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25-01R2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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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民航局令第 209 号)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பைடு நூலகம்
第 25 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4]
1985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2011 年 11 月 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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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民航局令第 209 号)
目录
A分部 总则....................................................................................................................................1 第 25.1 条 适用范围..............................................................................................................1 第 25.2 条 [备用] ...................................................................................................................1 第 25.3 条 ETOPS型号设计批准的专用条款......................................................................1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民航局令第209号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1985年12月31日发布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2011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民航局令第209号ccar25r41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9号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已经2011年10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7日起施行

2016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5号民用航空通.

2016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5号民用航空通.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5号)《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28日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以下简称“飞行校验”)是指为保证飞行安全,使用装有专门校验设备的飞行校验飞机,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检查、校准和评估各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空间信号质量、容限及系统功能,并依据检查、校准和评估结果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过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校验对象为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验证的飞行校验及军民合用机场中涉及民用航空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校验对象在投产使用前应当进行飞行校验。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飞行校验工作。

飞行校验工作由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第一节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第五条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

第六条投产校验是指校验对象新建、迁建或更新后,为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进行的飞行校验。

第七条监视性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或者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进行的不定期飞行校验。

第八条定期校验是指为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持续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所进行的飞行校验。

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

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

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行政程序规则相关CCAR11 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2 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3 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4 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5 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7 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CCAR18 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9 行政复议办法CCAR20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初始适航设计制造相关CCAR21 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6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5 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9 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持续适航运行维修相关CCAR4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J 私用大型CCAR91K 代管人CCAR91H 商业非运输CCAR91O 超轻型飞行器CCAR97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FS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CCAR276 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332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航空人员相关CCAR61 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 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 FS 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1 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2 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3 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4 情报培训管理规则CCAR66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8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0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7 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9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70 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CCAR141 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7 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空中管制相关CCAR9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7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3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8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5 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87 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98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115 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6 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7 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8 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75 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86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机场管理相关CCAR139 CA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40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58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65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339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相关CCAR395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6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7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9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文章来源:HELLOAIR)。

CCAR规章修订介绍解析PPT学习教案

CCAR规章修订介绍解析PPT学习教案
求 值勤期,是指维修人员在接受维修单位安
排的工作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 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 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工 作任务完成或解除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值勤期最多不超过13小时。
第37页/共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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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增加维修记录保存时间要求 维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航线维修工
6、维修单位应建立主站及卫星站 的放行人员清单。当从事放行 工作时,放行人员应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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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两种管理方式申请条件基本相同,申请 单位获得好处基本相同:
一证多地: 维修单位及其各地点之间可以共享人员、
设备、器材等资源。 卫星站: 主站与卫星站之间可以共享人员、设备、
器材等资源。
第11页/共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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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明确维修管理手册与程序之间关联 索引
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工作程序手册与维修 管理手册相关内容之间的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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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对航线排故记录进行明确。
除非已具有维修工作单卡,否则维修工作 者应当在相应的维修记录上标明主要维修 工作实施依据文件的名称、编号和章节号。
41
二十四、 给航线维修能力清单法律依据
局方对航空器航线维修类别的批准,将以 批准本规定附件X《航线维修能力清单》的 方式对具体项目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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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增加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目前安全管理体系已经按照AC执行,无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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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明确维修单位责任 维修单位应确保各类记录和档案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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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于实测值记录问题, 明确记录要求

第三章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1)

