双方通过婚姻建立了共同的经济生活,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
夫妻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共同财产的管理、收入的分配以及家庭开支的决策等。
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和经济决策对家庭的稳定和幸福程度有着重要的影响。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性别角色分工明确的关系。
在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中,丈夫负责外出工作赚钱养家,妻子负责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
这种性别角色的分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家庭的需求,但也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夫妻开始追求平等和共同参与家庭事务的理念,家庭关系的性别角色分工也在发生着变化。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代际关系。
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不仅关系到彼此,也关系到他们的父母和子女。
夫妻双方的家庭背景和家庭教育方式会对婚姻关系产生影响,而夫妻之间的关系也会影响到子女的成长和发展。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是个体之间的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
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幸福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密切相关。
社会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支持和保护,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亲密关系、经济关系、性别角色分工明确的关系、代际关系和社会关系。
了解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幸福和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文化
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文化
在中国近现代,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婚姻家庭文化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
以下是一些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文化的特点:
1.结婚自由:在20世纪以来,随着个人权利和自由意识的
提升,中国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可婚姻的自由选择权,尤其是年轻一代更加注重自己的婚姻幸福,并更多考虑自己的意愿和爱情。
2.男女平等:近现代中国婚姻家庭文化中,男女平等的观念
逐渐被接受。
在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女性逐渐获得了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更加注重平等、互相尊重和共同发展。
3.父母的影响减弱:相对于传统的父母包办婚姻,现代的婚
姻观念更加注重个人选择和自主意识。
父母在子女婚姻中的影响逐渐减弱,子女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
4.多元化的家庭形态: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形态也
越来越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核心家庭,单亲家庭、同性婚姻、再婚家庭等各种形式的家庭也逐渐被接纳和尊重。
5.婚姻观念的转变:传统的以婚姻为原则的家庭观念逐渐转
变为以幸福婚姻为核心的家庭观念。
人们更加注重夫妻感情的亲密和相互支持,婚姻的目的也从传宗接代转变为共同发展和共同幸福。
总的来说,中国近现代的婚姻家庭文化经历了从传统的家族统治和父权婚姻到自由和平等的婚姻观念的转变,强调个人的选择权和婚姻幸福。
这种变革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念的变化和社会进步的要求。
印度婚姻习俗和家庭关系
印度婚姻习俗和家庭关系印度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的古老文明国家,婚姻习俗是其文化和传统的一部分。
印度人崇尚家庭和家庭价值观,因此他们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上有着独特的信仰和观念。
本文将介绍印度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特点,以及这些特点从印度文化和传统中的根源。
婚姻习俗在印度,婚姻被认为是一种神圣的契约,它不仅仅是一种情感关系,还是一个人的生命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在印度,婚姻并不仅关乎两个人,而是一个家庭之间的联姻。
因此,婚姻之前就涉及家庭间的往来、婚礼和婚后生活。
在印度,婚姻通常是通过家庭联系来进行的。
一般来说,家长会在寻找适合的伴侣时发挥重要作用,他们会考虑一系列因素,如阶层差别、地理位置和职业等。
通常情况下,印度的父母会比孩子更加关心和参与婚姻的全部过程,包括婚礼筹备、传统仪式的准备和执行。
印度的传统婚礼通常持续数天,包括众多的庆祝活动和仪式。
传统的婚礼包括艺术表演、音乐、舞蹈和象征意义的仪式。
印度人通常认为,婚礼准备过程和该日仪式是家庭友情和人际关系的重要和基本组成部分。
婚礼上,新娘和新郎通常会穿着华丽的传统印度婚礼服装,而众多的客人则会穿着传统服装出席。
婚礼现场往往有着绚丽多彩的装饰和华丽的花环等。
传统的婚礼仪式通常是由一位传统的神父主持的。
婚后生活在印度,婚姻被认为是一生幸福的源泉,因此,夫妻间相互尊重是非常重要的。
同样地,亲密和和谐的家庭关系也是印度传统家庭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印度文化中崇尚男女平等,因此在印度也有许多家庭共同作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承担者。
在印度,婚姻和家庭关系也受到家族和社群的广泛关注,而且在家族和社群层面上,也存在着强烈的家族和文化传统。
在印度,家庭通常是由父母、祖父母、叔伯、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组成的。
在许多印度家庭中,父母会长期与孩子同住,直到子女结婚后才会离开家庭。
在印度家庭中,长辈的权威地位也是不可逾越的。
结语印度的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特点反映了印度文化和传统的核心精神,而且是印度文化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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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
核心内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包括的特点主要有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人身关系的主导性、鲜明的伦理性、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客体的特定性等。
接下来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包括:
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首先,公民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
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作为特殊主体的国家。
而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其他。
同时,一般民事领域中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体的公民,而且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而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自然人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体公民,不能做任何扩大的解释。
诚然,家庭是一种社会细胞组织,但是,如果以家庭(或者是“户”)的形态作为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它所介入的就只能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本身。
其次,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社会关系的主体也只能是公民个人,比如同事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等。
婚姻家庭关系是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的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
继承法律关系也发生在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
但是,继承行为是一种死因行为,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效力只及于生存的公民之间,因此婚姻家庭法只规定特定亲属之间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实际上确立的是一种期待权;继承权的实现以及具体的继承规则则需由《继承法》专门加
