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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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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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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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瓦斯治理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是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瓦期治理有关政策, 全国瓦斯治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和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 以风定产”的方针, 以”抓住大企业、消除大隐患, 杜绝大事故”为工作重点, 结合我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全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瓦斯治理工作原则和办法

全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重点监控”的原则。

(一)分类管理

根据各地区煤层的瓦斯赋存条件、瓦斯及火区等灾害程度和井工煤矿开拓开采的实际, 将我区井工煤矿分为三类。

1、高瓦斯井工煤矿和火区严重的井工煤矿, 定为瓦斯治理一类企业, 是瓦斯治理重点监控企业。主要分布在包头市、阿拉善盟古拉本、鄂尔多斯鄂市托克、乌海市地区。

2、采用放顶煤工艺开采易自燃煤层、火区较严重的矿井、复采或残采的低瓦斯井工煤矿, 定为瓦斯治理二类企业, 主要分布在阿拉善盟(除古拉本地区外)、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除鄂托克地区外)、兴安盟、赤峰市、呼伦贝尔市地区。

3、上述企业以外的低瓦斯井工煤矿, 定为瓦斯治理三类企业, 是瓦斯治理监控一般企业。主要分布在锡林郭勒盟、通辽市、呼和浩特市地区。

(二)分级负责和重点监控

神华集团负责其内蒙古境内所属井工煤矿的瓦斯治理及监管工作;原自治区属国有重点煤业(矿业)公司负责其所属井工煤矿的瓦斯治理工作;地方井工煤矿负责本矿的瓦斯治理工作。

盟市、旗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全面负责地方煤矿的瓦斯治理监管工作, 赤峰市和呼伦贝尔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负责该地区所属国有重点煤矿的瓦斯治理监管工作。盟市、旗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辖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地方煤矿的瓦斯治理工作。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重点督查各盟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同时会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督查监察一类企业和国有重点井工煤矿的瓦斯治理工作。

二、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重点、标准和时限

(一)瓦斯治理工作重点

各类企业的瓦斯治理工作重点是建立健全瓦斯治理

安全保障体系。包括通风系统及其供电系统, 防灭火系统,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和远程监测监控系统, 瓦斯抽采(放)系统, 综合防尘系统, 安全监测仪器仪表, 矿井灾害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设施, 安全专业人才建设, 形成正规采煤方法且满足全风压通风。二、三类企业所建立健全的瓦斯治理安全保障体系中, 瓦斯抽放系统可不作强制要求。

(二)瓦斯治理标准和时限

1、通风系统、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优先选择分区式通风方式,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以及风流、风量、风速、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高瓦斯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

必须安放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供电要采掘分开, 并使用风电闭锁装置。通风能力配置:矿井有效总风量富裕系数, 一类企业应在2.0以上,二、三类企业应在1.8以上;采区风量富裕系数,一类企业应在1.8以上,二、三类企业应在1.5以上, 一类企

业2021年底完成通风工程补套, 二类企业2021年上半年完成通风工程补套, 三类企业2021年底完成通风工程补套。

2、瓦斯抽采(放)系统。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井下所有地点放炮都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矿井

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并推行煤矿安全专盯制度;瓦斯抽采(放)泵的能力应为需要抽采(放)能力的2-3倍, 管网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裕系数。选择高负压大流量水环式真空泵, 配齐各类抽采(放)钻机和必要的移动抽采(放)泵, 逐步淘汰玻璃钢瓦斯抽采(放)系统。一类企业2021年底建立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放)系统。

3、防灭火系统。一、二类企业, , 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防火灌浆系统和装备防火注氮系统;、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止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 每周至少观测预报一次, 观测地点和内容符合规程规范要求;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它地点超过35度的高温及CO超限现象(火区密闭内除外);采煤工作面结束后, 必须在1.5个月内撤除一切设备、材料, 并进行永久性封闭;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 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 配齐配全移动注氮机、注浆泵、束管监测系统, 气相色谱仪、一氧化碳检测仪等。三类企业建立健全完善的防火注浆系统。一类企业2021年底完成防火工程补套, 二类企业2021年上半年完成防火工程补套, 三类企业2021年底完成防火工程补套。

4、监测监控系统。各重点煤矿企业均需实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远程联网, 完善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配齐各种传感器或遥测仪、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便携式瓦检仪、瓦斯氧气两用仪及报警矿灯等, 装置及仪器的安设和电缆的敷设标准、种类、数量、位置等都必须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建立”人机互检”瓦斯检测双检体系。局扇和移动抽采(放)泵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 并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测仪器仪表。安全监测装置安设率必须达到100%。各类企业2021

年底完成监测监控工程补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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