第三章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1)
MMO MD - M1 - M2 ➢空速表容差(3KT,0.05M) ➢ 应使用听觉式警告装置( VMO-6节, MMO -0.01) ➢ 在VMO/MMO范围内应满足操纵、稳定、配平等要求
襟翼展态速度VFE(Flap Extended Speed):
该速度是对应相关襟翼放下位置和发动机推力状态的最大 限制速度,它不得超过该机的设计襟翼速度。
2. 一发不工作进场爬升
➢ 要求:双发 2.1%;三发2.4%;四发2.7% 条件:一发停车,余发为8秒后起飞推力; 最大着陆重量; 正常爬升速度,不大于1.5VS 起落架收上
Minimum Air Climb Gradients – Approach Climb
3. 一发停车爬升
➢ 第一爬升段 要求:双发-正梯度;三发0.3%;四发0.5% 条件:一发停车,其余发动机为起飞推力,开始收起落架
2
如果动压q过大,飞机蒙皮会发生永久变形,甚至损坏, 飞机外形在气动载荷作用下也要变化,如变形过大,气动 性能要下降,降低操纵性,甚至会发生颤振、副翼反操纵 现象。
颤振(机翼弯扭颤振、弯曲副翼颤振)—飞行中的一种自 激振动,振幅增加很快,在几秒钟内就可导致飞机破坏、 解体。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从飞机的结构强度、刚度方面限 制了最大允许动压q。
b.无动力—慢车,有动力--1.6VS1 (进场襟翼、起落架收 上,最大着陆重量)
c.用后重心,易操纵,不稳定 d.最大允许高度,计入Re, 压缩性影响 e.最大允许的不对称燃油情况 f.特殊情况要求:结冰飞行,一发停车 g.一发停车失速:襟、起收上;推力为工作发动机最大连 续推力的75%,或保持无倾斜飞行的推力,取两者中小者
FAR失速,法向过载n<1 (早期,平直机翼) 常规失速(即:当升力开始快速减小时)

运输类飞机舱内材料防火适航要求及符合性验证试验方法

运输类飞机舱内材料防火适航要求及符合性验证试验方法

运输类飞机舱内材料防火适航要求及符合性验证试验方法邝丽丽【摘要】在现代运输类飞机舱内,非金属材料的装饰和设备被大量使用.这些易燃材料是导致飞机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保障运输类飞机客舱安全,要求舱内材料防火.这也是当飞机发生坠撞事故后,为机上乘员逃离飞机争取时间的必要手段之一.通过研究和分析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第25部中的适航条款要求,梳理出运输类飞机舱内不同非金属材料装饰和设备的防火适航要求,并为之提供具体的符合性验证试验方法,为运输类飞机舱内材料防火符合性验证工作规划和实施提供指导.【期刊名称】《民用飞机设计与研究》【年(卷),期】2018(000)001【总页数】5页(P19-23)【关键词】舱内材料;防火;适航符合性验证;客舱安全;CCAR25.853;CCAR25.855;CCAR25.856;CCAR25.1713【作者】邝丽丽【作者单位】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上海2012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V221+.910 引言客舱安全与飞机乘员的人身安全息息相关。

客舱安全包括飞行安全和坠撞后生存,其首要重点是保障飞机乘员的安全和生存。

针对客舱安全研究活动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排除火灾隐患。

据由FAA牵头、世界民航领域广泛参与的客舱安全研究技术组CRSTG的统计,有40%的乘客在飞机坠撞事故中幸存,却在随后发生的火灾中死亡。

EASA的客舱安全研究也表明,飞机坠撞后会起火,产生烟雾和毒气,这种情况下导致乘员受伤和死亡的原因为烟雾、毒气的吸入及火焰烧伤。

在飞机舱内,为减重和提高装饰件工艺性能而大量使用的非金属材料正是导致飞机火灾的原因之一。

要求飞机舱内材料防火,可以确保在坠撞时飞机座舱内部形成“可存活的坠撞环境”,为机上乘员逃离飞机争取尽可能长的时间。

因此,在运输类飞机型号研制中,理解适航当局提出的防火要求,并找到对应的符合性验证方法,对于保障型号的客舱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第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4中,对舱内材料提出防火要求的适航条款比较散乱,并且不易于理解。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国家民航局令第25号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国家民航局令第25号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1992年4月29日国家民航局令第2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开发与节约并重”的能源管理方针,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消耗,根据国务院1986年4月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并结合民航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民航局行业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管理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是开展节能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对各单位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加强能源管理,做好节能管理工作,应作为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行业达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节约能源是指在保证飞行安全、提高航班正常和其它各项工作质量的前提下,采用科学管理方法,通过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调整不合理的用能结构,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本细则所指能源是:航空煤油、航空汽油、航空润滑油脂、航空液压油、车用汽油、柴油、重油、洗涤油、润滑油、煤、水、电、蒸气、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