以规范。
总之,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法定的特殊纽带联结起来的自然人,这种纽带,一是结婚,二是生育,三是收养。
所以,法律上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个体公民之间的法定的特殊身份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古代法律往往把家族的利益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点,因此非常注重协调家族之间的关系,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是一种家庭(家庭)行为而并非当事人的个人行为;体质
或者解除婚姻关系往往也以是否符合家庭(家族)利益为尺度。
和古代法律不同,当代的婚
姻家庭法律只调整亲属个体之间的关系,不调整亲属团体之间的关系。
2、人身关系的主导性
在婚姻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中,人身关系具有主导地位。
从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角度看,亲属关系的创设,绝不是为了追求直接的经济利益,与商品生产和交换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
结婚与卖淫,生育与畜牧、收养与雇工都有原则的区
别。
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商品市场、劳务市场和其他的服务性市场,但绝对不能开辟“婚姻市场”、“亲属市场”,不能把
婚姻家庭关系商业化。
从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看,虽然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但是任何财产关系都派生于、服从于人身关系。
没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就不发生相应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变动导致财产关系的变动。
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往往具有“单务无偿”的特点,不具有“双务有偿性”,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等等都是无条件的,不以索取经济上的回报为前提。
从婚姻家庭关系的解除看,血缘关系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关系,不能人为地加以解除。
即使父母子女之间发生冲突也不能宣告解除亲关系,法院也绝不受理自然血亲关系的解除之诉。
夫妻关系、收养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但有关的财产分割以及经济上的帮助与补偿,都是这些关系解除的后果,而不是它的前提。
3、鲜明的伦理性
以两性的结合与生命的繁衍为基本特征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古老,也是最恒久的社会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一直被视为而且今后也必将是人伦之本。
与之相
适应的婚姻家庭组织,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伦理实体。
在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加以调整的时候,绝对不能忽视它的以伦理组合为中心的基本特征。
因此,任何时期的婚姻家庭法总是与当时占据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和为社会所承认的道德规范紧密联系在一起:许多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成为立法的根据,大量的道德规范被法律所肯定。
这是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任何法律所无法比拟的。
诚然,婚姻家庭道德具有历史性,总是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以及相应的生活方式相适应。
正因为如此,许多古老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已经陈旧落后,必定被新的时代所摒弃。
同时,由于婚姻家庭基本性质的不可改变性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可传承性,许多婚姻家庭道德也具有有民族性,成为优秀民族文化传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弘扬这些优秀的道德传统,赋予其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新内涵,正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实际上,我国现行《婚姻法》不但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要求,而且已经将许多道德规范法律化。
强调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并不是将法律与道德完全混同。
婚姻家庭法毕竟是人们从事婚姻家庭行为最基本的准绳,而道德往往反映更高的境界,因此,不少道德准则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
同时,道德往往偏重于人们对自己行为的约束,而婚姻家庭法
则更多地注意从国家的角度确认和保护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基本权利。
因此,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并不意味着婚姻家庭法的“伦理化”。
4、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构成,必须有两个以上互相依存的自然人主体。
这些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具有特定性,绝对不可互易与替代。
正是由于不同的身份决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婚姻家庭权利不同于民法中其他的人身权利。
一般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比如姓名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都是绝对权,而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都是相对存在的,基于这些相对存在的
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一切权利都是相对权。
这种相对性决定了设定和履行权利义务时的互动性。
在一组关系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义务,比如未成年子女有受抚养教育的权利,他们的父母就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一方享有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活
动的自由权,另一方就有尊重这种权利的义务。
同时,在特定的情形下,多数婚姻家庭财产权利和义务都带有单向性,即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
这些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将会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换。
比如,在抚养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是权利人,他们的父母是义务人;
而当子女成年以后形成的赡养关系中,父母成为权利人而子女变成了义务人。
再比如,夫妻一方可能因为特定的条件成为被扶养人,也可能因为条件的变化成为扶养人
5、客体的特定性
婚姻家庭法中的多数规范都是当事人必须遵行的强制规范,特别是在人身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是法定的,相关的客体也是法定的。
有关的身份法律行为和它们所指向的对象,即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人身利益,完全由法律严格加以规定,当事人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
在财产关系中,一方面,有相当多的权利客体由法律明确限定,比如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提供的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和其他扶养教育费用,不能低于实际的需求或者法定的标准。
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但是一旦选定实行某种特定的财产制,其权利客体的范围仍然是确定的。
在我国,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实行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对于共有的和个人所有的财产都必须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则,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如果双方作出
了财产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的内容确认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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