第二章节能管理组织与工作职责第七条民航局设立节能委员会,由一名副局长兼任节能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由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组成。

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节能日常工作。

节能办公室设在民航局企业管理司。

局有关业务部门按职责做好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民航局节能委员会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节能管理情况,布置和协调全局节能工作任务、措施,推广和交流经验,制定和修改各型飞机耗油定额和提奖比例;审定和表彰民航局级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审定节能达标企业和节能先进企业。

CCAR-25规章

CCAR-25规章

CCAR-25规章及各部分要求特点分析一、飞行(性能、操纵性和机动性、配平、稳定性、失速、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其他飞行要求)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25.231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a)陆上飞机在任何可合理预期的运行条件下,或者在着陆或起飞期间发生回跳时,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前翻倾向。

此外还要求:(1)机轮刹车工作必须柔和,不得引起任何过度的前翻倾向;(2)如采用尾轮式起落架,在混凝土跑道上起飞滑跑时,必须可能在80%VS1 的速度,维持直至推力线水平的任何姿态。

(b)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必须制定对起飞、滑行和着水的安全最不利的水面条件。

§25.233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a)飞机在地面运行可预期的任何速度,在风速直到20节或0.2VSO(取大者,但不必高于25节)的90°侧风中,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地面打转倾向。

这可在制定§25.237要求的90°侧风分量时予以表明。

(b)陆上飞机在以正常着陆速度作无动力着陆中必须有满意的操纵性,而不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无需利用刹车或发动机动力来维持直线航迹。

这可在结合其它试验一起进行的无动力着陆中予以表明。

(c)飞机在滑行时必须有足够的航向操纵性。

这可在结合其它试验一起进行的起飞前滑行的过程中予以表明。

§25.235滑行条件当飞机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时,减震机构不得损伤飞机的结构。

§25.237风速(a)对于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必须制定在干跑道上对起飞和着陆经演示是安全的90°侧风分量,该分量必须至少是20节或0.2VSO(取大者,但不必超过25节)。

(b)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有下述要求:(1)必须制定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一切水面条件下起飞和着水均安全的最大的90°侧风分量,该分量必须至少是20节或0.2VSO(取大者,但不必超过25节)。

CCAR-25-R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25.361 §25.363 §25.365 §25.367 发动机扭矩



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支架的侧向载荷 增压舱载荷 发动机失效引起的非对称载荷
§25.371 §25.373
陀螺载荷 速度控制装置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25.391 §25.393 §25.395 §25.397 §25.399 §25.405 §25.407 §25.409 §25.415 §25.427 §25.445 §25.457 §25.459 操纵面载荷:总则 平行于铰链线的载荷 操纵系统 操纵系统载荷 双操纵系统 次操纵系统 配平调整片的影响 调整片 地面突风情况 非对称载荷 辅助气动力面 襟翼 特殊装置
通 风 和 加 温
§25.831 §25.832 §25.833 通风 座舱臭氧浓度 燃烧加温系统

§25.841 §25.843 增压座舱 增压座舱的试验


§25.851 §25.853 §25.854 §25.855 §25.857 §25.858 §25.859 灭火器 座舱内部设施 厕所防火 货舱和行李舱 货舱等级

§25.801 §25.803 §25.805 §25.807 §25.809 §25.810 §25.811 §25.812 §25.813 §25.815 §25.817 §25.819



水上迫降 ------------------------ (109) 应急撤离 ------------------------ (109) [删除] -------------------------- (110) 应急出口 ------------------------ (110) 应急出口的布置 ------------------ (114) 应急撤离辅助设施与撤离路线 ------ (115) 应急出口的标记 ------------------ (117) 应急照明 ------------------------ (118) 应急出口通路 -------------------- (122) 过道宽度 ------------------------ (124) 最大并排座椅数 ------------------ (124) 下层服务舱(包括厨房) ----------- (125)

适航类别四咨询通告

适航类别四咨询通告
2007-7-31
2009-12-282008-10-62008-6-10-
2009-5- 5 2009-5- 5 2006-8-7 2000-3-27 1993-12-23
25(中) 26(中)
27(中)
28(中) 29(中) 30(中)
31(中) 32(中) 33(中) 34(中)
35(中)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修订说明 Instructions for CCAR25 Revision 运输类飞机炭刹车盘替换件合格审定 符合性方法 Transport-Type Aircraft Carbon Brake Disc Replacement Certification Conformability 国产轮胎在进口运输类飞机上装机批 准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pproval of Installing Domestic Tires in Imported Transport Category Aircraft 刹车磨损限制要求 Restriction Requirement of Brake Wear and Tear "1301”固定灭火瓶的批准 Approval of 1301 Fixed Hand Grenade 获得 CTSOA 的航空集装单元在运输类 飞机上的安装批准 Approval of Installing Integrated Units with CTSOA in Transport Category Aircraft 审定维修要求 Requirement of Maintenance Certification 航空器型号与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Aircraft Type And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Noise Order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汇总(草案) Chinese Technical Standard Order(CTSO) for Civil Aviation (Draft)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编写 指南 Instructions of Establishing Work Procedure Manual for Delegated Manufacturing Inspection Representative AR93001R2 编制说明 Instruction of Establishing AR93001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5)【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7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28【实施日期】2005.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7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已经2005年6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28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航体制改革的要求,民航总局对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一、废止1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14件)》。

二、废止20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20件)》。

本决定自2005年7月28日起施行。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说明1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1990年7月6日民航局令第10号发布该规定不适应管理需要,应当废止。

2民用航空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90 年7 月21 日民航局令第11 号发布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的审批,此审批项目已经于2002年被国务院取消,应当废止。

3民航局关于对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1990 年7 月29 日民航局令第12 号发布该规定所规范的内容不属于行业管理范畴,其中关于罚款的规定缺乏依据,应当废止。

4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施办法1990 年12 月10日民航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号发布该规定所规范的内容已经纳入《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4 号)当中,应当废止。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规章CCAR目录
失效
95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CCAR-274
民航总局第91号令
有效
96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CCAR-139-II
民航总局第90号令
有效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
有效
98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2
民航总局第86号令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
有效
17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
有效
18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CCAR-165
民航总局第178号令
有效
19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1
民航总局第177号令
失效
20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
有效
45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CCAR-117-R1
民航总局第146号令
有效
46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
CCAR-55
民航总局第145号令
有效
47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CCAR-18R2
民航总局第144号令
有效
48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
民航总局第143号令
CCAR-139CA-R1
民航总局第156号令
有效
37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CCAR-39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等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等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2006年10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3号公布 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为了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有关要求相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对2004年12月16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37号令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2)以及2005年2月2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40号令发布施行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2)进行修订。其中《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2)做如下修订:
(1)在2008年3月4日以前,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必须通过局方组织的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飞行专业英语考试,并在其执照上获得同意其在使用英语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的签注后,方可在使用英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并行使飞行通信员的权利。自2008年3月5日起,停止本款所要求的签注。执照上已取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签注的,等同于英语语言能力3级。
“第61.29条修改为:
第61.29条 无线电通信资格
(a)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在使用汉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并行使飞行通信员的权利。
(b)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3级以上测试的,在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
│ 4 │会有时干扰轻松理解│是在非常或意想不到的情│效交流。在非常或意想│能会偶尔不太流利,但不影│题目有几近准确的理解能力│核对、确认或澄清的方法充│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决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46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4【实施日期】1995.12.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决定(民航总局令第46号1995年12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一九九一年二月十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第17号令)作全面的修改和补充,要点如下:一、保留原来的《维修人员执照》、《维修检验人员执照》和《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增加《维修人员上岗证》和《维修管理人员培训证书》,以加强对直接维修人员和高级维修管理人员的规范化要求和管理,促进整体维修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下放有关证件的审批和管理权限,除保留一部分证件必须由民航总局直接颁发外,将大部分证件交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维修人员上岗证》交由经批准的维修单位自行颁发和管理。

三、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视情况对各种证件的持有人进行抽查或考核,或者对《维修人员执照》和《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人员实施年度检查。

四、对于维修作业中由于维修人员违章操作或者施工组织者指挥失当,造成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损坏,危及飞行安全、影响航班正常或者发生人员伤亡等情况,由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颁发《维修人员管理指令》,及时通报,加以纠正。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1991年2月10日制定,1995年12月1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维修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Provisions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i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2013 Revision)中国民用航空局 令第216号发文日期:2013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已经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2013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5)第三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6)第一节 一般规定 (6)第二节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6)第三节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7)第四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 (10)第四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10)第五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 (11)第六章 托运人的责任 (12)第七章 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13)第一节 经营人的责任 (13)第二节 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 (16)第八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 (17)第九章 培训 (19)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第二节 危险品培训大纲 (19)第三节 培训课程 (20)第四节 培训要求 (20)第五节 危险品培训机构 (21)第十章 其他要求 (23)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23)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25)第十三章 附 则 (27)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的修订说明 (27)法规重点提示:负责人关键法条第九条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民用航空局.doc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民用航空局.doc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提出的“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要求和2014、2015、2016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安排,民航局在2003年、2007年、2012年修订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和行业的发展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各项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民航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民航法实施二十年来的实践,借鉴和吸收国内外民航立法及民航国际公约的新成果,突出强化航空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发展、维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为目的,完善行业依法治理的制度基础,为建设民航强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修订条文的主要内容民航法于1995年10月30日公布,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共十六章,214条。

本次修订主要以现有框架为基础,按照“急用先修的原则”,除文字调整以外,主要围绕完善民航业发展机制、加强航空安全管理、放松经济性管制、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通用航空发展、运输凭证现代化、修改运输责任制度等方面,对78个法律条文作进行了修订或删除,新增24条。

调整的主要制度安排包括:(一)突出强化航空安全的各项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的内容。

限于民航法制定时的客观环境,现行法对于有些重要的安全管理内容未做规定。

本次修订增加了安全发展的一般原则,明确安全生产各环节的主体责任(第三条之一);明确适航指令的法律地位(第三十八条);完善民航管制单位运行管理制度(第七十三条之一);完善机场净空保护制度(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强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有效追踪能力建设(第一百零三条之一);在明确危险品运输许可的同时,对相关义务主体提出要求(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九十四条)。

CCAR-21-R2-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

CCAR-21-R2-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1990年8月8日发布1991年4月9日第一次修订1998年8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合格审定程序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如下:(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

(二)产品:除第九章外,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及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及通信器材等。

(四)进口、出口: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转移。

(五)设计符合性: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标准和要求。

(六)制造符合性: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七)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机构。

第四条对产品的溯及力规定如下:(一)1987年6月1日以后设计、制造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产品,如果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可以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书,但是民航总局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将按有关适航标准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2. 1987年6月1日以后对上述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章;3. 产品的设计人或制造人如继续生产,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章、第五章;4. 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定型的军用产品,如继续生产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

第五条产品、零部件或项目出现故障、失效和缺陷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报告:(一)型号合格证书、补充型号合格证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书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任何产品、零部件或项目出现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了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当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二)型号合格证书、补充型号合格证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书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任何产品、零部件或项目由于偏离了质量控制系统而出现的缺陷可能造成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当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三)如果已经确认是由于不恰当的维修或非正常的使用而造成本条第(四)项所述任一情况,或者知道使用人或其他人已经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报告,则本条第(二)项所述证书持有人或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不必再提交报告;(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二)和(五)项的规定报告:1. 由于飞机系统或设备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引起着火;2. 由于发动机排气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使发动机或相邻的航空器结构、设备或部件损伤;3. 驾驶舱或客舱内出现有毒或有害气体;4. 螺旋桨操纵系统出现故障、失效或缺陷;5. 螺旋桨、旋翼桨毂或桨叶结构发生损坏;6. 在正常点火源附近,有易燃液体渗漏;7. 由于使用期间的结构或材料损坏而引起刹车系统失效;8. 任何自发情况(如疲劳、腐蚀、强度不够等)引起的航空器主要结构的严重缺陷或损坏;9. 由于结构或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引起的任何异常振动或抖振;10. 发动机失效;11. 干扰航空器的正常操纵并降低飞行品质的任何结构或飞行操纵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12. 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一套以上的发电系统或液压系统完全失效;13. 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一个以上的空速仪表、姿态仪表或高度仪表出现故障或失效;(五)报告应当在确认故障、失效或缺陷存在后48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内容包括:1. 航空器的序列号;2. 如果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机载设备,则该机载设备的系列号和型别代号;3. 如果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发动机或螺旋桨,则该发动机或螺旋桨的系列号;4. 产品型别;5. 涉及的零部件、组件或系统的标志,包括零件件号;6. 故障、失效或缺陷的性质;7. 故障、失效或缺陷出现的时间、地点和初步原因分析。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R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R2

§25.395 操纵系统 §25.397 操纵系统载荷 §25.399 双操纵系统 §25.405 次操纵系统 §25.407 配平调整片的影响 §25.409 调整片 §25.415 地面突风情况 §25.427 非对称载荷 §25.445 外侧垂直安定面 §25.457 襟翼 §25.459 特殊装置 地面载荷 §25.471 总则 §25.473 地面载荷情况和假定 §25.477 起落架布置 §25.479 水平着陆情况 §25.481 尾沉着陆情况 §25.483 单轮着陆情况 §25.485 侧向载荷情况 §25.487 回跳着陆情况 §25.489 地面操纵情况 §25.491 起飞滑跑 §25.493 滑行刹车情况 §25.495 转弯 §25.497 尾轮侧偏 §25.499 前轮侧偏 §25.503 回转 §25.507 倒行刹车 §25.509 牵引载荷 §25.511 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 【§25.519 顶升和系留装置】 水载荷
总目录 A分部 总则 §25.1 适用范围 §25.2 〔备用〕 B分部 飞行 总则 §25.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25.23 载重分布限制 §25.25 重量限制 §25.27 重心限制 §25.29 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25.31 可卸配重 §25.33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性能 §25.101 总则 §25.103 失速速度 §25.105 起飞 §25.107 起飞速度 §25.109 加速一停止距离 §25.111 起飞航迹
【法规分类号】309006198501 【标题】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第二次修正) 【时效性】已被修正 【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颁布日期】1985.12.31 【实施日期】1985.12.31 【内容分类】航空器适航类 【文号】 【题注】(1985年12月31日制定,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1995年1 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CCAR-25-R2, 2001年5月14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 空总局关于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0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0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6•【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05.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7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2002年10月2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5号令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作如下修改:一、第61.7条定义(t)修改为:“(t)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

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二、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h)修改为:“(h)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1)参与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三、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d)修改为:“(d)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1)地面教员执照种类:(ⅰ)基础;(ⅱ)高级;(ⅲ)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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